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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理及法与社会-2001:司法备忘录

2001:司法备忘录

作者:郭国松 阅读1795次 更新时间:2002-01-16

宪政之路
  2001年年初,在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上,沈阳市中级法院的工作报告没有获得通过。几乎与此同时,该院院长贾永祥和两个副院长被检察机关逮捕。
  事后的消息表明,当时很多人被这突如其来的局面吓蒙了,一切似乎只能责怪法律没有作出预先性的规定———法院的工作报告在人代会上没有通过怎么办?匆忙之下,有人建议,既然没有通过,那就再作一个报告;头脑更清醒一点的人立即实事求是地提出反对意见,工作报告没有通过已经是既成事实,下一步应该是怎样对法院进行整改……
  “沈阳中院的工作报告没有通过,是中国宪政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这是中国政法大学校长、著名法学家徐显明教授的评论。
  接着是今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应承担相应责任。这是50年来的第一次。包括本报在内的众多媒体将其冠以“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随后发生的青岛市3名中学生起诉教育部的案件,被法学权威江平老先生称为“真正的宪法诉讼”。该案缘于教育部下达的高等教育招生计划而导致的各地分数线的巨大差异,使她们失去了进入大学或重点大学的机会,3名学生以教育部侵犯了她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权利,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面对似乎“突如其来”的宪法诉讼,司法界、法学界曾以极大的热情设计了可能的诉讼方式: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黄松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干脆就主张直接在普通法院进行宪法诉讼。
  最高法院针对具体案件可以适用宪法的司法解释刚发布,立即接到这个“烫手的山芋”,很多人想看看最高法院如何演绎这个“真正的宪法诉讼”。不过,最高法院随后告知该案代理律师,应当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这在级别管辖上应是无可指责的。问题恰恰不是出在这里。据知情者透露,律师接手这起被媒体广泛关注的宪法案件后,面临巨大的压力,有关部门领导透过不同渠道,多次警告律师“不要出风头”。在这样的背景下,该案最终未向北京一中院起诉,就此了断。
  相比之下,3年前的一起宪法诉讼留给人们的却是另一种感觉———1998年初,北京市西城区人大换届选举,位于该选区的北京民族饭店16名员工在民族饭店登记为合法选民,但民族饭店没有给他们发放选民证,也没有通知他们参加选举。于是,他们以该饭店侵犯其宪法上规定的选举权为由,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饭店承担法律责任。最后,西城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北京一中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驳回上诉。
  选举权作为堂堂正正的宪法权利,却被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它由此被学者们称为“中国宪政史上的一个污点”,看来一点也不为过。
  从“中国宪政史上的一个污点”到“中国宪政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我们必须正视这样的问题:在权力与权利的两极中,人的权利应否受到保护及如何获得保护?权力应否受到控制及如何控制?
  从1990年10月,《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这11年“民告官”的路程,在某种程度上正好是中国宪政建设的起步。
  从宪法到宪政,不管以什么形式,建立必要的宪法诉讼制度仍是当务之急,一方面确保公民宪法权利从纸上走向现实,一方面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独立的司法审查,借以推动中国最终建立真正的宪政制度。

司法改革的突破口
  虽然司法改革早已是举国共识,但就整体而言,今年所作的制度性的改革只有一项:统一的司法考试。根据司法部今年早些时候出台的这项规定,从明年开始,要想取得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随后,最高立法机关修改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这就使得统一的司法考试成为一种制度被固定下来,从理论上说,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大大提高了从事司法工作的门槛,并将从根本上解决司法人员素质低下的问题,不过,学者们注意到,修订后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法院院长、检察长应当从法官、检察官和其他适合担任该职务的人选中选任,这是否意味着不具有司法官资格的
人仍然有进入司法机关的可能?
  除了这项留有“伏笔”的制度性改革之外,最高法院不久前制定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被认为是近年来在法官伦理道德方面最有效的规范。一种良好的愿望是,如果这个规定是由一个隶属于立法机关的“司法伦理委员会”制定和执行,并且运用弹劾程序而不是行政手段,那么,就可能达到“决不让盗贼再去看守银行”的目的。
  与此同时,各地进行的与司法有关的改革和创造可谓如火如荼。
  就个案而言,广州海事法院的改革无疑是最具力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助理审判员的案件裁判权,改任法官助理,协助法官从事程序性、事务性工作;审委会不再裁判案件,而是将权力完全下放到合议庭、直至法官;司法裁判文书不再冠以“本院认为”的专断用语,直接以“合议庭认为”或“本审判员认为”的形式表述,并公开法官的不同意见,充分说理,以体现谁判案谁负责的原则。
  有关人士乐观地评价说,海事法院的这种新机制已经具有法官独立向法律负责的雏形。
  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到,要最终建立司法独立制度。而最高法院的另一位领导更是首次提出惊世骇俗的终极司法理念:法官的最高境界就是向法律负责!这表明今天的改革无法回避一个沉重的命题————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最大的障碍之一就是“地方的法院”。肖扬院长曾经掷地有声地说,要选择几起干预司法的典型案例,向社会曝光!
  为什么地方法院会演变成“地方的法院”呢?这不仅是因为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等基本的资源配置全部来自地方,离开了地方“理不直气不壮”,而且缘于我国法院4级架构的特殊设置,即: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而审判级别却是二审终审制;在一个地市级行政区内,拥有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根据这样的架构和级别设置,相当一部分案件就如同孙悟空跳不出如来佛的掌心一样————在本行政区的势力范围就终审了,剩下的申诉在很大程度上仿佛成了虚置的程序。
  长期研究司法制度的著名法学家贺卫方提出,将法院架构从4级变为3级,采取与行政区划不同的司法区划,比如,几个县市设一个中级法院,然后在若干更大的行政区内设置高级法院,同时,改为3审终审制。如此一来,不仅可以摆脱地方长官对“地方的法院”无孔不入的干预,而且确保当事人有机会向更高层次的司法机关上诉,对保障司法公正不失为一剂有效“药方”。而徐显明教授认为,检控犯罪是政府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检察权是行政权,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合而为一为司法权,直接的后果是导致司法权的专横。因此,要把检察权从司法权中剥离出来,作为国家的行政权力,接受司法权的审查,并使司法权真正中立于国家(政府)和当事人之间。
  专家们为司法独立开出的“方子”一个接一个。剂剂药方,寻找的都是司法改革的突破口,目的还是肖扬的那句话:司法独立。问题的关键是司法改革何时提高到立法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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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引用我的一段话的修订稿
这篇文章引用了我的话,但由于电话访谈,观点表达不甚准确,我曾对初稿略作修改,但发过去时木已成舟。小凡将文章贴到这里,给我一个机会,可以将修订的这段话在这里发表出来,以便各位网友指正——

据了解,在世界上其他国家,大多是三级法院的架构,有些国家实行三审终审制,这样,如果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服,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长期研究司法制度的著名法学家贺卫方提出,我们应当一步到位,建立与行政区划不同的司法区划,从基层法院开始,便使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形成与行政区划相交错的格局,同时,改二审终审为三审终审,从而既保障决策的审慎,又维护决策的确定。如此一来,不仅可以摆脱地方长官对“地方的法院”无孔不入的干预,而且确保当事人有机会向更高层次的司法机关上诉,对保障司法公正不失为一剂有效“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