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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学教育-他山之石----法律学门「统一引注格式」

他山之石----法律学门「统一引注格式」

作者: 阅读9742次 更新时间:2002-09-28

法律学之为一种学科,除了必须注重文本本文的论点与逻辑之外,相关著作的参考与实务的案例研究也是构成文本品质的重要部份,而作者为文的学术性也相当程度的表现在是否为参考资料的提出与论点的左证上。此外,引注也提供了文本阅读者极大的资料搜寻快捷方式,有助于学门研究者间信息的流通。然而在对引注倚重日深的今天, 我们看见国内法学著作引注格式多样纷呈,这种多样性至少造成两种不便:一为作者为文时为选择格式耗费心神时间的不效率,一为读者阅读文本外还必须判读引注资料的不效率。如何解决此种「学术不效率」,不仅是法学作者、法学读者所关心的问题,更是法律社群的公共议题,值得正视。

1. 引注的功能

「注」乃本文之外作者附加的说明,对本文的内容做进一步的交代。因此以文本动态的流通来看,引注的功能自然可分由作者与读者两种角度观察。


1.1. 对作者而言

1.1.1. 增强说服力

论点的提出建立在相关资料的左证上,法学基础研究更有所谓「当为的要求导引自实然的基础」之说,法学著作提出论点的同时,是不是注意到相关议题的进行与发展,而非闭门造车的研究,是作者著作说服力的重点。法律学著作牵涉价值观的选取,更必须注意其它研究者对相关议题的论点,相同、相反及相似的意见,若能一并注明,有助于提升读者对作者研究之深度与广度的肯认。


1.1.2. 提升写作效率

引注对作者的功能又可分为两点观察,而这两点的效用同时可以达到行文顺畅的目的。

1.1.2.1. 避免重复性说明

作者提出自己或他人曾经公开发表或已经提出的观点做为文章的论述内容的情形相当普遍,法学研究上更有政府公报及实务见解或统计数据的引用,在资料皆可自由取得的前提下,以引注的方式请读者自行参考代替重复的说明,不仅减少行文的时间,亦避免妨碍作者思路的进行。

1.1.2.2. 保持文章主题一贯性

行文的过程时常带入尚未完成但值得进行的研究,或者是必须重视的现象,或为应另辟专章加强讨论的议题。然而这些问题因限于文章的篇幅与发表的时间,不能一一详论。更重要的,为避免过量过质的分支议题将肇致主题焦点的模糊化,引注的使用则可暂时性的交代处理这类问题,也可宣示作者对此类问题的发掘与研究。

1.2. 对读者而言

1.2.1. 检证可能性

引注之为作者为文论证的基础,同时也是读者检证作者论证基础的依据,当然此等检证也包括了对引注本身真实性与准确度的检验。对读者而言,一篇法学论着达到何种层次的参考程度,也依赖着读者对作者引注的评准。

1.2.2. 资料的搜寻

进行议题研究时,资料搜寻的快捷方式经常来自于该项议题重要论着所附的参考文献目录。读者欲对某类议题进行纵深式的探索或是辐散性相关议题的研究面向,从引注目录可以充分达到系统性的资料搜集,甚至在脚注的部份即可直接进入引论中问题的核心。

1.2.3. 平衡呈现

一如新闻事件重视多面向的诠释与观察,好的法学论着也应该提供读者多面向的判读机会,尤其是既经发表的相反、相似论点。诚然此部份报导性的引注并非文章的重点,也不绝对是作者的义务,但这类引注的提供却能显示作者对该研究负责的态度,并成为带动读者进入议题式探讨与思考的火车头。对读者而言,包含较完整此类引注的著作必定带来较大的附加价值。

1.3. 小结

从以上的讨论,我们大致可以将引注的功能就效能上分为两类:一为作者行文上的效率性,二则是作为加强论文说理、可资检证与资料提供上所达成的文献的功能。因此我们肯定完善的引注对于法学研究的贡献,而必须在对本文的关注外进一步着重引注的品质,以期引注能在法律学上开展加强法学学术性的空间。

然而,就引注的内容而言,我们势必无法在此处理应然的问题,因此对于引注我们导向工具性的思考,探求一种动态的运作模式以利引注功能的发挥。于是,若有一套利于作者使用,强化作者行文效能,又能系统化读者检索资料的引注格式,便值得我们致力去推广,使之趋近约定俗成的习惯,在法律学界成为共通的语言。如是,其工具性的效用便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2. 统一引注的功能

如上所述,统一引注是以提升作者行文的效能与读者检索资料的简便而出发,为了进一步探讨统一引注的需求性,我们有必要细论统一引注格式的功能。

2.1. 对作者而言

一套简明但完整的引注格式可以迅速提供作者行文时查阅并套用,减少作者对不同引注资料思索不同引注格式的时间和心神。以法学著作为例,引用的资料至少包括自己或他人的著作、政府公报、法律条文、命令函示、网络上的信息以及法院与实务界的判决见解。这些内容歧异的资料来源也各有不同,如何清楚又简洁地表达并非易事。尤其网络的使用越来越普遍,网络资料的引用是时势所趋,如何标示尚未引起讨论,但将来极有可能成为问题1.。那么一套约定俗成的方式,不涉及优劣的判分与对错的评价,而仅仅是一种工具性的使用,便会在此时发挥重大的效用。设使制成小册如字典般人手一本,作者只要依其需要查阅套用,便可省去处理此类对本文而言属于枝微末节的小事的时间,而提高行文的效率。

2.2. 对读者而言

学术论着的数量积累多了,研究者大都会自成系统形成一套引注格式,不管与他人是如何不同或是各自为政不相往来,大抵上都不容易出现引注格式的困境,统一引注对作者行文效率上的质疑必定来自于此,或许会有法学研究者质疑维持个人原状便是最高的效率2.,但法学研究者本身除了是作者,相当多的时间和机会中仍然是读者,面对过于多元以致紊乱的引注格式,理应曾置书一叹吧。

前已论及引注对读者而言具有系统化资料检索的功能,因此统一引注格式对读者最大的效用亦来自于此。不同内容的引注资料套用不同的引注格式,在查阅上一目了然,也可自我评断引注资料的必要性与需求性并决定是否详加参考。例如与本文意见相同、相左资料的引用,在引注开头便加以说明,有助于读者阅读时对本文的检证与资料搜集研读上的程序简化。

是故,对读者而言,具效率的引注格式便是类型化引注资料并加以简明标示。

2.3. 对法学研究而言

统一引注格式对法学研究的功能首先来自文献品质的提升。我们肯定经由精实的脚注能带来法学研究上文献研究与搜寻的功能,而统一引注格式则是在这样的功能诉求前提之下,简省一些形式上的、枝微末节却又繁琐的手续,并借着类型化引注格式效率化资料检证与搜集的工作。

因此,统一引注格式对法学研究所带来的贡献并不是直接的,但却是属于研究之前工具性的备整。

3. 国内外统一引注的推行

统一引注格式的讨论在国外已有前例,在国内也并非第一次。本文在此探寻几个于法学研究上对我国有重要影响的国家在统一引注格式方面的现况,并参考国内由政治大学法律研究所所提出之「法律资料之搜集与论文之批注」,从国内外的经验中尝试归纳并演绎出适合我国法学研究环境的统一引注格式。而这些国外的国家最主要为美国、德国、法国及日本。而必须予以特别说明的是:以下之说明皆仅为原则性之说明,至于较为具体之个例,请参见模板格式中之说明。

3.1. 美国

在美国对于引注的讨论非常多,其原因除了有论文评比、学术审查的需求外,他们发现脚注也是构成本文的重要部份,而展开对引注的结构性与功能性的辩论3.。而统一引注格式的争议则来自于The Bluebook,这本由Harvard Law Review Association所出版的引注格式手册。由于该书对于引注格式的要求极其详尽与形式化,在美国法学界引起不少批评4.,其中最重要的是由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与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egal Forum于1986年提出另一引注格式5.,即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Manual Of Legal Citation(Maroon Book)。因此,就美国法律引注概况部份的呈现,以下即分别就Bluebook与芝加哥大学法学统一引注手册两项加以介绍。

3.1.1. The Bluebook

3.1.1.1. 体例

he Bluebook系由Harvard Law Review Association所出版,正式的书名为「A 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至1996年已经出版第16版,其系由the Columbia Law Review,the Harvard Law Review,th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以及The Yale Law Journal 的编辑所共同编纂而成。因为上述等校的法学期刊及其它多数法学专业期刊均采用之,故其对美国法学引注格式的影响,不可谓不大。

在这本厚达365页的Bluebook中,其内容在排列上可分为以下三个部份:6.

法律写作上引注格式的一般准则(rules 1 to 9),包含引注的结构与使用、字体、短注形式、交叉引注。

2.第二部份呈现出特殊的引注规则(rules 10 to 20),包括判决、法规、专书、期刊、外文资料。

3.第三部份则为本书最后以淡蓝色所印的一览表(tables T.1 to T.16),这些一览表在使用上系与前面所述之规则相连结,以帮助作者如何适当的引注及加以缩写。例如各州法院的名称、所有法学期刊杂志的缩写。

3.1.1.2. 引注方式的特点

1.清楚呈现该被引注资料的种类

若所引的资料出自专书,则作者及书名均应使用小大写(large and small capitals);而所引的资料系期刊中的一篇文章,则作者姓名及期刊名称用一般字体(ordinary roman type),但文章名称应用斜体(italics)。

2.清楚呈现与本文论点的关系

The Bluebook对于批注中的引介性符号(introductory signals)相当重视,在书中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而不同的用语有其不同的意义,即相当清楚的呈现了批注与本文论点的关系。

3.广泛使用缩写

政府的出版品、期刊、杂志、报纸、各级法院等皆有制式的缩写,Bluebook自表5(T.5)开始即为各种不同的缩语表。

4.特定用语之缩写

Bluebook中对于一些特定用语的缩写亦加以规定,尤其是在短注形式的引注。

5.页数的表示方式

Bluebook在页数的表达上,亦十分精简。原则上直接注明页数即可,例如715-28的方式,无庸注明p.p715-28,且若百位数以上相同时,也会加以省略。此外,只有在会发生混淆的情形下才使用at加以区隔页数,如杂志、报纸、supra、id 的情形,因页数可能会与卷数或日期混淆,否则不必用at区隔。

6.对年代、出版日期的重视

不论被引注的资料为何,最后都必须以括号的方式注明年代。

3.1.1.3. 对The Bluebook的检讨

Bluebook最为人所诟病者,即为其过于形式化、详细、僵化、强制性的规定。例如原先统一引注格式的目的之一,系为了节省作者思考引注形式的时间,但是该书如此复杂的规定反倒使此一目的无法达成,因为作者必须花时间去查阅各种不同的细腻规定。7.又Bluebook如此细腻的以ordinary roman types、italics或是large and small capitals,去区别被引注资料种类的不同,是否有所必要,亦有人对此提出质疑,8.毕竟会造成混淆的情形并不多见。

对于Bluebook的批评,我们发现,统一引注格式对其所欲达成的目的,至少就「效率」这一点上,的确有执行上的界线存在。亦即若不对「注」加以任何统一的要求,固然无法达成效率之提升的目的;但若对引注的格式作了过于详尽、形式、复杂的规定时,反而造成行文上更大的不效率。例如缩语的使用可以节省作者与读者双方面的时间,又可以经济化版面,但是如果使用缩语的项目太多,则作者与读者在使用前或者阅读前,反而需要花时间去查阅,而无法达成提升效率的目的。

3.1.2. 芝加哥大学法学统一引注手册

在批评The Bluebook的规定过于繁琐僵化之际,许多法学评论者也感叹在该书强势性的影响之下,颇有像只小绵羊,被这些赐予他们出版机会的学生编辑给控制住之叹;这一回,轮到他们顺从这些发明Bluebook的学生编辑8.。

而芝加哥大学学生决定与Bluebook竞争并由市场决定哪一套引注导引是较有效率的。而这两者的差别也是相当惊人的。10.

Bluebook是相当详细、形式、要求性的,尽可能对有引注的可能性加以规范。然而大量的「特别规定」已使得Bluebook变得冗长复杂以至于其本身的目的饥U读者与作者L法有效达成。相较之下,「 芝加哥法学引注手册」则开放、简短的多了。「芝加哥大学法学引注手册」属于建议性质而非强制,留给作者依其文章的特殊需要有决定的空间11.。

3.1.3. 小结

较这两种法学引注手册提供给我们一个思考法学引注意义及价值的机会,特别是脚注的格式化。统一引注格式是要复杂如Bluebook或简单如Maroon Book,除了目的性的思考外最重要的是效率上的考量。

过度追求文献功能之目的,而妨碍行文的效率,甚至造成舍本逐末的重点错置,绝非统一引注格式之所欲。从美国的经验中,我们得到对统一引注格式的要求原则:以作者检阅套用的方便性为优先考量,简单的进行引注的分类,以利读者轻松但清楚地查阅资料。


3.2. 德国

德国在法律文献的引注上,并无似美国Bluebook的统一格式,本文有关德国法律文献引注概况的介绍乃归纳德国专书与期刊论文上的引注格式,并参酌政大的「法律资料之搜集与论文之批注」中所介绍的「德国法律资料之批注」12.。

3.2.1. 德国法律文献引注方式的简介

3.2.1.1. 各类法律文献的引用方法

首先,与美国Bluebook的方法相似,通常德国法律文献在引注上的安排也同样区分文献种类(例如:专、注释书、论文、法院判决等)而为不同方式处理。

3.2.1.2. 辅助性用语之使用

其次,德文法律文献的引注中也可以发现许多类似美国Bluebook中所使用的辅助性用语,用以指示该被引注文献的位置或与本文论点的关系。这些辅助性的用语看来与Bluebook相似,但其实质上有无进一步的精确意义则无法单由本文的归纳观察中得出。

3.2.1.3. 引注中缩语的使用

德文法律文献的引注上,「缩语」的使用十分频繁,甚至连缩语表内的说明也用缩语。期刊在引注时都用缩语代号以外,法条的标示也使用符号。除基本法及条约以Art.引导外,接用§符号。另外其它常用缩语,亦得以参见例如:de Gruyter书局所编之bkzungen f JuristenC

3.3. 日本

3.3.1. 日本法引注概况

日本主要法律书籍出版社的编辑曾于1989年编着「法律文献等之引用方法(试案)」,企图对法律领域中的文献引用方式加以统一。

3.3.1.1. 参考文献格式

1.一般杂志论文、单行本的引注皆有其一定格式之要求。

2.判例或行政函示等政府文件,亦有一定格式之要求,且应遵循一定之略语表予以呈现。

3.由于日文的数字与中文一样,皆有以汉字表达的形式,因此文中凡引到数字者,均以阿拉伯数字表达,例如以页20取代p.20或页二十;以1995年取代一九九五年;以商事法务140号取代商事法务一四0号。

4.发行年度允许依作者习惯,以公元年代或日本纪元表达(例:公元1968或昭和43年)

5.出版者、出版版次(.版次方面,除初版一刷之外,均应注明之。)及发行年度均应详尽胪列,便利读者查寻资料出处。表达方式为于括号内为之。

6.若文章引自某论文集或杂志,则书名及论文名应分别用不同符号(即「论文名」、『书名』)区隔;杂志名则直接表达,不加注符号。

3.3.1.2. 略语表

对各种判例集及定期刊物作出一份统一用语的简称略语表(例如:行政裁判所判决录即简称为「行录」)。而略语如何表达,应参考统一的略语表,不得自行制定或擅改。

3.3.2. 日本法学引注的特色

除了上述引注格式的统一化之外,参阅各式日文书籍文献,我们亦不难发现,究竟应如何引注,应在何处引注,批注应扮演的功能为何,诸如此类质疑及迷思亦隐约可见于日本文献中。本文试图于观察现象后,提出几点看法如下:

1.碍于文字本身的特性之故,日文和中文一样也有直书、横书二种写作格式。较特殊的是,绝大多数的日本法学书籍甚至是当代法学杂志,均严守直书的传统,只有极少部分是以横书写作。这对力端倡国际化趋势的日本人而言,无非是一大反面教材。

2.鉴于直书写作的局限,大多数作者均不采同页注(页后注),而采所谓的章注、节注或段落注。此种引注方式无庸置疑地常引起读者阅读时的困扰,容易发生前后反复翻阅、查寻不易的窘况。

3.或许因为大量采用章节段落注的缘故,作者多半会在本文中兼采另一种引注格式,即紧接于文中,以括号的方式,在括号内用较小的字体或用二行并呈的形式引注。本组发现,此种引注有其功能上的一致性,亦即多半属于说明文献或实务见解资料出处的「来源注」(例:前田达明,前揭书,18页以下参照;参照东京地判昭和36年4月22日讼务月报7卷12号1337页)、「法条名称条款注」(例:民法二九条三项)、以及内容简洁的「阐释注」(例:凶午尹壬公务员责任化丐月戋芊八三九条)。配合上述几种文中注,绝大多数的作者会将其它的功能注以另一种引注格式表达于章节段落注中,我们发现这种章节段落注,在态样上多属不易轻易以简短字句即可表达的功能注,例如更多说明注、未及处理说明注、摘录注及平衡报导注等。

3.4. 法国

法国法律文献在批注的呈现方式上,并无一强制要求遵行的版本,而是以较为常使用或看到的格式,透过逐渐的约定俗成,而形成批注之呈现。基本上,在法文的批注形式部分亦可区分成各种参考文献之列举方式以及本文与批注间之关系。(请参考模板部分之说明)

3.5. 其它国家

以上所列举之国家系基于国内法律学者中留学国的分布情形而做一说明,至于本文尚未提及之其它国家,例如:

1.就英国文献的呈现方式而言,英国法学界对于批注形式亦无一统一之版本,不过基本上,仍因法律文献性质之不同,而有不同之格式。事实上,基于英、美两国同文同种之性格,就英国法律文献之呈现,似可采行Bluebook之形式。若认为Bluebook的格式太过于细微,则可在原则不变的范围内,做一定程度的简化与修改。

2.而就其它华人社群(如中国大陆、香港、新加坡等地)的法律文献而言,基本上,亦无所谓统一引注格式之要求,在实际呈现时,似可考虑采行中文引注格式模板的说明(详后述)而为具体的呈现。

3.6. 我国

我国有关统一引注格式的文献是一本「法律资料之搜集与论文之批注」手册,该手册由政治大学法律研究所编印,并于1994年重新整理出版修订版。这本手册开宗明义,在修订版序言中提到「研究成果的良莠与否,论文的品质,是一项重要的判断指针。而一篇好的论文,在撰写前,广泛搜集、阅读相关资料,妥适加以消化引用,进而提出自己研究的心得,便成为论文撰写的重要步骤;因而资料之搜集与批注引用之格式,及成为论文品质良莠之关键所在,一来可增加论文的广度,同时也不致掠人之美而遭人指责。」因此本手册不仅介绍了中、美、英、德、日等国家法律资料之搜集,对引注格式亦有所归纳与建议。

3.6.1. 政大的「法律资料之搜集与论文之批注」

3.6.1.1. 体例

于此一手册中,亦将引注资料来源分为书籍、期刊杂志、报纸、其它引注事例,而有不同之引注格式。

3.6.2. 检讨

本手册所提示的引注方法相当简单,除了一些细节的缺漏13.以外,其示例已可解决大部份引注格式纷乱的问题。但是因应时代的需求,网际网络的发达以及国际中文法学界的交流,这份手册的内容已然不符所需。且以提升文献功能的观点而论,没有对引注内容分类,看不出引注资料与本文的关系,于资料的检证搜寻上,仍有加强的空间。最重要的是,本手册的制作未能配合法律社群的参与并作签署或认同的作法,使其成为一种单向呼吁、参考的静态著作。


4. 统一引注格式的建立

经过前面的观察和讨论之后,我们了解统一引注格式的建立必须朝向同时利于作者与读者的使用,并以效率的提升为发展的界线。影响效率的最主要原因在美国的经验中可以得知,是格式要求的细致程度。要求得越细致,作者与读者必须注意的地方越多,一旦超越短期记忆的范围,而必须不断重复查阅时,在效率上越是反其道而行;同样的,僵化与过于形式化的要求,也使得作者与读者不容易分辨引注之间的区别14.,有害行文与阅读。

4.1. 统一引注的应有内容

建立统一引注的过程中,最应考量的议题是那些「元素」应成为引注的内容,其次则是,这些内容应以什么方式来呈现。而此两大议题,也必须有兼容性的考量,毕竟法学引注仍必须在空间上与其它国家的引注相比拟,在横向联结上仍必须考虑与其它社会科学引注方式的差异。统一引注的内容,依其性质可大别为三类,依此一类别,可进一步探求其中所须呈现的因素。

4.1.1. 资料来源

引注的最主要功能在于提供作者论证的资料来源,以便作进一步的检证。这种资料,可分为工具性的资料与论述性的资料,前者包括:政府公报、法院判决见解、政府函令、网际网络。后者包括:期刊论文、专书、论文集、研究计画报告书、网际网络。无论那一种资料,就资料来源的交待而言,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因素:

作者
名称
出版工具(在书为出版社,在期刊为刊名与卷期别,在网际网络则为IP address)
页别
年代

4.1.2. 引介性用语

所谓引介性用语,主要在于交待引注与本文的关系,其用意在于让读者有效掌握作者的意思,对作者而言,能开展与读者间的对话,除了可以加强作者的论述外,对作者的研究程度也有初步的印象作用。此种引注内容大体可分为三类:

1.本文的论述乃是作者完整摘录自资料来源:引自或于资料前不加任何引介性用语。
2.本文的论述有相同的论点:相同论点,请参阅,
3.本文的论述有不同的论点:但请参阅,

4.1.3. 补充意见

作者于本文行文中,并没有援引资料出处的意思,只是针对本文的论点,利用附注作补充说明,在性质上此为「附注补充意见」而非引注。

4.2. 统一引注格式的设计原则

在考量那些因素应成为统一引注的内容之后,接着便是呈现方式的问题。就此,有几个原则性的议题必须考量:

4.2.1. 是否各种语言皆有其格式

由于各种语言皆有其使用上之习惯与特性,因此在建立统一引注格式之同时,也必须注意到各种语言之差异性而做相应的修改与调整。但原则上,应仍不脱上述统一引注所应有之三大类内容。

因此我们以此原则来设计模板,若有不完备之处,则建议作者依照各该语言的习惯来加以使用。

4.2.2. 是否采行社会科学通行的引注方式

不论在国外或国内,社会科学的引注方式与法学已有分殊化的现象。社会科学的通行引注方式大都于文末详列参考文献,并于文中括号简要指出文献出处与页数,例如 (萧新煌,1997,P.125)。在我国,法学引注是否采纳社会科学的作法,或与社会科学分殊?就此,至少有三种可能:

1.完全与社会科学引注一致。

2.自行发展法学的引注格式,并与社会科学的引注区隔。

3.仍发展法学统一引注格式,但容许法律学人自行选择采用那一种形式。

对于此点,尤其是在是否与社会科学采行相同格式上,委员会的委员们之间有相当热烈的讨论。两边的主要理由大致在于:1.主张采用社会科学格式者认为法学以渐渐不再是一们自我封闭的学科,必须与其它学科间交流合作,如采用自己一套引注方式,则容易与其它学科发生龃龉,这最明显的会表现在刊登于一般社会科学期刊的法律论文常常被要求更改引注格式。2.主张采用学引注格式者则认为,法学引注的严谨度要求大于其它学科,使用社会科学所采行的「夹注」方式,对于法学写作常造成困扰。并且,法学引注格式已运行普遍,贸然改用反而增加推行上得困难。

在充分的交换意见后,委员会逐渐形成共识,仍认为以采行法学自有的格式为当。

4.2.3. 是否连接词统一使用中文

如前所述,由于引介性用语具有交待引注与本文的关系,以及让读者有效掌握作者的意思,有效开展与读者间的对话等功能,因此,引介性用语自然也成为统一引注格式中必须予以考量的一部份。而由于我国学者于从事著作时,皆有引用外语文献之机会与习惯,所以引介性用语要以华文或以所援引之外文呈现?变成唯一值得考良之问题,而这至少有以下两种可能:

1.外文说。

2.中文说。

考量到若使用多种连接语,一方面在同时引用多国文献时会造成不便,另一方面也会增加读者理解上的困难。因此,在方便、明确的前提要求下,委员会决定建议统一采用中文连接语。

4.2.4. 是否于文末列参考文献

前曾提及,目前社会科学之引注格式中,普遍皆于文末有参考文献之罗列。而在法学著作中,除学位论文之外,一般著作少有于文末列出参考文献者,因此若将参考文献之列举亦视为建立统一引注格式应考量之项目时,则可能有如下几种作法:

1.采用社会科学之引注方式,并于文末列出参考文献。

2.采用传统的法学引注格式,不需列举参考文献。

3.折衷法学与社会科学之引注方式,即一方面采同页注方式,但较为简化,一方面于文末列出参考文献,标明详细的出处、年代等资料。

对于此,委员会间亦有热烈讨论。咸认为,使用参考文献表对于读者了解作者的思考依据有所相当方便性,但如引注格式已建议采取同页注的格式,而此种格式可相当清楚的表现资了来源,参考文献表即已非如此重要。因此,委员会结论是将参考文献列为建议格式,但并不如其它要求一般作为引注格式的必要内容。

5. 统一引注格式模板

5.1. 统一引注格式

一.批注形式:

(一)中文部分:

类 型
说 明
范 例 格 式

专书
1.书籍之引注格式为:作者,书名,页次,出版地,出版商(或经销商)(出版日期)

2.专书部分,请在书名加上《》。

3.若已编为系列丛书者,请将丛书系列名称,予以说明。

4.页次的说明,请以〝页〞加阿拉伯数字的方式呈现。若有区间,请以〝-〞号隔开。

5.若某本书为初版,则不需注明其版次,仅列出年代即可。但若书籍有二刷以上者,则需注明所援引者为第几刷。

6.若为翻译之作品,则依序以〝原作者〞,〝译者〞,〝书名〞的方式呈现

7.若为合着之作品,于第一次引用时,请将所有作者之姓名予以呈现。而第二次以下之引用,仅需注明第一位作者即可。

8.若为众多作者所着之书籍,且另有主编者,则其引注之方式,必需将所引注部分之作者及编者予以表明。第一次出现的页数为该部份的首页,逗号后出现的则为实际引用的页数。
1.未编为系列丛书者:陈新民,《中华民国宪法释论》,页,816-819,台北,三民书局(1995年)。

2.已编为系列丛书者:叶俊荣,《环境行政的正当法律程序》,台大法学丛书(76),页58,台北,三民书局(1997年11月再版)。

3.译着:芦部信喜着,李鸿禧译, 《宪法》,页34,台北,月旦出版社(1995年1月初版)。

4.合着书籍:黄宗乐、陈棋炎、郭振恭着,《民法亲属新论》,页55(1993年)。

5.多人合着且有主编之情形:许宗力,〈行政处分〉,翁岳生编《行政法》,页445,450-455,台北,翰芦出版社 (1998年)

论文集
1.论文集之引注格式,请在所引之文章上加〈〉。

2.所引为整篇论文者,则在页次的表达方式上,表明〝起始页以下〞即可。

3.其它部分,请参考专书部分之说明。
1.祝寿论文集:许宗力,〈订定命令的裁量与司法审查〉,收于《当代公法理论,翁岳生教授祝寿论文集》,页283,台北,月旦出版社(1993年)

2.一般论文集,未编为系列丛书 者:朱武献,〈命令与行政规则之区别〉,收于氏着,《公法专题研究(一)》,页368,台北(1976年)

3.一般论文集,已编为系列丛书者:翁岳生,〈论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之关系〉,收于氏着《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台大法学丛书(2),页63,台北,三民书局(1976年)

期刊杂志
期刊杂志之引注格式:作者,〈所引之文章名〉,杂志期刊名,卷次,期次,页次,出版地(出刊日期。
叶俊荣,〈国家责任的溢流〉,台大法学论丛,24卷2期,页123-147,台北(1995年)

政府公报
政府公报之引注格式亦应与期刊杂志相同,应表明:公报名称,卷次,期次,页次(日期,由于政府公报具官方文件之性质,因此在日期之表达方式上,可能会出现民国纪元之情形,此时,似可考量由作者自由选择采用公元纪元或民国纪元)
法务部公报,xx卷xx期,页xx(19xx年x月或民国xx年x月)。

报纸报导
1.若已知文章名称及作者时,其引注格式:作者,〈所引文章名〉,报章名,日期(请以如右之阿拉伯数字的方式表现),版次。

2.若为纯粹之闻报导则:报章名,日期,版次。
1.已知文章名及作者:叶俊荣,〈荒芜的第三条路线:敞开司法大门,顺应社会变迁〉,首都早报,1990/9/17,6版。

2.纯粹为新闻报导:中国时报,1997/2/21,2版。

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之引注格式为:作者,论文名称,学校及学位名,页次(日期)
庄国荣,税捐法上行政规则之研究,台大法研所硕士论文,页56,(1986年)

研讨会论文
于研讨会上所发表之论文:发表人,〈论文名称〉,研讨会名称,主办单位,地点(日期)
李惠宗,〈宪法工作权保障之系谱〉,宪法解释之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台北(1997/3/22.23)。

研究报告
研究计画或报告之引注格式为:计画主持人或协同主持人,〈计画名称〉,补助研究之单位,页次(日期)
叶俊荣,许宗力,「政府公开信息之研究」,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委托研究,页29(1996年)

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所必须特别注意者:

1.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政府公报,因此法令的登载,大都登载于各该机关之公报,因此在援引法条以做说明的情况下,必须注明法条之出处。

2.此外,由于法条为官方文件,因此在条次的表达方式上,应非以阿拉伯数字,而应以国字数字的方式表示条次。
户籍法第七十条:「本法施行细则,由内政部拟定,呈请行政院核定之。」xx部公报,xx卷,xx期,xx页(19xx年x月或民国xx年xx月)

行政函示
行政部门的令函或解释亦属于官方文件之一种,其呈现之方式,大致上为:发文单位,字号,发布日期,刊载之政府公报。
内政部,(八十六)台内地字8673621号函,86年1月9日,内政部公报xx卷,xx期,xx页(1997年x月或民国八十六年x月)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也应如同法条,其数字亦应以国字的方式表示,至于判决出处应以各级法院所编纂之判决汇编为引注出处。
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判字第五十六号,行政法院裁判要旨汇编,十四辑,页966。

法院决议
法院决议基本上格式应为:年度,第几次,庭别,会议日期,刊载之官方文件
八十五年度第十二次刑事庭决议,85年7月2日,最高法院刑事庭决议汇编xx卷xx期(19xx年或民国xx年)

大法官解释
大法官会议解释亦应如同判决,且必须注意,其出处应以司法院所编之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为所引出处。其引注格式为:司法院释字xx号解释,公布日期(公元纪元或民国纪元),载于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续编(册次),页次(日期)
司法院释字二四三号解释,民国78年7月19日(或1989年7月19日)公布,载于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续编(四),页181(1989年)。

网站资料
由于网站上所载之资料有一定之日期限制,因此作者必须注明其所上之网址以及上网之时间。
(1998/5/12)

非正式之资料
所谓非正式之资料,其所包含之范围甚广以下仅以举例说明之方式,尽可能予以列出。
1.法律草案:行政院版行政程序法草案第二条:「关于行机关行使公权力之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法之规定为之。」(1995年)。

2.演说:应说明,演说者,演说之主题,发表演说之聚会或场合,日期。

3.访谈纪录:应说明,访谈之方式(以现场或电话之方式),受访谈之对像,日期。

4.即将出版之书籍:应与前述专书之部分相同,惟应于页次之后说明即将出版之时间,及即将出版之意旨。


2英文部分(以下范例格式系参考Blue Book之说明):


类 型 说 明 范 例 格 式
成文法-宪法 需注意者,美国联邦宪法有本文与增补条款之区别,于表示时,必须将所引为本文或增补条款予以表示出。 1.美国宪法本文:U.S.Const.art.Ⅰ,§9.2.美国宪法增补条款:U.S.Const.amend. ⅩⅣ,§2.3.美国各州宪法:N.Y.Const.art.4, §7.
成文法-法规 1.援引联邦法规时,地表事实,必须将法规全名,公布日期,其在联邦法典(U.S.C)中之类型编号,以及条号、款项予以列出。而在第二次以下及得使用短注格式。 1.Statute:引自联邦法典:Ocean Dumping Act of 1972, 33 U.S.C. §1415(g)短注:33 U.S.C.§1415(g)2.U.S.Code Provisions:42 U.S.C.§1983(1988)短注:同上3.state code provisions:DEL. CODE ANN. tit. 28, §1701(Supp. 1990) 短注:title 28,§ 17011. session laws: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of 1969, Pub. L. No. 91-190, §102, 83 Stat. 852, 853-54(1970) 短注: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102
立法资料 由于美国国会中常有许多立法资料,因此在表示时,需将届次,会期,日期(通常为年代)予以表现 1.federal bill:H.R. 3055, 94th Cong., 2d Sess.(1976)短注:H.R. 30552.state resolution:S. Res. 20, 37th Leg.,law Serv. A-159短注:S. Res. 203.federal report:H.R. REP. No. 98, 92d Cong., 1st Sess. (1975)短注:H.R. REP. No. 984.federal document:H.R. Doc. No. 208, 94th Cong., 1st Sess. (1975)短注:H.R. Doc. No. 208
成文法规-行政命令 美国法上,总统所发布之行政命令,与一般行政命令有所不同,需予以注意。 1.总统发布之命令(Exective Order): Exec. Order No. 11,732, 3 C.F.R. 791 (1971-1975), reprinted in 3 U.S.C §301 (1988)2.引自联邦公报汇编:FTC Credit Practices Rule, 16 C.F.R.§444 (1991)短注:16 C.F.R. §4443.引自Federal Register:Tax on Ozone Depleting Chemicals, 55 Fed. Reg. 36,612 (1990)短注:55 Fed. Reg. 36,612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 联邦最高法院之判决则必须将两造当事人,判决编号,于汇编中之起始页,及相关连之页数予以表明 Vermont Yankee Nuclear Power Corp ., v. NRDC, 435 U.S. 519,542(1978)短注435 U.S. 519,542
州最高法院之判决   Tomcsik v. Kramer, 4 N.J. Misc. 780 (Ch. 1925)
专书(作者及书名均应使用小大写-large and small capitals)   1.作者为个人时:RICHARD J. PIERCE,JR.,SIDNEY A . SHAPIRO,&PAUL R. VERKUIL, ADMINISTATIVE LAW AND PROCESS 87-91(2nd 1992)2.若作者为机关时:A NATIONAL MUNICIPAL LEAGUE, A GUIDE FOR CHARTER COMMISSIONS (2nd 1952)3.著作由某人编辑或翻译者:L. BAR, THE THEORY AND PRACTIC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29 (G.GILLESPIE TRANIS. 2nd ed. 1982)4.著作为一系列中之一部者:H. CHIU, CERTAIN PROBLEMS, IN RECENT LAW REFORM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9 (OCCSIONAL PAPERS/REPRINTS SERIES IN CONTEMPORARY ASIAN STUDIES NO.34, 1980)
论文集   引用论文集中一篇论文:G. WHITE, The Supreme Courts Public and The Public Supreme Court, IN PATTERNS OF AMERICAN LEGAL THOUGHT 290 (1978)
杂志期刊 所需注意者,为期刊论文之引用于页次的表现上,必须将该论文所刊登之首页,及引用页次一并注明。 Harles A. Reich , The New Property, 73 YALE L.J.733, 737-38 (1946)
书评   Bruce Ackerman, Robert Bork*s Grand Inquisition , 99 YALE L.J, 1419, 1422-25 (1990) (book review)
非正式资料   1.学位论文:Jiung-Rong Yeh, The Second Generation of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The Feasibility of Economic Incentive Approach, JSD DISSERTATION, YALE UNIVERSITY 49-52 (1988)2.演说:Senator Hubert Humphrey, Address at the Harvard Law Review Annual Banquet (Mar. 29, 1958)3.Manuscript(抄本或原稿):Rebecca J. Simmons, Commercial and Cooperative Banks in the Soviet Union: Unofficial Responses to Official Paralysis 25(Oct. 15, 1990)(unpublished manuscript, on file with the Columbia Law Review)4.访谈记录:Telephone Interview with Rebecca J. Simmons, Managing Editor, Columbia Law Review(Mar. 1, 1991)5.即将出版之出版品:Lawrence M. Frankel, Comment, National Represention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A Legislative Solution, 139 U. PA. L. REV. (forthcoming June 1991)
报纸   Andrew Rosenthal , White House Tutors Kremlin in How a President Works, N.Y Times , June 15, 1990, at A1, A7
条约   Treaty of Friendship, Commerce and Navigation, Apr. 2, 1953, U.S-Japan, art. X, 4 U.S.T. 2063, 2071
联合国文件   U.N. GAOR, 10th Sess., Supp. No. 6A, at 5. U.N. Doc. A/2905 (1955)

3日文部分:

说明:由于日文并无类似中文中各式标点符号之使用,因此为顾及国内学者于著作时以及读者阅读时的习惯与实用性,以下所列的范例格式,将尽量与中文格式相同。

类 型 范 例 格 式
备注

专书 1.未编为系列丛书者:今村成和《行政法入门》(有斐阁、1991年)816-819页。
2.译着:B.Schwartz(和田英夫译)《行政法》(增补版、1968年)
1.《》表书名;「」表篇名
2.若是初版无庸表明,再版等则需于()中表明。

论文集 1.祝寿论文集:三边夏雄〈地方公共团体开发指导要纲〉,《国际化时代行政法‧成田赖明先生退官纪念》(1993年)226页以下
2.一般论文集:宫崎良夫「行政行为公定力」,『行政争讼行政法学』(弘文堂、1991年)197页以下

3.讲座、演习:神长勋〈行政调查〉,《现代行政法大系2》(有斐阁、1983年)303页
1.祝寿论文集另一种呈现方式:三边夏雄〈地方公共团体开发指导要纲〉,《国际化时代行政法‧成田赖明先生退官纪念》(1993年)226页
2.若是篇名作者与论文集的编者不同,则必须于论文集书名前标明,否则即不必。

期刊杂志 市桥克哉〈日本行政处罚法制〉法政论集(名古屋大学)149号(1993年)109页  
报纸报导 1.已知文章名及作者:
2.纯粹为新闻报导:日本「朝日新闻」1997年2月21日记事。
因外国报纸需标示国名,故用「」标明报纸名。。
学位论文 此三种类型论文,多会出版或刊载于期刊杂志,故无另外说明之必要。
研讨会论文  
研究报告  
法条 日本国宪法第一条:「天皇为日本国家之象征,亦为日本国民统合之象征,其地位基于主权所在之日本国民之总意」  
法院判决 最判昭和28.3.3民集7卷3号28页
东京地判昭和56.11.2行裁例集32卷10号1854页

名古屋高判35.12.26高刑集13卷10号781页


4德文部分:

类 型
说 明
范 例 格 式

专书
专书之援引,大体上而言,仍须著名作者,书名,版次,出版地年份及页数
Larenz, Karl, Allgemeiner Teil des deutschen Bgerlichen Rechts, 7. Aufl., Mchen 1989, S.100ff.

注释书或手册(Handbuch)
其格式为:作者,in:(合)著作(编)者名,书名或书名缩写,(册数),版次,(出版地) 年份,边码zu条文次或名辞。

或合著作者,书名或书名缩写,条次,边码
Kunig, Ph., in: I. von Mch (Hrsg.), GGK, Band 3, 2. Aufl., 1983, Rdn.28 zu Art.101 或

Maunz/Dig/Herzog, GG, Art. 38 , Rdnr. 1ff.

论文集中之论文
于论文集中时,其格式为:作者,文章名,in: 作或编者名,同作者时可用derselbe(男)或dieselbe (女),论文集名(或缩写FS or Fg f某人某事,FS=Festschrift, Fg=Festgabe皆为庆祝论文集),出版地,年份,起始页/引用页
Fechner, E.: Freiheit und Zwang im sozialen Rechtsstaat in: E.Forsthoff (Hrsg.), Rechtsstaatlichkeit und Sozialstaatlichkeit, Koln 1968, S.73ff., 75.

杂志期刊之论文
其格式大体上为:作者,文章名,期刊缩写,年份,起始页/引用页或作者,文章名,in: 期刊缩写,期数(年份),起始页/引用页
Jarass, Gaststattenlarm und Sperrzeit, NJW 1981, S.721-723.或Haberle, P., Verfassungstheorie ohne Naturrecht, in: AoR 99 (1974), S.437ff., 439.

研讨会论文
作者,文章名称,会议名称,地点,月年。
Alexy, Robert, Eine Diskurs-theoretische Konzeption der praktischen Vernunft, Verhandlung des 15. Weltkongress der IVR in Gotingen, August 1991.

演讲
作者,文章名称,会议或/及地点,月年。
Kriele, Martin, Zur Universalitat der Menschenrechte, offentlicher Vortrag des 15. Weltkongress der IVR in Gotingen, August 1991.

法院判决
依其出处之不同,大体上可分为:官方所编纂之判决辑以及援引期刊上所刊载者

官方之判决辑,其格式为:判决种类,卷次,页次

援引期刊上者,其格式为:判决种类,期刊名,年代或卷次,起始页/引用页
引1.引自官方之判决辑:BGHZ 45, 238 f.

2.2.援引期刊上者:BVerfG Jus 1974, 398/399.

学位论文
作者姓名,论文名称,Diss.(或(iur.) Diss.),大学所在地,年分;如果该论文另于某系列丛书出版,亦应将该丛书与编号列出。
D酺ies, G., Zur Rechtsstellung von Landesbanken unter besonderer Berksichtigung der West-deutschen Landesbank, Diss. Bochum 1988; Coburger,.D., Die wrgspolitischen Befugnisse der Deutschen Bundesbank, Schriften des Instituts f internationales Recht des Spar-, Giro- und Kreditwesens an der Universitat Mainz, Band 53, 1988, zugl. (iur.) Diss. Bochum 1988.

报纸报导
报纸名称或缩写,日月年,页数
SZ., 12.11.1989, S.3

网站资料
  http://www.faz.com.de (5/12/1988)


*其它缩语(建议:此部分可直接指定某本德国法学界常用之缩写表列的手册,如de Gruyter书局所编之bkzungen f JuristenA不必另外编)

类 型
说 明
范 例 格 式

GG
Grundgesetz ,德国基本法
Vgl. Jarass/Pieroth, GG, 1995,Art.8., Rn.4.

BGB
Buegerliches Gesetzbuch,
 
BVerfGE
Entscheidungen de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判
Vgl. BVerfGE 6,55/71

BGHZ
Entscheidungen des Bundesgerichtshofes in Zivilsachen,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判
Vgl. BGHZ 61,281

BVerwGE
Entscheidungen des Bundesverwaltungsgerichts,德国联邦行政法院裁判
Vgl. BverwGE DOV 1962, 907.

DOV
Die Offentliche Verwaltung,期刊名
Vgl. BverwGE DOV 1962, 907.

DVBl
Deutsches Verwaltungsblatt。期刊名
Vgl. H. Maurer, aao., S.121; H.-U. Erichsen, DVBl. 1985, aao., S.23; H. Faber, aao., S.101ff

JA
Juristische Arbeitsblatter,期刊名
 
JuS
Juristische Schulung,期刊名
Vgl. C.-H. Menger, aao., S.206; A. Bleckmann, aao., S.435;C.Gotz, JuS,1970,S.5

JZ
Juristenzeitung,期刊名
 
NJW
Neue Juristische Wochenschrift,期刊名
Vgl. NJW 1987, S.463

BGBl
Bundesgesetzblatt,联邦政府公报
BGBl. Ⅰ, S.739.

z.B
Zum Beispiel,举例说明
 
Aufl.
Auflage,版
Vgl. K. Larenz, 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 3. Aufl., 1975, s.232

Bd.
Bande,册
v. Munch, Ⅰ., in: v. Munch (Hrsg.) Kommentar zum GG, Bd. Ⅱ 1883, Art. 21, Rdn. 41.

f.或ff.
fogende,以下一页或以下数页
Vgl. H. Maurer, aao., S.121; H.-U. Erichsen, DVBl. 1985, aao., S.23; H. Faber, aao., S.101ff

Hg.或Hrsg.
Herausgeber,出版者或主编者
v. Munch, Ⅰ., in: v. Munch (Hrsg.) Kommentar zum GG, Bd. Ⅱ 1883, Art. 21, Rdn. 41.

Rn.或Rdn.
Randnummer,印在书页边缘之边码
Isensee,J., a.a.O.(Fn.85),Rdn.18.

S.
Seite,页
Vgl. Mayer/Kopp, aaO.,S.136

u.a
und andere,及其它人
 

 

\pnstart2法文部分:

类 型
说 明
范 例 格 式

论丛(Trait廥) 通常由数人合着且依不同年代由数人先后增补最新资料,引用时先注明原著者、书名、卷册别、卷册名、版次、年代,再注明该版次负责增补之著者,然后为出版者、出版地、段码、页数。
H. L. et J. MAZEAUD, Le蒌ns de droit civil, t. II, vol. I, Obligations, 8e 崄., 1991, par F. CHABAS, Montchrestien, Paris, n° 194, p. 177.

系列丛书(Collections) 1.通常由富学术声望之学者挂名总主编,由其决定各分册之撰写主题及撰写人选,引用时先注明分册著者、丛书书名、卷册别、分册书名、版次、年代,有时再注明丛书总主编,然后为出版者、出版地、段码、页数。

2.但如为已出版之博士论文丛书,引用时依序注明分册著者、分册书名、丛书书名、卷册别、版次、年代,再注明序言撰写者(即该博士论文之指导教授),然后为出版者、出版地、段码、页数。
1.例如:J. HUET, Traite de droit civil, Les principaux contrats, 1锇e 崄., 1996, sous la direction de J. GHESTIN, LGDJ, Paris, n° 11199, p. 157.

2.例如:L. LEVENEUR, Situations de fait et droit prive, Biblioth鋂ue de droit prive, t. 212, 1锇e 崄., 1990, pr峃. M. GOBERT, LGDJ, Paris, n° 286, p. 348.

法律学百科全书(R廧ertoires) 有二种编撰方式,有些依法条先后次序编撰,有些依法律名词字母次序编撰,引用时依序注明编撰者、百科全书及法律领域、法条号次或法律名词、年代、段码、页数。
1.例如:D. ALEXANDRE, Juris-Cl. civ., art. 1991 a 2002, fasc. 2, 1989, n° 79, p. 16.

2.或如:A. RIEG, R廧. civ. Dalloz, vol. VII, v° Repr廥entation, 1975, n° 5.

教科书(Manuels)或其它一般著作(Ouvrages g幯廨aux)
引用时依序注明著者、书名、版次、年代、出版者或出版系列别、出版地、段码、页数。Paris, n° 455, p. 405.
例如:J. RIVERO et J. WALINE, Droit administratif, 16e 崄., 1996, Pr嶰is Dalloz,

专书(Monographies ou ouvrages sp嶰iaux)
引用时依序注明著者、书名、版次、年代、出版者或出版系列别、出版地、段码、页数。
例如:Y. LAMBERT - FAIVRE, Droit du dommage corporel, syst鋗es dndemnisation, 3e 崄., 1996, Pr嶰is Dalloz, Paris, n° 589, p. 659.

学位论文(th鋊es) 指未出版之博士论文,高级研究文凭结业论文(m幦oire)或硕士论文通常不引用,引用时依序注明著者、论文题目、授与学位之大学、年代、段码、页数。
例如:Ch. LARROUMET, Les op廨ations juridiques a trois personnes en droit prive, th鋊e Bordeaux, 1968, n° 7, p. 12.

期刊论文或祝寿论文(Articles, Chroniques ou Etudes)
1.期刊论文:引用时依序注明著者、论文题目、期刊名称、卷别、刊行年月日、段码、页数。

2.如为祝寿论文集,须注明M幨anges或Etudes等字样以取代期刊名称及卷别。
1.例如:J. GHESTIN, La distinction entre les parties et les tiers au contrat, JCP, 1992, I, 3628, p. 517 et s.

2.例如:R. LEGEAIS, La responsabilite introuvable ou les probl鋗es de la r廧aration des dommages caus廥 par les mineurs, M幨anges d崄i廥 a G. MARTY, 1978, p. 775 et s.。

研讨会论文(Rapports) 引用时依序注明著者、论文题目、研讨会主题及主办机构、年代、出版者、出版地、段码、页数。
例如:B. BOULOC, Rapport fran蓷is sur La bonne foi dans les relations entre ltat et les particuliers, Travaux de lssociation H. CAPITANT, t. XLIII, sur La bonne foi, 1992, Litec, Paris, p. 399 et s.

法规 引用时依序注明条号、项次、法规编号、制订日期、规范事项。
例如:art. 126, al. 2 de la loi n° 66-537 du 24 juillet 1966 sur les soci彋廥 commerciales.

裁判 引用时依序注明裁判机关、庭别、裁判年月日、刊登该裁判文之期刊名称、年代、页数以及评释者姓名。
例如: Cass. comm. 4 oct. 1988, Rev. trim. dr. civ. 1989, p. 86, obs. P. JOURDAIN.

二.本文与所引注资料间之关系(引介性符号或字汇):

就此一部份而言,虽然各种语言皆有其惯用之格式,但基于以下理由 。我们建议采行以中文说明之方式,呈现出本文与批注间之关系,其理由如在于:

\pnstart1.有利查询及开启对话:

就读者而言,作者所引用之外国文献与本文之间的关系若以中文呈现将有助于读者进一步做查询及检证之工作,盖并非每位读者皆通晓多国语言,若能以中文的方式说明批注与本文间之关系将有利于开启作者与读者间之进一步对话。

(二).作者行文及阅读者之方便:

在同一批注中引用多种外国文献之情形下,若其引介性符号皆必须以所引外文为说明,将造成同一批注中,各种不同语文引介性符号之出现,增加作者行文与读者阅读的不经济。

\pnstart3.外国法制上之作法:

在国外法学著作之引注方式上,其引用非本国语文文献之情形,亦是以其本国语文的引介性符号或字汇说明本文与批注间之关系。

(四).本文与批注间之关系,可以列表如下:

类 型
说 明
范 例 格 式

不需加任何描述性字句于资料前
被引注之资料与本文所引用之文字完全相同。
叶俊荣,《环境行政的正当法律程序》,台大法学丛书(76),页67,台北,三民书局(1997年11月再版)

请参阅
被引注之资料直接陈述或清楚支持本文论点。
请参阅,许宗力,〈订定命令裁量与审查〉,收于《当代公法理论,翁岳教授祝寿论文集》,页238,台北,月旦出版社(1993年)

请比较
被引注资料支持与本文论点不同之论点,但有相当的相似性足藉以支持本文的论点。
请比较,庄国荣,税捐法上行政规则之研究,台大法研所硕士论文,页56(1986年)。

但请参阅
被引注资料直接陈述或清楚支持与本文相反之论点。
但参阅,朱武献,〈命令与行政规则之区别〉,收于氏着,《公法专题研究(一)》,页368,台北(1976年)。

但请比较
被引注之资料相似于与本文论点相反之见解。
但请比较,叶俊荣,〈国家责任的溢流〉,台大法学论丛,24卷2期,页123-147,台北(1995年)。

同前揭注11
表示与前面注11相同,于表示时,在有作者之情况,仍须将作者予以表示,并且仍须表示本文与批注间之关系。
请参阅,陈新民,同前揭注11。

同后揭注20
表示与后面注20相同。
请参阅,翁岳生,同前揭注20。

三.引用范例

以下即以实际的说明方式呈现引注的使用:

1.请参阅,叶俊荣,《环境行政的正当法律程序》,台大法学丛书(76),页67,台北,三民书局(1997年11月再版)。但请参阅,朱武献,〈命令与行政规则之区别〉,收于氏着,《公法专题研究(一)》,页368,台北(1976年)。

2.请参阅,芦部信喜着,李鸿禧译,《宪法》,页34,台北,月旦出版社(1995年1月初版)。 但请比较,陈新民,《中华民国宪法释论》,页816-819,台北,三民书局(1995年)。

3.请参阅,Bruce Ackerman, Robert Bork Grand Inquisition , 99 YALE L.J, 1419, 1422-25 (1990) (book review)。并请比较,RICHARD J. PIERCE,JR.,SIDNEY A . SHAPIRO,&PAUL R. VERKUIL, ADMINISTATIVE LAW AND PROCESS 87-91(2nd 1992)。

4.U.S.Const.art.Ⅰ,§9.但请比较,G. WHITE, The Supreme Courts Public and The Public Supreme Court, IN PATTERNS OF AMERICAN LEGAL THOUGHT 290 (1978).

5.请参阅,Larenz, Allgemeiner Teil des deutschen Burgerlichen Rechts, 7. Aufl., Muenchen, 1989, S.100ff.但请比较,Fechner, E.:Freiheit und Zwang im sozailen Rechtsstaat in : E.Forsthoff (Hrsg.), Rechtsstaatlichkeit und Sozialstaatlichkeit, Koln 1968, S. 73ff., 75.


6.请参阅,H. L. et J. MAZEUD, Lecons de droit civil, t. Ⅱ, vol. I, Obligations, 8e ed., 1991, par F. CHABAS. Montchrestien, Paris, n° 194, p. 177.但请参阅,J. RIVERO et J. WALINE, Droit du dommage corporel, systemes d`indemnisation, 3e ed., 1996, Precis Dalloz, Paris, n°589, p.659.

7.请参阅,今村成和《行政法入门》(有斐阁、1991年)816-819页。但请比较,三边夏雄〈地方公共团体开发指导要纲〉《国际化时代行政法。盛田赖明先生退官纪念》(1993年)226页以下。

8.请参阅,陈新民,《中华民国宪法释论》,页816-819,台北,三民书局(1995年)英文文献,(或美国法上的介绍)请参阅,Bruce Ackerman, Robert Bork Grand Inquisition , 99 YALE L.J, 1419, 1422-25 (1990) (book review).

9.请参阅,叶俊荣,许宗力,〈政府公开信息之研究〉,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委托研究,页29(1996年)。德文文献(或德国法上的介绍),请参阅,Fechner, E.:Freiheit und Zwang im sozailen Rechtsstaat in : E.Forsthoff (Hrsg.), Rechtsstaatlichkeit und Sozialstaatlichkeit, Koln 1968, S. 73ff., 75.日文文献(或日本法上的介绍),请参阅,今村成和《行政法入门》(有斐阁、1991年)816-819页。

10.请参阅,Larenz, Allgemeiner Teil des deutschen Burgerlichen Rechts, 7. Aufl., Muenchen, 1989, S.100ff.法文文献(或法国法上的介绍),请参阅,H. L. et J. MAZEUD, Lecons de droit civil, t. Ⅱ, vol. I, Obligations, 8e ed., 1991, par F. CHABAS. Montchrestien, Paris, n° 194, p. 177.日文文献,请参阅,三边夏雄〈地方公共团体开发指导要纲〉《国际化时代行政法。盛田赖明先生退官纪念》(1993年)226页以下。

参考文献之列举:

在著作之最后,我们建议将所参考的文献予以列出,以利读者之进一步查询, 并表示作者负责之态度。


\pnstart1中文或日文部分:

就以中文(或日文)参考文献的列举方式而言,我们建议,不分任何种类,一律依被引注资料之作者的姓氏笔画予以排列,若有相同作者时,则依出版时间之近或远,而依序排列。

例如:

一.中文部分:

江宜桦,「自由主义哲学传统之回顾」,当代,127期,页16(1998年3月)。

江宜桦,「自由民主体制下的国家认同」,台湾社会研究,25期,页83(1997年3月)。

翁岳生,『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11版(1990年9月)。

翁岳生,『法治国家之行政法与司法』,初版(1995年)。

许宗力,『法与国家权力』,增订二版(1996年)。

叶俊荣,『环境行政的正当法律程序』,再版(1997年11月)。

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一版二刷(1994年10月)。

……依此类推。

\pnstart1外文部分:

就外文部分而言,我们建议,依作者之姓(the last name)的首字字母依序排列,或依作者之名(the first name)的首字字母,依序排列。但就排列顺序而言,请作者务必于排列时予以说明。

例如,就英文部分:

※依姓氏字母顺序排列者:

BRUCE ACKERMAN, WE THE PEOPLE Ⅰ:FOUNDATIONS(1991)

DAVID APTER, POLITICAL OF MODERNIZATION(1957)

ANDREW HEYWOOD,POLITICS(1997)..

……依此类推。

或亦可以下列格式排列:

ACKERMAN, BRUCE ,WE THE PEOPLE Ⅰ:FOUNDATIONS(1991)

APTER ,DAVID, POLITICAL OF MODERNIZATION(1957).

HEYWOOD ,ANDREW ,POLITICS(1997).

……依此类推

5.2. 统一引注推动方式

5.2.1. 共识的凝聚

统一引注工作乃是所有法律社群共同的「公共事务」,单单一个学校、一个期刊或一群学者的共识,都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因此,不论统一引注的设计考虑得多周延,格式的规范多么贴心,若不能获得法律社群的认同,都是枉然。政大法律学系曾提出过版本,但因未能在程序上获取法学社群的认同,虽然内容不错,但仍流为静态文件。有鉴于此,此次统一引注工作的推动,必须特别着重程序管理,能让整体法律社群多所参与,并透过签署加入的方式获得认同。

5.2.1.1. 幕僚作业阶段

在统一引注模板格式的建立上,我们将批注之形式以各国语言的方式尽量予以呈现,希冀达成学者在引用各该国文献资料的同时皆能有一固定模板得以参考,而读者也能从此一统一的模板格式中达到与作者开启对话,或进一步查证与检视的目的。而必须特别说明的是:此一阶段感谢台湾大学颜厥安、蔡茂寅、陈忠五三位教授,他们在统一引注格式的德文、日文与法文部分,给予我们莫大的协助,于此特申谢忱。

5.2.1.2. 委员会阶段

在完成统一引注格式的模板之后,接下来是将模板格式提付前曾提及之委员会。我们希望藉由委员间相互的讨论,能够使统一引注格式更趋于实用性以其更具精确性,经过两次委员会的讨论之后,大体上而言,有如下之共识:

1.不采用社会科学的引注方式,而仍旧采行法学的传统引注方式,但就文末参考文献的列举而言,基于降低推行上阻力之考量,我们采取鼓励,而非强制性的要求。

2.本文与批注间之关系(即引介性用语之使用),采行全面以中文为呈现的方式。

5.2.1.3. 对外凝聚共识

如前所述,虽然统一引注格式模板已经由具一定程度代表性的委员会讨论、协商而形成,但事实上,统一引注得否顺利推广与使用,仍须整个法律社群的支持与参与。因此,在未来,我们计画召开一次全面性的学术研讨会,邀请代表各法律社群,诸如:学者、法官、律师、行政官员、出版业界、学生共聚一堂,一同讨论、协商统一引注格式版本之形成,最后达成共识,并广为推广、使用。

5.2.2. 模板的使用

统一引注格式模板建立之后,接下来所必须关心的课题为该如何予以使用与推广,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种作法:

5.2.2.1. 签署与遵守

首先我们希望藉由签署的方式,能够使得法律学门各界加入统一引注的使用,并且予以遵守,而若以现今法律学人发表著作的情形而言,各大学之法律学刊以及各种法学期刊,毋宁为学人较常发表著作之场域。因此,寻求支持便先以此二者为起点。

5.2.2.1.1. 各大学的推行

各大学的法律学刊常为法律学人发表著作之场所,因此,统一引注格式模板的使用若能得到各大学法律系系主任的签署,将模板纳入征稿简则当中,将有助于统一引注的推行。甚至各大学若能将统一引注格式模板做为研究所学位论文引注格式的要求的话,则将更有利于统一引注的使用与推广。

5.2.2.1.2. 各法学期刊的推行

同样的,对于各类法学期刊,我们也希望藉由期刊、杂志编辑的签署,并将其纳入征稿简则当中,以后各法学期刊所刊登之著作皆需以该模板作为引注的格式要求。如此方能促成统一引注的广泛使用。

5.2.2.2. 推广

除了透过各大学法律系系主任以及各法学期刊、杂志编辑之签署以外,为了让各「法律人」无时无刻皆能得知统一引注格式之详细内容,以及配合信息电子化作业,我们将会利用网际网络,透过把统一引注格式模板登录在网站上,而如此作法,将有两项优点,即:

1.得以让更多「法律人」甚至「非法律人」了解统一引注的确实内容。

2.另外,亦得藉由网络上各项意见之汇整,随时补充或更新统一引注格式之内容,使统一引注格式得以随时间之经过而有所精进。

为了让统一引注格式进一步推广与使用,我们将透过类似美国「Bluebook」的方式,印制属于我们自己的Bluebook,并广为散发,达到法律社群人手一册的目标。

6. 结论

统一引注格式系为整体法学研究品质的提升所为之尝试,本报告企图拋砖引玉,藉由国科会的研究计划,聚集了国内法律系教员以及法学会之代表,共同为此项工作提供意见,群聚最大的共识后,设计一套大多数法学研究者可以接受并能有效使用的引注格式。希望藉由统一引注格式之订定,推广于整个法律社群并广为使用,使统一引注的功能发挥最大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