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汉献帝不由得想到当前的法律。“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个人和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法律多么神圣!法律多么崇高!然而这些常常被某些人当作动听的口号和漂亮的标签,其实并未把法律当成回事。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司法运作过程方面。司法活动有其内在的运作规律,如同操作电脑,必须按照事先设计好的程序,来不得半点随意。司法活动的正当程序就是形形色色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所作的种种规定,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就如启动电脑,必须循规蹈矩。可在司法实践中,正当的司法程序经常受到人为的干涉:三天两头开工作会议,今天让多办这种案件,明天又叫多办那类案件;今天要求从重从快,明天又说能缓办就缓办;今年强调树立这样的执法思想,明年又要防止那样的办案倾向。如此这般,法律的规定还有何用?其实事情没那么复杂,以刑事司法为例,何为犯罪,犯罪后如何处罚,法律大都规定得明明白白,照办就是。构成犯罪的就追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就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此而已。哪儿用得着朝三暮四,反复无常?当然,法律也并非完美无缺,但那是另一回事。规定含糊的,可以制定司法解释;内容过时的,可以修订法律。只要是法律没有失效,那他就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司法机关就是司法机关,他的天职就是不折不扣地将法律付诸实施,不要让他们考虑那么多法律以外的事情。如果让执法者“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只能干扰他们对法律的敬仰。如同清洁工把地扫好就是称职一样,执法者忠诚地执行了法律,便是尽到了职责,便是维护了大局,便是服务了经济建设。撇开这一点而随波逐流、人云亦云只能是舍本逐末、不务正业。
其二,具体案件方面。对具体案件进行干涉的事情更多。当然,一般平民百姓犯罪过问者不会太多,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办事。但只要涉及到有点身份、有点地位、有点关系的人,就会有人以各种形式“打招呼”。更有甚者,有些党政机关的头头,指令司法机关查或是不查某一案件,而不管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这往往将司法机关置于尴尬境地:查吧,查来查去不构成犯罪,查又查不下去,撤案放人又无法向当事人交待,你凭什么无缘无故把人抓起来?接下来就是错案赔偿;不查吧,可老百姓瞪着眼睛看着呢,嘴边上的话就是司法机关包庇坏人、执法不公。反正怎么也是司法机关承担恶名,但又不好辩解。更有什么请示报告制度,查什么级别的干部,要事先向谁汇报请示,如果不获批准,即使那人罪证如山,司法机关也不能动他。明明人为地制造特权,却美其名曰“按规矩办事”,难道“规矩”比法律效力还高?按照常理,担任一定职务的人负有一定的责任,为使工作不受影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向有关部门打个招呼,以便派人接替工作。但这仅是通报情况,不应是什么请示。法律是最高权威,以法律的名义办事,还应向谁请示?在皇权制度已经废除将近百年的今天,谁能说自己比法还大?可这等咄咄怪事偏偏存在。
其三,执法主体方面。执法是非常严肃的活动,对执法者的选择应是十分慎重的事情。首先需要考虑是否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道德品质。但实际上这一点往往被放在可有可无的位置,以致司法人员良莠不齐。几乎每个单位都有庸庸碌碌混饭吃者,甚至还有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的害群之马。每当人们痛骂司法腐败之时,矛头往往指向司法机关。具体的执法者无疑难辞其咎,但应负根本责任的是让他们走进司法队伍的人和制度。因为执法随意的根源在于进人和用人的随意。目前,司法机关没有独立的用人权,一方面,十分需要的法律专门人才因种种限制进不来;另一方面,并不需要的法律门外汉却在尚方宝剑的指挥下,源源不断地被输送进门。不仅如此,人进来以后,提拔升迁,司法机关还是没有决定权,自己充其量只能拿个意见,用谁不用谁,还是上面说了算。至于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司法机关本身更是没有发言权了,无论派谁来,你听命就是。笔者认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权力和责任应是对等的,没有赋予司法机关自主择人的权力,就不应让司法机关承担工作不力的责任。但向谁去说理呢?
够了,面对强悍的权力,法律实际上是受尽欺凌而又不敢吱声的童养媳,但又被人挂在嘴上、顶在头上装璜门面,享受着表面上的尊崇。表面的尊荣和实际的无奈尴尬地交织在一起,使法律变得不伦不类,这真和三国中可怜的汉献帝没什么两样。法律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建设法治国家从何谈起?欲走依法治国之路,必须实实在在地树立起法律的绝对权威,使一切权力都拜倒于法律面前。做到这一点不容易,多少年顽固的传统势力和根深蒂固的习惯,已经培养出一批既得利益者,他们喜欢这种现状,需要这种机制;但做到这一点也不是特别难,因为它顺乎时代,合乎民意,代表着社会发展的方向,问题只在于吾人有没有诚意和决心。
老行者的话:法律的无奈让我想起曾不只一次听到法官说过,当无法根据自己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去办案时,犹如被强奸。违心办案,却仍是以你的名义宣布判决,这让你尊严丧尽,却有冤无处诉。真希望法律不再是受尽欺凌而又不敢吱声的童养媳的日子早点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