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社会学法学的思想是《法律史解释》一书的重要内容和突出特点。他认为,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因此,所有法律思想都力图使有关对稳定性的需要和对变化的需要方面这种相互冲突的要求协调起来。一般安全中的社会利益促使人们为人类行为的绝对秩序寻求某种确定的基础,从而使某种坚实而稳定的社会秩序得以保障。但社会生活环境的不断变化,则要求法律根据其他社会利益的压力和危及安全的新形式不断作出新的调整,这样,法律秩序必须稳定而同时又必须灵活。人们必须根据法律所应调整的实际生活的变化,不断对法律进行检查和修改。“如果我们探寻真理,那么我们既要探索稳定性原理,又必须探索变化原理。”(第1页) 法律思想家所致力于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将法律固定化的思想与变化、发展和判定新法的思想相协调,如何将法律理论与立法理论相统一,以及如何将司法制度与司法人员执法的事实相统一。(第1页)
庞德指出,为了使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化相协调或相和谐,人类主要依循三条路线进行了尝试,即权威、哲学和历史。希腊和罗马社会一开始依赖权威,后又依赖哲学;社会发展到12-16世纪时依赖权威,17-18世纪依赖哲学,19世纪则领事历史。(第2页)权威观表现为信服神、上帝或法律;哲学观强调自然法理论,主张追求理想社会;历史观注重用历史方法解释一切,历史法学派的存在便是这种观点的最充分的说明。在历史法学派占统治地位的时期里,人们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史的解释。这些解释产生于19世纪的法律之中,却又反过来影响了19世纪的法律。其中有四类解释对了解上一世纪的法律思想尤为重要,并对今天的法律科学有重大影响,即唯心主义的伦理学解释及宗教解释,政治解释,根据生物学或人种学所作的实证主义的解释,经济解释。(第19页)这些解释的每一种都是把握某种单一因素,在其背后都隐含着或多或少的真理;但它们又有严重的缺陷,即忽略或否认法学家、法官、法学著作编撰者、立法人员等人的创造性活动这一因素,并把法律的发展的现象视为单纯的事件,似乎人类在每件事件的发生中无所作为(第114页)。 所以我们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法制史解释。
在分析、批判各种法律史解释的基础上,庞德提出了具有创造性的“社会工程解释”。他把法理学当作一门社会工程科学,它所必须处理的事务是整个领域中能够通过政治组织社会对人类关系进行调整的行为而实现的那一部分事务。他说,社会工程应被看作是一个过程,一种活动,而不只是被视为一种知识体系或一种固定的建筑程序。工程人员应根据他的工作来评判,其工作应根据它是否符合该工作的目的来加以评价,而不是根据它是否符合传统方法的某些理想形式来进行。我们应用同样的方法来考虑法学家、法官和立法者,对法律秩序进行研究而不是就法律本质进行争论。我们开始考虑人类的各种利益、要求与希望,而不是考虑人类的权利;考虑我们必须保证和满足的东西,而不是单纯是那些我们试图用以保证和满足的人生利益、要求和希望的制度……这样,我们就越来越多地根据法律秩序—过程,而不是根据法律进行思考;越来越多地考虑调整各种关系或协调各种要求与希望的活动,而不是考虑调整本身。(第149页) 于是,著名于西方学术界的“社会工程法学”便诞生了。
《法律史解释》一书首次阐明了“社会工程”概念及其理论学说,为其以后的法律思想奠定了理论基石。该书使庞德的学说在美国法学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甚至成为美国法庭上的官方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