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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理及法与社会-司法审判:同世界接轨

司法审判:同世界接轨

作者:王炽 阅读1584次 更新时间:2002-01-22

入世以后,每一位坐在审判席上的法官,需要熟悉的不仅是国内法律,还有世贸组织协定和我国对外承诺。这不只是适用法律方面的变化,更重要的是意味着我国法院在审判机制、司法观念、法官队伍建设等方面正同世界接轨。
法律适用──两个多月清理司法解释上千件

任何一部法律都不能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事情加以穷尽,因此,法律赋予了最高审判机关司法解释权。司法解释是法的渊源之一,也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清理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入世司法准备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

从今年9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在短短的两个多月内清理了第一批司法解释1226件(次)。相关业务庭室根据世贸组织提出的法制统一、公开透明和非歧视原则,对各自起草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并提出拟废止、修改的目录及理由。这次清理的范围很广,时间跨度从2000年起上溯到1951年,涉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民商事、行政等方面各种形式的司法解释,包括禁令、解答、通报等现在已不再使用的形式。

调整对象已经消失、适用期已过或者为现行法律所代替,这些都是司法解释被废止的理由。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1951年6月公布的关于波侨财产遗赠中国人应否有效问题的批复,已被现行的继承法所代替;1954年6月最高法院中南分院作出的转知苏联废除苏联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禁令,调整对象已消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11月公布的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海商法的通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废与立并举。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制定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司法解释立项意见,这些司法解释涉及著作权、商标权的纠纷案件的审理以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机构调整──组建4个民事审判庭

入世后,我国将充分利用世贸组织提供的国际经贸机制,广泛地参与国际、区域间的竞争和合作。这就意味着随着各类市场主体更加公开、激烈的竞争,起诉到法院的各类纠纷案件特别是民商事案件将会越来越多,案情也会复杂多样。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机构改革,撤销原来的民庭、经济庭、知识产权庭、交通庭,组建民一、民二、民三、民四等4个民事审判庭。改革,为全国法院机构调整起到了示范作用。

这次机构改革将经济、知识产权、交通运输纳入民事审判的大类,这不是一般名称的改变,而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大调整。原来设立的民庭、经济庭、知识产权庭、交通庭,审理案件时都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的都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本质上都是民事审判。组建4个民事审判庭,使法院审判机构设立更趋科学合理,更符合审判规律。

调整前,知识产权庭与经济庭合署办公。随着世界知识经济迅猛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将知识产权审判分列,单独成立了民三庭,专门审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案件。鉴于入世后海商纠纷将大量增加,最高人民法院新设立民四庭,专司海事审判和涉外、涉港澳台的商事纠纷审判。原有的交通审判庭被撤销,它所审理的涉及铁路运输的各种合同纠纷案件,交由民二庭审理。

毋庸置疑,入世后,跨国性、组织化、智能化的刑事犯罪案件会有所增加。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两个刑事审判庭,分管经济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案件的审判,以适应更加繁重的审判任务。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改革,建立起与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相适应的审判新格局。

司法观念──与世贸规则衔接

我国大多数现行法律法规与世贸规则相一致。但由于司法观念没有及时转变,严格执法、平等保护意识不强,都有可能导致适用法律上的偏差,发生与世贸规则不协调的状况。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奚晓明介绍,在侵权民事赔偿中,民法通则只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而法官审判时通常掌握在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范围。易言之,司法审判对于可得利益的保护是十分有限的。而世贸规则规定全额赔偿,即赔偿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范围从赔偿因侵权或者违约造成的损失,到诉讼开支、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等方面的赔偿。

正是观念上的冲突和差异,亟需法官们了解和熟悉世贸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入世后的审判工作召集许多省、直辖市的高级法院负责人在京研讨。从明年元月起,担负全国法官培训工作的国家法官学院,将用10个月时间培训1000名左右的法官,让他们尽快地熟悉世贸规则及其司法实务。

早在入世前,全国不少法院都有意识地从观念到措施同世贸规则接轨。北京等地法院推出新规定,规范诉讼证据行为。一些地方市民凭身份证,就可到当地法院直接查阅裁判文书,成为法院裁判文书“透明化”改革的受益者。

司法机制──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自2000年底至今已陆续公布一批有关专利、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建立和完善了我国符合世贸协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

国际上对于我国法院如何实施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和侵权赔偿计算方法非常关注。这些公布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这一制度的具体适用,具有开创意义。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措施,是修改后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符合世贸规则而新增的内容,它能够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临时措施的司法解释对执行好这一新的制度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

为了适应计算机互联网络的发展,通过制定网络著作权纠纷和网络域名纠纷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这类案件的管辖、侵权认定和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法律适用的界限,基本解决了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给法院审判带来的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虽然我国通过修改国内知识产权法已体现了对外承诺,但实践中的情况往往很复杂,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法律规定得比较抽象、概括的情况下,将按照世贸规则的精神,加强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法律方面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