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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学教育-磨刀霍霍砍掉法本科

磨刀霍霍砍掉法本科

作者:李绍章 阅读3766次 更新时间:2006-07-25


据参加上海大学校长论坛的校长们透露,教育部正在调整大学专业目录,一些现有的本科专业可能明后年将不再设置。北京师范大学、厦门大学等大学校长纷纷建议,本科应取消管理、法律等专业。据了解,大学校长们的建议直接影响着教育部大学专业目录调整。(《北京晨报》2006年7月18日)

完了,法学本科专业要砍掉了。看到这则消息,估计许多人又会惊讶“不敢相信自己眼睛”了。其实,大可不必慌张,这仅仅是几个校长的建议。至于教育部是否最终会采纳该建议,仍然是一个未知数。但已有人招架不住了,生怕要不赶快发出一点声音,法学本科专业就真的取消了。于是,消息一冒泡,就有质疑文章见诸报端,仿佛喊几嗓子就能打消这一“邪念”似的。

与这些手忙脚乱者相比,我在这个消息面前,心却像湖水一样平静,毫无涟漪。之所以显得如此不在乎,是因为砍掉法学本科专业的想法,已经陪伴我多年了。2001年,我曾经在中法网撰文指出取消法学与法律专业自考,便招来一顿“网络群殴”,不少人因此对我恨之入骨,至今我还心有余悸,阴影未去。其实,灯不点不亮,话不说不明,在5年前主张取消法科自考时,我就“异想天开”,企图得寸进尺地提出,把统招的大专和本科法学专业干脆一块取消。只是碍于面子,又有“挨揍”的前车之鉴,怕再被人拍砖,就一直把那个念头老老实实地搁在心里,到了嘴边又咽下去,终究还是没有吆喝出来。现在,好不容易看到有大学校长站出来,把这个问题直截了当地摆在台面上,我也就没必要再继续“深藏不露”、疑神疑鬼了。在我看来,就法学本科专业来说,应该磨刀霍霍、二话不说地尽快砍掉,干净利落,莫留后患。

不客气地说,现在的法学专业设置,从大专本科到硕士博士,都已经泛滥了。截止到2005年底的最新统计数字表明,我国现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559所,这一数字还不包括独立院校以及各类法学专科院校;法学专业在校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达30万人,其中本科生为20多万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2万多人,法学硕士研究生6万多人,法学博士研究生6000多人。这是在今年年初召开的中国法学会五届二次理事会上传出来的消息。据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曾宪义教授在会上介绍说,在高等院校的各个学科当中,法学属于超速、超规模发展,从2001年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292所,到4年后2005年的559所,其发展规模是空前的,呈跃进式上升趋势。

这简直令人毛骨耸然。根据我这些年来的观察,许多过去与法学根本毫不相干的院校,争先恐后地设置法科,创建法律院系。农业、林业、矿业、邮电、交通、建筑等专业性很强的院校,没有法学专业的似乎所剩无几了。师范大学的政治系早就不情愿叫这么土气的名字了,为赶时髦、抢生源,就傍上了“法学”,马不停蹄地改为“法政系”或者“政法系”。这还不过瘾,随着原有的一些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法学系”、“法律学系”纷纷改为“法学院”,这些师范大学的“法政系”、“政法系”也不甘落后,又与时俱进地更名为“法政学院”或者“政法学院”。我们的教育主管部门对法学专业的泛滥申报,也是睁了左眼闭右眼、睁了右眼闭左眼,对那些晒不干也烘不干的水性申报材料,视而不见,大笔一挥,大印一盖,又一个法学院就这么诞生了。这些高校领导和政府官员,压根就不把心思放在人才培养与学生前途上,而是盘算着怎么在揭牌仪式上展示风采、如何在办学过程中捞点好处。

法学专业的滥设、法学院校的滥办,申报理由都是冠冕堂皇的,形式看上去油光粉面,有鼻子有眼的,但是根本就经不起轻轻的一推一敲。只要翻翻一些高校的申报资料,就会发现论证报告无非是必要性、可行性之类的牛皮之吹。什么“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需要法律人才”,“法律人才不仅适用于经济建设专业,还适用于社会各个领域乃至人们的日常生活”,能说会道的,再把“WTO”搬进来,说什么“随着我国加入WTO,法律会越来越重要”、“要与世界接轨”之类的。光大话还不够,为了说服教育行政官员,还得弄点看起来像“干货”的实在东西,这便是“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自身发展需要”之流的自欺欺人之戏说。不过,这些“必要性”之论述,还算是八九不离十的,算计来算计去,也就是这么几个要点了。可恶的是,在游说“可行性”时,那可以说是简直不堪入目,看得叫人不知说啥好。明明没一个法学教授,非要把其他专业的教授拿来滥竽充数,写了一篇先秦的论文,非要归入“法制史”成果;弄了一本社会治理的教材,非要归入“法理学”专著,整了一个民营企业发展方面的课题,非要归入“经济法”项目,本来是教大学语文的,也尽量包装成“司法文书”的教学骨干,而对战争、国界能吹上几句的也摇身一变,成正儿八经的“国际法”专业了。反正只要是社会科学领域的,不管是什么领域的刷子,都能往法学身上靠,装模作样地刷上几下子。说实话,这些申报理由书,只要胆子大一点,脑子活一点,杆子快一点,想要一个“天花乱坠”、“妙笔生花”的效果,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不是我自吹,说真的,要是委托兄弟我执笔,我能连夜赶制出一本砖头厚的申报书出来。

人们不禁要问:这么多的法学院校,如此规模的学生数量,我们的师资能不能跟得上?我们的硬件是否能支撑起新世纪的法学教育?我的教学行政管理是不是法学院的治学模式?我们的毕业生是不是真的如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中所吹嘘的那样,什么“从事国家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外交、外事、外经、外贸管理法律事务等工作,律师、公证和金融、保险、外贸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高等院校和科研部门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之类的睁眼说的瞎话?这都是一些不得不发出去的疑问,并且随着扩招规模的越来越庞大,就业压力早已不再是新鲜听闻,法科毕业生真正能从事法律职业的寥寥无几。录取通知书收到的那天,听起来是堂堂的法学院,但毕业证书拿到的那一天,却干了与法学有三万英尺距离的活,在一些地区,有的法科毕业生干脆去包子店端了盘子、去街头卖了小龙虾,更惨的则呆在家里帮父母扛锄头,美其名曰“待业”。而法学院的教师又是一个什么结构呢?那些靠编造虚假的骗人材料申报下来的法学院系,到头来还不是要指望那些外行来教法律?倒是确有一些原来教数学、化学、语文、思想政治的改行专攻起了法学,听起来还是“复合性人才”呢,但这些人往往什么课都能上、什么课也敢上,拎起一本书就上台开讲,胡说八道,不知所云。要么照本宣科,像教小学语文那样领着学生划划书;要么就天上的海底下的乱吹一通,哪还有什么“良好的系统的法学教育”?我们又怎么指望这些学生毕业后去做立法、司法、执法者?又凭什么让这些学生去干执业律师甚至到高校去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不必说我们所经常倡导的什么法的精神、理念、思维之类的东西,就是连起码的法律常识、法律技能掌握个大概就算不错了。

或许那些不太了解法学院校实情的人,听起来似乎觉得有些不可思议,甚至以为我是在故弄玄虚、放大事实。其实,只要随意找个滥一点的法学院走访一圈,问题恐怕远不只我说的这些。乱到了这般地步,为何还是有那么多的高校在不断地申报法学专业呢?究其专业方面的原因,是由于法学这个专业,活似花瓶,最容易骗人。尤其在官本位依然盛行的中国社会,加之国人的虚荣心又只增未减,于是,无数个有着梦想或者幻想的人,总觉得学法学、搞法律,就一定会当检官察别人、做法官审别人、干警官抓别人、入律所骗别人、进政府搞别人、到公司管别人。孰不知,直到临近毕业甚至刚刚入学不久才恍然大悟,原来早已是“月落鸟啼”,“不见当初的夜晚”。民间流传的那句“骗进来,哄出去”的高校治理模式在当代法学院学子身上演绎的丁是那个丁,卯是那个卯。找一个古老的会计办公用的算盘来,稍微打几下,看看有多少法学院毕业生真正走进了法院、检察院与人民政府?又有多少毕业生干上了机关工作以外的法律职业?但是,我们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是不管这些的,只要能尽量多的骗进来,把产业化的收入塞进了腰包,毕业时又能尽量快的哄出去,把就业指导任务应付掉,它才不管你是死是活呢!实在不行,上面就发个文件,要求大学生把自己当作“普通劳动者”安慰一下了事。

法学专业对人心灵的极强的欺骗性这一特殊品格,是其他任何一个专业所无法攀比的。我不否认一些技术性很强的就业前景很好的专业,确实吸引了不少优秀学子纷纷报考,但只要这个社会还是一个官本位社会,只要这个社会上的人群还是一个虚荣心很重的人群,那么,法学专业就一定会实现它的欺骗功能。这是法学专业的社会性功能,它很现实地客观存在,谁也不能阻挡。除此而外,法学专业在学科性质上,又有其他诸多专业所不能比拟的诱人的优越性,那就是法学在一般人眼里是“很好学的”。因为,在我们这个国家,尽管正在往法治道路上艰难地迈进,但总体上来说依然是一个“人治国家”,法治社会、法律信仰体系远未生成,所以,即便学法学专业的人,也会自然而然地“看扁”法学,以为法学就是文科,“背背就可以”,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人天真地把学习法学理解为“背诵法条”。于是一连串的问题出来了:法学专业学起来肯定很轻松,在法学院读书不像其他专业还要实验、设计、作业,只要考前熬几个通宵背背老师们划的考试范围即可应付过关,其余时间就归自己支配了,可以打游戏,可以谈恋爱,可以泡网吧,可以做生意,可以睡大觉。这样舒坦的日子到哪里去找呢?由此而来,一些纨绔子弟的好吃懒做之欲就得到满足了,通过滥上法学专业,把这部分人的心收拢过来,显然是易如反掌。

然而,严格说来,法学原本并非如此。尽管常被其他学科指责为“幼稚学科”,但也正是这种“幼稚”的指责,才迫使学习法学、研究法学的人认真严肃地对待法学,并通过不懈努力使其从幼稚逐渐走向成熟。这就需要一种正确看待法学专业的科学思维、科学理念。假如人们尤其是那些接受法学教育的法科学生,本来就对法学存在浅薄甚至轻蔑的认识,那么,法学院的教授们、为师者,即便怀着满腔热情去把自己的法学理念、法律知识与技能传授给学生,也难免会觉得有种“想说爱你不容易”的费力之感。久而久之,一些原本就不打算在学问上追求进步的法科教员,就“破罐破摔”,不学无术了起来,过一天算一天,“今朝有酒今朝醉,明朝无酒喝凉水”。试想,如果法科学生连起码的专业尊重之素养都不具备的话,必定会有为师者对其随便应付。尤其现在的大学生基本上是十六七、十七八的成年分水岭上的孩子,缺乏社会阅历,法科教师稍微一糊弄,就会完成一堂课。因此,教师成了上课的机器,原本脑力劳动为主的高雅职业变为体力劳动占上风的机械运动。此时,再指望法学学术研究尽快从“幼稚”的嘲讽中走出来,那可是相当有难度的。唯一能够为法学作出点推动贡献的,也只不过是法学界一小撮精英人物而已。

在这一点上,法学专业又不能和其他专业相提并论了。其他专业,除了个别的专业可以“捣捣桨糊”、“耍耍嘴皮”可以简单对付之外,大概都需要硬碰硬,强对强,即便学生再幼稚,也要把问题讲透彻、说清楚。并且越是幼稚单纯,越容易产生疑问;越有疑问,越要求为师者不断提高自己,懈怠的可能性自然也就降低了。当然,严格说来,任何一个专业皆有其自身的一套学问系统,均不可小觑。但从人的贪婪、自私等消极人性上来说,在如何浅层次地对付所从事的职业这个问题上,确实在不同的专业之间存在差别。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或者听到一些法科教师上课之前根本就不备课,而其他专业的教师则往往在开讲之前要演算若干遍、实验无数次、琢磨好多回。

法学院系设置、人才培养、就业需求以及专业特点对人们带来的这些影响,我称之为“法学之污水”。现代法学本科教育的污水不仅污染了学生,而且还污染了教师自身,从而渐渐地污染了社会。这股污水必须及时处理掉,否则还将会把另外的尚算清澈的支流也给弄脏。因此,砍掉法本科,只此一个理由也就足以让我们磨刀霍霍了。

除了法学本科专业自身存在的这些问题之外,主张磨刀霍霍砍掉法本科,还有其他更多的外在支持。这里我重点围绕整个法学教育谈几点浅薄意见,首先看看法律硕士教育。我国自实行法律硕士教育项目以来,成绩肯定是有的,但也存在着诸多很尴尬的问题,有些问题属于一些纯粹的悖论。从接受法律硕士教育项目的准入条件来看,一般要求必须是非法学专业的人才能报名接受法律硕士教育,即通常所说的“法硕教育”。但在招生入学考试环节却闹出了天大的笑话,即本来是招收不学法学的人,招进来入学之后再接受法律教育,然而在考试科目的专业课中却明确要求考法学理论、宪法学、中国法律史、刑法学、民法学五门法学专业科目,只有考试成绩达标之后方可被录取。问题就出来了:考生根本就从来没接受过法学教育,凭什么还要考查这些法学主干课的内容?如果他们在考前都掌握了这些基本科目的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基本技能,那么,入学后又给他们开设这些课程,并且在难度、深度上也不像“法学硕士”那样,根据我对一些具备法律硕士教育的高校的了解,可以说,“法硕士”的课基本上是在“法本”的层次上操作的,有的甚至还不如“法本”讲的系统。这不是愚弄活人吗?一些法律硕士生常有抱怨,说老师讲的那些东西,他们在备考复习时早就“背得滚瓜烂熟”了,读法律硕士岂不是在盲目重复?于是,有的法律硕士生干脆逃课,自己凭借复习时掌握的法律知识去律所搞兼职去了。因此,法律硕士教育项目在考试环节就存在着不可思议的问题。有人或许会反驳,说什么法律硕士招生考试都是考查最基本的知识,这是他们接受法律硕士教育之前必须具备的基本功。但我以为,正如高考不需考查大学时所学专业一样,法硕联考为何非要把将来要学的专业设置为考试科目呢?即便是最基本知识的考查,那些真正想考取的考生,也不会轻易放松努力,这又无疑影响到他们本专业的学业之圆满完成。毕竟,法律硕士教育是培养复合性人才的,假如在学其他专业的本科期间,都用来学习法律准备迎接法律硕士联考,那么岂不等于录取了名义上是其他专业实质上是法学专业的单一专业人才吗?而且,对法学最基本知识的考查根本就不适合硕士招生的考查要求与培养要求,“背功”或者“记功”好一些的考生只要肯花功夫死记硬背,那么完全可以凭借他们的这对“双功”胜出,而这些人未必是最适合接受法律硕士教育项目的人。更为过分与滑稽的是,不仅笔试如此,复试时还要再重复考查这些法学主干课的内容。我不禁要问:法律硕士教育项目是在招“非法学本科毕业生”还是在招“懂法学、通法学的本科毕业生”?可见,现在的法律硕士教育入学考试就背离了该项目的要旨。

其次,法律硕士的培养更是糟糕之极。法律硕士教育项目的本来目标就是要培养以法律实务为主的高级复合性人才,法学硕士则是培养以法学理论研究为主的高级专门人才。而现在的问题是法学硕士更多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而法律硕士则多因为本科不是学法学而被有关用人单位拒之门外。究其原因,在于培养模式与教育内容严重背离了法律硕士教育项目的初衷。根据我的研究结果,在培养与教育实践中,法律硕士教育与其目标背道而驰的表现有三:一是法律硕士教育本科化。一些学校的课程设置名义上与法学本科不同,如就民法而言,法本叫民法学,法硕可能叫民法实务。但授课老师在具体操作时,仍然按照给本科讲授时那样,在大谈特谈民法理论,完全脱离了课程教学目标与要求,法硕法本化了;二是法律硕士教育双学位化。一些学校把法律硕士教育混同于双学位教育项目,相同的主干课程,在法硕士和二学位的课表上可能会有不同的课程名称,但要是遇到同一个老师去给他们上课,则给两种教育性质的受众上课,可能并无二致。难怪有人感叹:法律硕士其实就是一个双学位。而我却为那些法学二学位的人抱不平,因为他们和法律硕士几乎接受的同样教育,到头来人家拿个硕士文凭,而这些二学位学生却只能获得第二个本科文凭;三是法律硕士教育法学硕士化。为了调研这个问题,我不仅走访了一些法律硕士,而且还亲自去有关高校旁听了一些课堂,发现有的教授给博士生、法学硕士生、法律硕士生上的课几乎一模一样。更为滑稽的是,一位刑法专业的博士生导师下午给博士生上完犯罪构成之后,饭都来不及吃就接着给成教的自考生上课,巧在也是讲这一节,内容几乎没有什么区别,所举案例及其分析简直就是“克隆”出来的。我完全可以推断出,这位老兄给法律硕士生、法学硕士生以及本科生上课时,肯定也是卖弄同一套货色。可见,在法律硕士教育项目的执行过程中,有些高校、有些教师并没有针对该种教育项目的性质及培养目标进行操作,这样一来,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模式偏离其轨道也就不难理解了。

再次,法律硕士就业方面,存在社会歧视。我一直以为,法律硕士中存在着大量的优秀人才,他们好多人往往是出于对法律职业的热爱和向往而来,专业基础知识、基本原理掌握得反而可能比有些法学硕士要扎实。但是,除了有一部分幸运地找到适合自己的理想职业之外,大部分人在求职中遭遇就业歧视。因为现在法学专业各学历层次的学生都扩招了,而用人单位的学历文凭要求也越来越高了,过去本科就可以进法院、检察院的,现在张口就要先硕士,甚至要博士。即便硕士,还要再挑剔一遍,把那些本科阶段不学法律的法律硕士以及部分法学硕士歧视性地排除在外。再加上法学硕士规模数量越来越多,无疑增加了其中的一些图谋不轨者,这些人喜欢制造舆论,对法律硕士作出非积极的评价,张口一个“本科没学法律”、闭口一个“本科没学法律”,似乎本科没学法律就永远抬不起头来似的,一副唯我独尊的面孔。不知从何时起,法律硕士的处遇开始下降。在拥有强大数量的法学硕士群体面前,许多法律硕士尴尬地如同自己是“法盲”一样,就业形势十分不容乐观。不客气地说,有些还不如法学本科“吃香”。

基于上述至少三个方面的因素,法律硕士教育项目在目前的运作态势,其实并非有些主管该项目的人对外宣传的那样乐观。可以说,在我看来,法律硕士教育项目在中国的实施基本上是不成功的。它并没有人们期望和想象的那样像美国那种先学其他专业再进法学院学习的教育模式。就在职法律硕士群体教育来说,就更糟糕了,一年集中一两个星期来上课,布置几篇论文作业,除了英语课象征性地考试之外,其他课一概以论文代替常规考试,学员的论文作业真正自己认真写出来的又有几个,实在难以判断。因此,法律硕士教育也逐渐沦落为像其他性质的教育一样,熬过一千个日日夜夜,只为一张满足虚荣心的文凭。

之所以出现这些糟糕的局面,根本上不是靠单纯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所能扭转的。即便法律硕士教学大纲项目在严格的执行与监控下操作,也难说一定会真正实现“法硕”教育的目标。就算是根本上解决了“法硕”教育问题,那么,法学硕士、法学博士以及法学本科教育也会同时遭遇不平衡发展,“法硕”原有的弊端会在这几个传统教育项目上更加显现,整个法学教育体系的形式平衡将会被打乱。即便几种学历层次和教育性质的项目都按照我们所追求的理想模式运行,那么,社会承载量又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因此,改革法学的教育体制、培养机制,在某些环节上大刀阔斧地动动手术,不失为一种上佳之策。权衡下来,应该及时地把法学本科及本科以下的专业砍掉,让“法学学士”走进历史,形成中国的“法学硕士”、“法学博士”与“法律硕士”、“法律博士”教育体系,应成为教育当局要着重考虑的改革方案。“法学硕士”(法硕)和“法学博士”(法博)应该严格恢复其本来的培养目标,即以培养科研教学为主的高级法学理论人才;“法律硕士”(律硕)专门培养法律实务为主的高级法律应用人才,另外,增设“法律博士”(律博),为中国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的前沿阵地培养最优秀的高级实务人才。所有致力于从事法学理论研究与法律实务工作的人,必须先经过其他专业的本科或者本科以上的专业教育,方可取得报考资格。法博与律博则是在取得相应硕士研究生或者以上学历的人,才得以报考的最高级学历与学位教育。

这样的改革,当然是需要魄力的,更需要良好的有效的配套措施加以保障实施,这并非本文的研究重点。但取消现有的法学本科专业,至少可以带来下列效果:

一是政府所头疼的愈演愈烈的就业难问题可至少在法学专业领域得到缓解。“就业难”是一个社会问题,不唯有法学专业存在。但教育体制改革必须遵循教育规律,从人才培养与输送的角度观察,又必须同时遵循市场规律。哪些专业该砍掉,哪些专业该在什么学历层次上砍掉,哪些专业该作出数量限制,哪些专业该作出招生年限限制(比如暂停),哪些专业又应当扩大招生规模,这都是教育当局所认真思索的问题。表面上这是一个增增减减、刮刮砍砍的问题,实质上这是在遵循教育规律与市场规律基础上的教育结构优化问题。就法学专业来说,尽管我国正在实行依法治国,但法律人才的量的需求已经基本饱和,越来越多的各类法律人才与法学人才,在短时间内甚至在特定人的一生中是无法从事法律职业的,不能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生存与发展。但从法律人才的质的需求来看,则仍然是紧缺人才。这就需要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培养精英人才,让对法律职业真正有追求、有向往甚至有信仰的人,接受法学或者法律高层次教育,既充实现实的法律人才质方面的需求空缺,又可以起到法律职业群体内部更新换代的作用。只要在遵循规律的前提下通盘考虑,结构优化了,就业压力的缓解即可成为现实的可能。

二是抬升法律职业人才的层次,提高人才使用效率,优化法律实施的环境。正如有大学校长指出的那样,法学这类专业是需要一定社会阅历的人才可以驾驭好的。它既不像纯粹的自然科学技术性的专业,主要关注人的技术掌握程度;也不像纯粹的人文社会科学性的专业,主要关注人的研究与创作能力。法学在我看来尽管本质上属于社会科学,但它却兼有自然科学性与社会科学性。它一方面不是单纯的社会科学,需要人的逻辑分析与应用能力;另一方面它又不是单纯的自然科学,需要人的社会阅历与观察分析问题的感验。如果高中一毕业,就学习法学,往往带来的问题就是学不透,分析问题抓不住主要矛盾,争议的焦点与利益的平衡掌握容易随着性情而摇摆不定。法律科学的要害,说到底就在于剖析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驾驭好社会关系必须要求驾驭者要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尤其是对社会问题与社会现象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判断能力与问题解决能力。这些能力单纯依赖“教科书”是不能有效获取的,单纯依靠老师的传授,也会随时感觉“绝知此事要躬行”。而现在的法律院系设置的社会实践或者专业见习,基本上已不再是过去那种毕业上岗前的定向实习,而是演变为一种纯粹的教学任务了,走样了的实习并不能帮助法科学生完成社会阅历的有效积累。因此,让在其他专业学习圆满之后的学生,在基本上度过成年年龄的若干年后,也就是大学本科毕业之时,再跨入法学院修读法学或者法律,这是一种合理的选择。当具备了某个或者某几个专业的知识背景、经历了人生自然成长关键时期的几年之后,再进入法学或者法律的殿堂,不仅有了知性和智性的学习基础,也有了较为成熟的情商,这样一来可以保证法学或者法律的专业学习能力,如果教育质量同步跟上,那么,高级法律或者法学人才的出炉,也就是水到渠成之事。毕业之后,可以基本上对口地从事为此而奔波多年的法律职业,加之自己多年以来的积累,比刚刚本科毕业时毕竟又成熟不少,这样容易很快进入工作角色,人才使用效率随即提高,驾驭法律实施的人层次提高了,法律实施的环境也会比现在有所改良。

三是激励法学教学科研人员强化自身素养,集中精力钻研,促进法学研究。可以说,目前法学研究尽管表面上一片繁荣,但实质上与庞大的法学教研队伍相比,依然是不容客观的。原因就是有不少的法学科研教学人员,认为现在的法学教育“得来全不费工夫”,一学年下来,完成教学任务,达到科研的量化考核即可万事大吉。而科研考核究竟是靠什么来“凑够”的,我想,熟悉教育科研战线的朋友会很明白,有相当一部分老师不是靠有份量的学术论文、专著来完成,而是靠参与一个教材或者工具书的编写,挂在他人名下随便花钱买个版面,甚至靠打通考核人员的关系而蒙混过关。形式上似乎每一个被考核人员都“圆满完成”了科研任务,但事实上真正对法学研究有推动与促进作用的,如凤毛麟角一样可怜。假如取消了法学本科专业,专门进行精英化的硕士与博士教育,那么,对教师的要求肯定会提高,即便没有外在的要求,也会产生内心的自发的激励。因为过去那种懒散状态,视科研为儿戏甚至为大敌的心态,要该抛弃了。除非认为不能胜任高学历层次的法学教育任务,可以辞职离开大学讲坛,但只要愿意呆在大学校园里,那就要提升自己水平与能力了。因为教员面对的将不再是高职、大专、本科生,而是已经有过至少本科学历层次教育背景及一定社会阅历的硕士生和博士生。自己没有过硬的足以服人的本领,显然是难以胜任的。在这种激励状态下,我个人认为,法学研究会比现在更有气色。

另外,取消法学本科专业,对维护“法学”的专业尊严也有不可估量的潜在意义。法学本来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传统的老牌专业,但在中国现代,却背负着一种近似于耻辱的重担。有些人甚至认为法学不足以成为一门专业,再加之法学专业的滥设、滥招,学法之人参差不齐,以讹传讹,法学似乎成了“背背法条”、“解释法律规范”或者“打打官司”的下三烂,这是对法学专业的亵渎。因此,取消现有的法学本科专业,不是对法学专业本身的打击,更不是取消法学专业本身,而是在更高层次上在我国恢复法学早就有的专业尊严与科学真性。

需要指出,有人撰文认为专业的取消与限制,不应是教育主管部门所干预的,应该赋予高校自主权。我对此并不苟同。高校自主权下放的程度,在一定意义上是由一个国家整个教育体制的优良程度决定的。在教育体制尚未健全甚至出现混乱之时,过多地强调高校自主权,无疑会引起更多的混乱与麻烦。在这种形势下的放权,就等于送给高校滥用自主权的机会。以法学专业是否取消为例,假如把决定权下放到各高校,恐怕真正取消的不会有家的。因此,政府必须进行调控,这种调控是根据发展变化了的客观形势以及法学专业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并不是一种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干预的回归。

或许还有人担心一旦法学本科专业被砍掉了,现有的师资怎么配置,是不是意味着相当一部分人失业呢?我认为,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又略显多余。一方面,当法学本科专业取消后,现有的高水平师资(通常是具有高级职称的教授、副教授)以及传统的一流法学院校,一般不会受到多大影响,而现有的低职称教师或者三流、四流的法学院系可能就要作出至少两种选择,要么留,要么走。留下来,就意味着不能停滞不前了,要时不我待地转变观念,提高自身的科研与教学水平,以适应新的法学教育模式;走出去,那也要做好准备,因为面临着再就业问题,要么专职做研究人员,要么从事其他相关职业。另一方面,即便分流的人,真正在分流面前遇到棘手的困难者,也并不会是多数。因为首先,当前法学院系的大量的教师本身就在做兼职,尤其以兼职律师为多,这部分群体,假如本来就没把主要心思放在教学科研本职工作上,那么,改革之后,分流出去专门做律师,并不会对其利益造成实质性冲击;其次,由于滥设、滥招的法学院系比较多,而相当一部分师资本来就不是从事法学专业的,大量的所谓“法学教员”本来就是其他专业借调的、兼课的,在法学本科专业取消之后,回归原位,自是理所应当。再次,法学本科专业取消之后,在其他专业课程设置中应普遍开设法律基础课,以普及法律常识,培养现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分流的教员可以承担起这类课程的教学任务。当然,如果教育当局真的“砍掉”法学本科专业,那么,对那些确实有特殊就业困难的人员,也要出台相应的救助措施,以保证法学教育界内部的相对稳定秩序。

“也许我告别,将不再回来;你是否理解,你是否明白”。“如果是这样,你不要悲哀,共和国的土壤里有我们付出的爱”。磨刀霍霍砍掉法本科,砍掉的不是我们对法学的信念,而是现在法学本科教育中诸多不应有的累赘。如果真的要砍掉,我土生阿耿要是没有资格留下来,我愿意主动卷起铺盖,第一个离开大学讲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