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首先论述了法律、文明和社会控制三者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所谓文明就是人类对物质世界和对人类本性的控制的有机结合,而且这两者相互信赖、缺一不可,社会控制就是对人类内在本性的有效控制,即社会对个人施加压力以迫使其尽自己的本份来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其反社会行为。在文明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都必须有相应的社会控制手段。在血亲组织社会和政治组织社会不很发达的时期,道德和宗教曾充当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而法律处于次要地位。但在16世纪后,法律便上升至主导地位。“今天,社会控制首先是国家的职能,并通过法律来行使。”(第13页)之所以会发生这种变化,原因有二:其一,国家取代教会,而居于整个社会的主导地位,这是法律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的主要原因。“自从16世纪以来,社会政治组织已经成为首要的了。……所有其他社会控制的手段被认为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范围内的纪律性权力。”(第12页)其二,人类文明的历史显示出一种趋势,要求由受过训练的司法官系统地运用国家强力,他们在运用强力时所依据的是一套权威性规则;(第76页)同时,发达的经济秩序要求社会控制必须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从而决定了法律必将取代宗教、道德而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在此基础上,庞德明确了法律的任务,阐释其社会利益理论。他认为,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法律的任务或法律秩序的任务,就是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法律秩序的任务就在于决定其中哪些被承认与保护,和应在什么范围内加以承认与保护,以及在最小限度的磨擦和浪费的条件下给予满足。”(第82页)西方法学家认为庞德对当代法哲学的主要贡献在于他的“社会利益理论”。他发展了边沁和耶林的学说,认为利益观念是法律所保护的一个基本要素。为了使法律完成其认可保障社会利益的使命,需要首先调查某一特定文明社会的人们的实际需要和各种要求,制成一种“利益纲目”,以便给立法者和司法者提供依据。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大类,(第37页)其中个人利益又包括人格利益、家庭利益和物质利益;公共利益包括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和国家作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利益;社会利益包括六大类,即给予一般保障的社会利益,关于保障家庭、宗教、政治和经济各种社会制度的利益,一般道德方面的利益,使用和保存社会资源方面的利益,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一般进步的利益,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庞德对利益予以具体的分类,目的在于提高法律调整的合理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法律的任务是确认、限定和保障各种利益,那么该如何评价这些相互冲突和相互重迭的利益,哪些是应首先予以考虑的,哪些是次要的,这就关系到一个价值尺度的问题。庞德在此问题上,反对凯尔逊所主张的虚无主义的价值准则和以弗兰克为代表的现实主义法学派所主张的以心理学为基础的价值准则,指出现在的法律准则依赖于经验方法,就是“通过经验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第71页)宠德不仅提出了新的实用主义的法律价值准则,而且提出了新的法律概念。究竟什么是法律?庞德认为从古希腊开始,此乃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其主要根源在于人们在三种不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这个概念,这就是法律秩序,一批据以作出司法或行政决定的权威性资料、根据或指示,司法和行政过程。他用社会控制的观念使这三种意义统一起来,指出法律就是“一种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律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第22页)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是美国社会学法学的重要著作,它丰富和发展了西方社会学法学的理论,影响了整整一代美国法学家。该书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强调法律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重视研究法律的实际效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