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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学教育-贺卫方关于停招硕士生事答批评者

贺卫方关于停招硕士生事答批评者

作者:贺卫方 阅读3932次 更新时间:2006-01-16

我的暂停招收硕士生声明发表后,引发了相当大的反响。无论是网络还是各种传统媒体,都进行了广泛的报道,包括学界同行在内的不少作者也发表了很多评论。这种“一石激起千层浪”的情形,反映了我们这个时代公众对于高等教育的强烈关注,也可以说是目前大学管理以及学术制度中各种弊病积累到相当严重程度的表证。

  在各种回应和深入的评论中,称赞鼓励者不少,当然也有很多批评者,有些甚至是措辞激烈。无论如何,都表现了一种积极参与的精神,也提出了或者显示出一些值得进一步深入思考和解决的问题,让我受益良多。

  我觉得,对于这些费心评论的作者最好的报答就是对于其中的问题进行再讨论,对于需要进一步阐述的论题作出论证,以期在更全面和深入交流的基础上,探索制度建设的合理路径和目标。因此,特节选了六篇不同角度的言论,作出如下回应。

  一、大学教师是大学的主人

  你的薪水不是你的领导者给的,而是我们这些纳税人供的,你对于你领导者的不满,凭什么用不再招收研究生来表达?准备报考你专业的学生们错了吗?我们这些纳税人的钱是白花的吗?你要么就干脆学一学陈丹青先生那样,直接脱离体制,要么就必须遵守大学的教育规则,贺先生还是教法律专业的,我想关于契约关系恐怕不需要我多提,教授除了在学术上有专攻外,带学生那也是有着规定的。……贺先生一边通过公开信表达着不满,一边又准备继续享受大学教授所能享受到的尊重和待遇,接受采访,继续四处演讲。这样的貌似道义十足的面孔和充满着不负责任之语调的公开信,在我看来,还是心虚的表现,除非你可以学一学陈丹青先生那样的决绝与勇气。

  ——苏梦枕:“贺卫方先生,您为什么不辞职?”,《博客中国网》,6月26日发表,苏先生,首先我必须澄清一个问题,那就是你所说我的薪水的来源问题,“我们这些纳税人”是什么意思?不错,国立大学经费的一部分的确是来自财政拨款,而且,国家财政来自于纳税人的贡献也没有问题,可是,大学教师难道不也是劳动者或者纳税人么?我每月收入都有明确的所得税扣除,出版一本书时稿酬支付单上也清楚地显示所得税若干已由出版社直接扣缴。因此,你在这里口口声声“我们纳税人”分明是把大学教师群体排除在外了,我觉得这样的分类法有严重的标准问题。

  把学者排除在纳税人之外的说法我们并不陌生;文革期间就曾经盛行过对于知识分子“四体不勤,五谷不分”的指责,还有什么“吃着农民种的粮,穿着工人织的布”之类的说辞,总之就是要把知识分子界定为对社会毫无用处的人群。且不说官方早已通过“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的说法否定了这种旧的“成份划分”,更重要的是,大学教师通过教学而培养人才,通过研究成果而改进社会制度,对于整个国家的价值,包括对于经济发展的推进是很难估价的。包括我个人这次对于研究生教育所提出的质疑,也有助于更多的人关注现行制度的弊端,促成其中问题的解决,难道这不是在尽一个国民的社会责任么?

  至于说我不带研究生是否违反契约,这又是一个由于我们之间前提不同带来的分歧——须知大学教授与大学之间压根儿就不是什么契约关系,也就是说,大学教授不是大学的雇员,而是大学的主人。这是大学跟公司或者政府机关很不同的一点。所以,大学教授不仅仅有权就教学、研究以及学术制度的各个环节提出要求,而且他们也必须是相关规则的制定者。但是,遗憾的是,我国现行大学制度在许多方面还保留着浓重的官本位色彩,重要规则的制定权还操纵在大学内外的官员们手中,导致了教师群体的严重弱势化。

  另外,苏先生如此激励我辞职,也多少有点“以偏概全”。我对于硕士生招生不满,对于大学的独立程度不够而感到失望,但是,对于自己工作环境中其他方面(例如博士生招生)还是满意的。人不可以一事不顺就采取彻底不合作的态度,好比手上生了一个小疮,就急吼吼地让我来个壮士断臂,苏先生似乎有违“做人要厚道”的“今训”呢。

  二、逃避还是抗争:兼论法律史的价值

  不合作,看上去是一种抗争或者超脱,其实是一种逃避——逃避现行研究生招生体制的同时,也逃避了作为一名教授的责任。教授,尤其是名教授,是教师队伍里的精英,教授这个最高职称意味着,应该承担更多的教书育人之责。名教授固然可以埋怨体制误人,可是干脆甩手抛弃学生,恐怕很难说这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甩手不干,是再简单不过的选择,这怎能用“高贵”来形容?只可惜的是,因为名教授甩手不干而遭受损失的,是学生,而不是不合理的招生制度。

  ——晏扬:“这实质上是一种逃避”,《成都日报》06/28;“教授‘罢招’是抗争还是逃避”,《中国青年报》06/29刚刚是苏梦枕先生嫌我不够决绝,现在晏扬先生却又怪我撂挑子逃避,这才是左右支绌,进退失据。其实,我真的希望晏扬先生能够帮助我以及同样在大学任教的你本人设想一种既不逃避,又能够有效地推进的方法。事到如今,我要老实承认,自己很难想出这样的两全之策了。宣布暂停招生之前,我和学院里的许多同事都作过相当多的努力,希望能够使这种不合理的考试制度有所改变,但是最终的结果连收效甚微都谈不上。眼看着制度之弊依旧,眼看着那些有才华的考生无法入围,法学硕士教育的整体品质不断滑坡,还有什么事情能够比这种状况更令一个教师寝食不安呢?教书育人当然是我们的责任,但是,如果考试的结果是一种逆淘汰,又育的是哪门子人哦?

  一个细节我在其他场合曾经提到过,那就是我所在的这个法律史专业所面临困难的特殊性:在笔试这个环节上,外国法律史是完全被排除在外的。也就是说,对于一个报考我所在领域的考生而言,他压根就不需要为考试而看一页法律史的书!如果你设身处地想一想,这样的安排对于一个法律史学者是不是一个难以接受的羞辱?不仅如此,研究生考试不考法律史,也意味着在本科阶段法律史课程学得如何无关紧要,这不可避免地会降低法律史在学生心中的地位,损害高等法律教育的整体品质。请原谅我的卖瓜者言,由于近代以来中国法整体的舶来品性质,外国法律史这样的课程不仅仅只是了解一些制度的历史演变、增加一些“卧聊”谈资而已,它事关人们理解我国法律制度的深度,以及一个学者将来的学术发展潜力。缺乏法律史的修养,制度与观念就只能是一种平面化的存在,兴利除弊的方案也就只能是见木不见林的零打碎敲,工匠式的修修补补。对于学术导向的法学硕士教育而言,法律制度史和思想史的知识和思考也有助于将来的学者能够发现学术研究中的真实问题,并尽可能多地汲取前人的智慧和经验,强化相关论证的说服力和操作性。如此重要的学科竟然被弃之如敝屣,又怎能不令人愤慨呢?在屡屡陈词之后得到的却是充耳不闻的结果时,晏先生,你告诉我,我该怎么办才是负责任的态度?

  再说,宣布暂时停招果真是一种逃避么?如果真是逃避,我又何苦把事情公开出来,名义上还带,事实上不招的消极抵抗办法还是有的。公布于众就是为了让我们的不满能够为有关部门和人员感受到,同时让更多的人参与讨论,“众人拾柴火焰高”,以更大的力量、更多的智慧推进考试制度以及更广泛的教育和学术制度的合理化。我的暂停招生,更像是工人的罢工,罢工自然会影响生产,但是那却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影响,而非逃避。对于那些想报考北大西方法律史专业的考生而言,停招当然意味着一种损失,对此我也深感遗憾,但是,所谓“将欲取之,必先与之”,为了能够换取一种更合理的制度,也只能作出些牺牲了。再说数量的减少未必意味着质量的降低,相反,就学者的产出而言,向来是质量重于数量;一个胡适博士抵得上一大堆的土洋博士。制度不合理,得学位者稀松平常,即便戴方帽子的人车载斗量,不可胜数,与国与民,又何益之有!

  另外,我还需要补充一句,即便暂时不带硕士生,我还有在读的硕士生以及博士生要指导,还有法学院里各种层次学生的课程要教,还要主持《中外法学》双月刊的编辑工作,还要从事学术研究,事情很多,压力很大,哪里像你想象的那样可以一甩了之啊!

  三、保送生与“宽口径”

  北大社会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夏学銮教授对贺教授的观点不完全赞同。他认为,贺教授对“学生干部和特长生的报送研究生制度”的否定,不利于培养社会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对专业人才的培养首先应该在‘宽口径’的基础上。”

  ——“北大教授停招研究生引发学界争议” (《法制晚报》06/28报道引夏学銮教授观点)也许是受到媒体采访篇幅的限制,夏先生的观点只是提出,而没有论证。例如,学生干部和特长生与复合型人才之间是怎样的一种逻辑关系,为什么培养专业人才应该立足于“宽口径”之上,还有,什么是宽口径,应当在什么阶段进行宽口径的考察,都不甚清楚,所以不大容易回应。这里只是澄清一些可能的含糊。

  第一,我无意整体否定学生干部,事实上也有一些学生干部后来成为很好的学者,但是,我坚决反对仅仅因为干部的身份而享有不考直升的特权,这对于其他学生来说是不公平的。既然选择读研,既然自以为有实力读研,那就参加统一的考试,有什么好逃避的呢?通过考试而金榜题名,不是又有一次机会展示自己的卓尔不群么?

  第二,关于特长生与复合型人才的问题,事实上,现在的特长生都是在文体领域里有一技之长者,也许夏先生的意思是将来一个从事社会学研究的人也能够拉一手好的小提琴,或者在大学运动会上表现得非常专业,可是,这是我们要追求的那种复合型人才么?如果这里的专业人才主要是指专业学术人才的话,复合型应当是指具有多学科的知识训练或修养,例如,一个社会学家同时又有良好的法学素养,而不是指他教学和研究之余也能够打一手好篮球。如果我们承认这样的复合型人才的概念的话,那么我们的结论应当是,特长生跟复合型之间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第三,我认为所谓宽口径的政策应当在高考阶段而不是在研究生考试阶段采行。我们的教育制度的一个怪胎式的现象是,学生在高中阶段就开始人分文理,课程各异,导致绝大多数人的基本知识结构失衡,视野狭隘。高考时也文理分科,进入大学,又马上陷入一个狭小的专业空间里,念兹在兹的就是某某专业,使得将来能够成为综合性大师的人才大多在中学阶段就被扼杀掉了,少数幸存者也逃不过大学这一魔掌。可是,到了需要考察一个人专业素质的考研时,我们却偏偏要走什么宽口径!真正是当博时约,当约时博。如此教育管理,还口口声声要办世界一流大学,要培养大师级的学术人才,岂非白日做梦?

  四、再论合理的考试模式

  北大法学院有关负责人说,贺卫方教授曾就此事与他进行过交流,从同事的角度来讲,他能理解贺老师的苦衷,他的一些说法也有一定的道理。可是从目前的大环境来说,既要消除社会的不信任、防止腐败产生,又要挑选最合适的学生,这的确是一个二难的问题。没有任何一项制度会是完美的,这一方的长处对另一方来说也许就是不足,难免有遗珠之憾,只能说选择相对比较合理的。如果从整个法学院的角度来考虑,现在的程序在保证公平、选拔人才方面还是非常严格的,也能避免人情、面子等给教授招生带来的干扰。

  北大法学院另一位负责人表示,不管选拔制度怎么改革,北大都希望把更多的好学生招进来。这位负责人说,北大法学院正常的教学和招生也不会因此受到什么影响,同时希望社会和舆论能够以更理性的方式看待此类事情,并对大学的办学自主权给予更多的尊重。

  ——北大法学院法学院负责人(“北大法学院回应停招事件”,《北京青年报》06/28)尽管朱学勤先生对于北大法学院负责人发表于《东方早报》的回应作出过很严厉的批评(《新京报》7月2日),但是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说,上述回应还是令人欣慰的,而且也有其积极的内涵。当然,这并不是说我同意其中的主要观点。的确,没有完美的考试制度,我也同意只能选择相对合理的制度,但是,问题的关键恰好在于,哪种制度是相对合理的,还有由谁和依据怎样的程序来判断其中的合理性。

  我坚持认为,现行的考试安排是相对不合理的,考试范围太广反而不利于真正学术人才的选拔。为什么呢?只要我们仔细想一下,六到七个不同领域的教师如何在一起出一张考卷,就很容易理解其中的困难。如果像两年前那样,考一张综合卷和一张专业卷,专业卷的命题就有同一领域的学者共同协商确定。大家可以各自就自己擅长的方向领域内命一道分析性的题,加在一起,就构成了对本门课程的一个综合性考察。但是,当六门或七门课程的学者在一起组合一张考卷的时候,如果要全部出论述分析式题型的话,每一课程内究竟怎样的题目更能够考察一个人对知识的总体把握,学者们要达成一致本身就不容易,更不必说同一张卷子涉及到的多门课程的不同学者之间还需要相互协调,例如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就有某些相互关联甚至重合的内容,命题时需要相互照应。如此一来,协调成本必然加大。减少协调成本的惟一办法是大家分别出小题、增大涵盖面。此外,减轻判卷工作量的考量也会使得客观题以及简答题的比重加大。

  当一种考试是以考察某种教科书式的既有知识为主的时候,背诵功夫就比分析能力来得更关键了。虽然教科书有十多本,但是对于背功好的人来说,半年时间也完全可以达到八九不离十的程度。那些真正有积累、好思考的考生反而无处用力,因为那类死知识是无需费力作什么分析的。事已至此,所谓研究型人才也就只能托诸空言了。

  就我的经验而言,没有哪种方式比起要求考生调动其知识积累对于某个问题进行历史的和逻辑的分析更有助于考量其学术潜质的了。回答过程中,基本知识的娴熟,举一反三的能力,层层剥笋般的透辟分析,字里行间洋溢着的人文精神,由于不再有教科书答案而带来的更具个性化的语言,都让教师有更大的可能性去发现可造之才,提高法学研究生的成才率,让学术事业后继有人。

  所以,我的意见很明确,那就是报考法学硕士的考生,专业课方面,应该考两门,一门是报考专业本身,另一门是涵盖几门相关学科的综合卷。前者侧重深度,后者侧重广度。事实上,这也是全国绝大多数法律院系的现行模式,也是北大法学院2003年及之前的模式。两年前的贸然改变已经证明是不妥当的了,现在,已经到了必须改变——不是改革,而是回归——的地步了。

  我听有关人员话里话外流露出来的口风,似乎教育行政部门有意识强化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所谓“一级学科特征”,那就是以“宽口径”的名义,考察更广泛的知识而不追求专门化,将来甚至会由有关部门组织统一命题和判卷。我深恐这样的做法成为趋势,更为这种做法对大学自治的直接危害而不安,于是就不平则鸣了。自己只是希望这样的呼吁能够引发我们对于研究生教育甚至整个高等教育制度的反思和合理化改革,如果能够对此略有推动,其收益想必要远远大于我个人少招一两个研究生所带来的损失的。

  五、此硕士非彼硕士

  其实,从笔者的角度看,贺教授提的问题如果在美国法学院,几乎是不成问题的问题。因为一般美国的法学院,教授很少直接管招生事务,招进来的学生,也都是一色标准化考试进来的,比起北大的考试来,恐怕更看不出个专业方向。笔者也很少听到教授对录取的具体技术细节以这样激烈的方式抗议。……硕士教育基本上是集团式训练。一大群硕士生被集体录取,教授根本不知道谁是谁。大部分硕士生没有导师,选课非常自由,只要完成学校指定的学业就毕业,甚至可以和教授彼此不认识。

  所以,贺教授提出的问题很好解决:北大法学院应该改革,让教授不要挂名招硕士生。而像贺教授这样的导师,应该集中精力从现有的硕士生中物色自己的博士生。

  至于入学考试博而不专的问题,笔者和贺教授的意见基本相反。研究生考试肯定有各种问题。但博而不专很难说触及了问题的实质。比如美国法学院录取的学生,大多数根本不是法学专业出身。实际上,美国的大学,很少在本科有什么法学专业,于是,什么计算机专业、历史专业、经济专业、人类学专业等等的毕业生,都进了法学院读研。

  ——薛涌:“贺卫方若在美国招生”,《中国新闻周刊》07/07薛先生能够在这里介绍美国的做法,给我们以邻壁之光,借鉴之镜,是很值得欣慰的。只是他也许忽略了这两个国家之间在法学硕士乃至整个法律教育模式上的巨大差异,此硕士非彼硕士也。简单地说,我们的法学硕士是一种学术导向的学位,而美国法学院的法学硕士(LL.M.,被学生戏称做“老流氓”的)却是一种实务导向的学位,晚近以来更成为越来越多地面向外国学生的法学学位。导向不同,就很自然地带来学制上的不同:我们的硕士学位要通过三年的修习才能获得(北大从去年开始将法学硕士减为两年),而美国的则只有一年。第三个差别在于是否分专业、设导师,一年制实务导向的学位的确是没有多大必要安排导师,选修几门课,成绩合格,大致上就可以拿到学位了。但是,中国的法学硕士因为是学术导向,导师按专业指导,毕业论文需要显示很大的专业倾向就顺理成章了。

  与美国以及其他西方国家相比,我们的硕士学位“含金量”明显要高些。这种差异有历史的原因,也有教育结构的原因。1970年代末恢复研究生教育时,硕士研究生的定位具有很大的学术偏向。按照当时的官方文件,“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的又红又专的高级专门人才。”(《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页630)1978全国录取研究生10708名,后来连续三年由于生源不足而未完成招生计划,到1982年,才上升至万人有余(同前书,页629)。法学方面,直到1994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就设置法律专业硕士(注意:并非法学硕士)提出的意见中还告诉我们,“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只能培养出约300名法学硕士,供需的差距显然巨大。”(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与探索》,页11)这样的招生规模,跟当时高等院校急需人才的情况相对照,形成了研究生教育理所当然的学术特质。

  不消说,现在的情况真正是今非昔比了,我看到网上一则消息,单人民大学一校2006年度的研究生招生规模就将达到2900人,全国数量恐怕要超过30万了。在校生已达百万之众的硕士生已经令人惊叹硕士教育正在经历“大跃进”。一方面,大学教师紧缺的情况已经不存在了,另一方面,博士招生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这种双重挤压必然导致硕士学位的贬值。于是就有了缩短学制、“宽口径”、淡化专业等等举措。

  但是,问题在于,所有这些“成就”是在一种相当混乱的状况下出现的,其间不同的教育种类之间根本就没有合理的论证和整合。以法学为例,在有了实务指向的法律硕士之后,我们是否还要如此大规模地扩张法学硕士的招生数量?如果两者之间在培养目标上已经无甚差异,为什么我们还需要这样的叠床架屋、花开两枝?还有,不同院校之间在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方面是否应该有所差异?

  在这样的混乱局面里,在我个人看来,北大的法学硕士必须努力保持严格的学术标准,使之成为法学博士的基本来源。否则,就索性按照薛涌先生的建议,把硕士学位淡化,变成一年制无导师的“老流氓”。接着把本科阶段的法学专业也顺势取消,在后本科阶段设置三年制的法学院,培养实务人才。至于培养学术人才的主要途径,再设置一种招生数量甚少的法律科学博士。不过,这样一来,我们的制度就完全美国化了。

  六、走向负责任的自治

  很多评论者认为:中国现在没有一个充分竞争的学术市场,没有完善的导师评价机制,如果给予高校充分自主权,教授可以自主招生,那么招生腐败就会层出不穷,教育公平将受到伤害。去年的北航招生腐败案,以及近在眼前的北交大欧阳林性丑闻,就是明证。……但是值得追问的是:这个大环境是怎么形成的呢?难道不正是行政化的高校管理体制形成的吗?归还高校自主权,其实就是要打破导致这种“大环境”的根源;可是在这里,“大环境”竟然又成了阻止高校获得自主权的借口。真是奇怪。实际上,一个公平、公开的高校竞争市场,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但是显然并不能因为现在没有这个“环境”,就获得了继续“学术行政化”和拒绝改革的理由。在我看来,即使高校现在就获得自主权,也并不见得就比现在的高校体制更“不公平”。至少,高校的自主招生可以打破现有高等教育资源在地区间的差序格局(表现在高校招生分数线的悬殊),而这显然才是最大的“教育不公平”。更重要的是,只有当高校获得了充分自主权利后,一个完善的学术市场才有形成的可能。因为只有这样,各个高校才知道怎样吸收生源、赢得竞争;而导师也才知道爱惜自己的羽毛,选择优秀的弟子。毕竟,在很大程度上,学生就是高校和导师们生产出来的产品。如果粗制滥造、假冒伪劣,必然在激烈的教育市场竞争中落败,我想每一个高校都将会因此加强管理,而每一个导师都将检点自己的行为。而公开公平的招生秩序,将在这个良性循环中得以逐步建立。

  ——雪里埋(从“朱苏力德怀门”到“贺卫方罢招”,《关天茶舍》,7月1日发表,http://www.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0&Key=0&strItem=no01&idArticle=165763&flag=1

  我必须感谢这位明显是用网名发表意见的作者,也请原谅我的大段抄录。经常上网的人们都知道,网络言论具有一些与传统媒体言论很不同的特点,例如,由于即时发表的缘故,不少言论写作仓卒,文字推敲不够细致。在许多情况下,网名与真实的个人相分离,因此顾忌较少,更坦率,更活跃,也带来言论的更加极端化。另外,署网名发表文字,作者的责任意识也容易淡化,导致情绪化的“灌水”多,而深入论证的文字较少。“雪里埋”先生的上述评论着墨不多,却是多么富于见地,多么雄辩有力!我见到很多论者的担心,认为扩大大学以及教授在招生方面的自主权会导致腐败的加剧,前引北大法学院负责人的回应也有这样的考虑。不独立,则制度必然不合理,我们就无从确保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独立,则难保权力不滥用,腐败不发生。我们似乎面临着一个走不出来的困境或怪圈。但是,我认为这是一个虚构的困境;独立不仅仅意味着权利,而且意味着责任,意味着招生决策跟特定学者之间的紧密关联。正是因为这样的关联,就使得决策本身必然是透明的,外部对于招生环节的监督就更加简单了。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绝非主张在现阶段就实行导师个人决策,我也反对以增加导师权力的名义过于加大复试的权重,因为方法、时间以及其他资源的限制使得复试带有相当大的偶然性。现在要做的,一是要恢复从前的考试模式,因为那是在广泛的知识考察和专业的积累判断之间相当平衡的做法。二是整体反思现行的研究生考试制度,例如“政治”这样的课目是否还有必要,就是其中特别值得讨论和解决的。三是要在更广泛的层面上思考我们的高等教育甚至国家体制的一些问题,例如近年来研究生教育的“大跃进”,人事政策与制度上的偏向、官员选任制度的缺陷,也是难辞其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