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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理及法与社会-法学,后现代?

法学,后现代?

作者:叶传星 阅读2175次 更新时间:2001-08-12

  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主办的“后现代法学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研讨会日前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以中青年知名法理学学者为主的包括政治学、哲学、史学等方面的学者在内的60余人参加了会议。这是国内首次以后现代法学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围绕着后现代主义对法学和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影响这一主题,学者们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后现代法学的要义及流派

  后现代主义首先在艺术、文学及哲学等领域中兴起,它作为一种批判立场、一种思维方式、一种学术理路,被引入到法学领域。学者们大都同意后现代法学还羽翼未丰,还不是一个独立的学派,而是内部多有歧见的一股学术思潮。不少人的学术思想中都兼具现代与后现代的元素。对待后现代主义及后现代法学,既不必视之为洪水猛兽,也不必说它在中国的传扬是为时过早。要认真看待这一思潮对以现代性为主旨的主流法学的冲击和挑战,它针对现实的某些深刻而犀利的见解,使人们反思现代法学的一系列基本理念和制度。

  有学者从与现代法学的比较中,归纳了后现代法律思潮的若干特点。现代性法学的基础是理性(逻辑与经验),力求寻找法律的惟一正确答案,以规则和法官为主要关注点;而后现代思潮则是非基础性的,它认为法律只是不同主体的选择和利益平衡的结果,其中没有一成不变的真理,它更重视具体的语言分析及解释。现代性法学强调法律的自主性、确定性、一元性、统一性、整体性;而后现代法律思潮则强调法律的非自主性、不确定性、多元性、地方性、局部性。现代性法学强调专门的法律推理、独立的方法论及法律制度与法学的独立性;后现代法律思潮则强调为法律问题寻找理由,认为没有独立的法律研究方法,因而强调开放性的、跨学科的法律学术研究。

  另有学者认为后现代法学的观点和主张是多元的,但也有一些共同的核心观点,这就是:理性的个人作为自治的法律主体并不存在;现代社会的“进步”是虚幻的;法律的普遍性是虚拟的“宏观话语";法律中立的原则仅仅是一种假设。还有学者论述了后现代法学在法律主体观上的基本观点,即作为自治的、有自觉意识的理性主体已经死亡,由此演化出来的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客体体现主体的意志,客体对主体的异化等也都不复存在。

  关于后现代法学的主要分支流派,有学者认为有激进女权主义法学、法律与文学运动及批判种族主义法学。另有学者认为除此之外还有法律解释学、批判法学、新实用主义法学、同性恋法学、法和经济学等。也有人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许多学派都不能简单地被划归后现代法学,这些学派内部观点不同,许多学者往往兼具现代性和后现代性两种学术品格,简单地贴标签并无多少学术价值。如被称为后现代主义领军人物的福柯就是一个反人道的人道主义者,一个反理性的理性主义者。有多位与会者分别研究了西方几位重要人物法律思想的后现代主义特征。这几位有后现代主义色彩的学者包括福柯、昂格尔、卢曼、德沃金、桑托斯等。

后现代法学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可能影响

  中国目前正处于以现代性为主旨的法治化进程中,不能以西方的后现代主义思潮遮蔽当代中国的主要任务和目标。事实上,后现代法学刚刚引进,尚未对法制建设产生有实质意义的影响。进一步而言,后现代主义自身的学术品格和特点似乎也决定了它不会且也不可能指望它对以制度体系的构建和运作为中心的法学和法制产生多么深入的影响。但它至少拓展了人们的视野,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新的反思维度,藉此可对法治及法律制度予以某种前提性的反思和批判。

  从与会者的观点来看,后现代主义法学的可能影响表现在:后现代主义的方法有助于实现我国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向。首先,它有助于走出定性化思维,重塑法学研究的解构范式,如有助于超越概念法学的思维,肯定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尊重差异,破解定式的牢笼。其次,它有助于法学研究范式的语言学转向。法学研究和讨论必须借鉴多个学科的见解,横跨互不通约的多个议论领域,考察法律中语言的语脉、语境及所负载的意义和包含的信息。再次它有助于法学研究的系谱学转向,消解阶级范式的霸权话语和暴政的本质,还法学研究以人文范式。这种转向还拓展了法学研究的领域和空间,由于其关注边缘、琐碎、片断之物,可以改变只关注中心化事物、普遍性事物的研究范式。

  后现代主义思维对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大致有:

  首先,后现代法学对现代性法理论中对理性的过度迷信的解构和提醒,有利于破除借助于所谓的真理、规律等理性建构所创设的种种现代迷信,反思由它指引的种种法制实践的内在局限性。

  其次,有助于破除对法治化进程和道路的单线式的理解,消解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相互理解上的困顿,促进传统、现代与后现代思想之间的沟通。这样,法律发展的多样受到更多的尊重,具体的法律经验和法律的地方性特点得到更充分地关注,有利于从对关于法律的形形色色的宏大叙事的热衷转向对具体问题、具体经验、具体事实的关切。这一点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传统深厚的农业大国,尤显得具有警示意义。我们固然不能醉于传统或后现代的话语迷信之中,同样也要对现代性僭妄与扩张的弊端保持清醒的自省,后现代的种种说法都在提醒这一点。而对后现代主义法学所提出问题的关注和应对,会使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少走弯路。这是可以确信的。

  再次,后现代主义关于知识与权力关系的论述,有助于人们在知识生产高度制度化的时代中,关注法治进程中的一系列新课题。要看到在知识名义下所生的种种权力对法治进程的可能影响,要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更加呼唤知识分子的社会责任和良知,关注法律学术的开放性、多元性,同时也再次确认法制发展中法律学术研究者的角色。知识的权力化与中国传统的宗法家长制、官本位、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人治习惯及现代科层制等纠结在一起,使中国的权力运作呈现更复杂的图景,这也让人们沉思现代西方法治框架中的权力运作原则如何在中国加以实际运用和创新。

  另有学者基于对中国一个半世纪现代化变革进程的回顾,把中国在这期间所面临的问题归纳为三组关系,即中国问题与人生问题、事实与规则的互动、人生与人心的互动等。中国法制的变革也便呈现如下四个“不得不然"的特点,即中国问题的解决无回避人生问题,法律不得不在中国问题与人生问题、人生与人心等之间作出协调,不得不以规则委曲事实,不得不面对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纠缠。从而主张以民族精神的发展为旨圭来创建新的生活,并把民族生活与主体对人生问题的追求、人生理想等问题联系起来。具体而言,要以知性省视中国与人生问题,这要求主体持客观的态度;要以理性来审视事实与规则问题,这要求主体持批判态度;要以德性体贴关护人生与人心问题,这要求主体持同情态度。

老行者的话:后现代法学,这是一个新的提法,老行者还是第一次接触,不敢妄加评论。但老行者知道后现代主义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回归自然与原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