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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学教育-破解法律教育实践之困

破解法律教育实践之困

作者:陈永华 阅读3311次 更新时间:2006-12-12


■当前法律实践教育最大的问题在于学生对于大量出现且就业需求量巨大的非讼业务束手无策。

■根据笔者的考察,法律诊所教育方式,很难在内容上有所突破。根本的问题——让学生有对行业的认知能力和对业务的基本操作能力,并没有解决。

■当务之急在于将学校教育与工作实践进行“必要的链接”,具体可以开设诸如公司上市、企业并购、企业改制、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房地产实务等法律就业亟需的综合业务课程。

2006年11月份,首都高校联合举办的大型模拟法庭引发了我的兴趣。据我所知,大陆大部分高校法律院系都将模拟法庭作为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主要渠道之一。法律教育脱离法律业务成为当前教育的一个严重问题。但我们发现,目前无论是加强模拟法庭还是实习的开展,都无法改变法学生毕业却对业务相当迷茫的现实问题。

在我看来,真正的问题在于,大学法律教育对于非诉讼业务表现出相当程度的束手无策——在商业越来越发达,非诉讼业务已经越来越复杂而多样,成为从事法律工作不得不认真对待的主要业务。

法律学生需要什么样的实践能力?

从学生角度看,他们觉得大学一毕业,对法律行业具体业务的操作一无所知,动手能力差,缺乏经验,故对就业信心不足;从用人单位角度看,“用人”是来做事,结果,发现招来的人干不了事情,还要花费大量资本和精力进行培训,增加了成本。可以看出,问题就出在如何操作法律实务的关节骨上。解决的途径,就是要让学生了解法律实务这个行业的情况,知道如何去干不同的业务。

但问题就在于,这个责任单靠大学教育能担当得起吗?笔者认为是可以的!

从法律实务的流程化和文书格式化的特征来看,做过实务的人,基本都清楚法务的实际操作,大多具有一定的流程和文书格式。单就流程而言,往往十分明确,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事的。但问题就出现在一些“行规”上,法律不作规定,因为这个因业务和地方之不同而相异,具有空间性和多样性。所以这是个经验的问题。笔者以为,可以通过两种方法相结合来解决之。其一是课堂授课方式,教师用“解剖麻雀”方法,举一反三,但最重要的是加强学生的这种“行规”意识。其二是实习方式。这些具体的经验,其中包含社会经验尤其人际处理的东西,只有通过现实操作才能体会深刻

而就文书而言,可以说,法律实务的过程大体上就是形成文书的过程。文书的重要性,在法律实务中是不言而喻的。而可喜的是,在目前法律实务操作中,法律文书已趋格式化和专业化。我们对一项法律业务的了解,往往可以通过制定格式化的司法文书了解实务的整个过程。而制定和运用格式化文书的能力,完全是可以通过授课方式传授给学生的。

授课由谁来授?如果由没有实践经验的老师来授,则老师需要面临很大的工作压力,也很难让他们教好。原则上,是要让有实务经验的老师来参与授课。从目前来看,各大高校的老师,在这方面的缺陷是很大的。这个也是法律实务课程很难建立的原因。但不可否认的是,有大批的老师,具有此种经验资源,却闲置不加利用。笔者以为,根据当前的实际,高校法学院在扩充教师资源的同时,可以适当考虑引入具有一定实务经验的律师;另外,不少高校法学院还拥有一批兼职教授,也是一个很好的利用资源;最后,在课程设置的时候,可以根据师资状况,专门设立一门法律实务课。而这门法律实务课,应是一门综合多种业务的“打包式”法律操作课程,专门教授如何干业务和认知行业的具体情况。方法是以介绍行业的情况和程序及其制作法律文书为主,辅以实际的“行规”和社会经验联之。

法律学生何以无法触动非讼业务?

实习是法律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目前看来,实习已备受各高校法学院的重视。这是件好事。但实习暴露出来的问题不少。具体分析之,是实习方式大部分达不到实习效果。我们需要清楚实习的目的,就是为了将理论结合实践,加深对理论的认识,并更重要的是,指导如何干事情。但实际情况是,在实习中,学生很难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而且产生“学校学到的没用”的论调,非但无法对理论知识进行深化,反而进行片面否定。

笔者以为,主要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学校课程教育缺乏一个与实践的“必要的链接”。如果学生能在实习之前,就对不同的法律实务有一定的基础,则出去实习,将会减轻磨合由于社会经验和学习环境的变化带来的落差。一个是,实习的“假”化。由于用人单位,都是将实习学生看作是“不懂事”的小孩,所以,只让他们干一些“打印传真端茶扫地”之类的杂活;具有利益关联的案件,则“敬而远之”。这个确实也是情有可原的,因为实习时间短且“总要回去”,所以,用人单位不会花精力去专门培养。这样,实习就被假化了。有不少学生实习了3个月,问起具体的法律实务来,却一问三不知。这些问题比较棘手。

一般而言,一个法律学生,在公检法等部门实习一个月,则基本可以了解基本的流程,可以达到认识和掌握该部门的法律实务的目的。二为企业和公司的法务工作。这些工作基本上不重大,但比较杂碎。在这样的部门实习,两个月时间,便可以了解和把握该法务的情况。三为律所。律所是法务最集中的地方。应该说,法律学生学习法务,这里是最好的场所。但正如以上分析,实习出现的问题,基本都在这个地方。律所中一般以业务分类,有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诉讼业务中,比如一些刑事的和基本的民事的,虽然性质各异,但基本上,学生如果实习三个月,可以将大部分业务操作搞清楚。而问题出在非诉业务上。

从目前法务的发展来看,非诉的兴起和极盛已经是好几年前的事了。从学生就业来看,多种非诉业务已是大多数法律学生的向往方向且需求巨大。但现实中却难以实习。因为,大多非诉业务,需要具有一定的诉讼经验,而且需要一定的人际和社会经验,要与当事人作紧密地接触。而从时间性来看,一个非诉案件,短的一二年,长的可五六年以上。故仅仅3个月的时间,只能是看到皮毛,难有大的整体认知。况且,学校对于非诉业务的课程几近空白,造成实习学生无所适从。故,假实习的可能性十分之大。

综上分析,学生的实习,根据法务的不同,最好做区分对待。有能力的法学院,为了学生以后就业好的发展,首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极难解决的问题,就是法律实务中非诉的问题。笔者以为,要解决非诉的问题,单靠实习是不灵的,它是一个综合的问题。也就是说,它要解决几个连续性的问题:理论课程知识——专门业务的课程知识——诉讼实践的基本知识——非诉业务的知识。

法律诊所教育真正“诊所”了吗?

法律诊所教育方式的兴起是对法律教育实践性的一个回应。现在国内不少法学院都欲将之推广和普及。很多老师和专家也言,这将是解决中国法律教育实践性的一种极好的途径。但其实,在热潮的情况下,我们更需要冷思。笔者对国内多所有法律诊所教育的法学院进行考察,客观上看,该种教学的一些成果和教学手段,是值得我们传统教育方式深思的。

从效果来看,我们需要用实践效果的标准来检视这种教育方式的效果。

笔者认为,诊所教育的效果非是收效显著。

一者,诊所教育的内容法律业务单薄。如果从整个配套的内容上看,有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课内互动授课。教师通过互动教学的方式,安排学生参与到授课中,并采用案例教学等多种方法,传授法律实务中的基本内容。这些内容包括了角色模拟、案例分析、小组讨论,具体涉及到会见当事人、律师的职业道德等等;另外一个部分是让学生亲自动手操作。主要是通过法律援助方法,让学生接案件,由老师带学生亲自处理现实案例。形式上虽然多样,但如果从法律实务的业务角度来看,我们对这种教学效果是不能抱很大乐观的。该教学方法所涉及的业务都是基本的诉讼类,而且根据统计,大体都是劳工纠纷案件或其它简单类型的法律咨询。根据笔者的考察,法律诊所教育方式,很难在内容上有所突破。根本的问题——让学生有对行业的认知能力和对业务的基本操作能力,这些并没有解决。

二者,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可替代性。传统授课式的比较,传统授课式虽然无法提供学生亲自操作案件的机会,但对比诊所教育前部分的课程互动探讨模式,确实完全可以将之容纳。并且,从业务来看,诊所教育比实习更容易陷入单薄的业务认识的困境。诊所教育为学生提供的亲身办案的经验,与其说是一种创新,不如说是为了弥补实习制度的弊端而做出的部分改进。

法律诊所教育方式的兴起,本质上看,是对法律实践性问题的一个回应,同时更是对整个教育手段的反思。它在目前国内的现状,是对“传统授课课程+实习”模式的整合。客观评价它的作用和效果,并非在于内容,而在于它迫使传统授课方式的改进,同时反思“校外实习”制度的不足。只是可惜的是,它并非一种能够真正解决根本实践问题的途径。

专门法律实践课程应提上日程

笔者认为,解决法律实践的问题,就是要让学生对行业有认知并能操作具体的业务。这个问题的解决,从目前来看,其主要是通过学校之外的途径来解决的。大部分学生进入律所等法务部门工作之后,开始“脱胎换骨”,重新学习。而一部分人则没有从事法务工作,则对法律业务是远了又远。这些法律毕业生,从整体素质上看,都缺乏与现实法务的连线。故,尽管社会对他们进行了不均的法务教育,但社会对他们的不好的评价,却将之归责在大学法律教育制度上。我们该如何看待这种归责呢?法学院是否有这种责任?法律学生的实践能力该由法学院来解决,还是得由专门的法务行业的一些机构或者国家的其他专门的机构来解决?谁更适合于解决?都是需要我们深思的。

笔者以为,当今教育的趋势是“以学生为中心”。问题出现了,学校一方是首先要负起这种责任。基于上文的分析,笔者主要是从学校之内如何解决学生的实践问题作了分析。观点主要是先论证了实践知识的可授性,再对法律诊所教育现象进行分析,总结出法律实践出现问题的环节及其解决的合适途径。而在整个分析过程中,一个很实际的处理方法就是设立一门连接实习制度、讲授实践知识的法律实务综合业务课程。这是一项改革。

而从改革的幅度来看,笔者以为,该改革是小的“点”。鉴于当前各个学校法学院师资和学校教育体制的实况,从具体课程设置来看,可分两个不同的层次。有能力的法学院,可独立设立专门的法律实务的高级实践课程。比如单设公司上市、企业改制等课程;而大部分师资一般的学院,可以开一门专门的法律实务综合业务课程。这门综合课程,内容可以多样性,并且是浓缩型。比如,可以安排5到10个当今实习或者法律就业亟需的业务,如公司上市、企业并购、企业改制、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房地产实务、民事立案诉讼、刑事检察、银行法务、企业法务、国际投资业务等等。虽然两个不同层次的课程的要求和深度不同,但授课的过程,都要避免念书本,而须采取以介绍行业的情况和程序及其制作法律文书为主,辅以实际的“行规”和社会经验联之。而在时间方面,需要紧缩。可以安排在实习之前一个月或两个月。

我们对大学的法律教育的冷思,目的不只是“坐而论道”。我们需要“起而行之”。

(作者系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