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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理及法与社会-法治、人治再讨论

法治、人治再讨论

作者:老行者,曹呈宏 阅读2958次 更新时间:2001-08-11

老行者:法不是万能的——也谈法治与德治。
在普法教育的今天,法律的作用被盲目夸大了。甚至逢事必讲法,有点事法律没有规定就是法制不健全的表现。可惜,法律毕竟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之一而不是唯一。法律调整手段需要以国家的意志性和强制性为特征。而国家的意志性和强制性适用范围有限,就决定了法律调整范围的有限。在许多方面,应该让道德承担部分协调社会关系的功能。如婚姻法中涉及的第三者问题,如果真把其列为法律的管辖对象,则法律的强制作用必涉及个人隐私,而且法律也无法界定恋爱自由与滥用感情的区别,不如将其交由道德调整。
法律是社会的最严厉的行为规范,是值得尊重的理性,不能让法律自相矛盾或无法自圆自说。因此,法律也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

曹呈宏:仍不过是法律工具论而已,这不叫“法治”。
  你的观点仍然是把法律当作一种工具和手段,而不是把它当作一种值得追求的价值本身,这仍然不是现代“法治”的含义。
  现代法治并不是指法律包打天下,而是法律成为人们内心所尊重的一种价值,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并不排斥道德、宗教、文化等治国方式,但是却不叫“德治”、“教治”、“文治”……。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而作为工具论的“法治”也好,“德治”也好,都只不过是属于“人治”的范畴,根本就是现代法治的对立面!

2001-01-20 15:43:50 老行者
曹兄,“现代法治并不是指法律包打天下,而是法律成为人们内心所尊重的一种价值。”这时侯,是指法治的理想吧,而是不是指法治的标准。

2001-01-20 15:45:10 曹呈宏
法治本身就是一种永远不可能说“今天实现了”的理想,它是无法彻底实现只能追求的。

2001-01-20 15:47:27 老行者
我不这么认为,实现法治固然有理想的成份,但不能说“它是无法彻底实现只能追求的”。你不认为在西方相当多国家是法治社会吗?我以为法治是一种统治方式。

2001-01-20 15:48:21 曹呈宏
那么你的观点仍然是of而不是by

2001-01-20 15:50:16 曹呈宏
如果这样的话,我们也可以说唐朝是法治社会、宋朝是法治社会,因为当时有《唐律》、《宋刑统》等等一系列的法律,社会也是通过法律来治理的(当时已经明确放弃了“春秋决狱”等非法律的做法)

2001-01-20 15:57:24 老行者
错,我不知道你是如何理解 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但我认为法治的标准与人治的标准不是看是否有法,法制只是法治的基础。法治与人治的区分标准是,当法律精神与统治者的理念相冲突时,是尊重法律的规定还是曲从统治者的意志。

2001-01-20 15:58:13 曹呈宏
那么你认为在这个意义上,法治与德治能够并存吗?

2001-01-20 15:58:54 老行者
我觉得德治是另一种调整方法,其调整法律所不调整的社会关系。

2001-01-20 15:59:58 曹呈宏
不是这么回事,正如你刚才所说的,法治要求在处理问题的最终解决上,要“一断于法”,而德治,当然就是“一断于德”了。

2001-01-20 16:01:13 曹呈宏
你的观点,说穿了就是古代的“德刑并用”、“出刑入礼”的思想。这仍是一种人治的思维

2001-01-20 16:01:57 老行者
这是我与他们对德治理解的不同。不存在他们所说的德治,那种德治与人治无区别。区别仅是群王的不同。

2001-01-20 16:03:06 曹呈宏
凡是坚持法律只是治国的工具的,就是人治,因为工具是被人所使用的。在这个问题上,始终存在着“法律工具论”和“法律价值论”的争议。法到底是一种工具,还是本身应当被人们所追求的代表着公平和正义的价值。

2001-01-20 16:04:56 老行者
你一直在强调“工具”。我以为法律是统治者。即究竟是法律是最高统治者还是总统是最高统治者。

2001-01-20 16:05:52 曹呈宏
那么德治又作何解释呢?当法与德产生冲突时怎么办?

2001-01-20 16:07:51 老行者
法治啊。德只管法不管的社会关系。或根据自己的标准对法律管辖的社会关系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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