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 > 法理及法与社会

老行者之家-法理及法与社会-“批示”于法律有多远

“批示”于法律有多远

作者: 阅读2037次 更新时间:2001-08-11

  读到一篇文章,讲“‘领导批条’不是领导批示”,认为“推进依法治国应从杜绝‘领导批条’开始”。

  我知道作者的苦心,将领导关于某事情所写的三言两语区分为“批示”和“批条”,以利于杜绝“对领导个人给面子”的批条“狠抓落实”,而只落实那些属于“公文”、“呈报有程序,传达有范围,落实有要求”的“批示”。然而我又难于想象为什么把“批示”与批条区分开来了,便能推进“依法治国”。

  区分“批示”与批条,有什么依据呢?就算真是“为公”而批字,又与“依法治国”有什么相干?例如五六十年代,据一些人的回忆和怀念来看,政治风气是十分清正的,那时候的批示大抵要以“为公”为主的了,却分明是人治的天下,不说没有“法治”,就是“法制”也未必有。

  一般而言,领导对下级的请示作出批示,属于正当的行政行为,但争议之点在于,现在一些领导批示的,实际上是行政权批到了司法权的界域。

  例如我常看到一些原本简简单单的案件,不能得到依法判决,而幸亏当事人冤情太大,又有着秋菊一样的恒心,于是层层上告,此时往往又幸亏得到新闻界的帮助,再幸亏有了领导批示,于是便有了公正判决的机会。有时,领导“早有批示”,有关部门顶着不办,接着又有更大、更多的领导来批示,最终案件办完,人们便欢呼“法律的胜利”,欣然于“正义总能战胜邪恶”,陶醉于“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可是,从这里面,我读到的却总是一个又一个“幸亏”,幸亏有此,幸亏有彼,哪怕缺了一个幸亏,所谓“法律的胜利”便无着落。

  这种状况,与“法治”的精神有什么共通之处呢?法律并没有改变,事实并没有改变,只因为批示之有无,以及批示者地位之高下,事情便有了不同的结果。假如这就算“法律得胜”,假如这便是“依法治国”,我不知法治与人治之区别又何所在了。

  法治,要将法律之施行建立在不依任何个人好恶而改变的基础之上。没有批示,案件就不能得到依法判决;没有批示,人们就冲不破人情案、关系案、地方保护主义的罗网,这是无可置疑的“人治”。有了批示,事情就得到了依法解决,于某一个具体事情来看,固然令人欣慰,但批示总是有限,而社会事务无穷,如此一想,就一点欣慰都没有了。

  不凭法律凭批示,同样是人治的一种,不是依法治国。它可能生产出一些当代包公的佳话,但越是如此越不能使人们对法治产生真正的景仰。行政权力干预下的法律胜利,并非法治的胜利,而是人治的胜利。

  注:引自中国青年报。 老行者的话:读了这篇文章,对中国的法治又多了一份忧虑。领导的批示也好批条也罢,这都不是法治的所应该有的产物,只是人治的一种表现。法治的精神要求至高无上的法律能独立以法律规范来衡量是与非、罪与罚,而不是本该在法律规范下的领导们,用自己的批示或批条去影响法律、左右法律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