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不能怀疑皇后的贞操,那么我要一个皇后的乐趣是什么。——陈升《我爱美丽的宝岛》 皇后的贞操与法官的操守 古希腊的凯撒虽是盖世英雄,但他的妻子庞贝业却不安于室。有一次,罗马举行波娜女神纪念仪式,依照当时的习俗,男人必须离开家中。这天,庞贝亚的情夫克罗地亚斯便利用这个机会溜进了凯撒的家中。不料,这事被侍女发现了,消息很快传遍了整个罗马城。凯撒在听到这件事后,马上将庞贝亚休弃,克罗地亚斯也因亵渎神灵而受到审判。 在法庭上,凯撒被传作证。出人意料的是,凯撒说他根本不相信庞贝业会与克罗地亚斯有染。起诉官于是质问凯撒为何又要休妻。凯撒回答说:“除非我的妻子连被人怀疑都没有!”一方面,凯撒拒不承认妻子红杏出墙,而另一方面,仅仅因为妻子的贞操被人猜疑,便只有作出休妻一途。虽然凯撒并没有做过皇帝,后人却将这个故事附会成“皇后的贞操不容怀疑”的说法,即鉴于皇后的特殊身份,只要当皇后的贞操受到人们的怀疑,哪怕皇后真的是清白的,她也不能再母仪天下。 乍看起来,皇后与法官似乎没有可比性。然而法官在当代法治社会中的特殊身分倒是不言而喻的。我们通常都把司法视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司法活动主体的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否则正义便难以实现。在前不久的一次研讨会上,学者们甚至一致认为,根除司法腐败,应从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抓起。正因为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使得社会公众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期望之高,远远超出普通的道德标准。西方一位哲人也曾说过,如果社会上追求完人的话,法官就应该是完人。美国律师协会(ABA)公布的模范法官伦理规范(ABA Model Code of Judicial Conduct, 1990)第二条规定:“法官应在其一切活动中避免不当或‘表面上不当’(appearance of impropriety)的行为”。连“表面上不当”也不行,足见公众对法官职业操守的要求之高。 在我国,由于以往人们对司法腐败的指责及对司法清明的呼唤多聚焦于法官的业务素质,而或多或少地忽略了法官的职业道德,这使得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出台之后,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就越来越突显出来。也许在此环境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正逢其时。这个只有50项条款的“准则”里出现了27个“不得”,管的范围也相当宽泛。既管法官的交友,管法官的8小时以外,又管退休的法官,还要约束法官的家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接受记者专访时透露:“我们确定的这个‘是非标准’,是希望能够把一些虽没有违法违纪,但道德不好的法官清理出法官队伍。” 仅因法官的行为不符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这个“是非标准”,就将被清理出法官队伍。也许最高法院想籍由这一“准则”来约束法官的职业操守的初衷不容怀疑,但这一明显带有“凯撒逻辑”的规定却未免令法官们后怕。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有在其身分及任职得到国家充分保障的条件才能进行,我国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非因法定程序、法定事由,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等。不要说《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本身是否属于“法”的范畴就值得打个问号,即便法官的行为与这个“是非标准”不符合,也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方可对法官予以“清理”。我们在普遍接受了法庭之上应充分体现程序正义的法治理念,对于法官的“清理”又怎能排除在“程序正义”之外?我国目前对“清理”法官的法定程序仍多限于原则性规定,不但对“清理”一词本身就没有限定,而涉及事实的调查、作为被“清理”对象的法官的答辩机会及其申辩权更无明确。 而放眼世界,各国对法官的身分及任职保障均有规定,且遭投诉的法官所应具备的防御权各国也多规定得详尽而细致。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惩戒程序规定,美国联邦各巡回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在受理法官失职的申诉后,得指定法官组成特别委员会调查,该委员会应将调查结果及建议的处分以书面报告该巡回法院辖区的司法委员会(Judicial council)。司法委员会如认为有必要,将进一步调查,特别委员会及司法委员会均有包括传唤证人、物证等在内的完整的调查权,被审查的法官也有完整的防御权,包括自行或委托律师出席调查庭,申请调查证据、交叉询问证人、提出答辩等。司法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决定要求审查的法官自愿退休、暂时停止办案、公开或私下予以谴责、驳回申诉等;如有弹劾事由,则应移送全国司法会议(Judicial Conference of United States)。对司法委员会的决定不服从的,不论是申诉人或被审查的法官,均可以申请全国司法会议审查。全国司法会议认为适当时,亦得进一步调查,其调查权与司法委员会相同,被审查的法官在全国司法会议的调查庭也有同样的防御权。全国司法会议的决定,是终局决定,不再受司法审查。如有弹劾事由,则由全国司法会议移送联邦众议院处理。 由此可见美国在法官惩戒程序的严谨和慎重。即便暂时停止办案,亦须经事实和证据的调查,并保障受审查法官答辩的权利。更重要的是,惩戒处分是由法官组成的司法委员会或全国司法会议决定,而非行政官员或司法行政官决定,以维护司法独立。 凯撒的逻辑已为各国的司法实践抛进了历史的长河,然而我们仍需警惕凯撒逻辑的残渣再度泛起,作为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绝不应出现仅仅因为某位法官的操守为人们所怀疑与某项道德规范不符合时,就遭到当然的“清理”。在程序上,必须赋予被怀疑的法官以必要的防御权,并将“清理”决定的做出置于不侵害法官的任职保障以及程序正义的原则之下。因为只要是在一个现代法治国家里,即便是皇后的贞操被人怀疑,她是否能继续母仪天下,也绝不会仅仅由某个人或某项道德规范来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