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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学教育-法学教授与医学教授

法学教授与医学教授

作者:陆通 阅读2809次 更新时间:2008-08-12


法学教授和医学教授除了都是教授以外,并非风马牛不相及。之所以拿这二者来说事,是因为关于它们的比较似乎可以对国家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有些许的益处。

生活中我们或许会注意到这样一种现象:就是许多临床上的医学教授,无论是硕导或是博导,是能够亲自看病的,要么亲自坐诊要么亲自上台主刀。也就是说,他们在身兼医学教授、医学家的同时,还可以当一名普通的大夫。所以,患者到大医院看病的时候,都愿意找一个带有医学教授或什么导师头衔的大夫。他们觉得,这两种身份代表了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令人倍加信赖。

而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在应用部门法的法学教授或法学家们中间,能够身兼法官尤其是普通法官的人却并不多见。虽然现在的法官中有一些能够兼任高等院校的教授,也有一些法学教授到法院去任职,但他们更多的是到法院当了院长或者副院长,从事了法院的管理工作,真正能够审理具体案件,像大多数医学教授那样亲自看病操刀的实在是少数。更常见的情况是:能够有高深理论水平、可以著书立说的法官教授凤毛麟角,而许多法学教授只愿意针对具体案件评头论足,不能亲历亲为。所以,当有的法官被评论得烦了,会发句牢骚:“这个案子让他来审审试试?当事人不把他打了才怪呢”。于是法学教授们与法官们又凭添了几分矛盾和误会。

在误会之外,有人在想:同为教授的法学教授和医学教授,差别怎么这么大呢?

差别的确很大。同属应用型的科学,在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层面,特别是职业身份结合的层面,法学较之于医学,差距的确太大了。医学可以说结合得很完美,令人羡慕;而法学则结合得太薄弱,令人遗憾。医学,特别是其中的临床医学,其理论和实践的结合通过医学教授和大夫两种职业身份的结合得以完美的体现;而应用法学中的法学教授和法官这两种职业身份,却没能如同医学一样,得以和谐的共生。从全社会的角度来说,医者最高的职业理想应是大夫和医学教授的完美结合,而法律人最高的职业理想似乎应该是法官和法学教授的完美结合。人说法官是活的法律,司法是法律生命最鲜活的体现,那么,如果游乐法官这种职业身份的承载,法学教授(尤指应用法学方面)们的理论和实践就更加具备了蓬勃的活力。

所以,笔者以为,我们的法学教授、法学家们应该像医学教授那样,既能身处象牙塔著书立说,又能安坐审判庭坐堂问案。为了这种完美的结合,笔者有个建议:就是修改现行的法官法,建立一种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密切结合的、专门的法律职业制度,在我国实行常任法官的基本制度之外,开辟一个非常任法官的专门通道,让法学教授,特别是应用法学部门的教授们能够到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担任暂委法官,审理具体的案件。“暂委法官”或“非常任法官”这两个词是笔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网站上见到的,本想再查一些有关的具体资料但没有找到,但这两个词本身已经为笔者提供了充分的灵感。就是,我们为什么不能允许副教授以上的法学教授在教学、科研之余,到各级法院特别是中、下级去担任半年、一年、或二年不等的短时期、暂委法官呢?法学教授们可以不通过司法考试直接当法官,因为他们既有理论水平,又可以接触到活生生的司法实践;既可以大幅度提高司法裁判的理论水平,又可以在实践中检验自己的理论学说。这等利国利民的好事,无需长篇论述,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当然,即便有了这样的制度,或许有的法学教授也不愿去冒这个险(纯理论法学的教授们除外)。因为,他们已习惯了坐而论道,习惯了评头论足,生怕当了这个暂委法官会被人说是眼高手低,也许还会真的挨了打。但笔者相信,这样的法学教授只是极少数,为了赋予法律鲜活的生命力,为了加快国家的法治进程,如果有了这样的制度,一定会有许多法学教授争着来吃这个螃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