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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期刊:谁之核心——来自法学界的一个声音

作者:张进德 阅读3603次 更新时间:2007-11-01

如果留心观察我国一些大大小小的法学家——有些可能完全还称不上“家”——的学术简历,我们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人们往往很喜欢在介绍自己发表多少篇论文时要列举几本期刊的名称,又往往都是核心期刊才显得自己水平过硬,当然没有在核心上发表过的是例外。在各色的法学院里,许多教师和研究生都会对法学核心期刊耳熟能详、如数家珍,当然那些连公开发表文章甚或连写文章都成困难的又是例外。而它们的科研规章里往往都会规定对于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的教师给予奖励,在重要核心期刊发表的奖励力度又是更大。这至少说明一个问题,在大陆法学学术圈里人们形成了一种不成文的甚至是潜意识里的观念,核心期刊代表着论文的质量和自己的身价。

有哪些法学类核心期刊呢?许多学校都是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公布的当年统计数据为准的,每年都会重新统计但基本是不变的,共有20几种的刊物。稍加分析,便可知道它们大都是全国各知名法学院校主办的学术杂志,另外加上几个法学会的期刊和“两高”的机关刊物,基本如此。这首先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统计认定者是考虑了期刊主办者的因素的。其实这也没什么太大的不妥。这些法学院所的知名度的确很大一部分也是建立在其学术水平基础之上的,当然会有个别例外我们无需讳言亦无需多言。此外,刊物一旦核心,必然水涨船高,投稿者的数量和层次都会加大变高,从普遍意义上讲其所发表论文的水平也就相对较高了。但这并非绝对。

前几年,某法学会主办的一本核心杂志,因其论文大都短浅,又往往通篇找不到一个引注,常为学人们诟病。后来,这些毛病得到了很大的修正。但是,20几种核心刊物的学术质量现在来看也绝非整齐划一的。从这份名单里,我们不难找出至少一两本其质量同其核心地位不相符合的杂志。在这点上我想应该没人会持反对的态度罢。另外,同一份核心期刊上的文章,其学术水平也可能会是参差不齐的,而这种参差不齐偶尔也会超出了“难免”的范畴。

有时候翻开一本核心期刊,细心的读者往往会读到一篇或者几篇在质量上有些蹊跷的文章。按照学界的“潜规则”,这也许是一些所谓的“关系稿件”,诸如优先发表本单位或者支持/顾问单位作者的文章、优先发表掌权者的稿件等等;也有可能是一些交纳“版面费”的文章——好在收取这种费用的法学核心刊物只是个别现象,远没有一些非核心刊物那样来得普遍——当然,笔者也不存有那种认为交费文章水平必然低下的偏见;还有可能是其他一些意想不到的状况。一次,聆听一位核心期刊主编关于如何发表论文的讲演,此君称针对来稿,如果是本科生的直接扔进废纸篓了,研究生的大略看一眼,不知名的作者也是围绕题目和摘要草草阅过,当然若是字体不对头标注格式不规范的文章其命运就更悲惨了。除去一些冲动的表达,我们大致是相信这种说法的,当然我们宁愿相信这只是非典型的做法。不过,这种审稿标准,也势必会漏掉不少好的文章了。

另外,就整体水平而言,一些“非核心”的刊物其学术质量可能并不在一些核心刊物之下,例如《民商法论丛》、《诉讼法论丛》等系列论丛,它们基本都是为全国某一学科的顶尖学者所编辑。此种状况的形成,抛开一些我们不易知也无需知的个别因素不谈,其实也存在一些人所共知的因素。譬如,一般的核心期刊可能难以容纳几万字的长篇论述,而这些大部头的刊物恰恰又具备了这方面的优势。但无庸讳言,这种状况的确大量存在。

凡事无绝对。于是,笔者的上述言说很容易被讥为吹毛求疵之语。但恰恰有了那番浅显的道理作为必要的旁注,我们方可深刻反思学术界对核心期刊的顶礼膜拜。科研院所等机构要求自己的教员或者博士硕士生务必要在核心上发表论文,无此要求者也会给予那些核心发表者额外的奖励,其潜台词应当是这些论文的含金量是高的,可这样的逻辑又难以成立。核心刊物被捧成了一种稀缺资源,也变成了编辑们和作者们的一场盛宴——编辑们露出了垄断者的神情,作者们陶醉于自己的核心论文。但很显然,核心期刊不应当是他/她们的核心。

核心期刊的“核心”应当属于读者?看上去是这样的。水平是否达到了“核心”,读者们的评判似乎才是公允的。然而这种看法也并不准确。学术界不同于一般的市场,在那里消费者是上帝,在这里读者却担当不了上帝的名义。诺贝尔奖得主科斯,那篇制度经济学的经典论文《公司的性质》(一译为《企业的性质》)写于1931年,到1937年才得以公开发表,当时人们并没有另眼重视甚至还有人进行了推翻性质疑,而直至40年后它才发挥出了巨大的影响力。

核心期刊的核心价值,也唯有通过其文章方能体现出来。也可易言之,只有核心的文章,而不是核心的期刊。我们似乎应当将精力放在对文章学术水平的评判上,而不是去过多地计较它是否发表在核心期刊上。但这种观点可能也会遭到质疑:在一个文章满天飞的时代,我们只能通过核心期刊这种“相对合理”的方式去选择文章了。在笔者看来,应当去探索更为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而不是停滞于“核心”的标准。北京大学新近推出的“研究生代表作制度”不就是很好的尝试么?眼下学界存在一种普遍浮躁的习气,写文章的目的就是在于发表,能在核心上发表更是莫大荣耀,文章发表了也就完成使命了。殊不知使命刚刚开始,一篇好的文章理应获得广泛的传诵。作者也不应当吃那几本核心期刊的老本,其正确的态度不能是拿几本核心出来吓唬人,而是应把文章拿出来供大家阅读评判。当然,在此核心期刊似乎遭到了我们的冷落,但我们的态度并不是要反对核心期刊的设立。相反,它还是有着自身的特定价值。在数不清的良莠不齐的学术文章面前,核心期刊无疑可以成为选择(而非评判)高质量文章的一个重要参考性因素。此外,核心的编辑们也不应一劳永逸地躺在“核心”上睡大觉,而应当真正担负起令本刊名副其实的责任。

如果这篇东西日后也会有幸发表在哪本核心期刊上,万望诸君不要拿此作为反驳笔者观点的一个论据——实际上笔者并没有拒绝核心期刊,另者,刨去文章质量、风格及观点偏颇的因素而言核心刊物应该也不会拒绝本文罢。

由于身处法学界,而不能随便对其他学科指三道四,但笔者想问一句:其他学界核心期刊的情况是否也大抵如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