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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理及法与社会-法律的未来

法律的未来

作者:丹宁 阅读2347次 更新时间:200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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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1899年1月23日,丹宁生于英格兰军布什尔郡惠特彻奇(Whitchurch)的一个小商人家庭。父亲虽是一家小绸布店的老板,却喜爱文学、诗歌和音乐,常常给孩子们朗读莎士比亚、拜伦、华兹沃斯等英国文豪的作品;是个不甘心做小生意,也不大善经营的梦想家。后来他考取了伦敦林肯律师学院,并成为一位优秀的法官。由于他对司法改革的突出贡献,1957年他58岁时被封为勋爵。20年后,当他的职业司法生涯走到了尽头时。英国法律界的同仁为他退休举行了隆重的告别仪式。枢密院大臣为他致送别词。当天的《泰晤士报》发表专题文章,盛赞他在司法生涯中的光荣业绩。如果从丹宁勋爵担任法官算起到退休,他担任司法职务长达38年。这在英国司法界是一个史无前例的记录,就是在整个世界也是不多见的。

本书导读:

  丹宁勋爵,这个响亮的名字,是每一个研习过法律理论的人所景仰的一位法学大师。他的《法律的训诫》被誉为法律人欲踏入法学神圣殿堂的必读科律。

  在这本《法律的未来》中,人们将看到很多对英国过去法律案件的描述。其中有些在英国历史上是非常著名的;有些在确立英国法律原则时是很重要的;还有些案件本身就十分吸引人。人们将陆续发现在我国司法界内可能会发生某些类似的案件。过去的经验指明了通向未来的道路,这对英国和中国都是一样的!

内容简介:

  在本书中,丹宁要求法官担任“法律改革的先锋”,他明确主张,法官要参与法律改革,而不能把改革仅仅看成是国会的事。他认为,法官在审案和判案的过程中应该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时代的发展创立出与生活的步调相一致的新的、公正的判案原则。实际上,他自己就是这样做的,他在审案和判案过程中对过去的判例进行了大胆的修改,甚至创立了很多与过去的判例完全不同的新的法律原则和新的诉讼程序,它们或被确立下来成为以后法官判案的原则,有些还成了国会立法和修改法律的依据……

作者自述:

  写完《家庭故事》后,由于精力还充沛,于是便想再写一本书。但写本什么书呢?我这个年纪,不会看到我所希望完成的更多的工作了,因此,我决定研究未来,并提出一些问题--希望后人能够解决。这不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不是丁尼生的理想主义,他曾期待着:

  “直到战鼓不再咚咚地敲得心惊肉跳,
  直到战旗,
  在全人类的议会里卷起,
  在全世界的邦联里卷起。
  在那里,多数人的理智,
  将使躁动的国王怀有敬畏
  而仁厚的大地,
  将在自然的法则的慈爱怀抱中安睡。”

  我决定探讨几个法律分支的改革,这些分支最需要改革,而且有或应该有取得成功的希望。

  不久我发现其他人已经在从事相同的工作了。皇家委员会、部务委员会和蓝皮书一直在提议改革,但只是因为不合议会的时宜,这些建议都被政府以这种或那种理由,或者根本就没有理由地拒绝了。有时在议会中进行辩论,有时则根本不进行辩论。

  因此我认为,为了办成一些事情,就需要某种刺激。而且我还可以冒昧地说:我的书应该是一种刺激。我将努力使人--不仅使律师而且还要使其他可能有关的人--对我的书感兴趣。每个人都应该关心法律的改革,因为法律毕竟是时刻刻影响着我们所有人的生活。

  我先给你们讲几个人,他们在各自所处的时代都对法律改革作出过贡献。如同我们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以学到知识一样,通过学习他们的事例,我们也可以获益。

  然后,我将向你们讲几个问题,并详细地提出我的建议。我也会偶尔讲些错综复杂的案子,对此我希望读者予以谅解。法律论点中存在着很多混乱,而且你们无法避免。如果你们愿意,你们可以先不看这些复杂的论点,直到你们遇到与此有关的案件为止。

  最后,我离开专门的主题,做一些一般性的叙述。我将向你们介绍理查德·丁布尔比讲座(Richard Dimbleby Lecture),它的题目是“权力的滥用”。很多人在电视上已经看过这个节目,但还没有读过它的原稿。我介绍它的目的是使你们不要忘记这次讲演--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了同样的主题。在这篇讲演稿中,我力求证明法律最重要的作用是防止掌握权力的任何机构--不管它们是政府、报社、电视台、工会、跨国公司还是其他机构--滥用权力。

  以上是本书的概要。其中大部分还是有争议的问题,我是故意把这些问题写进去的,目的是请你们对我所讲的内容进行思考、讨论并写出文章。书中的任何观点都不是最后的结论。本书是在没有听过不同意见,没有和其他人讨论的情况下写成的。和以往一样,我时刻准备修改我的观点。因此,对于我的想法,同意或不同意,都可以讲出来。请大家帮忙,把一些事情做得更好。

  丹宁/1982年2月

作品背景:

  丹宁勋爵是法官,也是学者,但他更是一位法律改革家。在几十年的司法生涯中,丹宁面对时代的挑战,以追求自由和进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对英国的法律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对英国的法律改革作出了重大贡献。英国法律界公认他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最伟大的法律改革家”。

  丹宁勋爵对法律改革的贡献主要在英国,但他的思想的影响却不仅仅局限于英国。这些思想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因此为不少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家所重视。虽然我国的法律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有着本质的区别,但这种区别并不妨碍我们吸收和借鉴西方法学家提出的一些进步的思想。

精彩片断:

  1770年以来轰动一时的刑事案件

  (一)厄斯金蔑视法官

  陪审团对保护新闻自由曾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这主要当时最伟大的律师之一托马斯·厄斯金(Thomas Erskine)演说的结果。现在我来讲讲事情是怎样发生的。

  从1770年到1784年,有很多对国王和政府的批评,而且有一种修改宪法的强烈要求。主张修改的人之一是圣·阿萨夫学院院长希普利博士(Dr Shipley)。他曾向他的一些朋友散发了一本小册子,主张凡年满21岁的男人都应有选举权。政府企图以煽动性的诽谤罪控告主张修改宪法的人,以便压制这些批评。圣·阿萨夫学院院长在什罗普郡的巡回法庭上受到控告,厄斯金奉命为他辩护。法官是布勒先生,他对厄斯金很熟悉。实际上,厄斯金曾是他的学生。碰巧当时的法官,包括伟大的曼斯菲尔德勋爵在内,对关于诽谤的法律都有一种错误概念。他们认为,是否构成诽谤罪是由法官判定的,而不是由陪审团裁决的;陪审团唯一需要认定的问题是小册子是否已经出版。法律的这种状况使厄斯金很难为院长辩护,不过尽管法官作了指示,但陪审团并没有作出简单的有罪的裁决。所以他居然胜利了。陪审长说:“我们裁决他只有非法出版罪。”法官不准备接受这一裁决,他对陪审团说:“你们必须设法解释这个问题。”但是当时厄斯金采取了大胆而不寻常的作法,他自己问陪审团:“‘只有’这个词是否仍然是这一裁决的一部分?”陪审长说;“当然。”于是在厄斯金和法官之间就出现了这样一段对话:

  厄斯金:我坚持认为此裁决必须记录在案。
  布勒:如果这样,那个裁决肯定会被误解;我来问问陪审团。
  厄斯金:陪审团当然懂得他们的裁决。
  布勒:先生,请不要打断我。
  厄斯金:我是作为一位公民的律师站在这里的,我希望把‘只有’这两个字能够记下来。
  布勒:请坐,先生。记住你的本分,否则我就不得不采用其他手段了。
  (这是一个明显的暗示,即他可以指控厄斯金蔑视法官。)但厄斯金回答说:
  厄斯金:大人可以继续采取他认为适当的办法。我知道我的本分,同样,大人也知道您的本分。我不会改变我的作法。
  法官让步了,他没有指控厄斯金,而且作出最后的裁决如下:
  “非法出版罪。但是否构成诽谤罪,我们不作裁决。”

  后来,厄斯金将此案提交给了曼斯菲尔德勋爵和伦敦的法官。他为此作了个演说,查尔斯·詹姆士·福克斯称他的这个演说是用英语讲的最优秀的推理演说。在这个演说中,他主张,一般来说陪审团有权决定出版物是否构成诽谤。但是曼斯菲尔德勋爵和法官反对他的这种观点。他们否认陪审团有这种权力。所以看起来厄斯金的观点好像没被接受。但它却为全体人民所接受。全国都反对法官的态度。查尔斯·詹姆士·福克斯向下议院提出一项议案,指出法官作出的指示是不合法的。国会宣布并规定陪审团可以作出一般“有罪”或“无罪”的裁决,并且不应要求陪审团仅仅根据出版物而裁决被告有罪。通过这个办法,在英国确立了出版自由的原则:它的主要倡导者是托马斯·厄斯金。“如果不是因为他,”坎贝尔勋爵说,“在英国也许会重建星宫法院。”

  (二)陪审团审判的黄金时代

  当我们讲到19世纪时,我们发现陪审团受到了比较文明的对待。他们不再为取得一致意见而挨饿或被扣押了,也不必坐在马车上兜圈子了。过去如果意见不一致--即使只有一人持不同意见,就不能作出裁决,必须重新审理。法官要尽量取得他们的同意,但是如果办不到,法官不得对陪审团进行威胁和逼迫。他得重新安排审判。如果在重新审理中意见仍然不一致,一般原告要撤回起诉。

  不过在整个19世纪,陪审团在对所有案件的判决中仍然起着主要作用。不仅在刑事案件中,即使在民事案件中也是如此。以法律的眼光看,陪审员都是“道理的人”。他们都是户主。他们都是男性,都是中产阶级,都是中年人。他们的裁决代表着有正义感的人们。19世纪是陪审团审判的黄金时代。

  然而法官企图对陪审团实行更多的控制。有时他们通过使陪审团无案可判的作法来达到这个目的。有时他们说判决是不合法的,需要重新审判,以这种方法来控制陪审团。他们就法律问题向陪审团作出指示--对于这些指示陪审团必须执行。此外还有一些其他办法。19世纪的审判与其说是“由陪审团审判”,倒不如说是“由法官和陪审团审判”。为了说明这一点,我要讲一讲当时的一些著名的案件--今天人们常常把它们忘记了。

  (三)一个人什么时候属于精神失常?

  在刑法中,丹尼尔·麦克纳膝案件恐怕是在所有案件中最有争议的案件。不管怎么说,人们至少争论了一百年左右。根据普通法,如果一个人在处于精神失常状态时杀了另一个人或使之致残,都将被判为“无罪”。那么什么是精神失常呢?这个问题是否可以由陪审团确定而无需法官的任何帮助呢?答案是,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法官必须向陪审团作出指示。那么法官采取什么尺度呢?这就是《麦克纳滕案》中的问题。

  丹尼尔·麦克纳滕被指控告犯有谋杀罪,起诉书说,1843年1月20日他得到了

  “……一支价值20先令的手枪,他把它带在身上并装上了火药和一粒铅弹。他右手持枪,击中了爱德华·德拉蒙德的背部……伤痛使该爱德华·德拉蒙德变得很虚弱, 4月25日他死了。”

  拘押犯为自己辩护说“无罪”。提出的证据是丹尼尔·麦克纳滕认为他从上帝那里得到一项杀死爱德华·德拉蒙德的使命。首席高等法官廷德尔(Tindal)在他的指示中对陪审团说:

  “要决定的问题是:在该行为发生时,被告有还是没有能力认识到他正在做一件错误的或邪恶的事。如果陪审员认为被告在发生这一行为时不知道他正在违犯上帝和人类的法律,那么他就应该得到有利于他的裁决;但是反过来,如果他们认为在发生这一行为时他是处于一种健全的理智状态,那么,他们的裁决肯定是不利于他的。”

  于是陪审团根据“精神错乱”作出“无罪”的裁决。

  那个指示和那个裁决在国会内外受到了许多批评。结果,上议院要求法官提出自己的意见,对此法官答复如下:

  “在所有案件中都应该告诉陪审员,每个人都是可以被推定为神智健全的,而且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都具有足够的推理能力。但相反的证据可以使他们确信情况不是如此;而且以精神失常为理由进行辩护,必须清楚地证明,在发生行为时,被告由于大脑疾病而缺乏理智,以致不知道自己正在进行的行为的性质;或者如果他知道这一点,就必须证明他不知道他做的事情是错误的。”

  我有好多次也学着作这种指示。我曾让陪审团问自己:他是否知道他正在做什么?或者,如果他知道,那么他知道他做的是错误的吗?这种指示听起来很有道理,但是和其他很多指示一样,非常含糊,因此没有一点儿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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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

目 录:

    前 言

    案例表

    第一篇 伟大的改革者
    导 言
    第一章 亨利·布雷克顿(1200-1268)
    第二章 爱德华·科克爵士(1552-1634)
    第三章 威廉·布莱克斯东爵士(1723-1780)
    第四章 威廉·默里,后来的曼斯菲尔德勋爵(1705--1793)
    第五章 布鲁汉姆勋爵(1778-1868)

    第二篇 陪审团审判
    第一章 英国法律的光荣
    第二章 轰动一时的诉讼案(1367-1688)
    第三章 1770年以来轰动一时的刑事案件
    第四章 陪审团审判的民事案件
    第五章 向后的一瞥
    第六章 在我任职期间的改革
    第七章 提供考虑的建议
    结 论

    第三篇 法律援助
    导 言
    第一章 过去的诉讼费
    第二章 以往的副作用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出现
    第四章 这种制度的缺点
    第五章 刑事法律援助
    第六章 提供考虑的建议
    结 论

    第四篇 人身伤害
    第一章 皇家委员会的报告被搁置
    第二章 旧时代
    第三章 现代
    第四章 不追究责任
    第五章 对人身伤害的赔偿
    第六章 活死人
    第七章 一个人被伤害致死时
    第八章 未来收入的损失
    第九章 痛苦、苦恼和生活享受方面的损失
    结 论
    附 录 无礼对待

    第五篇 诽谤罪
    导 言
    第一章 星宫法院
    第二章 普通法的接管
    第三章 19世纪
    第四章 法律的错误转向
    第五章 专门性靠不住
    第六章 过长的时间
    第七章 正确的消息
    第八章 1964年以前惩戒性的损害赔偿
    第九章 1964年以后惩戒性的损害赔偿
    第十章 由陪审团审判还是由法官审判?
    第十一章 法律援助
    结 论

    第六篇 隐私与秘密
    第一章 两种人权陷入矛盾
    第二章 我国的判例法
    第三章 泄密
    第四章 保密性受到普遍重视
    第五章 废止保密
    第六章 关于“鼹鼠”的一切
    第七章 “普利莫道斯事件”
    第八章 关于文件的公开问题
    第九章 对侵害私生活或泄密的法律赔偿
    第十章 未来

    第七篇 权利法案
    第一章 自《大宪章》以来
    第二章 关于我们这个时代的问题
    第三章 继续分析一些案件
    第四章 斯特拉斯堡法院
    第五章 不要把公约列入我国法律
    第六章 欧洲共同体法
    第七章 我们应该做什么

    第八篇 权力的滥用
    导 言
    第一章 权力的等级制度
    第二章 统治者滥用权力
    第三章 关于荣誉
    第四章 宪法惯例
    第五章 国会本身
    第六章 工会
    第七章 国王的大臣
    第八章 国会议员
    第九章 新闻媒介
    第十章 法官本身
    结 论

相关资料:

    图书名称: 法律的未来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国家: 英国
    作  者: 丹宁勋爵(英)
    出版日期: 1999年11月
    版  次: 第一版
    国标编号: 7-5036-2670-4/D
    译  者: 刘庸安等
    页  数: 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