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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理及法与社会-醉酒与法律

醉酒与法律

作者:伊凡 阅读2351次 更新时间:2001-08-11

  吾辈后生,研习法律时日尚浅,功力未深,只因素性喜酒,故常以此绝品与法律相喻。首先,酒味甘甜,法亦悠然。但正如酩酊醉后沉酣不醒时一样,酒是那么容易地消泯了生命的刚烈与惨痛,也就那么容易地泡涨了历史的记忆与言说。醉里不知身是客,一只脚梦里,一只脚梦外,不晓身在何处,不明欲归何方。干法律的,倘也微闭了双眼,紧锁了眉目,但见条文不见人,只认权威不认亲,且不论佯醉真醉,都摆出一付将世界拒之门外的模样来,那是颇令人恐惧的。诚然,在例行化的案卷记录中,在碾压过的法院判词中,那一张张生动鲜明的脸孔,那一个个悲喜交加的故事,那一声声震撼人心的呐喊,都必须隐没在幕后。因为法律毕竟是以普遍化的面目出现的。生命本身的刚烈与惨痛,历史原初的记忆与言说,只有转化为结实梆硬的法律语言,才能进入这一神圣的殿堂,受害者曾被扭曲和摧残的话语和权利,才有可能得到正义的言说和伸张。但正是在这一转换的过程中,我们常常又不知不觉的消解了每个个案本来可能具有的丰富意涵,忽略了支撑法律大厦的真正基础——一种比条文本身远为宽广而深厚得多的正义情感,而只留下了一条干涸的河床,一付枯瘦的骨架,一套无力承载任何丰满血肉的冷冰冰的“钢筋理性”和“程序原则”。
   
  其次,一种成熟的法律制度固然必须要建立在这种架构之上,但仅有这种架构本身是无法让法律变得日益健全、完满,具有一种成熟的韵味的。诚如醉酒的时候,可以不管不顾逾越一切的界限,但醒了之后,我们还是要面对他人,面对这个破损的世界。一种清醒的法律应该同样有它的界限,有它的敬畏。一种特长发挥到了极致,往往会反过来压制它的同类,身体某一部分的疯狂生长,最后会引起整个肌体的全面萎缩,这种自我毁灭的因素就潜藏在最初的“兴奋剂”中。对法律边界的熟视无睹,对“钢筋理性”的疯狂崇拜,才是威胁法律正常发展的最尖锐的形式和最危险的敌人,因为它们往往唱着“法律至上”的高调来暗中破坏着法律的根基。
   
  最后,酒有两种喝法:一个人在小酒馆里自斟独饮,那是一种寂寞;与众挥拳论道,赏酒吟诗,那是一种热闹。以法律为职业者,似乎面对后者机会较多。干这行的,终日在人圈里打转儿,与各色人等周旋打磨,练得久了,也就不复寂寞了。随之还要收敛起初出道时的锋芒与激昂,而代之以法律的“现实与理性”,此举诚殊无可厚非。但热闹的醉酒过后,倘还能找回些须寂寞时的感觉,慢慢的发掘死寂的条文背后依然不时跃动的生命的火花,静静的倾听凝固的冰层下面缓缓流淌的潺潺的水声,在冷静而现实的眼光之下还能捧出一颗激情而善感的心灵,或许,我们就能将“法律人”这三个字书写为一个大写的“人”了。

老行者的话:以醉酒析法律,颇有创意,不过似乎还分析得不够透彻。然而,有新意即是好文,与诸位法律人同品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