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已经有了以下几个误区:
误区一:为保证司法公正,必须接受舆论监督,实际上是假定了舆论监督本身是公正的这么一个前提;在没有《新闻法》、在没有舆论监督权行使规范、在“无冕之王”大量存在的中国,很不幸,这一“前提”是虚假的或是不可靠的。
误区二:媒体是面向大众的,接受舆论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将二者划等号,给“无冕之王”的人性恶穿上了“迷彩服”。
误区三:某记者采访受阻,便说:“你们肖扬说……”,那意思是:拒绝“我”的采访就是拒绝接受舆论监督,感觉太好了吧?把自己当作舆论监督的化身。
误区四:把接受舆论监督作为革除司法不公正顽疾的济世良方,其它形式的监督都不灵;甚至把舆论监督作为司法制度改革的重大内容之一来对待。仿佛在镁光灯的照耀下,这样的司法制度就是公正的,就是世界上最科学、最先进的司法制度。
展示一个镜头来看看:
被采访者:某个案件的主审法官。
(摄像机只对着法官,未对着记者)。
记者质问:“你为什么去录相?为什么替当事人去取证?” (那语调、那表情完全可用声色俱厉来描述,很象是打架前的语言 冲突)。
对这镜头我们来细嚼慢咽:
第一,《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调查收集证据,特别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更应当依职权行使调查取证权。这问题有关诉讼科学和证据学。该记者不仅不知道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连起码的法律专业知识都不具备。试问:舆论监督的公正性的主观要件具备否?!
第二,记者所问实际上隐含着这样的结论:去录相、去取证是偏袒一方当事人的,是不公正的,是徇私枉法的,于是质问:“你为什么去录相?为什么替当事人去取证?”可以说这是败诉当事人的问话、问法的翻版!带着强烈的“爱憎分明”、带着明析的“是非结论”所作的采访是公正的吗?!该记者很不幸地不自觉地作了角色换位,──把自己假想成了事件中的一方,完全忘了一切公正的监督只可能来自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这么一个公理。
第三,记者哪来的权力以这样的口吻质问法官?法官有义务回答这样明显有倾向性的问题吗?
以上只是正面的,转到背面去看看:
第四,该记者是以什么渠道得到这一“监督源”的?和谁直接接触(掮客或当事人)?是在什么时间、地点接触的?与一方当事人之间有否特殊关系?
第五,看了谁提供的材料?什么材料?
第六,有否采访了争议双方并阅读了双方提供的材料后,再做出采访法院的提纲?
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采访的思路,记者的立场和感情色彩,剪辑材料的指导思想等,从而关系到“舆论监督”的公正性。
以上这个镜头是个未被公开的镜头,公开的镜头是当这名记者采访某人被拒绝时的情况,其中被采访人指出:“应当在公正平等的立场上进行采访”,镜头之后,播音员的评论是:“难道一方坐摇椅上晃呵晃的,另一方站着(指记者),就是所谓的平等吗?”这样的评论已完全失去对事件的客观评述,而是对采访受阻的泄愤了,且公然利用公众媒体泄私愤。很难想象,让其采访后会作出公正的报道!
贺卫方先生曾尖锐的指出:“媒体如何客观全面地反映被报道者的观点便是一个亟需重视的问题。近年来,我就听到一些被媒体采访过的人士抱怨他们的观点被剪裁得变了面目。编辑们喜欢搞‘六经注我’,把专家言论按需处理,变成为既定主张服务的脚注。”*1
我们再来看另一个镜头:
1996年4月1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之特别节目“再聚焦”在“打假者成被告”的醒目标题下报道了一起行政诉讼案:原告夹江县彩印厂因非法印制某种包装盒,被省技术监督局处罚。后一人大代表向省人大会议提交了一份题为“黑白颠倒,恶人先告状──打假者被制假者送上法庭”的报告,接着几位人大代表向大会提出质询案,要求就此事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质询,该提案随即获得通过。中央电视台特别节目“再聚焦”所对准的,正是这场省人大对法院的质询。那是一个极富戏剧性的场面:人大代表们义愤填膺、言辞激越,他们的发言博得阵阵掌声,也在质询现场的夹江县人民法院院长则灰溜溜地坐在一边,满脸尴尬和无奈,几次开口都被代表的严厉质问打断。
梁治平先生对此发表了感慨:“如果用一句话说出我当时坐在电视机前的印象,那就是,这是一场一边倒的道德审判:原告方是人大代表,被告席上坐着法官,全国人民都是观众,媒体则是执掌权柄的裁判者。我说这是一场审判,不仅是因为法官在那里的角色恰似被告,而且因为它对当时正在进行的四起相关的审判发生了直接(如果不是决定性的)影响。我说这是一场道德审判,是因为它直接诉诸普通人的道德情感和是非判断,即制假该打,打假无罪,而把法律上应当考虑的复杂问题统统置于不顾。我说这场审判一边倒,是因为它完全不给‘被告方’任何辩护的机会。这些,正是道德审判的特点。然而,这又是一场技艺高超的审判,裁判者隐身于镜头之后,不动声色,不露痕迹,似乎人们看到的一切都是客观记录,是通常所说的‘记实’。这一点,也只有媒体做得最得心应手。
‘打假者成为被告’!自然,这只是一个描述性的题目,然而‘判决’就包含在它所描述的‘事实’当中。
“所有人都认为夹江县彩印厂干了违法的事情,但不是任何人都有权对这种违法行为给予制裁,受到制裁的彩印厂也并不因此而丧失诉权。相反,如果我们不允许‘恶人’告状,如果执法者仅仅因为其身份就享有超乎法律的特权,那么,所有人的自由都将随时随地地受到威胁。当然,媒体负有社会监督的使命,它有义务客观公正地报道公众所关注的事情,也有权发表自己的看法,但那并不意味着它能够直接去充当执法者,也不意味着它有权和有理由去干预司法。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司法自治至关重要。如果人们希望司法机关能够严格、公正地适用法律,他们就必须尊重和维护司法自治,这就好比公正的报道和独立的见解要以媒体的自治来保障一样。问题是,自治的另一面就是自律。因此,无论司法机构还是媒体,一旦它们失去自律,不再恪守自己的界域而热衷于扩张的时候,它们的自治也就岌岌可危了。”*2
我们不否认焦点访谈的收视率极高,也不否认所曝光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决,且神速。这无疑是舆论监督的直接收益。
然而,我们同时看到了无论是整个采访过程中的问话还是播音员的评论,都明显的有打破行业界域的倾向,他们已不自觉的把自己扮演成了“神探”、权威裁判者。对一切已进入司法程序而未决的案件进行夹叙夹议是极其危险的。因为,记者可能不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不同专业对社会价值的认知和追求可能差异很大,而立法者对此的追求和法律科学的运用,通过法律文件将影响着整个社会,用伦理道德或大众逻辑来判断某一案件的是非曲直,很可能与法律冲突,形成严重误导。其他不说,单就法律术语的运用,记者们就 经常出错,如将“起诉”说成“上诉”,香港某报纸把广东省政法委的文件说成“法规”等等,连起码的法律知识都不具备。葡萄牙最高法院法官佩德罗·菲格雷多·马萨尔曾经发表演讲说:“这两者(注:指观点与事实或评论与报道)越来越经常地被混为一谈且不为人所察觉,书面新闻报道的标题是这样,电视及电台也是这样。在我看来,这是传媒最为严重的邪恶之一。”鉴于此,英国就有这样的规定:对正在进行中的司法程序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或发表有失公正的言论都构成藐视法庭罪。我们在呼唤舆论监督的同时,难道相应的立法和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不应跟上么?那种追求轰动效应和收视率而违背法律科学的“舆论监督”是到该走出误区的时候了。
大众对焦点访谈曝光的问题和得到迅速解决,拍手称快。然而,我们对这一“辉煌”注一冷眼,不难发现,无论是涉及哪个部门,行政命令占绝对份量才得以迅速解决的,它暴露出来的是严重的法治危机,说明司法还笼罩在行政的阴影之下,它昭示人治大于法治的现状。
对一些非刑事案件的报导、直播等,也有一些问题值得研究。自中央电视台直播了开庭全过程后,各地也纷纷效法,而有些当事人就不愿意了。如,某银行诉某公司拖欠贷款,准备将此案的开庭过程进行录播,当法院通知当事人做好充分准备要录播时,公司领导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欠款是事实,应该还,但由于资金周转不灵,一时还不了,如果在电视上播出,将对其公司的声誉有影响,对其后的经济活动带来困难,因此希望不要录播。该公司领导的意见是中肯的,并非当事人都愿意在电视上播出。该不该尊重当事人的意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当事人是不是就没有人身权可言了?显然不是。美国就有未经当事人和法官同意,不得在电视上播出的规定。可见,那种在司法程序中,镁光灯想在哪儿闪都行的观念显然是有误的。
记者对具体案件的采访,也有些技术上的问题。如采访一个已办结很长时间的案件,忽然某天就扛着摄像机来了,所问很多都答不上来,因为忘了,法官也没有义务去记得自己办过的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每年都要办许多案件,能记得住吗?面对公众媒体,必须说话严谨、准确,且不能泄露审判机密。这样,要回忆案件中的情况,必须重新阅读卷宗,而取出已归档的卷宗要填单,然后有关领导审批,才能到档案室调出。如领导外出开会等,还取不到。阅读卷宗、整理思路还要有相当的时间,这都不是记者坐在办公室等着就能完成的,于是,“无冕之王”也会有人之常情:烦燥、认为被冷落、故意拖拉等等,如碰到主审法官手头正好事多,就更是忙不过来了。因此,没有预约,没有预先提交采访提纲,难以即到即访。
法律是一门科学,如果否定这一基本定位,人们的伦理道德以及由此而激发的各种情绪将取代法律而作为“准绳”,从而社会公正、社会安全以及人们的自由都将丧失。不幸的是,我国公众的这一法观念尚不具备,包括以上几位权力机关的代表,这表明我国公众的法观念还处在很低的层次。如果被采取了法律措施者不享有行之有效的被救济权,那么这将是一个无序的、毫无安全感的社会,不仅权力界域会被打破(可能你明天就会被非司法机关刑事拘留),执掌权柄者的人性恶也会极度膨胀(你明天就可能被滥施处罚、公报私仇)。因此,“打假者”被“制假者”送上法庭当被告,正是实现社会公正、社会安全的最生动体现,也是人们自由的保障。如果“打假者”是对的,你就应当以法庭为阵地,理直气壮地捍卫法的尊严,树立自己公正的执法者形象。这有什么可“义愤填膺”的呢?由是观之,媒体应通过舆论监督来提高公众的法观念,这才是正道,是中国实现法治国的基础。不幸的是,大多数媒体自认为是社会正义的化身,打破行业自律的充任了“包公”。这种以诉诸人们情感的是非曲直判断来取代法律的科学性的“舆论监督”,是到了该走出误区的时候了。
众所周知,我国的公众媒体定位于“宣传工具”,是“党的喉舌”,与人们期待和理念中的“新闻自由”相去甚远。而对于司法机关,人们还未从“专政机关”的理念阴影中走出来,对其工作性质和工作流程还有相当的神密性,加之近些年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腐败现象的增多,人们对此怨愤情绪的累积,终于在镜头对准司法这一节点上,渲泄了人们激愤的情绪,并因误认为这是“新闻自由”的发端而欣喜若狂。这就是所谓司法接受舆论监督和直播开庭审理过程得到公众的普遍欢迎的深层次原因。因此,我们在审判成为媒体经常性的“监督”之初就挖掘出这一深层次因素,并在人们情绪得到平复产生失望感之前,加紧防治舆论监督职能的扩张,强调行业自律和职能界域的不可逾越,防止更大范围上的社会不公正的产生和蔓延,是迫在眉睫的,这要在制度上得到保障。
因此,笔者认为,肖扬院长是在未进行深入的理论论证和对产生的种种问题未能充分预见的情况下,作了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的讲话,同样有责任加紧制定法院内部接受舆论监督的规范,否则其讲话的积极意义将随时间的推移被负面影响所淹没。
注:*1贺卫方著《法边馀墨》,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113页。
*2梁治平著《书斋与社会之间》,法律出版社1998年 1月第1版第275-278页。
野山闲水写于1998年7月29日,修改于199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