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野山闲水
时间:2000-11-19 18:43:00
法律人分类及其应有的知识结构
作者: 野山闲水
时间:2000-11-19 18:47:00
法律人,我想可以分成以下两大类:
实务型:这主要是由实务部门的法律人组成,如法官、检察官、律师、行政执法人员、立法机关中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等等。
研究型:这主要是由教学、科研等法律人组成,也包括大学生到博士生。
当然,以上分类只是个大体的,非常不准确,因为,实务型的法律人也有搞法学研究的,而搞法学研究的人也有从事法律实务的(如兼职律师)。大体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考察不同类型的法律人应有怎样的知识结构。
实务型的法律人,更注重法律应用,追究用法律来解决现实所遇到的问题。因此,其知识结构应偏重于:法律知识、与职业有关的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思维、社会生活经验、与职业相关的良好心理品质、智慧、正派、有良知(由于知识结构与个人品质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所以把个人品质方面的要求直接做为知识结构来对待)。
研究型的法律人,更注重法律制度建设,追求的是法律之于现实的应然。因此,其知识结构偏重于:法律知识、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知识、抽象思辨能力、社会生活经验。
无疑,知识结构全面、厚重者,在事业中具有较大的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对推动法制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起到示范性作用。
从人类知识的同质性看法律人的知识结构
作者: 曹呈宏
时间:2000-11-19 18:48:00
从人类知识的同质性看法律人知识结构
对目前状况的经验性考察,可以发现目前的法学是非常孤独的,这种孤独是指法学与其它学科之间缺乏交流和对话,从法律人的角度看,总体上说不但缺乏自然科学知识,也缺乏其他人文科学知识(当然这仅仅是总体上看,作为少数个体并非完全如此)。这种现状是与我国的教育状况具有因果关系的,在中学教育的文理分科,在大学教育的法学教育低起点(直至最近才以本科教育为起点,而在有些发达国家是研究生教育为起点),这都导致了法律人知识结构的单一性。这种单一性是否是合理的或者是无奈的选择?
从人类知识的角度来看,人类为什么要有知识?我认为所有知识的本质在于对人类自身的终极关怀,文学以自己的语言来揭示人的命运、来反映社会,同时追求真善美的境界,作家有意无意地以其作品影响读者的心灵(即使是一些不健康的作品其实也反映了作者对人类的认识,并企图以这种认识来影响他人,这也是一种终极关怀,只不过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而已)。物理学则以其知识来认识人所处的世界,来改变这种外在的世界以改善人类的生存状况,这仍然是一种终极关怀。哲学、历史学、经济学、化学、医学……莫不如此。因此可以说,所有的人类知识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我们发现,在古人的眼里,并不强求知识的严格分科,许多大学者都是博学家,例如亚里斯多德。而中国古代的哲学更认识知识的获得可以“外取诸物,内取诸身”,把人自身看作是一个小宇宙,所谓“天人合一”,于是“格物致知”(相当于现代的物理学)也可以达到“静、安、虑、得”的境界(相当于哲学等等人文科学,当然并不是完全对应的),反之亦然。中医学更是以一种整体的联系的哲学观来看待人的身体,所以说“医者易也”,“易”就是《易经》,是大体相当于哲学著作的一部著作,(其内涵比哲学要广泛得多)。就算到了现代科学,在精细的学科分工下,根据上述的人类知识同质性理论,任何一门学科研究到最高阶段,就会发生一种“趋同”,例如在物理学中霍金教授的《时间简史》论述的是时间问题,时间有没有开端?有没有结束?这就既是物理学的问题,也是哲学问题。所有学科的最高精神既然都是终极关怀,那么就无法不趋同来回答这些问题。那么作为人类知识一部分的法学知识,又有什么理由不加强与其它学科的交流对话呢?
也许有人认为法学是世俗的,解决的是现实世界的问题,并不涉及到终极关怀,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例如法学所关怀的人权问题、自由问题、发展权问题等等,都体现了对人类的终极关怀。有一部小说引发了一场战争,这本书叫《汤姆叔叔的小屋》,而在法律上,则体现为解放黑奴的法律文件。同一种终极关怀可以在文学和法学两方面都得到体现。“民事权利”是18世纪的伟大成就,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奠定了基础,反映了“从身份到契约”的法律革命成果;“政治权利”是19世纪的原则性成就,体现了对主权行使的广泛参与;而“社会权利”则是20世纪的贡献,追求的是全体社会成员享受满意的生活条件。这些概念本身就体现了充分的终极关怀。而中国古代从西汉到唐的几百年时间里,运用“春秋决狱”,“春秋”是什么?就是一本历史书,根据历史书上的精神来治理国家达数百年之久,难道不正反映了历史学与法学的交融影响吗?现在我国在香港问题上的“一国两制”模式,被政治、法律界誉为一项“创举”,其实这不是什么创举,因为这种事情在我国战国时代就已经发生过了。“所有的历史都是现代史”!如果我们的法律人能够自觉地从历史学、文学、哲学乃至自然科学中吸取营养,就非常有利于克服法学的偏见,促进法学的发展。事实上,法学与经济学的结合产生了法经济学,法学与社会学的结合产生了法社会学,法学与哲学的结合产生了法哲学,法学与文学的结合产生了“法与文学”的法理学学派……。这些意义重大的法学成就都是由外国人取得的,没有一个中国人,这已经可以说明问题了,就是中国法律人的知识结构单一化已经严重地制约了法学的发展!
因篇幅所限,只能零零碎碎地谈一点,其实这个问题可以从多个角度多个方面分别从理论和务实两个层次来谈。愿与大家继续讨论。
法律人的知识结构之我见------欢迎讨论!
作者: 孤星
时间:2000-11-19 19:00:00
法律人的知识结构
什么叫法律人?依我的理解是指所有那些热爱法律事业,学习法律知识,追求法律真谛的人们。从层次上划分,法律人包括学习法律的学生,法律工作者,法律研究者和法律专家。依此看,我是站在广义的角度来给法律人下定义的。
所谓结构是指特定系统内部各个部分的搭配和排列。这里的特定系统对于我们而言便是指法律人的知识体系。世界上的万物都不能孤立的产生,存在和发展而势必受到其他事物的影响。所以知识体系的合理性,先进性以及内部组成部分的相互促进效果的优劣,都将影响,干预法律人对法律方面学习,探索和研究的效率。因此在学习,研究法律问题之前仔细剖析自己的知识体系,对其合理,先进之处予以保留和发展,对其不合理之处予以改进是十分必要的。
以我为例,曾几何时,我曾下过很大的决心来学习法律,哲学,经济。那段时间真的很下工夫,但是一年下来收获甚少,对每门学科都感到很迷茫,于是我便静下心来考虑学习的方法论。我才惊奇的发现我竟然违背了事物的一个基本矛盾即人的精力的有限性和科学文化知识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单单一个法律学科的民商法这一块便是如此的复杂,如此的博大精深。更何况三门不同的学科加在一起?所以普遍的涉猎众多学科的学习效率如何,便可想而知了。但是难道说哲学与经济对于法律就没有用,就不用学习了?当然不是。关键是处理好相互之间的一个“度”的问题。再以我为例。后来我及时调整了学习方法,主攻法律而以学习哲学,经济为辅。这就又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何为“主”何为”辅”,是从学习时间上来分还是从学习的主动或被动来分呢?我还想举例说明:这其实就像盖房子,盖房子是主,房子的装潢是辅,由此可以看出辅对主而言是一种锦上添花,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个例子已经回答了上面的那个问题即这里的主和辅是从学习的主动或被动来分的。我在学习中就是以学习法律为主动而被动的学习其他相关学科,细而述之,也就是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碰到了有些学科的问题使我的法律学习难以为继的时候再去集中精力的学习该 相关学科,这里的度便是只要问题得以解决使法律学习能够进行下去就不再继续学习该相关学科。这就使我在学习结构中较好地处理了主与辅的关系,主动与被动的关系。又通过一年多的学习,感觉已经大胜于从前。这就是我对于法律和相关学科的关系的认识。
那么对于同一学科内部的不同部门之间知识,该如何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我看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对于和自己所研究的方向不同的部门的知识可以不考虑,2。对于与自己的研究方向有着交叉点的部门的知识可以和自己研究的方向共用一个强度标准,而通过调整学习时间的比重来处理此主和彼辅的关系
再一个问题就是同一部门内部的同属于一个方向的不同层次的知识之间该怎样看待相互的关系?这里的不同层次就是从易到难,从浅到深的阶段划分。本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要有先后之分,先学的基本的再学难的,这个道理很简单相信谁都明白。但是在学了一段时间,心中有个总体的认识但尚未形成自己的理论观点或是尚未形成理性化的总体思路之前应该如何看待参考书的问题却要分析一下了。参考书,一般分为两种1,解决难点疑点的参考书<如各种释义,点评>一种是拓展思路的参考书如个人观点等。这里主要分析的是后者。我以为在个人上述条件尚未成熟之前,不宜看一些后者意义上的参考书。 因为在这个阶段看一些别人的观点往往会干扰的原有思想,而影响自己思路的和观点的初定,使自己的研究向着影响其思想的观点倾斜,这样就不能客观地批判借鉴别人的观点,也使得自己尚未成形的观点被扼杀在摇篮中。然而在自己的观点形成之后又要大量的接触别人的观点,运用比较的学习方法进行学习。从轨迹上看这一情况中的学习是从基本知识-----消化酝酿-----理性化的思考-------理论的成型---------吸收观点------完善自己的理论体系。
从上面我的观点中可以看出我是站在动态的角度来谈我的观点的,而在整个学习的过程来看其实也是运动的,而且是沿着一定的轨迹发展即波浪式或螺旋式上升或前进的轨迹。既然如此我们就既要看到它在总体上是前进的,上升的一面而加强我们的信心,也要看到它曲折,迂回的一面即暂时的相对的停滞不前,甚至是倒退的一面而加强我们的恒心,信心提供给我们爆发力而恒心则提供给我们耐力。信心和恒心是同等重要的。但愿我们在保持热情的同时也能留一份清醒和冷静,客观的评价,分析,解决困难而都能达到成功的彼岸<完>
法律人,我得感受
作者: 铁面柔情
时间:2000-11-19 19:06:00
我认为,作为法律人,既要有理论知识,又要有实践技能。作为学习时代,是不会谈及情感问题。认为法律就是一切,实践中。才发现世界不是那么简单。因此,法律人,特别实务界得人 更应具有社会知识。制定立法的(包括司法解释)学者,还是应当具有社会知识。这样才能不闭门造车。
那么,实务界得法律人又应该具备何种知识?这就是理论知识。大陆法系(或者说,现在的中国)很讲究概念,就是词的含义。没有一定的理论知识,是无法接受并能够把法律概念解释清楚的,造成胜者莫名其妙,败者心里不服。
作为,一个实务界中的法律人,我现在最缺乏的就是理论的指导,在具体案件中,能发现问题,也能处理,但要讲透道理,还心有余。力不足。我发现,我已经到了一个瓶颈,正是要冲破这个瓶颈。达到另一个境界。
这也是我得亲身感受,也是到教授这里就不想再走得原因。
报到!生存环境决定法律人的知识结构
作者: 寒山一竹
时间:2000-11-19 19:06:00
人才的知识结构通常可分为三角形、宝塔形、衣架型、T型、H型、X型等。前三个类型一般是指专业技术人才,而后三个类型则是掌握两个以上领域的通才。法律人应当是专业人才,属于前三种类型
法律人应具备以下知识及技能。
a—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
b—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地理、知识等;
c—思想品德、方法论、认识论;
d—外语水平;
e—计算机及先进的科学技术工具的应用;
f—实践经验及知识的应用;
g—了解、接受前沿科学的能力
h—正义感、责任感、事业心、心理素质等非智力因素。
以上是法律人理想的知识结构,现实的法律人果真具有此知识框架的充要性吗?
我上面的知识结构只是从MBA的变种而来,不妨来看看MBA吧。
MBA是英文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的缩写,中文叫工商管理硕士。
MBA诞生于美国。经过近百年的探索和努力,它培养了为数众多的优秀工商管理人才,创造了美国经济发展的神话和奇迹。MBA被誉为“天之骄子”和“管理精英”,成为企业界乃至社会敬重和羡慕的特殊人物,甚至在公众心目中被视为“商界英雄”。据统计,美国最大的500家公司的总经理、董事长等高层主管,绝大多数都是MBA。这一惊人的事实,是对MBA教育的成功业绩的最好说明。MBA意味着超群的能力、胆识、品德;代表着财富、地位、权力、荣誉;预示着希望、成功和辉煌。
因为MBA的知识结构是有用的,MBA的知识结构有其价值体现。一个立志终身成为普通产业的人员是不会对MBA有任何归己的念头的。想成为管理精英的人才有可能产生拿下MBA.
现实的法律人则不同,法律人的生存环境是个什么状态呢,至少可以这么说,并没有一种现实的紧迫性逼迫我们必须具备复杂的知识结构,做个混饭吃的法律人实在太容易,呵呵,进一步说,检察长、法院院长应当算是法律人吧,但是成为检察长、法院院长并不一定就是检察业务、审判业务的专业带头人。
以前听过个故事,大意是指在某个国家的海边,有一叫做鲶鱼的鱼,这种鱼味道鲜美,但如果是死鱼,就全无这种感觉,可此鱼偏偏精贵的很,一上岸就会死去,渔民想了个办法,在鱼网中放入了一种专吃鲶鱼的鱼(名字记不住了),这样鲶鱼为了不被吃掉,只得拚命运动,从而渔民们可以得到更多成活的鲶鱼。这就是"鲶鱼效应"的故事。
在我们法律人的生存环境中,通常情况下不存在着一种吃我们的人,市场经济的大潮可谓是风起云涌,但与法律人关系似乎不大,如果知识决定了我们的生与死,肯定会有更多的人冲进法的知识海洋。
知识这么说来是无用的?并非如此,生存环境决定了法律人的知识结构,而知识结构同样也可以用之改变我们的生存环境啊,并最终体现知识的价值,或许今天的学习只是学习,知识掌握越多的人越不合算,但这一天会来到的,今天的学习,就是为明天准备着,就是为了明天的生存。
决定法律人知识结构的两个因素
作者: 李永红
时间:2000-11-19 19:12:00
我想大致可以分为法学家和法律家。法学家固然是一个传播者,但学术的本质是创造,是对反学术的批判。法律家则包括从事立法创制的法律职业人员和从事法律实施的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
无论是法学家还是法律家,法律人的知识结构的塑造,除了个人的因素外受到两个因素的制约:一是法律人对法律制度终极价值的判断;二是法律制度对法律人地位作用的定位。
尤其是对作为法律家的法官而言,制度对其知识结构的塑造,作用非常明显。法律家适用法律并解释法律的知识水平,取决于法官在一定制度框架中所处地位和与此相符合的主体活动的正当性构成。比如在成文法国家,法官适用和解释法律的知识与方法,因制度强调司法的形式正当性,故法官极少自由裁量权、无权评估并创造法律,只能实施代表民意的立法者意图。因此,法官的知识就是考古学方法或发生学方法的知识,并不需要危险的自由控寻方法,而拘泥于法律条文和立法史(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
当然,对一定制度下法律家的知识结构进行评估,除了理性的分析,还需要经验的考察。如果结合目前的实际,我们发现已有一定数量的法官不满足于“法律工匠”的角色定位和“绞肉机式的工作方法”(上面投进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下面产出法律判决结论——博登海默法律理学),但是,完善知识结构除了法律人个人的努力之外,法律教育体制和司法培训制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目前,这一问题似乎并未获得上下一体的努力。
基层法院的法官应具备的知识结构问题
作者: 如风
时间:2000-11-19 19:16:00
全国法院系统每年要处理大量的纠纷案件,而这些案件的大部分要由基层法院的法官来承担,社会各界对法院形象、法官素质的评价,也主要来自对基层法院和法官的评价。基层法院法官的素质的提高也就成了非常值得引起注意的问题。
我们从报纸、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上都可以不断地看到关于司法腐败和执法水平低下的报道,前者是法官的职业道德问题,后者是法官的职业技能问题,如果说前者直接影响到关系到执法的质量即公正与否,后者则同时还关系到执法的效率;在多数情况下,这两个方面并非泾渭分明,并可能相互转化,然而其结果都同样危及司法及整个法制的权威。(见范愉《法治的实现与法律家素质的提高》)二者都可以归结为法官的素质问题。
基层法官的素质如何提高?又以什么为标准?
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每年要处理近4000件案件,案件还有持续上升的趋势,民庭和经济庭的压力非常大,有的法官每年要审理300多件案件。加上我院地处城乡结合部,当事人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很多农民只会写自己的名字,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改革所倡导的庭审方式改革不能一蹴而就,必须区别对待。法官是用来解决纠纷的,必须立足于解决纠纷。而不是主要用于宣传法律或搞法学研究。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该有什么样的素质?是要做贵族化、精英型的法官还是要做大众公仆,为人民服务?就象苏力考察基层法院时写到的那样,法官向当事人宣布辩论程序开始,当事人听不懂,法官在再三解释后只得说:“就是你可以吵架,但不能骂人”。我曾旁听过一个离婚案件,当事人是一对五十多岁的农村老夫妻,起诉的理由是“我要离婚”,辩论的时候也是“我要离婚”,最后陈述阶段所说的还是“我要离婚”。法官如果只是威严地披上袍子、按部就班地宣布各项程序,当事人根本就听不懂。所以每年考核法官业务能力时,法官们都非常注意挑选当事人文化素质比较高、最好是双方都有代理律师的经济纠纷案件参加观摩庭的考核。
既然法官是要解决纠纷,并且要公正、公平兼顾效率地解决纠纷,既要讲求法律效果,又要注意社会效果,掌握法理、熟悉法律固然重要,法官的社会经验更是非常重要。同样的案件,刚刚毕业的法律本科生往往不如没有学历的老审判员处理的好。这种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正如柯克所言:“法律是一们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没有对社会的深刻认识、对人生的丰富的阅历,就不能参透法律的真谛。法官的学识不仅包括法律方面素养,更重要的是指他们在处理法律事务中所必需的社会常识,即对社会生活、人性、价值和利益等的深刻理解和感悟,对于法官而言,一定的社会经验和人生经历还意味着对当地社会及其一般行为规范和价值观的了解,这些都是处理法律事务所必需的。
所以笔者认为,基层法院的法官不应盲目追求学历,而是应该脚踏实地,努力提高职业技能,丰富自己的学识和经验,不能让学历和法官综合素质脱节,不能让理论和实践脱节。由于我国的国情所决定,我们的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应该是既出世、又入世,以出世的冷静维系入世的关怀,既要贴近大众,又要保持超脱。
行笔匆匆,言不及意,还望大家指正。
谈谈实务型法律人
作者: 凌云志
时间:2000-11-19 19:17:00
对比大师兄的列表,我可能就是实务型的了。就说点感受吧。
我想:作为这一类的来说主要的特点,就是拿来主义。
如:接触的都是实际的案子,要求马上就可以应用,而且不能拖。如果有过去的案例,那就更好了,不用费脑筋去想,直接照办就行了。
在办案的过程中基本遵循这样的思路,定性-套法律法规-制定对策-如何处理等。
这需要什么样的知识结构呢?就是多看书,能运用就可。这样就造成一种懒惰的心理。因为,每个人接触的案例毕竟是有限的,翻来覆去就这几样,有的人往往还自鸣得意,哈哈,不错啊,我办的没有错案、我的官司打赢了等等。
实务型的法律人如何提高自己的能力呢?
我认为:一是要正确认识自己优势。实务型法律人也有自己的优势(上面所说的缺点可能不全面),他们能很快的处理一件法律事物,程序清楚(这很重要),如果是他们拿手的话,基本上可以作到天衣无缝。这是优势,应该发扬。二是加强理论修养。我所说的理论修养主要是指从法律事物中提炼精华,将实际的案例提炼出来,成为指导处理法律事物的准则。三是增强大局观念。实务型的法律人往往局限于自己所接触的东西,而忽略了身外的事物,要时时刻刻换位思考,这样对自己处理和判断问题的能力就会有所提高。 大家好,由于最近忙于考试,无力完成系统的文稿,只能散在的发表一些看法,请指正。
作者: 笑笑天
时间:2000-11-19 19:24:00
法律的相对真理性和技术性确定了法学是一门“实践理性”的科学体系,对它的研习不应同于哲学般纯粹的思想体操,也绝非普通技艺般的简单重复。作为一门有着两千多年深厚理论积淀的专门学科以及作为一种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显学,“它可以阳春白雪高堂讲章,亦不妨条分缕析张扬琐碎功利”…………
也说实务型法律人所应具备的知识
作者: 李永红
时间:2000-11-19 19:27:00
法律家的知识存在与法学家不同的标准。但法律家决非掌握了遵守和维护法律的技巧就可胜任。因为遵守和维护法律,是其他任何职业群体的义务。
由于法律是一门专业的知识,故法律家区别于其他职业群体的标志之一正是他们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由于法律的目的是要将人的行为置于某些规范标准的支配之下,于是只有通过专门的概念和体系才能对人的行为和法律的规范进行分类和确立,否则公认的审判诉讼制度将无以建立。司法判断必须适用这些理性的形式,而不能诉诸法官的武断。
因此,法律家在知识结构上区别于其他职业者,比较明显的也许是其思维方式的独特。这包括从一般(法律)到特殊(个案判决)的演绎(当然,这里又需要对作为大前提的法律的解释和小前提的案件事实的认定),从特殊到一般的归纳(从先例中或者上级法院的判决中概括出规则),从特殊到特殊的类推,另外辩证推理和价值判断亦是必需的本领。
而现实中,能够将大前提理解正确已经是相当不容易的事情,所以可见完善法律人知识结构的问题是一项相当不容易的事业。
纠缠于理想与现实之间----法律人知识结构之我见
作者: 雨非
时间:2000-11-19 19:29:00
近年来学界对法律职业有一种较有影响的说法,将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士作了两分:即法律家和法学家。该说的基本观点认为:法律家多从事立法和法律实务工作,法学家更多地是从事法律研究。法律家(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的区别在于,前者重实务,后者重理论;前者重操作,后者重思辩;前者追求实然,后者追求应然;后者立足现实,后者关注理想。(仅以我所见,就今年以来就有谢晖的《法律家和法学家之治》、贺卫方的《五四以来法学家的缺席》、姚建宗的〈法治与良知〉、及郝铁川的有关文章等)。下面笔者将按照上述分法对法律家的知识结构问题略陈已见。所不同的是,我并不认为这样的划分是完全合理的。在我看来,法律家和法学家之间无论是在职业区分还是知识结构、个人素质等方面都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相互并列的关系,而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融合的交叉关系。一个合格的法律家首先应是一个精通相应专业的法学家;合格的法学家也应是一个对实务了如指掌的操作者(杨立新教授是公认的法学家,但读过他众多专著你能说他不是一个成就卓越的法律家吗?)。而相比之下法律家相比法学家来说更多地接触社会生活,更多地融合在现实之中,当法学家为实现理想的法治殚精竭虑时,法律家又何尝不在为实现法律公平和社会正义冥思苦索?在对中国法治的现状和公众的目光,法律家们所要承受的社会责任更为沉重,户上的担子更重。所以,法律家的知识结构和各方面的素质应该超越法学家,兼具有法学家的理想又有法律家的现实性。法律家更多了一份纠缠在理想与现实这间的无奈。当然,理论和实务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理论具有形而上的思辩和逻辑品格,但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法学这所以成为法学,必须透过法律这应用来实现它的社会目的,满足人类生活的各种需求。有些学者甚而FU预法学以“实践性格”。因此法学并不纯粹,法律也并不纯粹,法律家的经验和知识也并不纯粹,法律家是一个某一领域内通才、全才。
“法律人”概念的反思——本想听听大家的观点无备而来,但看完以上讨论后,觉得有必要提提这个问题
作者: 老行者
时间:2000-11-19 19:35:00
“法律人”概念的反思
“某某”人的称谓,是上大学时进入所谓的中国第一学府,学长们常挂在嘴边的自豪语。后来习惯了,也常以“某某”人自称。开始是以此来借学校的名来为自己的脸上增光(不排除现在仍有类似的心态),后来,走进社会后才真正开始懂得冠之以“某某人”时,更多是指这类人所需要和信仰的一种精神。现在,当校友会时与学友们以“某某人”互相鼓励时,我们心里更多的一种象征,那是母校精神的载体,是反映“民主科学”的理想和“兼容并包”的治学理念。我们希望当我们自称为“某某人”时,我们会为此精神尽自己的一份努力。
现在,法律专业的人士也以“法律人”自居,我想是不是也应该在这一称谓上赋予一种精神的内涵,否则说白了不就是一个专业人士吗,何必要将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并列而谈呢?有了这个精神实质,不管是理论型还是实务型自称为“法律人”时,知道我们要成为什么的载体,我们要在自己的法律工作中体现一种实质的内涵。
所以,我想在对“法律人”的知识结构进行讨论之前,是不是先讨论一下法律人的精神。否则无法深层次讨论法律人的知识结构。
“活动空间”决定了法律家与法学家的不同知识结构:
作者: 野山闲水
时间:2000-11-19 19:59:00
法律家最终是以通过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为己任的,然而,法律家所解决问题时,是在一个有限的空间和时间中(如审限的规定、即时的强制措施等等),这就要求法律家必须是将才,要有果敢的精神,要有非常良好的职业敏感性,敏锐地抓住问题的焦点,并运用已有的知识,干净利索的解决之。因此,法律家追求的是“局部真理”。因为,从认识论上说,世界是可知的,但这种可知是在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无限循环往复中(时间、空间的无限扩展)逐渐逼近真理性认识的,但法律家不允许这么做,只能在有限的时空中,就必须作出决断。因此,以能力见长。
法学家的优势就更接近认识论中的条件了,因此,以理论见。
法学家与法律家知识结构趋同的最高、最终基础是:
作者: 野山闲水
时间:2000-11-19 20:20:00
就是对法律功能认识的趋同,延着各项法律功能的展开叙事,使法学家与法律家在这一大前提下统一,那么知识结构就逐渐靠近,法律家与法学家才会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我还没看大李的帖子。不过我同意他的思路。 我说过一个很通俗的比喻——
作者: 杨立新
时间:2000-11-19 20:25:00
作为一个理论工作者,其专长是把简单的事情搞复杂,演化为丰富的理论;实务工作者就是要把复杂的事情搞成简单化,简单到一句话,与所适用的法律相一致。虽然通俗,但是很实际,也很形象。
法律人专业内部的知识构成
作者: 李永红
时间:2000-11-19 20:30:00
从经验出发,我发现法律职业人员中间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过于偏狭,搞刑事司法者对民事概念相当陌生,反之亦然。而从司法实务所需要的知识结构来看,过于偏狭的知识状况,对于公正有效地处理案件,相当不利。因为法律分为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等、法学分为民法学、刑事法学、行政法学等等,并不意味着案件纯粹属于属于某一部门法。一个案件的正确处理需要的是多个部门法的知识。而由于组织法的原因,一个案件只可能由一个司法人员为主承办,所以,他的知识状况如何往往决定了一个案件处理的公正程度和效率。比如,因征地引起的补偿纠纷,往往引发刑事案件。这其中,涉及到物权法原理、土地行政法律知识和刑事法律问题。
另外,刑事作为后盾法的性质决定了它的概念离开其他法律就无法准确理解。
故,实务界法律人,法律专业内的知识结构不可太偏,因为几乎没有单纯的案件。
两种法律人之间的互动
作者: 李永红
时间:2000-11-19 20:38:00
陈兴良曾说过,他为一个高级法官培训班上课,法官们说,培训以后反而不会办案了。因为在未接触理论之前,法官也许根本没有想到,天天在用的套路还会存在那么多理论的争议!
我曾听全国人大某官员说,他对学者挂职从事司法实务的看法,并不象一般人认为那样有利于理论与实务的融合,因为他认为学者一旦从事某一具体司法职业,今后的研究将会受到行业感情的限制,而缺乏独立性。
大李主张:法律家应当关注法学理论,否则就成了法律工匠;法学家可以从事司法实务,否则法律学被弄成玄学。检法系统的兼职教授和高校的兼职院长检察长,应当有助于两种法律人之间的知识互补。
法律人知识结构的意义?
作者: 华琳
时间:2000-11-19 20:46:00
有一个问题,法律人知识结构的意义?
任何人活着都是为了追求更加美好的世界(波普尔:通过知识获得解放)。那么法律人有一个良好的知识结构,价值何在?效用何在?
我的观点,读书和不读书是无所谓高下的个人选择的对生活对事业所采取的不同方式和进路。一个良好的知识结构,从高尚处说,可以陶冶人的情操开拓人的思路,从现实处讲,可以让人获得更扎实的能力,提高自己生存竞争的能力。古人云”书中自有颜如玉,书中自有黄金屋”,其实今天读书和不读书并没有那么玄乎的差别,社会上许多人不读书生活的很好至少也自得其乐。但是对于喜欢读书的人,如果你几天不读书(我的极限大约是三天),就会六神无主怅然若失。对于有的人而言,不读书更加适合自己的发展,他认为读书对自己好似负担。对于喜欢读书的人而言,不读书就成为了痛苦。
所以我觉得平和但是积极乐观向上的心态对于我们所有不断执着进去的法律人是有意义的,“努力不一定有结果,不努力肯定没有结果”。你付出了,但是未必能够实现“效用最大化”。但是至少给你心灵上的充实和愉悦。所以你选择了,你奋斗了,也就没有什么遗憾了,至于其他名利场上的成败得失,似乎都可以放在其次。
几十年前学者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作者: 李永红
时间:2000-11-19 20:48:00
孙晓楼在《法律教育》(P9-16)中谈到:法律人才至少要有三个要件:(1)要有法律学问;(2)要有社会常识;(3)要有法律道德。
前两项要件又可合称为知识要件,后一项即道德要件。孙认为,只有了法律学问而缺少了社会常识,那是满腹不合时宜,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即不能算做法律人才;有了法律学问,社会常识,而缺少法律道德,那就不免流为腐化恶化的官僚政客,亦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法律道德和社会常识,三者具备然后可称为法律人才。孙先生进而认为,法律学问包括:认识法律(法律现在是什么),运用法律和改进法律(法律应当是什么);社会常识的重要是因为“法律不外乎人情”,人情便是社会的常识,又“法律的事业是公益的事业,是社会的事业”,法律人要为社会服务为公众谋利益,才是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才,“一定要有社会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的运用法律”。
法律是一门技术工种吗?(有感于一些毫无理论背景的人在公检法机关浸淫若干年后成为熟练技师的发问)
作者: 笑笑天
时间:2000-11-19 20:58:00
曾经有这样的分类——
作者: 曹呈宏
时间:2000-11-19 21:01:00
是的。曾经有这样的分类,法学不属于“知识”,而属于“技艺”(较详介绍请参见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也就是说法学是需要象木匠那样由师傅传徒弟式的口传心授才能获得的。
在法制史上曾经存在这样的学徒式训练方法,然而,它在今天已不合时宜
作者: 李永红
时间:2000-11-19 21:06:00
如果现实中仍然存在“先结婚再恋爱”,且导致大学法学毕业生无处就业,那只能是一种悲哀。
“先结婚再恋爱”之解释
作者: 李永红
时间:2000-11-19 21:11:00
有感于:有许多法科毕业生想嫁给法律机构,而法律机构也想娶他们。可是,法律机构仍然存在这样的现象:必须娶进一个个门外汉,然后再慢慢培养出感情来。
伤心事总有,但愿意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
这眼看中国的现实。
作者: 杨立新
时间:2000-11-19 21:09:00
在中国的今天,司法机关在很长的时间里是非专业人士在掌握。在1978年法院增编的时候,我们的一个县法院被派来了两个文盲,说为什么要派这样的人来,有关部门说不是要有拎包的吗?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中国的法院、检察院是由专业人士吗?极少。就是现在不是很多的法律专业人士进不了法院和检察院,而是别的什么人都可以进来吗?因此,造成了中国的法官和检察官不要有理论修养的习惯,不讲理论的习惯。这样的做法是不行的。为什么刚才有人说,参加了理论培训班以后,到不会办案了,就是过去对什么理论一窍不通,没有知识。我看台湾的最高法院的判例,都是列出几种理论的观点,然后决定采用那种观点判决。这样判,也可能有错的时候,但是这种错,也是应当允许的错。
我们现在是将错就错,没有理论就没有理论,有了理论反倒更麻烦。这样的人不少,做领导的也不少。张思卿检察长经常说,又一个乡长到法院作院长,宣布自己的改革方案,就是分为两摊,一摊办案,一摊后勤。所与的庭处一律撤销。很可笑吧?
知识获得的途径和知识结构的完善
作者: 曹呈宏
时间:2000-11-19 21:17:00
世上不乏学习钻研其它学科而后来半路出家成为法学家的,也不乏学习法学而后来在其它领域成名的。这其实也反映了知识获得的两种途径——学校教育和自我教育。
学校教育的优点在于其规范性、权威性,容易打下较扎实的基础;缺点是往往难以因材施教,而且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受学制限制)。而自我教育则相反,优点在于灵活性和终身性,是惟一的可以坚持终身的教育,其方式也非常灵活,可以自学看书,可以向行家请教,可以参加短期培训等等。但缺点在于缺乏系统性。所以结论是较理想的是把两者结合起来。而且这也表明了知识结构的形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知识结构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完善也是有可能的。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不进行自我教育,而仅仅靠办案中对办案流程的“熟能生巧”,其实对知识结构的形成和提高完善并无太大的作用。所以以如风提到的法院间庭室调动为例,无法适应新的工作岗位的人,其实就是缺乏“自我教育”的人,因此他就不具备较为健全的知识结构,作为一个法官,他仅仅提供一种“体力劳动”而已,这当然是与法官的职位不相称的了。
愿以当前的职业背景,衬托未来事业的蓝图
作者: 雪飞
时间:2000-11-19 21:27:00
愿以当前的职业背景,衬托未来事业的蓝图
看到大家这么热烈地讨论法律人应当有什么样的知识结构,雪飞很受鼓舞。既然不能象呈宏兄那样滔滔宏论,就从微观入手讲一讲雪飞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又是怎样准备实行的。
谈到法律,雪飞实是半路出家。以前有朋友问,为何少见你发言?飞笑而答曰:“非不言,不能言也。”多半时候雪飞只是静静地傍观,侧耳倾听、虚心学习。只有个别时候话题实现诱人,又正好为雪飞所听懂,雪飞才会瞅准机会捡漏儿插上一嘴……^-^雪飞的本专业原是工科专业,从搞技术到搞技术管理在这个行业混了近十年,今天上午刚刚完成工程师论文答辩。学习法律只是偶然原因,却一发不可收拾,到目前为止大约有4年的时间了。小的时候,作一名工程师是雪飞的梦想,现在看来,雪飞更愿意作一名律师、法官、或是检察官。
为什么要职业小有成就的时候改弦易辙呢?雪飞认为,抛弃安逸的职业固然可惜,但仅仅因此就窒息对毕生事业的热望更为可惜。与科班出身的师兄、师弟们比起来,自学起家的雪飞在学历上、理论基础上当然差了很大一块,这是事实。但是如果辩证地看问题,不利的一面也有它有利的一面,那就是在社会阅历、知识结构方面,尤其是在这个行业、这个专业领域,雪飞有着他们大多数不可能有优势。在以后的日子里,当雪飞以律师的身份涉及这个行业、这个专业的诉讼业务时,不禁会更多一份自信。这一点,也和现在我们主张的律师业务专业化发展相吻合。当然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仅有一点点别人没有的职业背景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在法律专业本身上下苦功,奋起直追,才能真正在未来的事业中有所建树。
仅以此与大家探讨,兼向杨老师及大家自我介绍。
我的讨论提纲
作者: 沈浪
时间:2000-11-19 21:29:00
1、为什么法律人的知识不能单一化,而必须结构化。
从法律的性质看,法律是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而社会关系的内容非常丰富,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就必须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有足够深入的了解。但是仅从法学的角度是有限的。所以法律应积极借助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成果。比如社会学、经济学和哲学的研究方法和成果,对于法学的发展帮助就很大。这是我们讨论的第一个层次:为什么法律人的知识不能单一化,而必须结构化。
2、什么是我们最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如何最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
但是由于个人的时间、精力等资源是有限的,所以就存在一个如何追求知识效益最大化的问题,这也是我们今天讨论这个问题的初衷。个人希望往哪个方面发展,就应该结合这个发展战略来设计自己的知识结构。比如对一个想成为法哲学家的人来说,他的知识结构和想成为一个法官的人来讲就不一样。至少前者应该把哲学作为知识结构的重要部分,追求一种纯粹理性的知识,对于法官来说,更重要的是一种实践理性,所以在理论上、尤其是哲学方面,就不如实务性的知识重要。这就是我们讨论的第二个层次:什么是我们最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
3、如何最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
专业化带来的分工的细化,已经使抽象地谈论法律人的知识结构成为不可能,所以我们不仅应该把法学家和法律家区别开来,而且还要对自己做进一步的定位,然后根据个人的定位,来设计自己的知识结构,使自己成为某一方面的专家。这是我们讨论的初衷、出发点和依归。
答呈宏:在书斋和社会之间
作者: 华琳
时间:2000-11-19 21:30:00
在书斋和社会之间,这是梁治平先生的一本随笔书名。呈宏写的这两种知识进路,我也有切身感触。但是前者学校教育,容易把人限定在固有的学科学派里面,比如你有时候看一下法学论文的注释,就可以大概准确的推断出来作者的所处学校和环境,这种注释并不是作者对引用文献的认同,而更多时候仅仅是对文献作者的“社会科学中话语霸权”的一种认同。
后者的自我教育多少属于现代学科评价机制之外的一些东西,而自我教育的最大优势在于你没有太多的畏惧和桎梏,更少一些患得患失,你可以理性的读书思考独立的选择自己的研究方向和旨趣。但是这并不是没有缺点,比如说,一个很大的缺点就在于如果你缺乏一定的自学能力和不断坚持的精神,很有可能在社会的不理解,在生活的压力和挑战,一些琐碎的事务等现实问题面前,逐渐磨平了你的棱角和锐气。而且你如果生活在“较大的市”以上的城市,你自我教育还有比较好的资源优势。但是如果你生活在比较偏僻的地区的话,不是不可以进行自我教育,那么必然要付出更加辛苦的代价,书籍的缺乏资料的短缺是一个很大的制约。尽管有了网络于是发生许多改观,但是仅仅有互连网还是远远不够的。所以我始终很钦佩那些在很艰苦环境下不断求学奋进通过自我教育成长起来的朋友
专题讨论结束——
作者: 曹呈宏
时间:2000-11-19 21:41:00
不知不觉已到了预定的结束时间,在这短短的两个多小时里面,各位网友踊跃发表意见,从各个层面和不同深度探讨了本次主题——法律人的知识结构。这一探讨应该是有意义的,其意义并不在于我们搞清了多少问题,至少大家一致认识到法律人的知识结构从应然的角度说应当是博与专的结合,是由形而下向形而上的蜕化,而知识结构的完善是可能和必须的。这也就鼓舞了我们学习和前行的勇气。
本次讨论还证明了事先准备短文再行探讨发言的新方法的可行性,这种方法使本次讨论进行得比较圆满,以后可以改善并继续采用此种方法。
至于讨论的内容,因为比较庞杂,故只好留待日后总结整理了。
现在开始恢复自由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