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的突破口
虽然司法改革早已是举国共识,但就整体而言,今年所作的制度性的改革只有一项:统一的司法考试。根据司法部今年早些时候出台的这项规定,从明年开始,要想取得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随后,最高立法机关修改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这就使得统一的司法考试成为一种制度被固定下来,从理论上说,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大大提高了从事司法工作的门槛,并将从根本上解决司法人员素质低下的问题,不过,学者们注意到,修订后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法院院长、检察长应当从法官、检察官和其他适合担任该职务的人选中选任,这是否意味着不具有司法官资格的
人仍然有进入司法机关的可能?
除了这项留有“伏笔”的制度性改革之外,最高法院不久前制定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被认为是近年来在法官伦理道德方面最有效的规范。一种良好的愿望是,如果这个规定是由一个隶属于立法机关的“司法伦理委员会”制定和执行,并且运用弹劾程序而不是行政手段,那么,就可能达到“决不让盗贼再去看守银行”的目的。
与此同时,各地进行的与司法有关的改革和创造可谓如火如荼。
就个案而言,广州海事法院的改革无疑是最具力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助理审判员的案件裁判权,改任法官助理,协助法官从事程序性、事务性工作;审委会不再裁判案件,而是将权力完全下放到合议庭、直至法官;司法裁判文书不再冠以“本院认为”的专断用语,直接以“合议庭认为”或“本审判员认为”的形式表述,并公开法官的不同意见,充分说理,以体现谁判案谁负责的原则。
有关人士乐观地评价说,海事法院的这种新机制已经具有法官独立向法律负责的雏形。
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到,要最终建立司法独立制度。而最高法院的另一位领导更是首次提出惊世骇俗的终极司法理念:法官的最高境界就是向法律负责!这表明今天的改革无法回避一个沉重的命题————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最大的障碍之一就是“地方的法院”。肖扬院长曾经掷地有声地说,要选择几起干预司法的典型案例,向社会曝光!
为什么地方法院会演变成“地方的法院”呢?这不仅是因为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等基本的资源配置全部来自地方,离开了地方“理不直气不壮”,而且缘于我国法院4级架构的特殊设置,即: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而审判级别却是二审终审制;在一个地市级行政区内,拥有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根据这样的架构和级别设置,相当一部分案件就如同孙悟空跳不出如来佛的掌心一样————在本行政区的势力范围就终审了,剩下的申诉在很大程度上仿佛成了虚置的程序。
长期研究司法制度的著名法学家贺卫方提出,将法院架构从4级变为3级,采取与行政区划不同的司法区划,比如,几个县市设一个中级法院,然后在若干更大的行政区内设置高级法院,同时,改为3审终审制。如此一来,不仅可以摆脱地方长官对“地方的法院”无孔不入的干预,而且确保当事人有机会向更高层次的司法机关上诉,对保障司法公正不失为一剂有效“药方”。而徐显明教授认为,检控犯罪是政府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检察权是行政权,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合而为一为司法权,直接的后果是导致司法权的专横。因此,要把检察权从司法权中剥离出来,作为国家的行政权力,接受司法权的审查,并使司法权真正中立于国家(政府)和当事人之间。
专家们为司法独立开出的“方子”一个接一个。剂剂药方,寻找的都是司法改革的突破口,目的还是肖扬的那句话:司法独立。问题的关键是司法改革何时提高到立法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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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引用我的一段话的修订稿
这篇文章引用了我的话,但由于电话访谈,观点表达不甚准确,我曾对初稿略作修改,但发过去时木已成舟。小凡将文章贴到这里,给我一个机会,可以将修订的这段话在这里发表出来,以便各位网友指正——
据了解,在世界上其他国家,大多是三级法院的架构,有些国家实行三审终审制,这样,如果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服,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长期研究司法制度的著名法学家贺卫方提出,我们应当一步到位,建立与行政区划不同的司法区划,从基层法院开始,便使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形成与行政区划相交错的格局,同时,改二审终审为三审终审,从而既保障决策的审慎,又维护决策的确定。如此一来,不仅可以摆脱地方长官对“地方的法院”无孔不入的干预,而且确保当事人有机会向更高层次的司法机关上诉,对保障司法公正不失为一剂有效“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