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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学教育-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困境探微

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困境探微

作者:秦玉彬 阅读4469次 更新时间:2004-03-01

  摘要:法学教育面临的实际困难是各种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教育者进行教育活动时所依据的标准决定法学教育的成败。全面客观的分析消极因素的产生根源并且提出适当的对策是法学教育摆脱困境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 教育困境 宏观分析 司法考试 精英教育

  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还是仅仅为了提高个人的自身素养,在法学教育领域这似乎已经不再是个有争论价值的问题。法科的设置就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没有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当作是成就法治事业的基石,虽然各个国家法律体制的差异决定了其在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素养上存在着一定差异。但是,在对法学教育重要性的认知上无不是严肃而认真的。
  一、问题的提出
  就我国而言,脱胎于苏联模式的现行法律教育体制尚未达到现代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培养的要求。各种因素的存在使得在人才培养上暴露的诸多问题一一展现在我们面前。
  就业是衡量人才培养的一项关键性指标。而且法科学生的普遍就业艰难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教育问题甚至不仅仅是一个社会问题而演变成了一个现有语言环境中的政治问题,这样的定性可见中央高层的重视程度。法科能在前几年热门的主要原因和法科学生毕业后的职业流向有着很大的关联,部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法科学生的需求加之我国传统意识中对官员的崇拜心理和律师行业的蓬勃发展以及对这个行业不切实际的宣传都加剧了学生家庭对法科教育不切合实际的幻想,认为法科的毕业生出路很明确一是当官二是挣大钱。在国家为了普及高等教育推动的高校扩招政策下,法律院校无节制的招生使的学生及其家长的幻想得到了极大程度的满足,这里不能部分排除教育行政部门的好大喜功和许多高校不顾社会的需求单纯靠扩大学生数量上谋求经济利益的心态。这些都造成了法学教育的产品过剩,实际需求和培养严重脱节。这是造成法科学生就业艰难的宏观原因。作为法律教育者,我们除了中肯的评价这些客观原因之外也有必要对自己的教育本身进行清醒的认识和及时的反思。
  在谈论法学教育本身的时候有一些基本的问题是我们所无法回避的:
  我们要培养什么样的法科学生?
  我们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来培养我们的法科学生?
  我们有没有什么固定的标准可以拿来培养大法科学生?
  这个标准就是法学教育问题的关键。
  既然是标准就需要有个参照系,这个参照系自然应该是国家的法治走向,也就是说我们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法治国家?由于我们目前不是法治国家所以我们必须用这样的词来表述:我们要建立一个像那个国家那样的法治国家?或者说什么样的法治国家?这又是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学术界的激烈争论和实务界的淡然处之总让人对体制的变化有太多的失落感,成熟的法治国家所奉行的一系列基本的法治原则在我们这里都没有得到实际的落实,连“司法独立”这一最基本的原则都无法保证,遑论其他?
  教育应该具有前瞻性,对学生的培养理应按照应然的模式来进行,至少在理念上应该让未来的法律职业者认识到我们的方向是什么?我们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无论是不是口头上承认我们的法律发展自始至终就是在一条西化的路子上行进,无论是基础的概念还是逻辑思维都清楚的说明我们在试图建立一个类似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环境。在这一观点的支持下我们可以明确的说:我们的方向就是西方成熟的法治国家,他们是我们的目标,因为先进的法治文化和法治成果是全人类的财富他不专属于任何社会形态,厘清这一点我们也就释然了。
  那么,我们的标准就是西方成熟法治国家在司法实践和理论发展中归纳出的带有普遍性的原则和理念以及思维方式。我们的法学教育有必要在这一标准的指导下认真稳健的开展符合现阶段国情的行动。
  二、困境的宏观分析
  在上述标准下检讨我们的法学教育,我们惊讶的发现一些非教育者本身的因素严重制约着法学教育的顺利进行。
  (1)是政治环境的阙如
  所有的问题集中在一点都是政治问题,我们一直在强调和激烈争论的“司法独立“问题就是一个很明显的例证,就是由于我们缺乏司法独立应有的政治环境,没有国家权力的严格分离体制,司法权力在宪法上被明确的标签化为一种来自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的从属性权力,他和检察权一样被并列为二等权力。行政权力的无所不在又严重蚕食着宪法赋予司法机关的那丁点的独立性。再加上政党体制、表达自由、传统意识等等因素的制约,归结到一点就是:政治环境不允许严格意义上的司法独立⑴这样一条被西方成熟法治国家视为法治基石的原则存在,至少是现在不允许存在。
  从教育的角度来说,我们只能搪塞学生,因为我们不能明确的告诉学生现有的环境对法治国家的建立就是个枷锁,只有打碎他才能有真正的建树。我们只能一方面要求这些未来的法律职业人员树立泛泛的司法独立意识另一方面却故意让他们对现有体制中的干涉司法独立的一制度性因素视而不见或者为之做无奈的辩解。
  (2)、法律文化的混乱
  苏联模式下的法律文化是以阶级斗争论为其核心的,在法律文化上也强调法学教育要为作为人民专政机关的司法机关服务,因此在法律教育上侧重把学生培养成又红有专的无产阶级的“刀把子”专门指向违法犯罪的“阶级敌人”,这样的法律文化在当前的法学教育领域事实上已经被抛弃,除了及个别的学者外已经没有人再顽固的坚持这样的教育观点,而且在法理学的领域关于法的本质究竟应该是什么似乎已经不是人们争论的焦点,这都充分的证明法律文化已经基本上脱离了陈旧的阶级斗争观。但是,问题在于脱离了旧的指导思想却没有同时产生新的思路来替代旧观点,以至存在混乱。混乱的主要原因是没有人明确的对过去的阶级斗争论进行认真的清理,社会科学领域的思想混乱是造成这样一种状况的根子,因为阶级斗争理论不仅仅是法学领域的问题他是全部社会科学的问题,法学只不过相对明显罢了。
  随着党的十六大确定的一些新的思想解放原则,阶级斗争理论事实上在社会科学领域已经被全面的瓦解,但是就法学教育领域来说,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这个不太漫长瓦解过程培养我们的学生,按照一种什么样的理念来教育学生?如果不再坚持阶级斗争理论,那么是不是有必要对陈旧的理论进行全面系统的整理之后正式宣布其为历史而归入资料库?可不可以说目前我们现有的法学理论除了以阶级斗争为核心的理论外,其他能称得上比较先进的就是那些从广义上来理解的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为代表的西方法学理论?
  我们必须就此做出一个选择。因为我们在教育学生的时候实在没有必要把那些即将过时的理论再强制性的灌输给学生。在一个明确的系统的崭新的理论指导思想出来之前,法学教育将不的不面对尴尬。
  (3)、职业环境的不规范
  目前的公安检察法院体制是完全切合阶级斗争理论的。语言上的俚称其实就明显的反映了旧的理论对我们司法体制的影响,“公检法”“公检法司”这些词汇都表明作为“刀把子”的暴力机关在性质上是一样的,也正如马克思所讲的军队、监狱和法庭是资产阶级对付和压迫无产阶级的暴力工具,同样也是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对付阶级敌人的必要工具,这是保卫无产阶级政权的必须。实际上这样的把三者并列在一起的做法在宪法中也无法找到实在的根据,因为宪法明确规定产生于人大的是检察院和法院,公安机关只是行政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在法律地位上是无法和法院以及检察院相比的,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公安机关却实实在在是个地位特别重要的机关,尤其在刑事诉讼中他更是起了启动诉讼程序的主要作用,也难怪人们把这三者联系在一起称呼。这种俚称的背后正是暴露了强大的行政权力在心理意识和司法实践当中有超乎想象的强势,而这样的现实恰恰是与法治社会的基本精神相背离。但是,这的确是法律业者的现实职业环境。
  现代意义上的司法权和司法机关就是指审判权和法院而并不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公检法”诸如此类的称呼。这种在概念外延上的巨大差异正是我们的司法系统遵循旧理论创制的一个集中表现,而旧的理论是要被淘汰的并且实际上已经在逐步在淘汰,与此相比较司法组织和机构的变革显的尤为迟缓,与我们的教育相联系的是,即便我们按照新的理论和思维培养出了具有现代法律意识的学生,他们仍旧需要在旧的体制和环境中工作,而且旧的环境对新的思维有着天然的(甚至严重到涉及政治倾向问题的地步)的排斥。单纯的培养新学生却无法改变他们将要面对的旧环境,根本没有实际任何意义,而且只能使我们的学生被孤立以至渐渐的被同化,旧环境的历史惯性会逐渐磨平我们对学生法治理念的塑造,导致最后他们不可避免的被旧体制溶解成为其中的一分子,所谓崭新的法学教育成果自然付之东流。
  三、对司法考试以及教育者自身的反思
  考试和教育是密不可分的,虽然司法考试并不是学校教育的一部分,但是从他的的考试对象来说,他和法学院的教育息息相关。而由于司法考试本身的特殊性,也使得我们对与这个考试将对法学教育所带来的正面和负面的影响极其重视。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出台无疑是中国法制进程的一大进步,但是这项考试制度的自身特点也给法学教育带来不小的冲击,虽然由于时间不久冲击还没有完全显现,但是很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加以思考,司法考试的特点集中表现为重记忆轻理解重基础知识轻专业精神,而且有使法学教育逐步失去多样性渐渐走向以司法考试为目标的单一的应试教育之嫌。之所以可能产生这样的结果主要原因在于就业的艰难,司法考试成为法科学生就业的唯一出路,但是毕竟每年极低的通过率使得大部分学生无法际身法律职业。考试的竞争异常的激烈,没有通过考试实际上等于四年法学教育的失败,所以法学院校也会把精力集中在如何使学生提高自己的应试能力上以便帮助学生谋求法律职业的基本通行证,因此忽略法学理论教育和专业精神培养的趋势自然会成为必然,这样的结果会使的所有的法学教育围绕着司法考试打转,如果司法考试的考试特点不加以改革以适应其指挥棒的特点,这将是对法学教育的一个打击,可能会严重阻碍法学教育的正常发展。
  教育本身的落后也是个不争的事实。
  这是一个纯粹的技术性问题,反映在教育机构本身,我们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手段也和法学教育的目标有很大的差距。造成这样的差距有很多原因不单是教育资源的稀缺和师资的落后,在教育的的方法和思维上也是存在着不小的问题,我们一直在强调对学生的知识灌输而不太重视鼓励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尤其是在法学教育领域更是不敢鼓励学生的质疑精神而只强调对法律的服从意识,对法律的服从意识那是一般公民就应该具备的素质根本不需要法学院再去教导学生去服从法律,而应该在更高的层次上教育法科学生树立法治精神:不迷信权威敢于从事实出发来思考和评论法律问题,学校更应该立足从各个方面锤炼未来的法律职业者使之具有独立思考的品质。
  我们为什么缺少出色的大法官?不仅仅是因为我们的司法体制不允许,更重要的是我们的法学教育中对学生的创造性和批判精神重视不足。法律终究是离不开人的,法律的进步也是人的进步,陈旧的法律始终是要更新的,但是更新的主要力量就是法学院毕业的以后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们,他们的批判意识和法学精神将影响中国法治的成败。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往往忽略法学教育本身所有具有的其他学科不同的一些特点,法律职业是一门带有很强技术性的行业。这个职业本身不仅仅需要深厚的法学素养他还需要有相当顺畅的表达、清晰准确的思维、稳定健康的心理、卓越的人际沟通能力等等,这些都给法学教育增加了难度,但是所有这些都应该是法学院教育当中的必备的内容之一。再一个就是经验问题,法律职业的成功很大程度上也是经验的积累,正如熟练的技术工人只有在经过强化性的实践练习之后才可能很好的适应工作,法律职业也是如此。我国法学教育之中很薄弱的一个环节就是实践教学。当然,随着法律职业考试和培训制度的完善这个问题会得到逐步的解决,但是就目前而言我们仍旧需要认真的探讨在学校环境中如何更好的从事有现实意义的实践教学。
  四、对策和建议
  鉴于国家司法考试已经成为未来法科毕业生从事法律职业的唯一途径,作为教育行政和司法行政部门应该考虑把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结合起来。司法考试应该侧重对于学生法学素养的综合测试,另外在法学教育中也应该侧重对学生法学精神的培养和法学基本理论的教育,使之和司法考试形成完美的结合,保证受过良好法律教育的学生不会因为考试设计的失败而无法从事法律职业,以减少对国家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另外在报名资格上要限制没有受过一定时间法律教育的单纯知识记忆型的人士进入法律职业队伍,从而造成职业共同体的思维混乱以保证职业思维的纯洁性。
  进一步改革司法考试制度,改变一考定终身的弊端,设立二次司法考试制度在通过初次考试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专业实践后再进行第二次考试。最后确定是不是适合从事法律职业,并通过严格的淘汰制度进一步保证法律职业人员的高素质,为实现社会公正创造良好的人才的条件。
  这也需要现有的法律职业用人机制进行彻底的改革,以立法的形式保证通过两次司法考试的法科毕业生全部进入法律职业,从而严格杜绝没有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其他人混入法律职业行列。
  在另一方面,法律职业的精英化程度依然不够。法律职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主要集中在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学素养上,这种严格的要求在法学教育上体现为对精英化的教育,精英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基础,也是遵循法学教育自身特点的必然要求。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本来自从法律专业以热门专业的名声出现以来,他吸引的学生可以说绝大部分是优秀的高中毕业生,各个大学的法律专业在招生上相对于其他文科专业是十分严格的,但是这样的现象随着高校扩招政策的出现已经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各个大学更加重视的是学生的数量以及随之而来的学校财政收入的增加和经济效益的改善。法律教育的精英化程度在刚刚有了一个好的开端的时候就迅速的夭折了。这不能不说是法学教育的一大遗憾。教育行政部门的胡乱决策带给法学教育致命的打击。法学院校的扩招是对法学教育规律的严重违背,他所带来的后果绝非加重学生就业压力一个后果可以描述的。
  法学教育的精英化强烈要求增加学生考入法学院的难度,使高中阶段最优秀的学生进入大学学习法律,如果可能的话,很有必要将法学教育放在研究生层次只招收已经受过高等教育的非法律专业的专业人才以增加法律职业者的知识面。在法学教育过程中也严格的实行淘汰制度使最优秀的学生留在最后接受系统完善的专业法律教育。精英化的法律教育一可以保证学生质量二可以提高法律职业的信誉增加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荣誉感。这对于树立全社会对法律职业的信任和尊重至关重要。精英化教育的具体措施可以考虑从增加学制或者推行本硕连读入手增加法科学生的理论学习时间培养其法学素养。另外一点就是取消本科以下的法学教育层次严格控制法科学生的招生数量和招生规模,并且进一步提高录取标准。同时加大政府对于法科教育的财政补贴以减少法学院的经济压力。
  五、结束语
  法科学生的培养是实现法治国家理想的根基,法学教育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所谓的艰难和困境也只是在我们迈向成熟法治国的征程中不可回避的必然问题,坦然的面对并且永远保持清醒的头脑是我们唯一的选择。
  (1)这里谈的司法独立也可以用审判独立来替换。根据西方学者的典型观点审判独立的原则的首要要求是法官只按照法律从事审判活动,不受其他任何外部机构和个人的干涉。这这是司法独立的一个最低的层次称做“实质独立”,根据《世界司法独立宣言》和《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司法独立最低限度标准的规则》所确立的标准,司法独立(审判独立)应该包括不可分割的四个基本方面:实质独立、身份独立、集体独立、内部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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