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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学教育-亟待完善的中国法律教育- 介绍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

亟待完善的中国法律教育- 介绍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

作者:Titi M. Liu 王慧 译 阅读7994次 更新时间:2002-01-31

前言

  中国的法律职业正处于重大的变革中。在这过程中,法律工作者正从政府工作人员转型为独立的专业人员,他们在中国的法律体制中扮演重要角色。中国的法制建设正朝着理性的、可预见性的方向发展。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迫近,客观上要求中国政府遵循国际规则增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透明度。切实履行这些义务是加强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和目标。事实上,近年来中国正积极推进这一目标的实现。
  尽管如此,中国现行法律教育方法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对法律工作者的要求,尤其是这种方法无法培养具备专业技能、有独立思想的高素质的职业律师,使中国的律师如同西方国家的律师一样,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建立更加民主和法制化的中国发挥重要作用。本文主要讨论目前中国法律教育面临的挑战,并就完善中国的法律教育提出
  一些中肯的建议。文章中的观点主要来自于作者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学院的工作经历,来自于一些学者有关法律教育改革的研究。与此同时,作者将详细介绍美国法学院法律诊所教育的经验,希望为中国法律教育界所借鉴。
  文章中提及的"律师"主要是指在中国各种体制的律师事务所从业的执业律师。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律师很少有机会被任命为法官和检察官。同样,中国的"法律教育"与西方国家界定的法律教育不同,它包括法学院中的大学本科、研究生及博士学历教育,包括各种形式的法律专科学历教育以及为获得律师资格举办的自学辅导班的教育。本文将集中探讨大学法律教育问题。因为首先,中国的法律教育工作者已经意识到,中国应当将大部分法律教育资源投向大学的法学教育。国家教育委员会计划在不久的将来取消名目繁多的法律专科学位;其次,大学(在一定的程度上的硕士研究生)法律教育已成为培育未来中国法律精英的摇篮,中国律师界独立性、自主性的希望应当来自那些完成大学法律教育的有才干的学生们;最后,在某种程度上,西方的高等教育模式,尤其美国的法学教育模式是值得中国借鉴的。中国法学院有着与西方相似的教育对象。尽管美国法律教育对象是那些已经获得大学学历的毕业生,美国法学院授予的J.D( Juris Doctorate Degree)学位是法律专业的第一个学位,因此,在学生的教育需求方面与中国的法律大学本科生有许多相同之处。
  本文将以一位外国学者的眼光从新中国的律师业及法学教育的发展历史看中国现行的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并借鉴美国法律诊所教育提出完善中国法律教育方法的意见和建议。

一、 从中国律师的使命和中国律师的发展历史看完善中国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自1976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已着手建立一个全面、效率的法律体系。人们深刻地认识到建立完善的法治是推动中国深化经济改革亟待实现的目标。以西方学者的观点,完善的法治应当具备基本要素包括:(1)适用已颁布的法律或者政策处理各类争议;(2)适用法律或政策的公正性,即只能适用已公布的法律或政策解决法律纠纷;(3)由正式的执法机构适用法律或政策,这些机构由受过良好法律教育或培训的专业人士组成;(4)专业执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或政策时,能排除和抵制来自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压力,独立执法。
法治建设需要职业化的法律工作者。如Talcott Parsons 所言,法治本应当得到那些忠诚于法律的专业人士的支持 。 作为专业人员的律师置身于国家和公民利益的交汇处,应当高度忠实于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在追求法律的公正性、关注法治建设的社会中,律师能发挥自身有效的作用 。法律职业化的理想结果是律师自觉地、独立地忠实于法律原则。
我认为中国法律职业化才刚刚起步,存在着许多问题。中国律师所应当忠实的法律本身仍需要不断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讲,培养高素质的中国律师尤为重要,他们能够通过实践影响立法,在完善中国法治的进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同样,中国追求法治化已为律师的发展和执行公正原则提供了舞台。但是现实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教育或训练,中国律师很难有效地承担起历史赋予他们的重任。回顾中国律师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律师业先天发育不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废除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规范律师业的法律规定,着手建立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政府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和反贪污法等 。在新宪法和人民组织法中明文规定被告人享有辩护权。1956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司法部颁布的一项通知中,对新中国的律师职责和作用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虽然律师拥有法律地位,但是在社会主义中国初期,律师的作用主要是为政府服务,帮助政府计划经济组织起草在当时经济条件下的十分简单的法律文件 。随着1957年反右运动以及随后的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兴建中的律师制度遭到了毁灭性的破坏 。
1976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为了保证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中国力图建立一套完成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职业律师队伍。但是,由于反右倾运动和十年文化革命灾难性的打击,一切工作只能从头开始 。
  1982年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了制订目的、律师业务范围、律师权利和责任、律师资格以及律师组织形式。虽然管理条例使律师职业在中国社会合法化,但是在律师的独立性、自主性或律师的权能方面,条例的规定存在不少问题。依
条例规定,中国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其首要的任务是保护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家,律师的这一职责优于律师对作为自然人的委托人应负的责任。由于当时中国迫切地需要大量的律师,管理条例规定的律师资格条件是最低限度的,而且非常灵活。
  伴随着改革的深入,中国律师队伍得到了迅速发展,管理条例已无法适应变革后的情势。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客观上要求建立一支更加广泛的、复杂、具有深远影响的法律制度。起草法律和代理委托人需要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此外,中国试图建立一套独立的、合理的和可预见性的法律制度,同样需要能够代表当事人利益,独立地发挥作用的律师。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尤其是1996年颁布生效的《律师法》,标志着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律师法》将律师的角色从国家工作者的身份重塑成为代表委托人利益的独立代理人,规定律师是持有律师执照并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执业人员。在此期间,政府机关,包括司法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局、外交部、国家税务局和国务院等部门纷纷吸纳那些受过正规法律教育的人们,法学院毕业的学生或具有法律职称的人士成为倍受欢迎的专业人员。中国的法律工作者在起草大量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时扮演起作用的角色。
  律师建立的行业协会-律师协会,在培养律师职业道德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律师协会定期向律师及社会提供有关新法规的信息,进行法律权利的普法教育。毫无疑问,在中国,人们的法律权利意识正日益增强。国家和一些地方电视台、广播电台也都致力于"维权"的热门话题。中国的法律援助中心机构调查显示,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寻求纠纷的法律救济,表现出前所未有的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意识。《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颁布使当事人清楚地认识到他们对政府所享有的权利。律师也不再仅限于充当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角色。
  1988年司法部准许试行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拉开了律师事务所的体制改革的序幕。1993年批准试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两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实行财务独立和自负盈亏,不再由政府行政拨款,终止了律师由国家供给,吃大锅饭的历史,将律师推上了客户市场,增强了律师的责任感、紧迫感和竞争力。
  《律师法》的颁布、律师事务所体制的改革为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创造了广阔的天地。中国的法治建设由此向前迈进了一大步。然而,依据作者的观点,《律师法》在中国律师的定位问题上仍旧存在问题,法律并未就行业管理与行政管理的职责权限做出规定,司法部而不是律师协会承担对律师监督管理的职责。律师并没有成为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独立个体。律师的自由和独立性仍然受到限制。
  法律上和体制上的不足,阻碍了中国律师业的发展,而法律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同样影响律师在法律体制改革中发挥建设性的作用。中国的法律教育在培养律师的独立性、自主性和竞争能力方面缺乏有效的、科学的方法。中国缺乏籍以指导律师的理想职业理念,缺乏衡量律师职业道德的具体准则。
  法律职业者应当拥有怎样的素质方能满足中国法制对人才资源的需求?Talcott Parson 关于法律职业化的模式认为不受狭隘利益的束缚和独立的职业判断是置于首位应当具备的要素。 在今天的中国,仍然存在律师受压力影响而不接手政治敏感的案件或不得人心的案件的情况。北京大学的法学教育家贺卫方认为,中国目前法律制度要进行更深入的改革,需要一个专业化和知识化的律师阶层,他们有着共同的教育和培训背景(特别是大学教育和高等职业培训) ,使其有足够全面的教育资历进行批判地、独立地思考,能以充分的专门法律知识正确判断各种复杂的法律情势。当前中国的法律教育制度是不足以实现这一目标的。
  在社会主义中国成立之际,中国在废除旧的法律制度的同时,主要引进了前苏联的法学教育体系,建立了一些新的政法学院。开办政法学院的主要目的是提供法律培训。1952年,四个政法学院通过合并几个大学已有的法律系而成立。1954年开始招收大学生,首先是为了培养干部。这些政法学院开设课程,包括政治学、外交学和社会学。一直到八十年代,进入政法学院校学习仍将接受政治审查。
  五十年代中期到七十年代中期的政治运动期间,法律教育实际上处于停滞状态。据人民大学的法律教育专家方流芳(Fang Liufang)介绍,由于政治运动的混乱和缺乏对知识分子的尊重,五、六十年代里政法学院的法律教育不能真正称为法律教育或任何形式的大学教育。在这个期间,对旧社会的批判很多,但对新的全面法律教育制度毫无建树。法律教育成为政治教育的代名词。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特征迅速消失。
  1976年中国结束了政治运动,着手进行经济体制的改革并重新恢复政法院校。一些大学纷纷建立法律系。从八十年代起,中国颁布了许多新的法规,法学也随之被分成若干分支学科,许多学校设立了法律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刑事司法系,以满足政府部门法律人才的需求。即使进入九十年代,中国法律教育的主要任务仍是培养终身制的政府工作人员,学校负责毕业生的工作安排。在这种学科体制下,学生受教育范围非常狭窄,学生期待着终身供职于一个可以预知的职位。
  1997年中国教委成立了中国大学法律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的目标在于为中国的法学教育制定教育策略、教育目标以及确定法学教育指导思想。委员会的首套方案已于1999年秋季付诸实施。由于认识到中国法学学生目前所面临的是一个波动多变的求职市场,委员会建议法律系将现有的专业合而为一,以便为学生提供一种更具综合性的本科教育。毕业学员将不再由学校分配工作。学生在毕业后的职业生涯中也可能会不断更换工作,改变职位,因此,本科教育将提供给学生一定的自主性、灵活性以适应新的、不断变化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环境。指导委员会还为中国的法律本科教育提出了由14门必修课组成的教学方案,它不仅涵盖了基于本科教育的基础知识,而且在培养过程中留给学生充分的空间满足他们在某方面的专门兴趣。
  指导委员会的这些建议对于完善中国法律教育体制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中国法律教育的重大缺陷还在于法学教育是基于知识而不是能力的教育。概括地说,法学教育并不重视引导学生们批判地思索法律问题及对法律的起源、目标、用途等方面问题的理论探讨,忽略了培养学生应用法律的能力。
  法律教育上的诸多问题不仅表现在教学方式上,同样存在于法律知识的测试方法上。中国的法学课堂教育倾向于那种教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听的讲座式方式。师生之间在课堂上很少开展讨论或任何形式的交流。目前中国法律院校的平均师生比例为1:50,而且随着法律专业的普及,这个比例还在上升。经济法、国际法等热门专业的学生人数常常超过150人,狭长的教室无法使学生们的注意力投向授课的教师。除了教材以外,学生没有另行指定的阅读材料,当然就无从指望学生能提出一些不同的、由争议的观点。由于对每一个论题都有标准教材为依据,考试内容也来自讲授过的课本知识,因而一些教师对于搜集新资料缺乏热情。考试中更多的是对记忆力而不是对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测试。常见的题型主要包括是非题、简答题、填空题等等,强调的仅仅是结论而不是推论过程。更令人不解的是教师向教务部门递交试卷打印时,常常需要提供试卷的标准答案。
  按照本文作者的经验,这种形式的法律教育很难培养学生思辨的能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正如方教授所说,中国的法律教学方式仅仅教会学生如何去记住教授的论述,而不是去形成他们自己的观点。提问或考试时,学生们并不是独立地去思考他们认为是正确的答案,而是以一种他们觉得能迎合教授观点的方式回答问题。
  与此同时,学生们也无法得心应手地去应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如上所述,中国法律院校是以讲座形式教授法律的,几乎没有类似于法庭调解、法庭辩护、庭审实践或律师实习等基于能力的课程。这种教育效果与美国所倡导的法律诊所教育相去甚远。中国法律院校规定了学生的实习期。然而,正如复旦大学学生在一份关于中国实用法律教育的报告中所指出的,传统的实习期制度在为学生提供一种有价值的实践经验方面是不成功的。以往学生由学校按排去法院、检察院或律师办公室实习,学校负责监督管理学生的实习工作。随着法学院学生人数的增加,公、检、法等部门难以安排更多的实习学生,为此,学校鼓励学生自己寻找实习单位,允许学生去国内任何一家事务所实习。受就业的压力的驱动,许多学生将实习看作求职机会,合作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成为倍受学生青睐的实习场所。越来越多的学生涌入全国各地的律师事务所实习,使得学校失去了监督能力,而多数律师事务所因业务压力及对学生缺乏实际工作能力的不满,对学生的实习缺乏热情,疏于督导。这样不少学生在没有实际工作的情况下获得了实习期间的学分,削弱了实习的教育意义。
此外,中国目前的法律教育在培养、训练学生的职业责任心方面同样存在问题。中国的律师对职业责任心的一般理解颇为简单,往往将其混同于社会道德。职业责任心一词译成中文是"职业道德",而不是我们所理解的在法律实践中应当具备的特有的道德观和职责感。学校在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时,缺乏训练学生学会从职业律师的角度对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作出判断和慎重选择的有效方法,缺乏关于个人道德和职业责任心之间差别的讨论,法律教材中没有公认的合乎职业道德规范的选择标准。
  对于职业责任心(而且是一个单独的教育范畴),虽然从小国家就教育学生怎样做一名公民。但是中国法学学生极少思考作为一名律师,职业对他们的要求,也很少考虑律师在社会上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应该怎样充分发挥作用。尽管学生们所面临的多变的职业选择,但是他们无法获得专业的职业咨询。
  上述的分析说明中国法律教育存在很大的缺陷。它的存在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但是面临二十一世纪的挑战,中国必须改革其包括现有的法律教育方法在内的教育体制,探索一种科学、有效的教学方法。本文认为,美国的强调经验学习的法学教育改革方式,通常定义为"法律诊所教育",可以为中国所借鉴。美国法律院校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提出了法律诊所教育,拉丁美洲、非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亚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已经成功地应用了这种教育方式。特别是到20世纪90年代,法律诊所教育已成为东欧、南非等国家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二、可供借鉴的美国法律诊所教育

1、美国法律诊所教育的历史
美国法律教育中,经验式学习的第一种形式是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即案例教学法。这种教学法要求学生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去阅读案例,学会如何通过案例进行推理,学会从特殊情况演绎出一般原理。苏格拉底式教学法能够教会学生对问题作出正确的反应,并设身处地的去思考问题。在美国法律制度中,这种教学方式同样培养了学生的那种与高智力化的诉论有关的法律推理能力。尽管如此,苏格拉底式教学法仍忽略了法律实践中其它领域诸如接待、咨询、谈判、起草文件中的许多基本技能,而且也忽略了在判断力、职业责任心以及理解法律和律师的社会角色等方面对学生们的培养。
  法律诊所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民权运动的产物。这一运动促使律师和法学院的学生重视法律规则在实践中,尤其是在履行宪法中平权和正当程序原则时存在的不足。民权运动使人们认识到将书本上的法律转化为实践的重要性。为达到这一目的,重要的是为涉及民事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中缺乏法律知识的人们提供法律咨询。由于认识到司法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以及在提供法律服务上的不力,美国法律界和法律院校开始更多地思考法律教育在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上应起的作用,认识到法律院校不仅应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应培养学生有意识地为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委托人提供帮助。正是基于以上考虑,法学院设立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在院校教师同时也是持证律师的监督下,为处于不利境地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将其工作成绩计入学生的学分。
  法律诊所教育的形式是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式时,法学院保留了"诊所"称号。
  尽管法律诊所教育的发展归因于社会公正的讨论,但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方式,它的确弥补了苏格拉底案例教学法的不足。在美国,目前政府认可的法律院校均必须开设此类课程。广义上讲,法律诊所教育可以是各种形式的法律职业训练,包括经验式的、实践性的以及主动性的训练。训练的主要目的在于教授律师从业技能 。大多数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直接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但并非必须如此。法律诊所教育不仅重视其为社会提供公正服务的功能,同样强调其教学、训练的价值。作为法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不是必备部分),法律诊所教育在美国法学院校中已占有一席之地。法律诊所教育的重要主体在于教育方法和教育意义。

2、法律诊所教育方法
法律诊所教育的目标并不在于简单地给予学生毕业前参与法律事务、培养实践技能(我称之为基本技能)的机会。法律诊所教育与暑期工作或毕业实习决不是一回事。相反,它的本质在于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以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我称之为高等技能)。在诊所教学中,学生通过扮演律师角色锻炼职业判断力,完成高等技能的培养。当学生们具备了这些专业技能时,毕业后寻找一个机构以便继续他们的职业培训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关键在于使学生能够从经验式教学中学到东西并将这种经验式学习能力应用于将来。换句话说,在接受法律诊所教育之前,学生们一直是以听讲座、阅读等被动方式进行学习的。然而,当学生们成为职业律师后,他们大都将从经验中学习,而不是以听讲或阅读的方式学习。法律诊所教育试图提供给学生一种方法,使其成为更好的、成熟的学习者。学生们不仅应学会基本技能,具备判断力、职业责任心、法律和社会知识,同时也应该掌握学习方法。因此,法律诊所教育的目标与那种只能学到一些实践技能的实习截然不同。
  法律诊所教育的方法既可以是简单的法庭角色扮演,也可以是复杂的现场法庭辩论 。前者可以运用于针对律师从业技能训练的课程,或在传统的实体法课程中使用,后者虽然也要结合课堂教学,但它既可以在校园内的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也可以通过校园外的实习完成。不管采用何种形式,与传统形式法学教育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法律诊所教育把学生置于律师角色(不管是真实的还是模拟的案例)使其能学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和职业责任心,并能在亲身体验中培养职业技能。
  学生们在有系统的实践中,包括角色的准备中学会如何从扮演角色中学习,学会从角色本身以及亲身体验角色后的反思中学习。除在亲身体验中锻炼了专门技能,学生们还能学会如何准备,如何从其它经历中学到东西。这将训练学生们成为更好的、成熟的学习者。在经验式学习过程中尤为重要的一方是指导教师这一角色(无论其是法学院的教员或从业律师)。因为教师能够帮助学生准备角色,评价学生的表现,进而帮助学生从其担任的角色中学习。例如,当学生的角色体验是初次会见客户,以了解基本案情时,这一过程可以分为三步:第一步,学生将为会见做准备并与指导教师讨论面谈方案等;第二步,会见客户,可能的情况下教师将到场;第三步,学生与教师讨论会见结果,一起分析学生在会见中的良好表现及不足,以及从此次经历中应当汲取的经验。如果面谈时教师不在场,教师可以通过录像对学生做出准确的评价。有的指导教师倾向于现场指导,这样不仅能做出准确评判,在出现问题时也可以及时介入,有的教师则认为学生应该独立工作,因而给予学生更多的自由和信赖。
  尽管讲授基本的律师从业技能并不是法律诊所教育的唯一目的,但是毫无疑问,通过法律诊所教育学生们能够学到重要的、基本的专业技能。律师从业技能的范畴包括: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法律研究能力、事实调查能力、交流、咨询、谈判、诉讼、其他的争端解决程序、组织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发现并解决道德困境的能力,提供有力辩护的能力、维护公正、公平和社会道德以及律师职业的完善和自我发展的能力。调查表明,中国法学学生们普遍认为中国法律教育缺乏对上述技能的训练。过去,上述技能也许并非适合于中国的法律工作者,然而现今这些技能正日益变得重要。在美国,法律诊所教育产生之前,学生们同样感到无法在学校获得上述技能。

  法律诊所教育的另一个基本目标是职业责任心教育。只有在解决具体两难问题时,职业责任心问题才能得到最为充分的讨论,因此与传统法学课程相反的法律诊所教育的确是进行职业责任心教育的有效方式。在法律诊所教育中,职业责任心教育涵盖了从如何处理矛盾冲突和严守保密准则,如何处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何培养律师技能和职业热情等广泛的问题。教学所要达到的最理想效果是,学生能为之吸引去思索他们在法律制度中以及在代理委托人的过程中的作用。
  律师专业技能和职业责任心交汇点是判断的概念。正如Jonh L. Pottenger指出的那样,从最基本观点出发,律师提供给当事人的即是他的判断。判断有许多定义,许多人认为,职业道德和伦理道德是形成判断的基本要素。不管怎样,真正的判断对一个律师而言,最为基本的是要理解当事人的需求和掌握较为复杂的相关事实。正是情况的复杂性和不可避免的道德两难性为学生创造了提高判断力的机会。法律诊所教育以其处理真实的案件、接受真正委托的形式最好地再现了现实的复杂性和各种冲突的压力,这是其它形式的法律教育所无法比拟的。
  在传统法学院校里,学生必须熟记法律并可能需要思考法律应该是什么一类的问题。在一种虚拟环境中,学生在教师提供的一套固定的、简单的事实基础上决定如何适用法律。现实中,律师的作用则颇为不同。首先,法律并不总是非常明确的,律师的工作就在于为客户寻求尽可能理想的结果。律师当然需要了解法律,但根据情势的变化,律师同样有必要熟悉如何为客户提供建议并帮助他们分析不利因素,如何做好书面及口头形式的庭辩,如何与潜在的合作者或诉讼关系人磋商。尤其是,律师必须在事实真相尚不明了并且(或者)不确定的背景下运用这些技能。在现实中,事实是不断变化的,并非总为律师所知晓。有些事实仅为对方所知,有些事实是任何人都无法获知的,甚至于有些委托人非诚实对待律师。寻找真相、了解事实、运用证据、在真相不明时明确自己的职责是律师的重要职责。事实真相的不确定性是实际存在的,但在传统的法律院校课程里极少提到。
  直接代理委托人的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是学生学习运用判断力、理清事实真相的最佳途径。Pottenger教授指出,现实是最好的老师,而模拟审判练习、案例讨论等都是可怜的替代品。但是,在教室里重现某些真实的经历是有可能的。例如,通过不同形式的客户访谈、客户咨询、调解和辩护角色的扮演,学生可以学习如何处理具体“案件”。在此情况下形成的“案件”材料与在苏格拉底式教学法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司法观点是大相径庭的。在法律诊所教育中,由于所教授的不仅是法律而是整个律师工作的过程,所以,作为一名律师应当具备的要素以及代理客户过程中应当掌握的基本原理成为法律诊所教育的原材料。这一过程中每一步所产生的文件能够成为案例文档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第一次会见客户,到有关书面的法律请求(‘证据’)、与潜在的见证人取得一致意见的备忘录,所有这些文字资料将有助于形成案例,影响案例的实用价值,同样也决定了律师将如何阐述理由、法庭最终将如何审判"(J.Pottenger)。这些材料不仅包括笔记,还有照片、病历、商务纪录、已为律师适用的为对方当事人掌握的文件等等。通过对材料进行筛选并学会如何在律师从业过程的各个阶段加以运用,学生可以学到更多关于运用证据和锻炼判断力的知识。
  总之,在过去的数年中,实用法律教学的合理性和方法论已逐渐形成。经验式学习的教学方法中的核心观点是成人学习与儿童学习存在根本性的区别。成人不能被动地接受信息,他更倾向于通过实践获得知识,在与指导者的合作努力中学习。同样,法律知识只能使人们从理论上理解律师的工作。为培养必要的技能,学生必须从事实际工作。正如Richard Wilson指出的那样,孤立地以讲座或阅读的方式传授律师从业技能,就如同通过阅读汽车操作手册来学习驾驶技术。

3、法律诊所教育教学的特点
  在美国,正如有存在众多法律院校一样,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也有多种形式。前面曾提到过,目前每所注册的法律院校必须开设某种形式的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尽管有些学校仅开设了模拟形式的实验课程,但是大多数学校向学分制学生提供代理客户的实践机会。有些学校试该课程为校外实习的组成部分。讲授诊所课程的教员在课堂上为学生的实践做好充分的准备,并负责指导实验后的课堂交流会,学生需在公益性律师事务所从事校外实习,在此期间,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承担监督指导学生的主要责任。然而,美国法律院校一致认为教员、学生共同工作的校园准律师事务所是学生获得学习机会的最好场所。在校内,教授同时也是学生的督导,因此可以通过一对一的指导方式进行教学。大多数情况下,除了指导性的讨论会外,法律诊所教学还包括定期的课堂研讨会,为选修同一课程的学生一起锻炼技能,讨论案例,互相切磋,解决案件中的各种难题创造了机会。室内诊所教学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场所和一些基本设施,诸如一个行政助理,一些计算机、复印机和文档等。如果一所学校开设多个诊所,可以共享这些设施。
  出于哲学及现实的考量,不同的法律诊所课程其结构是不同的。例如,有些诊所课程侧重于角色的扮演和模仿,在教学中仅提供给学生有限的机会代理客户。这或许是因为学校缺乏能力指导众多学生进行诊所教学,或者是认为在有组织的模拟环境中学生能够学得更好,认为学生在接受委托时,需要了解大量的相关背景资料。另外一些诊所则强调学生代理工作本身,不注重角色的扮演和模仿,强调诊所教学的社会功能。在美国,一些教师确信学生通过完整地处理一个案件就可以学到许多知识,因此在诊所教学中仅仅要求学生处理一些通过授课就能够解决的非常简单的,但却完整的案件。然而有些教师认为,学生能够从复杂的案例中学到不同的、有用的技巧,在他们的诊所教学中学生们能接触到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离开教授指导,学生难以完成案件的代理工作。最后应当指出的是,在美国,某些诊所课程是综合性的,仅分为民事或刑事案件,而有些学校则开设有侧重点、专门性的法律诊所教学课程,诸如家庭关系法、业主与住户之间的法律纠纷、儿童权益保护、刑事辩护、民事调解、老年人权益、移民权益等诊所课程。这类课程是以相关法律为基础或以某类主体为标志进行划分的。例如,业主与住户法律纠纷诊所课程仅仅涉及一些房地产法规,而移民权益诊所教学则与任何对移民生活产生影响的法律相关,其中可能牵涉劳动法、刑法、家庭关系法、移民法等。法学院设立综合性诊所课程,通常是因为他们的诊所教学大纲太琐细,无法专门化,或是因为法学院认为通过处理各种不同类型的案件,学生和教师能够学到更多知识,并(或者)能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而设立专门性法律诊所教学课程的法学院,其基本观点是,专业化的教师和学生能为当事人提供更佳的服务。此外,处理相同案件的学生易于互相讨论和交流从而提高诊所教学的质量。
  为了使读者对实验法律项目有更强的感性认识,我将具体介绍纽约大学法学院和耶鲁法学院开设的实验法律教学课程以及它们不同的特点。
  纽约大学法学院(NYU)强调基于模拟方式的法律诊所教学。进入法学院的第一年,所有学生必须选修律师工作基本技能课程,该课程要求学生参加一系列的角色扮演和模拟训练,以培养学生基本的法律写作和口头辩护技能。第二年NYU则开设一些主要或者大部分以模拟训练方式讲授的辩护课程和其它课程。当学生们完成了前两年律师工作基本技能课程后,进入第三学年,学生们将有机会涉足一些真实的案件,代理委托人。NYU全年法律诊所课程包括民事法律服务、公民权利、刑事辩护、家庭关系辩护、青少年权益、移民权益、和诉讼程序等诊所课程。NYU一学期制的法律诊所教学课程包括环境法、行政管理机关民事诉讼和死刑辩护等诊所课程。大多数教学在校内完成,但公诉诊所课程在校外进行,例如与纽约市和布朗克斯地区检察官办公室一起完成。
  NYU的民事法律服务诊所课程为学生提供了体验民事诉讼的机会。学生们在诉讼的各个阶段直接代理委托人,包括代理委托人出庭、听审、上诉等。诊所法律课程是一门全学年课程,学生们可在上半学年获得3个法律诊所课程的学分和4个学术研讨班课程的学分,在下半年则得到4法律诊所课程的学分和3个学术研讨班课程的学分。学校要求学生每周为委托人工作约20小时,同时每周有一个研讨会分析工作中产生的问题,并利用模拟案件来培养学生庭审、诉讼、谈判和咨询的技能。由2位教授负责指导12名学生。
  当许多法学院限制二、三年级学生选修法律诊所课程时,耶鲁法学院的学生在第一年就获许开始参与法律诊所教学。耶鲁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课程包括保护父母与儿童权益、保护残疾人权益、社区法律服务、房地产及社区发展法律服务、移民法律服务、业主与住户法律纠纷、法律援助,立法建议及监狱法律援助等诊所课程。教授讲授每门课程,并由一些教学研究人员和一些正在接受培训以成为法律诊所教育工作者的律师予以辅助。每门课程设立一名学生辅导员,由第二或第三次参加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担任。学生辅导员的职责是帮助管理新近采纳的案例、案例的分配、指导课的日程安排等事宜。
  业主与住户法律服务诊所课程为处于被逐出困境的贫困承租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代理。这门课程学时为一学期,要求学生为当事人提供每周约12个小时的服务。修完该课程,学生可以得到3个学分。在每周2小时的课堂讨论会中,学生将学习如何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讨论一些悬案,分享见闻和解决疑难杂症的经验,讨论在代理委托人期间所遇到的由于驱逐事件而产生的职业道德问题。除课堂讨论会,学生每周还将参加由教员主持的为时1至2小时的指导会议。根据案件的需要,学生和教员可以协商增加周课时。在耶鲁法学院,两位教授指导18名学生,教授们将承担两门实验课程的督导工作。因此教员与学生的比例实际为1比10和1比15。
  为了推动学生在诊所教育工作,美国许多州制定了学生实践规则。这些规则规范了学生的劳动,并保证具备条件的学生出庭、与未监禁的当事人会面等。任何情况下,学生在有真实委托人的法律诊所的工作必须在执照律师的监督下进行,这些律师对其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承担最终责任,但是,为了教育目的,鼓励学生尽可能地进入角色。所有律师文件包括递交法院的报告等,均将有督导员和学生签名。从一开始就将告知委托人其案件将由学生负责,但是学生会经常与其督导商议。只有在获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学生方可接手该案。

4、在中国建立法律诊所教育的可行性
  下面我将分析中国的法律诊所教育的发展前景。虽然法律诊所教育最初源于美国,而且我也侧重于研究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那是因为我对这个国家最为熟悉而已。其实法律诊所教育已在其它许多与美国在文化和政治上迥然不同得国家生根发芽,与苏格拉底问答法(一种颇有争议的仅较有效适用于一般法律领域的教学法)不同,法律诊所教育似乎有着更广泛的应用性。当然,由于可传授的只是一套实验法律教学的基本方法,即老师如何通过指导教学,学生如何通过体验来学习,而老师所教及学生所学的实际内容则由于国与国之间不同有很大的差异。
  在中欧和东欧发展法律诊所教育的一个明显的理由是,有必要为他们现行的实习方式寻找一个替换方案。首先,现行的实习对于学生已不再是一个培养律师技能充分有效的途径。因为实习的学生与接受他们实习的单位一样变得越来越忙,学生们很少有机会得到充分的指导从事律师实务,相反,他们获得的是作为文档管理员及秘书的工作经验。其次,由于法学院学生人数的增加,法学院发现要为其所有的学生寻找实习场所正日益困难。
  在中、东欧发展法律诊所教育的另一个突出的原因是,对于这个地区无力雇佣律师的人来说,其法律需求极其惊人。法学学生虽然不可能完全替代职业律师,但可以在案件诸多方面为真正的委托人提供非常有效的帮助。
  法律诊所教育鼓励学生批判性的思考问题,提高分析能力。学生必须解决许多根源于实际案件的真正难题。就目前中、东欧正在进行的法律体制的根本性转轨而言,培养大量有创造性的律师是极其重要的。
  最后,法律诊所教育之所以得以发展是因为学生们对这种学习方法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学生喜欢这种实践性强的教学方式,并有机会去帮助他人。
我认为在中国同样存在发展法律诊所教育的理由。我将在下文对此做出分析。

(1)诊所教育的替代方案<为什么需要一个替代方案>
  如上所述,目前的实习制度似乎每况愈下。在中国,随着人们对法律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学生开始攻读法律学位。与此同时,中国可能的实习场所却仅限于法律部门,繁忙的工作使单位无暇顾及对实习学生的训练和监督。虽然这些部门接纳了实习学生,但往往希望免除其监督管理职责,忽视了实习对学生的教育价值。
在中国法律教育中的最大问题是缺乏任何基于能力的实习训练,因此为现有的实习制度寻找一个替代方案是十分重要的。中国法律教育的目的最初并非是培养律师,因而忽略了培养从业律师应当具备的各种技能。另外,传统的中国教育侧重于熟记正确答案,学生只是被动地从教师那里接受知识,并非注重对法律知识的应用。学生们没有机会去培养律师从业技能或者对律师角色进行反思。法律诊所教育尤其是代理真正的委托人,能够锻炼学生的法律技能。在有真实委托人的实验教学中,学生们有机会在真实和有足够压力的环境中,锻炼他们的会谈、咨询、辩论、法律写作等各项能力。无论是苏格拉底式课堂中那种高度对质式的教学环境还是中国课堂那种等级制的教学氛围,都无法促进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交流。而在法律诊所教育中,教师和学生能一起工作,共同学习。对成人学习过程的研究表明,成年人的最佳学习方法是直接体验,而不是被动式接受信息。

(2)创造性思考
  在法律诊所教育中,学生们通过实际体验不仅学到实际技能,而且能培养学生分析和批判的思辨能力。法律诊所教育要求学生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同时能对实践进行批判式的反思。法律诊所教育方法将学生置于律师境遇,要求学生做出无数个决定。学生们必须学会权衡法律、当事人利益及伦理道德等各种因素。法律诊所课程好比将学生置于驾驶席,而非传统的法律院校课程置学生于乘客席上, 使学生有机会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总之,学生们不仅要进行自我评判,还要对法律制度、社会以及政治范畴做出批判性的分析。

(3)道德规范与职业责任
  在中国法律界,道德规范和职业责任的概念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为学生创造了在现实生活中实践法律的机会,培养学生强烈的律师职责感和道德观。当学生们陷入困境时,能够在献身法律教育的教师帮助下,通过有计划的课堂教育,探讨并解决所面临的问题。
  中国的法律职业目前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许多职业标准及目标正在制定当中。当今中国律师在决定这一职业的前途上扮演着重要角色。因而,应该给他们机会去思考法律职业作为一个整体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思考律师职业的价值和作为律师个人的自身价值。换句话说,反思型律师业对于当今的中国律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这一概念已在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中得到了重大发展。反思型律师业是指律师通过实际体验,能对所获得的知识进行反思的过程,这种反思不仅包括对法律的理解,还包括对律师工作的社会和政治环境的认识。也许最为重要的是,这种反思还能引发律师对其个人价值的深刻了解。

(3) 法律援助的必要性
中国法律援助的发展本身就值得写一篇论文。这里我仅涉及法律援助的必要性,主要观点来自Benjamin Liebman关于法律援助的论文 。在中国,"法律援助"一词实际上直到1993年仍鲜为人知,如今却成为热门话题,已有上百篇新闻报道和院校论文探讨其重要性。这些讨论一方面反映了对孱弱者提供法律帮助的迫切需求,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中国司法部把法律援助作为深化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问题。
  近几年,在司法部的努力下,政府法律援助中心已发展成为一个网络。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负责分配和管理由私人律师完成的,对其具有强制性的工作。虽然法律援助中心制度的建立是强化法律公正性的重要举措,但是由政府来解决所有问题似乎是不太可能的。首先,中央政府看来无法向法律援助中心注入大量资金,也无法保证其它资金来源;第二,中国缺少足够的律师以处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最后,法律援助项目仅集中于经济发达的城市。
  非政府法律援助中心,包括如法律诊所教育性质的院校法律援助中心,也许能够为加强法律职业的援助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由于意识到中国法律援助的供不应求,司法部已鼓励院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然而这种援助中心仅仅是一种学生组织,很少有教师的参与。学生们只是作为志愿者在中心工作,将其看作为是一种学术性的、业余的活动。其结果是,学生们既没有时间也没有能力代理当事人,只能为潜在的客户提供最基本的一次性法律建议或咨询服务。如果能够在教师精心指导下工作,并为此获得一定的学分,学生们也许能为社会做更多的事情。

(4) 学生的热情
  在美国和东欧,法律诊所教育已部分地将学生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的行为合法化、规范化。在中国,事实上许多学生组织已经在无人监督管理的情况下为社会提供了法律服务。创造条件,让这些学生接受实验法律教育,对其进行训练和管理,法律院校就能够充分发挥学生们的积极性,同时能够避免因缺乏训练及疏导,导致学生向社会提供低标准法律服务的现象。法律诊所教育能够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从而为社会提供出色的服务。

(5)促进法律教育进一步发展
  法律诊所教育能够为课堂教学改革的深入提供契机。在中国,法律诊所教育将更多地影响传统型的教授,使他们在实体法课程教学中融入一些角色扮演成分,至少对律师业前景作出探讨。如果将法律诊所课程与其他课程融为一体,对于中国法律院校在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中检验自己的目标将是一个关键性的起点。可以预料,一旦认识到以技能训练为基础或实验性课程的必要性,中国法律教育必将在诸多方面发生根本性的变革。

  作者:Titi Liu ,上海华东政法学院的外籍教授,美国福特法律援助和法律教育基金会顾问。获哈佛大学法学院J.D学位。

  译者:王慧,1998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现为北京亿络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律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