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学法学教育在信息社会网络时代面临挑战和压力。信息社会和网络时代已经改变了人们之间交际行为和交换信息的方式,这些必然对法学院研究与教育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发达国家(例如美国)的网络科技融合于法学教育发展,他们已经有了约30年以上的经验。在美国,法律教育与法学研究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著名的WESTLAW和LETXES等法律数据库已经发展成为全球性的法律信息产业。WESTLAW公司已于1997年在北京开设了代表处,并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开通了在中国大陆第一家该专用的法律数据库查询终端。1999年上述两家美国法律数据库已经采用互连网络进行法律数据全文检索和阅读,其中已有相当部分的法律数据免费向全球开放。
在亚洲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例如我国的台湾地区,网络科技发展也有大约10—15年的经验,使得法学教育方面使用网络科技方面也取得了较大发展。在中国大陆,在这方面起步较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值得我国法学院借鉴研究。
在大陆,大学法学教育有许多方面受到网络科技的影响,以下10个方面影响较大:
第一,网络科技影响法律图书馆发展模式,影响学生和研究人员资料查询和阅读方法。
第二,网络科技影响法律教室使用方式,影响教师与学生在教室交流方式。
第三,网络科技影响法学研究方式,影响法学论文研究与表达方式以及学术评价标准和传播 方式。
第四,网络科技影响法学教育与司法审判结合模式;影响法官、律师、法学教授和法律学生角色的定位与互换。
第五,网络科技影响法学院考试制度、论文答辩制度、学籍管理制度、法律课程设计、法学讲义与法律教科书体系、法律课堂的研究与讨论制度设计模式。
第六,网络科技影响法学教育与相关学科跨学科研究的发展模式。
第七,网络科技影响法学毕业生就业方向,法律学人就业多元化。
第八,网络科技影响法学院师资构成,学科与学派构成与发展方向。
第九,网络科技影响法学院学术能力提升、影响法学院综合排名以及法学院对社会的“贡献度”和获得社会“支持度”。
第十,网络科技影响法学院传统教育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例如,政府与网络,法律与网络,国家与网络等的关系。因为网络和电脑的本质是反对主权的。《时代精英》(DJGERAT IENCONTERS WITH THE CYBER ELITE)约瀚·布洛曼(JONE BCLOMAN),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第30页,1998年2月第一版>而法律的本质是维护权利的。
由于我国大陆地理、人口、经济、社会及文化传统的特点,规模,网络科技在大陆法学院研究与教育应用上,并发挥其在法学教育方面的影响,意义很大,如果网络科技在我国法学教育领域能够顺利融入,并发挥正面影响,就有可能使原来曾在10年“文革”中中断过的法律教育与法学研究,以更快的速度发展起来,同时采用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和亚洲经济发达地区那样的发展模式,以更适合本土化和更加人本化的模式发展,使我国的法律发展模式更加具有独特的色彩。
一、网络科技影响法律国书馆发展模式,影响学生和研究人员资料查询和阅读方式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法学院图书馆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网络科技的影响,网络的影响改变了没有这种科技时的发展模式和方向。美国在这方面发展得最早,并且正面的影响也很明显。美国大约有170多所由美国律师协会(ABA)承认资格法学院的法律图书馆,在30年前已经开始连接WESTLAW公司和LETXES法律数据库系统。为此,美国多数法学院图书馆每年预算要多支付7—8万美元用于该数据系统。<笔者在1998年1月随同教育部法学考察代表团美国法学院的考察报告。>
在美国法律图书馆网络数据的法律资料费用(设备和数据流量收费)约占法律图书馆平均开支的三分之一以上。从发展的趋势来看,数据设备和软件更新的费用增长幅度比其他图书馆开支增长幅度要快。同时,法律图书馆早已经配备了专门的网络与计算机数据工程维护网络系统。维持计算机设备和专业人员的经费还没有计算在7万美元之内。例如,光纤布线与数据 插口设置等。
美国多数法学院采用了网络化的法律数据库,使得法律图书馆的使用分为两个区:一是传统的“书架区”;二是“计算机区”;越来越多的青年学生集中在“计算机区”,80年代以后的法律资料多数可以查阅网络数据库获得。这种情况不但在美国,就连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从1980年后保存的美国法学院的各种“法律评论”,也将采用数据光盘代替纸制的书籍<北京大学图书馆从1998年起购买美国的数据光盘保存1980年后的各法学院的“法律评论”>。而“书架区”对青年学生的吸引力在减弱。
在美国法学院,法律图书馆的“书架区”与读者联系,主要通过书籍外借和外地图书馆复印邮寄服务来实现。图书馆外借图书使得图书馆的使用空间和时间扩大。现在,在法律图书馆的“计算机区”,通过互连网络扩展图书馆的使用时空,使得图书馆的使用“无缰界化”和“无闭馆化”,而且,网络服务更具有质变意义还在于:当各个法律图书馆数据库连网后,各网络数据库中的法律信息资源便实现共享,这将使各个法律图书馆管理成本大大降低。同时,每个法律图书馆的发展将更加注意特色,更加趋于个性化发展,更加注意数据资源的独创性。反之,在没有网络技术支持的时代,各法律图书馆发展趋于雷同,重复和缺乏 特色。
在美国,许多法学院学生通过网络在他们的住地(家里或宿舍)上网,随时查阅与下载网络数据库的法律资料。美国多数法学院的《法律评论》都已经“上网”。即便没有上网的,也发展了光盘数据版通过美国计算服务器提供全文检索服务。
在发达国家网络科技进入法学院图书馆之时,发展中国家在此发展比发达国家慢了几年,甚至几十年。检索文献的手段不同,导致眼界、观念和效率的不同,中国大陆法学院在发展法律图书馆时,应该认识到这一点。
在亚洲,几个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和地区,紧跟发达国家其后,各自发展了“本地版”,“母语版”(例如“中文版”,或“日文版”)的法律数据库系统。香港,台湾地区,新加坡,日本和中国大陆都先后经将本地的法律资料上网。
网络科技发展对法律图书馆影响的变化,使得法律图书馆的设计,经费支出与管理人员结构等方面,都将发生变化。具有网络科技和计算机数据知识的图书馆工程师成为新的馆员。学生们同计算机工程师对话的时间增加的幅度,比同传统馆员咨询时间增加得快。学生同计算机工程师们的“对话”不仅仅是面对面的,或电话交谈,而且还可以是在网络上的“对话”,中国大陆的法学院法律图书馆正处于发展阶段,所以,更充公估计到网络科技对法律图书馆的直接和间接影响。
二、网络科技对法律教室的影响,对教师与学生交流方式的影响在发达国家,网络科技也进入法学教室已经非常普遍了,美国芝加哥的一所不太引人注目的法学院,叫肯特(KENT)法学院,设在一所理工学院里,这所法学院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方面获得了大力支持。美国的这所法学院在传统评价标准中的排名并不靠前,
在网络科技发展前,世界各国的著名法学院主要依靠著名教授来支撑。法学大师的知识及经验随同他们个人的存在而存在,随同他们移动而移动,所以,大师的知识及经验传达给学生们是有限的。所以,争夺大师是法学院之间竞争方式之一,表现为互相“挖角”。但是,就是在世界著名法学院里,学生也不能经常听到大教授和大师们的讲课。原因之一是大师们都比较忙,找他们的人多。找他们的人比学生更重要,找他们的事情也从学校转移到政府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去了。
但是,美国的“小法学院”却通过网络科技可以通过市场,获得这些著名教授的音像资料和数据化资料,在网络中传播,并将网络数据库与教室连接起来:“小法学院”可以用较低的成本,使学生学到更多的东西。而大法学院花费的成本要高得多。从节约成本的理论角度来看,小法学院更具有竞争力。<美国法学院还有另一种新的排名,评比使用网络科技的程度。评出的前5名都是名不见经传的小法学院,没有哈佛、耶鲁、哥伦比亚和伯克利及密歇安法学院>所以,美国有名的私立法学院中,除了哈佛法学院外,象芝加哥、耶鲁、斯坦佛法学院都是小规模的。还有更小的法学院,他们的办学成本更低。
网络化的教室改变了授课的时空与资料的规模。法律课程的声音与文字资料(甚至图像) 已经存在服务器中,服务器24小时开通,学生们在教室里或在世界各地,在任何时间都可以上课学习。同时,他们同教师的“提问与回答问题的对话”与“案例的讨论”也可以通过电子信箱或“BBS”随时进行<请看北大法学院的BBS中文讨论分析软件SPS>网络化的教室不仅仅是教师与学生双向交流,还可以利用网络链接的数据库发展“纵向交流”。师生们通过网络化教室链接的法律数据库,“入库”一层一层深入展开,他们可以获得更多、更新、更早、更具有比较性的数据资料和统计资料。并且随时使用统计和分析的“软件”<例如,社会科学统计分析软件SPS>对法律数据进行分析,立即获得结果。学习,分析,再学习,再分析达到意想不到的学习结果。
网络化教室发展后,教师不是以讲授法律知识为主,而是将分析的经验教给学生,同时,辅导学生使用法律数据库和分析“软件”进行自己学习与分析为主,让学生自己发现知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这种链接网络的“电子教室”在中国大陆的法学院已经开始酝酿了,发展这种教室不是技术问题,而是经费问题。或者说也不全都是经费的问题,而是观念的问题。我国法学院的外来教室设计与使用,也要充分考虑到网络科技的影响,提早准备。<国家教育部设在上海华东师范大学的“课程与教育研究基地”的教室已经具有这种雏形>
三、网络科技发展对法学研究与发表方式的影响,对法学研究评价方式和传播方式的影响
在网络科技发展以前,中国大陆法学院学术论文的发表,具有等级严密指定学术刊物。例如,“国家一级学术刊物”,“法学核心刊物”,“省级学术刊物”,“省级以下学术刊物”。由于学术刊物级别分类,使得法学论文写作难,法学论文的发表更难,目前,大陆法学院大约有333所,本科学生在校人数大约6万人,研究生在校与在职人数大约3万人,将近10万法学后备人才可以发表的全国的法学核心刊物不到30本。<参看1998年北京大学图书馆认定的法学核心期刊目录>省级社会科学理论刊物不过30多本,其他综合学术刊物也不过40多本,所以,在大陆法学论文发表的刊物比经济学和理工类的刊物少,而人数多。
在我国,尽管法学论文虽然发表难,但是发表后阅读与传播也同样困难,一般读者不容易接触到这些专门学术期刊。因为在市场上和普遍书店里不能买到。由于这些刊物的内容十分专业,所以,书店和邮局及报刊亭不会出售这类专业刊物。获得这些专业刊物的唯一途径只能到各个大学法学图书馆里去找。结果读者查阅学专业论文的时间成本和路费成本比较高。现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在几年前开始了一种将学术论文书刊化的趋势,以各种部门法的《论丛》冠名,“以书代刊”来发表中长篇法律学术论文,这种做法使得学术论文可以在一般书店里买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率先创造了法律理论界“以书代刊”的《民法论丛》,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以后各种部门法的《论丛》纷纷跟进。>
网络科技发展后,电子专业学术刊物以一种新媒体形式出现了。这种传播形式发表周期时间短,可以短到按分钟或秒钟来计算;阅读面扩大,可以扩大对社会的影响面更大,更加便于阅读和研究,更加便于保存和检索,也更加便于引用和复制等。我国法学院应该研究在网络电子版的发表论文情况,设计学术评价政策和标准。
在我国,网络科技正在将法学论文“KEYIN(键入)”或“SIGANA(扫描)”到专门数据库,法律数据库正在与网络连接,例如,北大法学院的法律数据库已经开放,任何人,任何学生,任何研究人员,都可以坐在家里或办公室里,通过网络阅读法学专业论文,不但,本国的读者可以阅读,外国读者也可以阅读。不但阅读方便,检索也方便。同时,使用“软件包”进行随机统计与分析也非常便利。过去读者只能检索论文,阅读论文,现在配合软件包来分析论文,检验论文中的数据。以便对论文的科学性,客观性,实证性进行检验,读者不再是被动的阅读,而是主动的分析与评价。这种变化将使学习效果发生本质变化。
我国法学理论界评价论文水平时,经常采用的一个统计指:“引用率”。这是指学术论文发表后,被其他论文和出版物引用该论文的次数,被引用的次数越多,“引用率”也越高,表明该论文被关注的程度高,影响力度大。过去统计论文的“引用率”时采用人工进行,人工统计的“引用率”与实际的“引用率”也存在差距,所以,精确度还有问题。
在网络科技发展后,法学论文可以在网上“发表”,上网“访问”阅读论文次数可以被计算机在阅读该论文前,可看到己有多少读者“访问”阅读了该论文。这种统计数据显示可以给后来的读者一暗示,阅读次数越高,证明这该论文越引人注意。暗示的效果是“阅读多者更多;阅读少者更少”。在网络技术领域。访问网页次数采用“点击率”来表示,点击率越高,表明注意度越高,“点击率”就象电视节目的“收视率”一样。由于网络科技的支持,使得专业论文的阅读者规模可以成倍增加,读者规模的增加,可以从不同角度,采用多元化的方法,来评价论文。这种特有的反馈有可能促使论文研究方法发生变化。
四、网络科技在法学教育领域的日益广泛的融合,将导致教师与学生角色的互动
在我国一些大中型城市,法学院学生们在网络方面具有比老师们更多优势,因为法学学生中的“网虫”数量远比老师多,由于学生在网上花的时间多,加上学生之间有交流,所以,法学院学生可以帮助老师在网上查找最新法律资料,使老师讲义中的信息随时获得更新。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学生是老师的“先生”。教师和学生的角色发生了互换。
法学院老师们也不会因为在网上的时间比自己的学生少,而感到自卑或羞愧,我国法学院的老师们正在从“传授法律知识”的先生。转变成为“传授司法经验的长者”。大学教育更多 是传授经验,<《时代精英》(DIGERATI ENCONTERS WTIH THE CYBER ELITE)约瀚·布洛曼( JONE BULOMAN),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第29页,1998年2月第一版。>在法学院司法经验的传授更加重要。因为司法经验难以从法律书本上学到。就便是写在法律教科书上的别人介绍的经验,在学生自己没有体会和经历时,也不容易会学到,法律经验一定要靠老师,或有司法经验的律师或法官传授。司法经验传授本身就是一种法律教育。在此,法学教授与律师和法官的角色也发生了互换。
由于法律的知识可以更多的让学生们自己学习获得,各国的,各种的,各个不同时期的司法经验比较与传授将成为大陆法学院发展教育的一种值得注意的方向。由于学生,教授,律师和法官角色的互换,使得大陆法学院更加开放,更加面向司法实践,更加面向社会,这种发展的结果将使大陆法学院的法学教育从逻辑的法律向经验的法律的转化,从情感的法律,向理性的法律转变,从书本上的法律,向社会存在的法律转化。在中国大陆这样一个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封建历史的人治与儒学精神下的法律深刻影响下,上述转变现代社会发展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五、网络科技发展将使法学院的考试制度,论文答辩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课程设计,讲义与教科书设计,研究与讨论制度发生改变
网络科技发展,将使大陆法学院教学管理方面发生许多变化。首先,考试制度会发生变化。使用纸张和圆珠笔的考试,可以由学生在计算机上完成。考试主要考学生知道多少知识为目的,变化为考学生自己具有多少处理问题的能力。例如,发现新法律的能力;收集有关新法律的文章与资料的能力,使用“软件包”从多种角度分析新法律的能力;预测新法律的社会效果的能力;相关法律与新法律进行比较与评价的能力。这些工作现在都可以在连接网络法律数据库的计算机上进行。而且在进行这种类型的考试的同时,也会引导学生自己设计专用的分析软件工具,设计专用的法律数据库,安排自己的表达方法(数据源链接的方法,或是数据库全文或关键术语或概念连接的方法,或者是多媒体技术表达方法)。
在大陆,许多法学院的法学考试,也可以进行计算机模拟法庭辩论,模拟双方律师的博弈,模拟法官的合议讨论过程,模拟判决等。对于法律知识性的考试,如果采用计算机选择题考试的化,可以随机判分。计算机可以杜绝考试的作弊现象。
网络科技发展使得法学研究生论文答辩的方法也会发生变化。原来的法学研究生学术论文答辩,采用问答式,教授与研究生的问答只是在一个层面和一个空间,同一时间来进行。
采用网络通讯技术,可以实现远距离,不同空间,不同时间多层面问答方式。原来外地,外省或外国的教授参加论文答辩,教授们一定要乘坐飞机或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集中到某一大学的校园的会议室中,面对面的进行。
例如,台湾著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和赖源河先生就曾专程来北京的中国政法大学参加江平指导的博士研究生的论文答辩。在网络技术支持下,王泽鉴和赖源河先生可以在台北的办公室里,通过网络技术支持参加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的论文答辩。
网络科技发展在大陆还将影响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由于网络科技改变了人们交换信息的时空,所以,学生在法学院学习时的时空也可以更加灵活。在可以预见内的不久将来,大陆法学院学生可以在校园以外的任何地方,只要可以接通电话通讯或电视节目的地方,他们就可以参加法学院的课程,学籍管理采用开放式。学生不一定要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他们可以选择时间,随着终身学习观念的推广,学习法律的年龄也不一定要限制,现在大陆教育制度对学习法律的年龄,本科学生一般限制在30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入学年龄限制在35岁以下,博士入学年龄限制在45岁以下。
今年,北京的经济贸易大学的工商管理学院,吸收了一位74岁的老人上学
从去年开始,北大法学院的“网络与法律”课程已经在网络上开放了,美国哈佛大学法 学院HEAL JECTION 教授的“FINACIAL INSTITRTION AND LAW”有声音也有文字的课程,也通过网络传输到北大法学院服务器上,选课的同学们随时可以通过他们自己的笔记本电脑或法律图书馆的台式电脑自己“上课”。他们的作业采用电子邮件邮寄给哈佛教授。对作业的评价结果,哈佛法学院的教授再邮寄回来。下学期美国波士顿大学法学院的TMAM FRANKL教授的“信托法”也将通过网络化到北大法学院的服务器上来,供北大法学院同学们选修。美国SMU大学法学院的WINN教授的“电子商务与法律”的网络课程也将在北大法院开始。
各国法学院的网络课程,将来会形成互换的情况,当世界各国的大法法学院的网络课程互相链接,形成一个巨大的,全球化法学院课程体系数据库时,大学法学院本身也被国际化了,或者更确切地说被“全球化”了。
六、网络科技发展将使大陆的法学教育与相关学科发展产生融合,跨专业,跨学科发展将发生新的变化
网络科技在中国大陆大学中的发展,使得法学院与经济学院,工商管理学院,政治与行政管理学院,公共关系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社会与人类学院,人文学院等发生跨学科的交流。由于目前每个学院已经开通了自己的主页,建立了自己学科的数据库,以北大法学院为例的法律数据库,已经将实物法学院中的几乎所有可以用信息表达的东西都放进去了。在北大法学院的主页将全球法律网站的搜索引擎,法律数据库和法律相关传媒都链接在一起。这个网站已经被美国YAHOO网站统计为在中国大陆法律专业访问率最高的专业网站。
如果将来文科中的每一个院系都将他们的主页作成专业搜索引擎,专业资料数据库和传媒链接,或者更多层面的联系,就已经为跨学科研究与交流提供了技术支持的空间。在这个网络空间里,学科之间的融合,通过数据库的“链接”,通过专业网站的“搜索引擎”以及传媒及时的,独特的表达,将变得非常容易。因为在网络技术支持的空间。跨学科在信息科技的支持下,不同专业的人与人的磨合少了,不同专业知识与知识的融合多了。
七、网络发展,使得法学院毕业生的就业去向的变化
在中国大陆,网络科技的发展还影响法学院学生毕业去向的变化。传统上的学生主要从事司法部门、政府机关、公司企业或进入律师事务所学习做执业律师等。网络科技的发展有可能给学生们开辟一条新的就业道路,IT律师与IT司法行业。最早从事这个行业的专业是国际大型律师事务所采用电脑软件技术进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前的“查重”。由于专业责任和道德的限制,同一家大型的国际律师所不能同时代理原告和被告,从主观上看,律师所不会这样做。但是在客观上说,由于不同国家的公司委托时,可能无意识地出现“一主二仆”的现象。IT软件技术使得这种查询在非常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
英国的一家律师所开办了电脑填表离婚业务。这家律师楼将法院要求的离婚表格用网络公布,并教给客户如何填写。客户自己填写好表格后,采用电子信件邮寄给律师所。律师所再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该事务所采用这种网络表格技术,降低了律师费用,赢得了客户。所以,该律师楼收到的离婚案件比其他事务所多,收入也多。
由于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新的律师业务和新的法律咨询业务可以采用这些技术的支持下完成,从而大大降低律师收费幅度。使得越来越高的律师费向合理性的,有利于竞争性的,方便客户的方向发展。笔者暂时将这个新的司法领域成为“ELAW”,或叫做“电子法务”<参看笔者的另两篇文章《律师业的另一种发展思路》,《中国律师》杂志,1999年10期《提高办案效率的新思路》《人民司法》1999年10期>由于电子法务涉及的内容较多,请参看笔者另外两篇专门论述ELAW内容的文章。
八、网络发展,还将改变法学院的师资构成,学科与学派的发展产生新的方向
大陆法学院师资构成的发展,正如原来金融证券领域以学习经济类和金融专业的人员为主一样,在金融电子化后,计算机专业人员大量进入金融界,大陆金融界的计算机专业人事已经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当金融业转向金融信息业的时候,计算机和信息专业的人事将会有更多的金融业就业的机会。
与计算机专业人事一样,在金融业中,也有越来越多的数字专业,心理学专业,甚至法学专业的人事进入。同样的情况,也将出现于法律专业,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其他专业的人事进入法律界,法律界创造非法律专业人事的就业机会一点不会比金融业类似的情况小。
法律数据库,法律网站搜索引擎技术、法律新闻传媒业的发展、ELAW的发展等,大陆的法学院将会需要更多的学习计算机和IT专业人员加盟,或者是学习经济学(美国的许多法学院已经有了专门具有经济学博士的专业人事,在法学从事“法律经济分析”的课程。例如,耶鲁法学院的理查得教授,哈佛法学院的WELLONS都是学习经济学出身的)。
现在,在中国大陆的法学院里,计算机专业人事还主要从事网络维护和专门软件设计工作。但是,现在在北大法学院已经开始了有计算机专家讲授“网络法律”和“软件版权保护”的网上课程了。
九、网络科技发展最终将提升大法学院的学术能力,提高它的综合实力,影响法学院对社会的“贡献度”和获得社会“支持度”
网络科技的发展对法学院研究能力与学术发展产生相当大的影响。网络科技有利于使大陆各个法学院研究能够资源共享和学术交流,也有助于各个法学院发展自己的特色。法学院的发展必须要有特色,没有特色就没有生命力,没有特色也就没有竞争力。在网络科技发展之前。由于资源共享和学术交流的成本较大,所以,各个法学院容易向“小而全”或“大而全”的模式发展,但是,这样会导致重复建设,没有特色,模式雷同等。在大陆经济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世界经济发达国家那样程度时,采取这种发展模式容易造成资源浪费。
学界的专家有一个共识“半个图书馆,等于没有图书馆”。<伦敦大学国际法专家,英籍华人郑斌先生语>网络科技在法学院的应用可以改变这个传统的共识,在网络科技支持下,“半个图书馆也可以等于一个完整的图书馆”。
使用网络科技还可以使法学院的教学与科研发展对社会的贡献提高。大学原来是有“墙”的,各个法学院是有“室”的,这样在地理位置上将法学院与社会分开。特别是目前大陆一些大学考虑到校园安全,大学入门的手续比较烦琐,使社会公众访问大学感到不便。
网络科技的发展可以使法学院的课程上网,网上法学院,或网上法律课程可以实现“无墙法学院”,或“空中法学院”。在大陆,有着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的特点,使用网络科技实现远程法学教育,可以克服地理和人口对传统法学教育分配不均的问题,大陆连续多年进行全民的变法教育,每次普法教育都要进行几年。但是,由于采用的教育手段比较传统,所以,普法的效果还有更大的提高潜力,如果,采用电视网,采用互联网络进行普法教育的技术支持,采用图本化,音响化,数据库链接化,文本链接化,多媒化表达化手段,将会使法律教育效果大幅度提升。
衡量一所法学院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可以使用“贡献度”来表示。法学院除了向社会提供合格的人才外,还要将法学研究成果及时向社会发布。参与立法和司法的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参与大众普法,对社会开放式教育,对青少年进行法律知识传播,对受法律处罚人员的法律知识与心理辅导等,这方面的工作可以按照小时和工作质量来表达。衡量在一定时间内对上述工作投入的时间来衡量,工作的质量就可以计算贡献量的大小。
法学院对社会的贡献度越高,获得社会的关注程度也越高,获得社会各种资源的支持度也越高。法学院不可能独立于社会而存在,更不可以脱摆社会支持而发展。网络科技的发展使得法学院对社会的贡献与获得社会支持的规模增大和有效。
十、网络科技影响法学院传统教育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例如,政府与网络,法律与网络,国家与网络等的关系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维护权利的,在经济不发达国家法律维护政府权利,在经济发达国家维护市场参与者权利,在经济更发达后,法律维护文化多元化权利等。<《后现代精神》(美)大卫雷格里芬编,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1月。第88页。>但是,当网络科技发展起来后,随着这种科技的本质性的特点,将对传统法律观念和原则产生冲突,网络科技给人提供了挑战现有法律的可能,尽管这种挑战不是带有恶意的,只是“法高一尺,网高一丈”;速度中的快与慢,规模中的大与小,管辖中的本土与全球,意识形态中的主流与个性,文化中的单一与多元,经济发展中的高成高与低的较量。传统法律所建立的基础上前者,网络中的游戏规则建立的基础是后者。
法学院教育学生的立法与司法的专业经验与操作技术,只有法学院的学生懂得了网络科技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意义,才能从基本观念和感悟上理解网络科技正面影响,而不至于由于知识的局限采用法律来限制网络科技发展。所以,前9个问题都是在技术层面讨论法学院的发展,但是第10个问题是从本质上来认识法学院的教育对网络科技的重要意义了。
结论
网络科技的发展对法学院提出了新的课题,新的压力和挑战。同时也给大陆法学院展现了新的发展空间。我们应该抓住这个机遇,跟上国际先进法学院的发展步伐。
本文在九个方面分析了网络科技发展对大陆法学院发展的影响,实际上影响的方面不限于这九个方面,同样,网络科技对法学院管理的深度影响还没有展开了谈,实际上影响的深度已经相当深刻了,在这方面美国和台湾地区的法学院有许多宝贵的经验。大陆法学院应该更多的想采用信息科技的国际先进法学院借鉴。
在本文即将结束的时候,笔者只想举出了个例子,来说明网络科技对教育与研究影响的深度。1999年10月英国的《大英百科全书》在国际互连网络对全世界公众免费开放。开放的第一天全球各地就有1500万人访问。由于访问的人太多,造成了该网站的严重“塞车”。现在世界上发行量最大的报纸之一是《华尔街时报》,每日发行量为500万份,而大英百科全书第一天上网“发行”,就超过了《华尔街时报》的三倍。可见网络阅读的规模。由于网上的访问人多,所以《大英百科全书》在信息时代的发行,也许会改变策略,免费在网上公开发行,依靠广告收入支持。
北大的王选院士说:“广播从开始使用到获得5000万人听众用了38年时间,电视获得5000万观众花了13年时间,因特网获得5000万上网人时只花了4年时间,而且在未来的5—6年内,全球就上网人数将达到3亿人以上。”<1999年12月31日6:30pm北京电视1台王选教授迎接2000年特别节目的讲话采访>上述的数字可以看出科技手段的发展对信息传播规模与增长巨大影响。
如果将世界著名的法学院的课程“上网”,相信上网访问的人数也会相当多。将来也许有一天,法学院不是依靠收学费来维持了(其实许多国际著名法学院的学费收入,只占其支出的三分之一,单靠学费也维持不了)索性不收学费了,由于著名法学院课程免费“上网”有吸引众多的人“访问”,所以,这一网站被关注的程度一定很高,广告商会支持这两类网站的发展。就象现在的媒体一样,依靠发行收入的媒体很少,依靠广告发展的媒体很多,而且很大。这些对未来的法学院发展,也有参考的意义。
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