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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学教育-法学院的功用

法学院的功用

作者:霍姆斯著,刘思达译 阅读5130次 更新时间:2009-11-09

(The Use of Law Schools)

(本文选自《霍姆斯读本:论文与公共演讲选集》,刘思达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9月版。转载请注明出处。)

哈佛大学250周年纪念日在坎布里奇哈佛法学院协会的晚餐演讲,1886年11月5日。

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希望保持他们和法学院的联系并不是一件好事。那是从四分之三个世纪以前一位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担任了法学院的荣誉教授开始的。不久以后,曾在联邦最高法院任职的最杰出的首席大法官之一斯托里法官先生(Mr. Justice Story)接受了内森•戴恩(Nathan Dane)在这里为他设立的教授职位。从那时到现在,许多伟大的和著名的法律人都曾为这所法学院效劳;它成为了这个国家所产生的一大部分最重要法律文献的来源;它提供了一种闻名世界的教学模式;它的学生中有许多未来的首席大法官和法官,有许多各州和联邦律师协会的领导人,他们的名字不计其数,以至于我无法在这里一一历数而使你们感到震撼。

它不仅培养了伟大的法律人。许多在其它领域获得声望的人也都在这里开始了他们的学习。1834年毕业的学士中包括萨姆纳(Sumner)和菲利普(Philips)。在1840年的毕业名单上有我们在一两天后就会听到的那位演说家,还有威廉•斯托里,这个州的首席大法官,以及那位作为一个士兵、一位演说家和一位法官都声名显赫的助理法官(Associate Justice)<1>。或许,不需要揭露什么家庭秘密,我就可以悄悄地说,下周一的那位诗人<2>在追寻别的地方那些如果不是更有营养至少也更容易消化的食物之前,也品尝过我们这里的男性化饮食(masculine diet)。足够了。我们当然可以为哈佛法学院而骄傲。我们当然热爱哈佛大学的一草一木。我们当然可以欣喜地以这个协会为标志来表达我们的兄弟情谊。

我不需要再阐述我们在这里齐聚一堂的原因了。但在你们离开之前,我将说几句关于法学院——尤其是我们这所法学院——的功用和意义的话,包括它的教学方法,因为我有一些机会来考虑这些问题。

一所法学院的任务并不是要讲授成功的秘诀。使一个人在其同事之间鹤立鸡群的策略与意志的结合是与生俱来的,而并非来自教育;而即使教导能够对它有所帮助的话,我在这里也不会提供这样的教导。有人可能会期待我说,根据自然对立法则(natural antithesis),一所法学院所教授的就是法律。但在没有加上条件限定之前,我甚至并不准备说这样的话。在我看来,人们从别人那里能够得到的几乎所有教育都是道德上的(moral),而非智力上的(intellectual)。智力教育的主要部分并非获取事实,而是学会如何让事实变得生动。举例来说,在无用知识(fruitless knowledge)的意义上,我痛恨文化。一位大师的标志是,当他用他思想的磁流射向本来看上去纷乱芜杂的事实时,这些事实将表现出一种有组织的秩序,变得生气十足,并结出果实。但你不可能通过教学来培养一位大师。他只能通过其自然禀赋来自我教育。

除了自我教育之外,教育主要在于塑造人的兴趣和目标。如果你能说服一个人,另一种考虑问题的方式更为深奥,与他所习惯的快乐不同的另一种形式的快乐更为微妙,如果你真的能使他看到这一点,人的天性就会促使他渴望得到更为深奥的思想与更为微妙的愉悦感。所以我认为,如果说一所法学院的任务只是教授法律或者培养律师的话,这一描述并不充分。它的任务是用一种伟大的方式教授法律,并且培养伟大的律师。

我们的国家非常需要这样的教育。我想我们都会同意,对于平等的热情早就已经超越了政治领域甚至是社会领域。我们不但不愿承认任何阶级或社会比我们所迁移到的这个社会更好,而且我们对于任何具有权威的人的通常态度是,他只不过是一个幸运地获得了超过普通人的荣誉或者薪水的人,任何一个普通人都有可能像他那样得到那些东西。当民主否定情绪(democratic negation)的沸腾从外部等级区分的废除延伸到了精神事物上——当对于平等的热情并不满足于建立基于人类普遍同情心的社会交往,以及一个所有人都能分享的利益共同体,而是去攻击在人们灵魂中建立了秩序和地位的自然界限——它们就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一种卑贱的错误。谦逊和尊敬与从不傲慢自大或卑躬屈膝的民主情绪一样都是自由人的美德。

为了培养这些美德,或者为了纠正我已经谈到的高尚情绪的卑贱过剩,我不知道有什么教师能比一支由专家构成的小军队更有力量和说服力。他们并不会高举战旗,他们也不会击响战鼓;但在他们存在的地方,人们就会认识到莽撞和奋勇比不上无声的天才和平静的掌控。他们迫使那些需要他们帮助的人或者接受了他们教诲的人学会服从和尊敬。他们以自身树立榜样;因为他们在知识界塑造了一种有纪律的民主联合体的完美类型。他们不会向任何依靠国外援助而树立权威的人卑躬屈膝;他们主张科学像勇气一样永远不会超越证明的必要性,而必须一直准备着在挑战者面前证明自己。而对于已经证明了自己是一位大师的人,他们会给予那些知道英勇战斗意味着什么的人、那些保留了与他们的领袖甚至在真理昭示下与他们唯一的女王战斗的权利的人所拥有的令人骄傲的敬重。

在这支我所谈到的军队里,律师并非最不重要的一个兵团。因为所有的律师都是专家。这并不是我们有时在本职业中使用这个词的狭隘含义——即那些将他们自身限定在一个特定实践领域(例如财产转让或者专利)的人——而是那些将一切法律都作为自己的领地的人;他们是专家,因为他们着手掌握了人类知识的一个特殊领域——我要说,这是一个比其它任何处理实际事务的领域都与人类的所有最高利益更为直接相关的领域。

律师同样也是美国最需要也是最先出现的专家团体之一。我相信很难夸大他们理智而有秩序的思考方式的良好影响。但律师也会像其他人一样感受到时代的精神。他们也会像其他人一样试图发现真实事物的便宜和惬意的替代品。我担心律师界已经为增强美国的语言和理想中最为痛恨的“精明”(smartness)作了太多的努力,而忽视了道德感的尊严与知识的深奥。我从律师界内部而非外界听到了这样的声音,说学识已经过时了,跟上时代潮流的人已经不再是思想者和学者,而是那个精明的人(the smart man),他除了最近一版的《案例汇编》(the Digest)和最新修订的《法规集》(the Statutes)之外不需要任何武器。

法学院的目标应当是,哈佛法学院的目标一直是,使人们在他们的职业中变得睿智(wise)——让他们走上一条通往大师处所的道路,而不是使他们变得精明(smart)。一所法学院应当立即成为培养我已经解释过的意义上的专家的车间和苗圃。它应当使在每个年代里创造出最好作品的人成为教师。教学不应当停止创作,而应当鼓励创作。“教室里的热情”(enthusiasm of the lecture-room)是同事间最具传染性的兴趣,它应当使学生成为他们老师作品中的合作伙伴。天才在创造时刻的激动可以被迅速地传递。如果一个人是伟大的,那么他将使其他人相信伟大;他将使他们不满足于低劣的理想与轻松的自我满足。他的学生们将不会接受对现实的任何替代品;而同时他们也将会明白,唯一能够买到现实的那枚硬币就是生命。

我们的法学院一直是我所描绘的这样一个车间和这样一个苗圃。它培养出了什么样的人我已经提示过了,不需要再多说;它所创造出的作品更是举世闻名。从师生之间的合作中涌现出了格林利夫(Greenleaf)的《证据法》(Evidence),斯特恩(Stearns)的《真实行为》(Real Actions),斯托里(Story)划时代的《评论集》(Commentaries),帕森斯(Parsons)的《合同法》(Contracts),沃什伯恩(Washburn)的《房地产法》(Real Property);还有另一个划时代的兰德尔(Langdell)的《合同法》(Contracts)与《衡平法诉讼》(Equity Pleading),艾姆斯(Ames)的《议案与注释》(Bills and Notes),格雷(Gray)的《永久持有权》(Perpetuities),我希望不久以后我们就可以加上萨耶尔(Thayer)的《证据法》(Evidence)。你会发现这些书的性质彼此之间有很大区别,但你也会发现它们具有这样的共同点——他们都标志着并且几乎开创了一个时代。

今天有许多比不上斯托里能力百分之一的人可以写作出和他一样好甚至是更好的对于法律的陈述。于是当一些平庸而通顺的书籍出版时,我们常常听到有人宣称:“看,这是一本比斯托里更伟大的书!”但如果你考虑到斯托里开始写作时法律文献的状况,考虑到他演说中所发散的思绪是从怎样的知识之井里滋养出来,我想你将会同意我的说法,他为了使法律灿烂辉煌并易于理解所做的事情比本世纪里任何说英语的人都要多。

然而斯托里那简单的哲学探讨已经无法再让人们的心灵得到满足了。我想我可以很有把握地说,在他的时代或者他之后的时代里都没有人能够将法律以一种值得遵守的方式加以陈述,因为无论是在他的时代还是他之后的时代,人们都不具备足够的历史知识,也没有对法律原则进行分析,而这些都是法律最基本原理的精确轮廓与本质意涵能被知悉和理解的必要条件。

新的工作正在进行中。受德国的影响,科学正在逐渐将法律史引入它的领域。事实正在被深度上极其精微而广度上又极其宽泛的眼光所审视。与此同时,在我们恢复了对于哲学探讨的兴趣的影响下,数以千计的人都在分析和概括法律的规则及其存在基础。法律必须被重新加以陈述;我大胆地说,在五十年之内我们的法律就将具有一种五十年前的人无法想象的形式。而现在我更为大胆地加上我的希望和信念,即当我所预测的那一天来临的时候,人们将会发现,哈佛法学院的教授们对于这一变革所起到的作用至少和斯托里对于过去半个世纪的教科书形式的影响同样重要。

与我谈到的正在发生的变革相应的是在教学方法上的另一个变革。这一相应性在多大程度上是有意识的,我在这里并不想探讨。无论出于什么原因,这个法学院的教授们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坚定地告诉自己,我们将不会满足于培养除了一大堆概括性原则之外什么都不懂的学生——这一堆闪闪发光的概括性就好像科雷久(Correggio)的一幅画顶上那一窝无形的小天使一样。他们说,要使一个概括性原则有价值,你就必须给它一个载体;你必须说明,它可以被用怎样的方式在何种程度上实际应用于一个真实的系统;你必须说明,它是怎样作为未经确立的具体事件的被感知的调和(felt reconciliation)而逐渐产生的。最后,你必须说明它与其它一些常常具有迥然不同的时代和起源的原则的历史关联,这样才能使它的命题恰当地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判断。

在对这些观点的追寻过程中,教科书实际上正在逐渐被案例选集所取代,这些选集最初得到的只是有些轻蔑的微笑和与辉煌往昔对比时的遗憾,但经过了十五年之后,现在它们已经开始在这个国家和英国掀起了一场教学革命。

我在这里要暂停一下,我希望我不需要说明——在坚持目前的教学方法的同时,我并不缺少对于我受教育时那些老师的充满感激和感谢的回忆(唉!现在它只能成为回忆了)。在那个时候,这个法学院的院长是帕克(Parker)教授,新罕布什尔州的前任首席大法官,我认为他是美国最伟大的法官之一,而且他在院长的位置上显示出了和在法官席上同样的才干。他的助手包括帕森斯(Parsons),几乎是一个天才,充满了令人印象深刻的演说力量,在我见过的人里无人能及;还有沃什伯恩(Washburn),他让我们所有人都理解了我已经引用的范格鲁(Vangerow)所说的“教室里的热情”的含义。他用他那温和的热情所教给我的东西超越了科克(Coke)的学识与费尔尼(Fearne)的逻辑。

现在回来说一说这些案例选集的应用所基于的理论。我一直觉得这是一个很惊人的事实,即法典编纂的热衷者里最杰出的詹姆士•斯蒂文爵士(Sir James Stephen)与目前这种教学方法的始作俑者兰德尔先生(Mr. Langdell)从相同的前提开始,却得出了看上去截然相反的结论。詹姆士•斯蒂文爵士的意思是说,法律原则的数量很小,所以我们要编纂它们;兰德尔先生说,法律原则的数量很小,所以它们可以通过使其得以发展和确立的那些案例来传授。我觉得,如果能找到胜任的人来进行编纂工作,那么詹姆士•斯蒂文爵士的观点就很有力;而我现在并不想在任何意义上说他是错误的。但根据我个人的经验我确信兰德尔先生是正确的;我确信如果你的目的既不是给公众制作一束法律的花丛,也不是通过立法来修剪和嫁接它,而是将它的根基种植到使它能够发育的土壤上和从此致力于这个目标的心灵里,那么没有什么方法能比得上兰德尔先生的方法。为什么呢?仅仅在人性的意义上考察一下就够了。和一个概括性原则相比,一个人难道不是更容易记住一个具体例子吗?和任何抽象的言语形式相比,一个原则难道不是更容易作为几个界定了其范围和局限性的例子的未经表达的主要前提而被精确而细微地加以理解吗?和仅仅在书本上死气沉沉地看到它相比,无论是否经过表达,研究过它的发育和生长过程难道不是更能让我们容易理解它吗?

我已经提到了我个人的经验。在我荣幸地在这所法学院教书的几年里,我一直在负责教授一年级的侵权法课程。我有些疑虑地把这些初学者直接投入了艾姆斯先生(Mr. Ames)的案例选集里,然后我们开始一起按照兰德尔先生的方法讨论这些案例。结果比我所希望的还要好。过了一两个星期,当对于新事物的困惑结束后,我发现我的学生们已经能以一种从教科书上永远也无法学到的观点精确地把握所涉及的问题,这些观点常常超越了教科书中所讲的东西。如果其他人没有这种感觉的话,至少我本人从我们的日常交流中收获了很多。

我作为法官的经验也巩固了我作为教授所形成的信念。当然,一个年轻人不可能像一个具有多年经验的人那样审理或辩护一个案件。你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很可能都会同意我这个说法,一个人被其他人教会的东西的重要性不可能和他自己学会的东西相比,一个人如果仅仅是个听话的学生,那么他不会走得太远。但我的确认为,在他们训练的详尽性与知识的系统性方面,现在的年轻人在开始时所具备的实践经验是他们的前辈们所无法想象的。虽然没有一个学校能够吹嘘其对于有前途的年轻人的垄断,坎布里奇显然为我们的律师界培养了很多这样的人;而我的确认为,这里的教学方法在他们的工作中得到了收获。

我有时候会听到一些不耐烦的人所表达的希望,说这里的教学应当更实际一点。我记得一个非常睿智而有能力的人在我的一个朋友刚刚开始其职业生涯时对他说:“不要懂太多的法律”,我想我们都可以想象这一忠告在什么情况下是有用的。但一个远远更为有用的忠告是在我还是个学生的时候一个同样睿智而有能力的人——他后来成了我的合作伙伴、而且一直都是我的朋友——在我以年轻人的方式谈论观察实践和其它对于没有经验的我而言似乎很实际的东西时对我所说的话:“一个法律人的事业就是懂得法律”。这所法学院的教授们试图使他们的学生懂得法律。他们认为最实际的教学就是把他们的学生带到他们想要懂得的东西的最深处。因此他们试图使他们精通作为运作系统的普通法与衡平法,并认为当做到了这一点时他们就将很容易理解过去半个世纪里的那些进步。我相信他们完全正确,不只是他们所致力于的目标,而且也是他们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所使用的方法。

是的,这所学院一直都是、现在是、我希望将来也一样是一个伟大的法律人完善其成就的中心,在这里年轻人不仅接受了他们的教诲,而且更为他们的榜样所鼓舞,他们接着前行,不是要模仿他们的师长已经做过的事情,而是为了他们在这里所得到的激情而自由地过他们自己的生活。这所学院培养的人也许并不会一直是最了解如何发迹的人。他们中最崇高的那些人一定会经常感到他们所致力的是一种骄傲的相互依靠的生活——那种不是借助于任何虚伪的帮助而是凭着未经宣扬的知识与无声的投入而走向成功的人之间的相互依靠;那种得到他们所不能追求的感谢的相互依靠,这种依靠有着骄傲的信念,因为使他们的生命变得神圣的那些知识整个世界都应当关心和了解。它是关于抽象思想、关于科学、关于美、关于诗歌和艺术、关于文明的每束花朵对于能足够慷慨地支撑它的土壤的依靠。如果没有这种依靠的话,它肯定会死亡。然而世界对于这朵花的需要超过了这朵花对于生命的需要。

我已经说过,一所法学院应当用一种伟大的方式教授法律;它所应当做的比仅仅教授法律更多。我想我们可以宣称,我们的法学院并不缺乏伟大。我曾听一个俄国人说过,在俄罗斯的中产阶级里有很多的专家;而在上层阶级里的则是有修养的人(civilized men)。也许在美国,由于我已经提到的原因,我们比需要有修养的人更需要专家。一个除了修养什么都没有的人很容易觉得他们在美国的环境里无法呼吸。但如果一个人是专家,我们希望他应当也有修养;他应当知道其它科学的轮廓,以及他自己的明暗;他应当通情达理,而且能与之相称地看待事物。不仅如此,他不但应当通情达理,还应当有激情——他应当不但能够解释,还能够感觉;对知识的热情追寻应当被艺术的魅力所减缓,应当被生命的欢乐所传承,从而使其自身成为一个目的。

哈佛大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一种真正有修养生活的跳动的多样性。它的那些渴望在磨砺和教诲中被隐藏了;但我在灵魂深处相信,它们是宁静而崇高的。这所大学的金色光芒并不只限于本科教育;它洒遍了所有的学院。曾看到它的人和他从前相比将永远地变得不同。我已经说过,我们教育的最好部分是道德上的。正是这所法学院的王者光辉在人们心中点亮了一团永不熄灭的火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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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译者注:指詹姆士•罗素•洛维尔(James Russell Lowell)。

<2> 译者注:指奥利弗•温代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霍姆斯的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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