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 > 法学教育

老行者之家-法学教育-法律的性格————读耶林《法律的斗争》

法律的性格————读耶林《法律的斗争》

作者:不详 阅读3844次 更新时间:2008-04-16

小时候,父母时常教导,不要与人争斗、不要与人打架。小时候,因为顽皮,时常与小朋友打架,打完架回家,父母先不问原由就是一顿责骂,纵使我是受人欺负而奋起反击。我们的性格中,坚忍或许是我们的一大特色。我们时刻主张“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因此,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会衡量这种侵犯到底严重到什么程度,是否值得去反抗、去斗争,我们会衡量一下自己的力量,反抗或斗争是否能取得成果。当发现不值得为这侵犯去反抗去斗争,当发现我们的力量与对方相差悬殊时。很自然的,我们会选择“忍”!我们兴许只会在受到他人“欺人太甚”的时候,才可能会愤而反击。对于他人那些微小的侵害,我们更多的是装作毫不在意,以此来彰显我们的“大度”。

通过阅读耶林《法律的斗争》,使我不得不对我们这种坚忍的性格进行反思,反思我们是否缺乏权利感情。或许忍可以为我们的生活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或许忍得以使我们在生活中避免了很多与人冲突的事情,或许忍能够让我们协调与他人的关系,得到他人更高的评价。但对于权利的侵害,我们能够一忍再忍吗?

耶林的《法律的斗争》,为我们寻求这个问题的解答,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进路。

一、 法律从斗争中来

革命是斗争的一种较为激进的方式,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向我们诠释,法律正是由于历经一次次的革命的洗涤,在革命中,法律一次次的修改,进而得以完善。我们今天所遵从的法律,正是革命的产物。

世界上一切法律都是经过斗争后得到的。法律的重要原则无一不是由反对者的手中夺来。正义之神,一首执衡器以权正义,一手执宝剑,以实现正义,宝剑而无衡器,不过暴力。衡器而无宝剑,只是有名无实的正义。法律,正是在这两者的协调作用下才得以完全见诸实行。

法律的任务在于保护权利,凡想保全权利,事前须有准备。法律不是纸上的条文,而是含有生命的力量,这个力量支持着你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去斗争。权利,每时都有可能受到侵犯,有很多人渴望从侵犯他人的权利中夺取更多的利益。权利的侵犯由此转化为法律的斗争。法律,必定会有拥护者与反对者,拥护者以法律的力量与反对者进行斗争。反对者试图建立新的法律,使自己得到法律的力量。

由此,法律不是人民从容楫让,坐待苍天降落的。人民要取得法律,必须努力,必须斗争,必须流血。

二、斗争

法律的斗争是由一方要侵害法益,他方又欲保护法益而引起的。权利由权利人观之,固然是他的利益,而由侵害人观之,亦必以侵害权利为他的利益,所以斗争很难避免。国家间的战争,国内的革命,以及私人之间的诉讼,都是斗争的一种表现形式。斗争是需要成本的,时间、金钱、精神的创伤甚至于是生命都可能成为斗争所付出的成本。于是,就发生了一个问题:我们应该为权利而坚决反对敌人乎,抑为避免斗争,不惜牺牲权利乎?前者是为法律而牺牲和平,后者则为和平而牺牲法律。我们会处于计算,而不会雇人捞掉进河里的一便士。但当他人侵犯了你的权利,而你必须要付出更多的利益去斗争而夺回你的权利,我们是否也应出于计算,而放弃斗争呢?

理性,有经济头脑的文明人兴许会放弃斗争,因为斗争将使自身丧失更大的利益。感性而冲动的人则可能不然,他们更愿意为之斗争,因为这伤害了他们的权利感情。感性的人相对于理性的人,权利感情会更加的强烈。权利感情,是我们人格的一部分。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同时也伤害了我们的权利感情,也伤害了我们的人格。人之所以区别于其他动物,是因为人类除了肉体上的生命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精神上的生命从法律上看就是权利。所以,当我们去为权利而斗争,我们持有2个目的:一是讨还标的物;二是赔偿权利感情的损伤。

何以产生权利感情?当权利受到侵犯,个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就对人的精神造成了痛苦。同时,担心此种的侵害再次发生,以及对方的得寸进尺,我们就产生了权利感情。

三、斗争-----个人对社会的义务

法律,尤其是私法都是要求个人去主张,个人去斗争才能得以实行的。为法律——法律上的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的义务同时也是权利人对于社会的义务。

兴许会有疑问,何以成对社会的义务?盖法律乃是权利的前提,只有法律之抽象的原则存在,而后权利才会存在。法律的本质在于实行,法律不适于实行或失去实行的效力,则法律已经没有资格称为法律了;纵令予以撤废,亦不会发生任何影响。个人坚决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这是法律能够发生效力的条件。坚决主张自己的权利,即是对不法行为的坚决反抗,不法行为遇到权利人坚决的反抗,往往会因之中止。然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乃坐听加害人横行,不敢起来反抗,则法律将为之毁灭。是则法律的毁灭,责任不在于侵害法律的人,而在于被害人缺乏勇气。我能防护权利,主张权利,回复权利,就是人人权利均受到防护,均有主张,均能回复。故凡为一己的权利而风斗,乃有极崇高的意义。

在这个观念之下,权利的斗争同时就是法律的斗争,当事人提起诉讼之时,成为问题的不限于权利主体的利益,即整个法律亦会因之发生问题。科尔哈斯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防护,其被侵害的权利感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于是他吹响了暴动的号角,腐朽的制度因之而覆灭。由此观之,人类的权利感情不能得到满足,往往采取非常手段。国家的权利要保护人民的权利感情,然人民的权利感情反为国家权利所侵害,则人民放弃法律的途径,用自助行为以求权利感情的满足,不能不说是处于万不得已。

四、权利感情之不可丧失

个人关于私权的主张,冷淡而又卑怯,受了恶法律和恶制度的压迫,只有忍气吞声,不敢反抗,终必成为习惯,而丧失权利感情。对自己私权受到侵犯而冷淡,不敢反抗之人,何以会成为国法上能够争取民权,国家法上能够争取主权之人?

由此,一个国家能够于国内争取民主政治,于国外能够争取国家声望,乃依赖于这个国家民众的权利感情以及斗争精神。一个国家,要对国外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以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对于国民施行政治教育的是私法,绝不是公法。防卫国家的独立,必须该国人民在私人生活方面,能够知道如何主张他们自己的权利。

斗争,是法律的本性!

耶林的《法律的斗争》告诉我们斗争之于法律,之于国家的重要性。号召民众要勇于对侵犯自身权利的行为作斗争,保护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权利感情。我们实在应该对我们所秉承的“以和为贵”的思想进行反思。当他人的侵犯了自身的权利,兴许我们会为了秉承“和”的思想,而对此忍气吞声,而当我们忍气吞声,不与“小人”斤斤计较的时候,却进一步助长了侵害人的气焰,侵害你更多的权利,那时我们已经没有反抗的能力,悔之晚矣!前人的教训历历在目,教训该激起我们的斗争精神,该唤醒我们的权利感情了!

但是,斗争真的那么重要,需要无时无刻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时刻都维护自己的权利感情吗?个人生活在社会之中,难免会有磕磕碰碰,与他人发生摩擦,产生纠纷。然若一昧秉承斗争的精神,人何有如此多的精力、时间?耶林秉承只要你的权利受到侵害,你就必须斗争,必须维护你的权利感情。通过斗争产生的威慑力来减少侵害权利的行为的发生。这似乎在理论上是有道理、行的通的,但是个人之于社会,始终会面临形形色色的纷争,这是难以避免的。如何在斗争与忍让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兴许更是关键。即节省自身的时间、精力,也能保护好自己的权利,维护好自身的权利感情,这也许是我们更该追求的,但道路何在?

耶林告诉我们,法律的任务在于保护权利。一个国家要强盛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这是对法律提出的要求,也是对于一个国家执政提出的要求。法律的实行,在于民众对权利的主张,因此,国家为民众主张权利提供畅通的渠道似乎是国家执政的第一要务。没有渠道,则民众将不得主张权利,权利感情也将淡漠,国家也将覆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