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远古的罗马人。奥古斯都(前63年至后14年)当上罗马帝国的首位皇帝后,让他头疼的第一件事就是当时风行的私通。为了能有效整治,遂颁布一道法令:丈夫要与被发现有私通行为的妻子离婚,否则将视为通奸共谋。妻子要放逐到一个孤岛上,并没收一半嫁妆和1/3的财产;如果已婚男子与不是登记在案的妓女私通,则触犯“非自然劣行”罪,而未婚男子则可免予处罚;同时,如果与登记在册的妓女偷情,则无论男子是否已婚,双方均不受处罚。于是乎,一件有趣的事情发生了——许多良家妇女,其中不少是名门世家之女,纷纷申请妓女登记。
因为嫁妆太贵,富裕人家的嫁妆高达150磅黄金,而且必须在3年内向夫家付清,所以古罗马的父亲们常把女儿看成“赔钱货”。因此,平常人家弃女婴的事屡屡发生。罗马有一条相当古老的法律,叫“罗缪斯勒法”,规定父母须抚养所有的男孩和第一个女孩,言下之意是以后的女孩就可以不管。法律留下了这么大的空子,不少的弃女婴者当然肆无忌惮。造成帝国初期,女性与男性比例相差17%。一时“僧多粥少”,女人成了“奇货”,绯闻哪能不多?
近代的例子就是美国出力不讨好的禁酒令。在美国历史上,禁酒与否一直是争论的焦点。19世纪中期,啤酒、烈性酒消费量猛增,纽约、旧金山等地每200户居民就有1家酒馆。1869年,全国禁酒改良党成立,开展禁酒宣传,3年后该党愣是推出总统候选人参加竞选。在“禁酒不仅是个人道德问题,而且是维护清教主义的理想”信念的支撑下,基督教妇女禁酒会、反酒馆联盟等团体应运而生。20世纪初,在法学家、社会学家眼里,酒是犯罪和贫穷的根源,甚至称之为“魔鬼的甜酒”。南方当权者说酒精会酿成暴行,使黑人更具危险性。工场主则将禁酒视为减少工伤事故的手段。191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法案,禁止酒类输入已禁酒的各州。到1916年,已经有19个州禁酒。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会又以“经济、效率和道德”为由,禁止制造和售卖高度酒。1919年,国会通过宪法第18条修正案:“禁止在合众国及其管辖的所有领土内酿造、出售和运送作为饮料的致醉酒类;禁止此等酒类输入或输出合众国及其管辖的所有领土。”但是,事实表明这是一个无法执行的法案。全美国出现了大规模的违反禁酒令的活动。一方面,私酒贩子成了一种职业,因为非法贸易会带来暴利;另一方面政府当局对此现象严加惩处,导致1920至1932年间,75万人因违反禁酒法而被捕,罚款总额超过7500万美元,没收财产2.05亿美元。但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私酒贩子买通警察或结成帮派,采用威胁、暴力甚至谋杀方式,大有“邪能抗正”之势。到最后,政府也开始怀疑“以暴治暴”是否真能解决问题。1933年,联邦国会被迫通过宪法第21条修正案:“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现予废除。”第十八条修正案成为美国宪法史上的一大丑闻,当美国人撰写宪法史时几乎没有人再提到它。
最后,再瞧个鼓励女子自重的例子。当性革命在上世纪60年代兴起的时候,女子贞洁成了落后和偏狭的字眼,处女变为时代的古董。一位美国资深议员为此而抱怨到:“今日美国,处女比黄金还要稀少。报刊杂志,电影电视,不是谈论金发女郎就是谈性,好像性是我们的一日三餐”。科罗拉多州是未婚妈妈和私生子泛滥的一个州,1995年底,美国政府的一项报告表明,该州在少女妈妈的排行榜中位列第3,私生子排行榜上稳居第2。州政府为了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一着急就公布了一条法令——怀孕一次的未婚少女如果发誓不再怀孕,政府每天奖励1美元。但让人啼笑皆非的结果是反倒诱使未有怀孕经历的少女,为了获得奖励,争先恐后地去怀孕。
对于上面的三个例子,世人的第一反应可能是世态炎凉、居心叵测。不错,假如从正面意义上去理解法律的规定,由好的角度来体味当局的良苦用心,应该不会出现“聪明反被聪明误”那般的事与愿违。可人本来就有“趋利避害”的心理,因而最后即便出了立法者不愿看到更没想到的结局。法国思想家卢梭(1712年至1778年)早就说过“要为人类制定法律,简直是需要神明。”敢于为一国人民进行创制的人,千万不能拍胸脯子非要用法律改变人性。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的、妥贴的方式,将刚性与灵活性完美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