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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理及法与社会-为法律正名(In defense of law)

为法律正名(In defense of law)

作者:norbert (黑马王子) 阅读2046次 更新时间:2001-12-23

  虽然不希望法律的本质被七嘴八舌的争辩弄得模糊不清,但我觉得还是有必要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是关于法律工具论,很多人将法律说成实现一定价值目标的工具。其实工具和目标都是相对而言的,如果说正义是法律的终极目标,法律当然是实现正义价值的工具。然而,法律还有其自身的价值,它在实现正义过程中的作用是不能替代的。比如刑法的目标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而刑诉法是否单单是实现刑法的工具呢?其实它除了规定实现刑法目标的程序外,还担负着保障人权的神圣责任,这是其自身独立的价值。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整合手段,其功能是独特的,在许多领域内任何其他手段均不可能发挥同样的作用,产生一致的效果。这就是法律自身存在的价值。

  其次是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律和道德虽然在表现形式上不同,但其内容并不是泾渭分明的。

  比如在刑法当中,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固然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而犯罪的目的甚至动机有时候也会影响定罪以至于量刑。同是杀人,谋财杀人一般都判处死刑,但基于一时义愤而为民除害的行为却可以从轻考虑。刑法也规定了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可判处3-10年有期徒刑。而且如果有自首、立功等情节,还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个案例,一位老父亲因为冲动杀死了自己作恶多端的不肖子后马上自首,结果只判处徒刑两年。就道德来说,有人可能会认为这位父亲做得没错,但就法律来说,此种行为并非完全不可理解,然而它毕竟侵犯了社会秩序,也侵犯了尊重生命的道德准则,因此给出一个妥协的判决。从这点看,法律中是蕴涵着道德观念的,并且是统治者对特定事件从道德角度的看法作为法律的基础,并在其背后发生着作用。道德是模糊不清的,个人可以有不同的道德观念,但法律却把一种权威的道德观念强加给特定国度的每个人,并在民间潜移默化成行为准则。

  一个人犯了死罪,应该判处死刑,这是法律下的决定,难道从道德的角度就不是如此了吗?一个人的人格是多方面的,法律只是定义了他杀人这一方面,并没有彻底对他做出否定评价,道德亦然。

  任何法律责任都是人的责任,不能说法律只是单纯惩罚行为。法律的评价也是对行为所表现出的人的某一方面所做的评价。请不要将法律评价的手段仅仅局限于惩罚,在日常生活中法律的作用无时不在,也通过不同形式(作为和不作为)进行肯定的评价。

  法律之所以不同于道德,在于它是一套统一的权威标准。对于实现正义的目标来说,很多情况下法律比以自我约束为手段的道德更加有实效。这也是我们今天倡导法治而非人治的原由。

  当然,法律不是正义本身,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它有自己局限的地方。前不久看了一篇关于离婚案件调解的论文,在离婚案件中,通过法律规定分清是非,划清责任当然是符合公平标准的,但这样做却不仅不利于夫妻双方感情和好,还会造成更多的对立,以至于影响社会安定包括孩子的健康成长,这是更高层次的正义,远非斤斤计较的法律所能及的。因此在次过程中,道德起到了特殊的调节作用。所谓调解,无非是以法律为形式,而以特定的道德规范为内容。离婚调节中,传统的“以和为贵”的思想占了主流,当然也不意味着要无原则地妥协。这也是道德的独立价值。法治的结果并不是在于还道德以本来面目,而是在于使法律与道德在社会整合过程中相得益彰。

  还有就是关于恶法亦法的争论。自古以来自然法学派就有法与法律概念的区别,法律是人定的,而法是亘古不变的原则,前者符合后者是便是良法,否则就是恶法。这样的说法很容易造成概念含混和无聊的文字游戏。但是,我认为,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恶法具备法的形式意义,当然是法。尽管它与法的正义原则相违背,也并不能说它不是法,就象不能说粗制滥造的商品不是商品一样。然而,我们所要追求的不仅仅是形式上的法治,还要有实质上的法治。比如宪法的最高原则不是单纯的法治或者说是宪政,最更本的还要求宪法保障民主及人权等基本价值,并以之为最终归属。

  法律远远不是茶余饭后的谈资那么简单,我们应该信仰法律,但绝不是盲目崇拜。不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就无法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