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 > 法学教育

老行者之家-法学教育-我为什么反对大学教师做兼职律师?

我为什么反对大学教师做兼职律师?

作者:吴越 阅读4353次 更新时间:2009-06-08


自去年《律师法》颁布时,笔者就写了一篇题为“凭什么允许大学教授当律师”博客文章,反对一般地允许法学教授当律师。不料此文一出,立即引来众多的议论。鄙人当时也作了回应。这两篇博文与商榷的文章均刊登在《法治咨讯》杂志上。如今,随着《律师法》的实施,中国青年报一篇“法学教师兼职做律师影响司法公正?”的报道再次引出了这个话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再说两句。

支持大学教师当兼职律师的最充足的理由就是可以积累教学科研所必须的司法实践经验,从而可以令教师理论联系实际,不贻误学生的前途。第二大理由是教师当兼职律师并不影响司法公正。此外还有一些理由,如大学教师不是公务员,不必禁止;又如现在有些大学教师工资很低,教师当兼职律师可以赚点外快弥补开支等等。从国外来看,即使在美国也允许教授当兼职律师等等。如此说来,大学教师当兼职律师,不但不应当限制,甚至应该受到鼓励了。

不过,笔者坚持认为,应当从制度层面限制公立大学教授当律师,即原则上不允许大学教师当兼职律师,尤其不允许通过做兼职律师作为主要谋生手段,但可例外允许大学教授做一些不直接卷入直接利益冲突的律师业务,例如非诉讼业务,尤其是公益诉讼业务与法律援助服务等。何以见得?

第一,从教师自身与改善法学教育质量的需要来看,大学教师积累司法实践经验不应当唯兼职律师论,也不能将实践经验等同于事必躬亲。若真要彻底改善法学院师资队伍普遍脱离司法实践的状况,最好的办法就是直接从优秀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实务人士中选拔部分适合做教师的人士到法学院担任专职教师。

教师积累司法实践经验,除了可以做兼职律师外,还可以通过当兼职法官、兼职检察官等渠道获得司法实践经验,也可以通过做法律咨询、商业谈判、法律顾问、法律援助甚至独立董事等渠道获得法律实践经验。笔者承认自己以前也打个几个小官司,这些经历对于熟悉诉讼流程以及司法的现实图景的确有很大帮助。但是,笔者所积累的很多实践素材并非是做兼职律师得来的,而是通过做讲座、培训、咨询等法律服务活动反馈的信息得来的。

再说,即使非要当一回两回律师熟悉诉讼过程和司法的全貌,教师完全可以自己在读本科、研究生期间通过在律师事务所实习获得经验,何必要在当教师之后长期做兼职律师?更何况现在也有专职律师、法官、检察官改行做教师的了,人家的经验岂不是更丰富了?

是不是司法实践经验越多,真的就一定能当个好教师呢?我看未必!有的大学教师的确办了不少的案子,但每个人办的案子仍然数量有限,加之什么律师遇到什么案子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偶然性,甚至有些案子根本就不是这个教师的专业所长,但为了业务,或者说在“积累教学经验”的借口之下就什么案子都接,这叫眉毛胡子一把抓,不但不能为教学科研服务,反而让教师成了万金油,样样都会一点,但未必样样精通。

当然,有些教师,尤其一些名家可能只结合自己的研究领域做某一法律领域的兼职律师,但这种有限的经验积累到了一定程度便不再增长,而是循环重复,未必如直接进行案例研究更加有利于教学实践。(顺便说一句,这也是某些实务经验丰富的人士后来到了法学院当老师也未必是个好老师的真正原因所在,因为他不一定懂得理论升华,不一定懂得提炼,他也不一定喜欢理论,结果学生听他讲课,看到的是可能是树木,而不是森林!因此,真正受学生喜爱的老师,还是理论功底好,且有一定实务经验的老师!还有,来自实务界的人士当老师可能太“实务”了,也不见得有学术追求和独立的学术人格,这种人当老师也是有问题的)

以公司法为例。公司法领域有很多著名的案例,有的可以称之为先例了。但是不是只要一个教公司法的教师长期做兼职的公司法律师就一定能够教好学生或做好研究呢?我看未必!因为无论什么人教公司法同时兼职做公司法律师,他本人所接触到的公司法案件总是有限的。与其这样,还不如直接从事公司法案例的类型化研究更加有利于构建实践中的公司法图景。作为例证,笔者撰写了《公司法先例初探》,通过案例的类型化研究,不但发现了成文公司法的一些漏洞以及法官创制的裁判规则,而且为教学过程理论联系实际奠定了基础。该书列举了接近200个系统化的教学案例,试问,那个教师可以单单通过兼职打官司获得这么齐全而系统的素材?

因此,积累教学实践经验也不能唯律师化,并且也不能将实践经验绝对化!有的教授可能一辈子没有当律师,但人家的课不照样上得好吗?为什么,因为他善于从别人的实践经验中受益,他善于研究案子,并且将案子类型化。尤其是一些资深教授,他们通过参与立法、执法、司法咨询获得了大量的实践素材,而且这些素材远远比一般的律师得到的素材更加全面。反之,刚刚出道的年轻教师苦于没有案源,就只能接一些鸡毛蒜皮的官司。案源极少不说,而且往往跟自己的教学内容无关,这样子对于积累教学经验到底有多少好处呢?我看是值得怀疑的。

因此要获得实践经验,我的看法正好相反,先立志当一个好的老师,然后就自然有人送案上门找你咨询,这样你的实践素材就很对路。教师还是应当吃专业饭,而不是靠抹“万金油”吃饭。倘若做成万金油式的兼职律师,到头来可能两样都做不好。

第二,从司法自身来看,限制大学教师当律师完全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同时也是国家的公共服务职能与司法职能分开的需要,更是保持大学教师独立的学术人格的需要。

有法官认为,他完全能够抵御包括师生关系在内的各种关系独立办案,公正司法。对此,我只能表示敬佩。不过,更多的人仍然相信师生关系可以影响司法公正。有学者认为,解决诉讼过程中的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等因素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完善回避制度来实现。笔者承认这种设想有一定道理,但收效未必好。在关系当道的社会,潜规则就是大家都来利用各种关系办事,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等等,只要用得上的,都可以在诉讼中派上用场。为了自己的饭碗,管他什么关系,大家都秘而不宣地利用,这一点,律师、兼职律师们当然是心知肚明的。圈内人不揭圈内人的短,这就是潜规则。在这种局面之下,即使法律规定师生、同学关系应当回避,那又怎么样?而处于利益直接对立面的当事人,则完全可能毫无察觉,他怎么去申请回避?因此,回避制度未必能完全解决问题,限制大学教师当兼职律师则更加奏效。(顺便说一句,中国的司法队伍,正如中国的法学院一样,近亲繁殖严重,倘若申请回避,也许会闹出整个法庭乃至整个法院都要回避的笑话!这时怎么回避?)

更为重要的是,限制大学教师当兼职律师不仅是为了司法公正的需要,同时也是国家的公共服务职能与司法职能分开的需要。

在法治国家,不仅立法、行政执法与司法是应当严格区分的,就是国家的公共服务职能也应当是与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严格区分的。有人说,大学教师又不是公务员,你限制他去当兼职律师干什么呢?问题的症结就在这里。

大学教师的确不是公务员,大学的很多专业可谓“清水衙门”,门可罗雀,教师也没有任何行政权力,说教师是公务员从某种意义上说无疑在嘲讽教师。但是笔者想强调的是,我国的大学绝大多数属于公立大学,这些大学承载着公共服务职能,即为大众提供教育服务。鉴于这种公立大学的性质,不仅教师的工资依靠财政转移支付,而且大学的基础设施建设也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中央或地方政府投资。从这个意义上说,允许大学教师做赚钱的兼职律师的确有悖于公立大学以及公立大学教师的定位。

再次以德国为例。德国的大学绝大多数属于州立大学,即“地方国有大学”。大学的基础设施以及教师工资主要依靠州财政。鉴于此,德国法学教授并无做兼职律师的自由,但是可以做一些符合大学与教师身份定位的法律服务,例如可以应要求写专家意见,也可以当兼职法官,但兼职收入都不高。担任了20年兼职法官的法兰克福大学已故民法教授沃尔夫先生(Prof.Dr. Manfred Wolf)曾告诉我,他当兼职法官的收入仅仅是象征性的。为此,笔者通过电子邮件咨询了德国科隆大学民法与诉讼法大家汉斯普维庭教授(Prof. Dr. Hans Pruetting)。他说,尽管当一个兼职的民事诉讼律师可能有助于自己积累诉讼法的教学与研究经验,但鉴于大学教师的身份,他被禁止做兼职律师。不过他也坦率地承认,他可以应邀写独立的专家意见或者写鉴定,这样的兼职收入不在禁止之列,因为这与他的身份不违背,他所从事的活动是中立的,不违背自己的学术道德与良知。反之,担任原告或被告任何一方的代理律师,则必须忠实于被代理人的利益,教师陷入了利益冲突之中,他怎么能做到公正?这与他在课堂上宣讲的公正难道不存在矛盾吗?那些声称自己做兼职律师而不影响教学,尤其是不贻误子弟的教师们,他们敢于发誓在做律师的过程中没有过任何暗想操作吗?没有过潜规则吗?没有违背过自己的良知吗?没有戴着面具上课吗?而这样做与一个教师的身份相符吗?教师去做商业性的兼职律师,你既然拿了人家的钱,别人当然希望你无论如何要赢得这场官司。在这个时候,可能就事与愿违了,身不由己了。当然,倘若有人说这不正好吗?理论联系实际啊!如果这个也叫“理论联系实际”,而且敢于在课堂上公开宣讲的话,真不知道何时可以期待司法公正了。笔者首先声明一句:律师当中也有不少公正办案的,但是在巨大的商业利益诱惑之下,加之制度改进有一个过程,上述现象仍然是普遍存在的。

因此,公立大学教师可以做一些与自己身份相符的兼职,例如兼职法官、检察官、咨询鉴定、法律援助等,且兼职收入只能是辅助性的,不能本末倒置,将兼职当主业。反之,允许甚至鼓励教师当兼职律师,则不但容易诱导教师反客为主,而且可能因为在兼职律师过程中陷入利益冲突的染缸“染”的久了,形成与为师者的学术道德与职业道德不符的世界观,造成应有的独立学术人格丧失,进而代代相传于学生。由此可见,大学教师的独立学术人格是非常重要的。

有学者认为,他一年就接一两个案子,并不影响主业,这个固然值得称道。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除非是名师,一般的年轻教师很可能几年都没有兼职业务可做,为了得到这些案源,他可能与专职律师一样去拉“案源”,让别人介绍案源,如此这般,兼职律师演变为活脱脱一个专职的律师了。

一个无奈的现实是,现在的不少公立大学,尤其是非重点大学,教师的工资收入低,课时费也少,尤其是年轻教师收入低下也是赤裸裸的现实。有个别教师做兼职律师,实在是出于缓解经济压力的无奈之举。对此,笔者深表理解。但是,这个问题毕竟不是靠让教师当兼职律师就可以根本解决的。再说,一旦为了解决生计而做兼职律师,当兼职收入大于工资收入的时候,教师们则很可能人在曹营心在汉了。

倘若是这样,岂不违背了大学教师兼职律师的初衷?

因此,解决之道,关键在于如何定位我们的大学与教师。倘若坚持公办大学理念,由政府提供大学教育服务,则应加大对大学的公共财政投入,同时提升教师工资解决教师的“五斗米”,从物质上确保教师独立的学术品格,让教师们不是为了生计而做兼职律师;如果真要改善法学院的师资队伍结构,则应当从制度上入手,鼓励挑选部分优秀的而且适合做教师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充实师资队伍。反之,如果效仿美国将大学法学教育私有化,那么要不要从制度层面限制大学教师当兼职律师的问题就是多余的了,因为私人领域的事情,法律不必过问,大学自己过问就可以了。更何况,即使在私立大学当教师,独立的学术人格都是必不可少的,即使在私立大学,也不是可以随便做兼职律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