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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理及法与社会-后果严重的错案

后果严重的错案

作者:不详 阅读7661次 更新时间:2013-04-07


1923年可谓是德国魏玛共和国历史上最动荡不安的一年,这一年,通货膨胀创下历史记录,法军占领鲁尔区,各州内的革命运动更是风起云涌。11月8日一群极右翼武装党徒在阿道夫·希特勒的率领下,在巴伐利亚慕尼黑的一家啤酒馆内发动暴动,希特勒朝天花板开了一枪,宣布巴伐利亚政府、中央政府和艾伯特总统已经被推翻。11月9日,极端右翼组织向大战神广场游行遭到政府军镇压,希特勒及其8名追随者被逮捕并控以一级叛国罪。而接下来对该案的司法审判,让我们真正体会到什么叫做错、错、错!

第一,管辖权错误;因为该案属于叛国罪,从法律角度而言,审判应在中央政府莱比锡的“保卫共和国国家法庭”进行,但是巴伐利亚政府希望自己进行审判,双方也曾就管辖权问题发生过争执。最后达成一项政治交易:中央政府同意将管辖权转移给巴伐利亚,巴伐利亚允诺在审判结束后解散其违宪的国民法院。于是在政治利益面前,法律被出卖了,该案最终于1924年2月24日在巴伐利亚慕尼黑人民法庭开庭审理。

第二,庭审过程错误;这场在慕尼黑国民法院的审判简直成了极右翼分子示威坛,审判中,中央政府被右翼分子称为“犹太政府”,其政府成员则被叫做“十一月罪犯”(指1918年11月宣布成立魏玛共和国),而法庭没有进行制止。被告将柏林的一切称之为“艾伯特化的狗屎”。国家总统被嘲笑为“床垫工程师”,其中一名被告,巴伐利亚最高法院法官和前慕尼黑警察局长厄恩斯特·潘纳在其证词中公开宣称:“如果你指控我叛国的话,那么我已经至少叛国5年了。”法庭居然也听之任之。

第三错,判决错误;法院1924年4月1日的判决宣称,所有被告的行为均是受着一种纯粹的爱国精神和最高尚的无私理想的指引,“所有被告……在其所知与信念之内确信,他们必须以行动来挽救祖国……他们数月甚至经年的坚持这一观点,即1918年的叛乱应该以一种革命行动来进行补偿。”因此,法院拒绝剥夺被告的公民权,只判处希特勒及其军队领导人潘纳·克里博和韦伯5年堡垒拘禁的最低刑。(“法定最低刑已足以……构成对其犯罪行为的惩戒。”)法庭还适用《保卫共和国法》第9条规定的“任何犯一级叛国罪者应处罚金,罚金数额不限”荒谬地作出罚款200马克的判决。

法官在判决中还慷慨地允许希特勒仅服满6个月刑期后即可假释,并考虑将剩下的4年半刑期作为缓刑,尽管这位纳粹领袖此前因扰乱治安而被判缓刑,保释期未满。依法法院应撤销缓刑,令希特勒服满刑期。至于《保卫共和国法》规定,“犯颠覆罪的外国人应判处驱逐出境”,而希特勒当时明明是奥地利公民,法庭却声称该条不适用希特勒,“在希特勒这一位具有德国人的思想感情的外国人的情况下,法庭认为法律之旨意并不适用”。其他的5名被告,包括后来的冲锋队长厄斯斯特·罗姆和内务部长威廉·弗里克,均被各处以15个月的堡垒监禁和100马克的罚金完事。

第四,执行错误;叛国罪的希特勒被监禁在朗茨贝格堡,其装饰得富丽堂皇,英国历史学家艾伦·布劳克生动地描述了希特勒和他的同志们在朗茨堡的6个月舒适的监狱生活:“他们的膳食十分精美,希特勒在监狱里发福了许多。他们的会客也丝毫不受限制……在判决作出后不久,希特勒度过了他的35岁生日。他收到的礼包和鲜花堆满了几个房间。除了会客繁忙之外,希特勒还频繁与外界通信,他想看的书报也不受限制。希特勒还经常主持午餐,要求并接受他作为党的元首所应得的崇敬。”

由是观之,啤酒馆暴动案虽然性质严重,然毕竟还属司法问题范畴,只要法院依法处理,还是能把二战首恶希特勒绳之以法。然而正是由于法院的一错再错,最终使纳粹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为惨烈的二战埋下重要的伏笔,在此法律人实在是难辞其咎的。正如德国学者英戈·穆勒在《恐怖的法官》书中所言,“对所谓具有“民族主义”动机的罪犯的同情和偏袒起到了鼓励极端右翼分子和消解民主人士信心的作用,因而在政治上产生了灾难性的后果,然而,由此导致的法律自身的堕落带来的后果则更为严重。”所以我们不能只看到纳粹政权对法律的践踏、摧残,还要看到在这之前,法律已经自我堕落了,孟子说过,“人必自侮,而后人侮之。”诚哉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