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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理及法与社会-贺卫方演讲--司法改革的八大难题(下)

贺卫方演讲--司法改革的八大难题(下)

作者:贺卫方 阅读3267次 更新时间:2003-04-10


四、改善司法管理制度
这也是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很重要的差别。如何使得我们法院内部人员之间的关系、机构与机构之间的关系以及机构与人之间的关系跟行政机关不一样,最核心地体现在我们司法的独立性,是每个法官的独立。法官是独立的职业,独立的人,法官最重要的品质是独立。为什么法官要独立?是因为法官行使职权与行政官员行使职权不一样。法官行使司法权力,处理案件是在特定的法庭上。法官在法庭上行使权力的过程,处理案件的过程,需要法官要有一个良好的观察与判断。司法的过程就是有一种亲历性,比如,证人在作证,或者——个当事人在陈述,法官要观察他有没有作伪证,神色怎么样。古人叫做:“以五声听狱讼”,法官在司法决策的时候要听他的话,他呼吸的声音,他刚才说话的时候呼吸为什么有点儿急促?怎么突然口吃起来,脸为什么红了?为什么在发抖?这些都与案件有密切的关系,这时法官必须当面观察,当面判断。那么,司法的独立就必须要确立为法官个人的独立。我们的审判长选任制,就是走向个人独立制度的追求。但是我们仔细观察我们法院内部的模式,还是看到有许多不符合法官个人独立的种种制度。

 我们讲司法独立,讲法院独立,基本上讲的是整个法院系统独立于外部,而基本上不讲法官个人的独立。我们建立了重重的监督机制,想方设法对法官监督,说是我们的法官素质不高,所以我们要监督。这里需要论证,监督别人的人是否素质一定比监督对象素质高,这本身还是一个问题,那么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老副院长王怀安先生,前些年曾经大有感悟,说我们这个制度是不断地恶性循环的一种制度。人不是一种工具,不是被人盯着、看着的,那么现在说的是“盯关跟”,就是盯着你、关着你、跟着你,老是这样,天天这么个监督法儿,怎么能够让一个法官感到有尊严,我们法院怎么能够吸引优秀的人才?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外招考十名学者型的法官,处级审判员,向外发布公告,限制条件非常严格,大学从事法律教学的教授,科研机构的研究员,一级律师,国家机关从事法律工作的正处级以上的官员。结果怎么样?报名者寥寥无几。

 我们都知道在许多法制发达的国家,一个法学教授能够被任命为最高法院的法官,那真正是“鲤鱼跳龙门”,那是人生的至高荣耀。然而在我们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这种崇高的职位,这种神圣的殿堂居然对学者毫无吸引力,对律师毫无吸引力,原因在哪于我作为一个学者,我多么荣耀,在北京大学的讲坛上我挥洒自如,我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学识,自己努力的精神,跟学生诚恳地交流,来感动学生们,自己一辈子生活在校园里,跟这个国家一代一代的最优秀的年轻人生活在一起,连自己的心态都变得非常年青。大学的教授是没有等级的职业,我们从来不觉得我们法学院院长是我们的上级,教授和副教授的关系跟局长和副局长的关系很不一样。我们说一个副局长可能是局长的下级,我们千万不要理解为一个副教授是教授的下级,教授和副教授干的活是一样的,大家受到的礼遇尊重都是一样的,大家都是独立的。我们写了文章从来不需要送到法学院院长处审查,让院长看看能不能批准发表。况且我们的收入比国家领导人的收入还高,我还可以自由做我想做的事情,我一年出来到各个大学发表演讲的总数不下40次,这样的生活多好。谁愿意到那个毫无个性的官僚机器里边做一个毫无个性的螺丝钉。所以我们要好好检讨这样的机构管理制度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我们的制度还在不断地强化着某种等级意识,我们的《法官法》解决的唯一不该解决的问题是四等十二级法官,法官这个职业跟教授的职业本质上来讲是一样的,它是一个非等级的职业,不应该有等级意识,法官独立性为它的最高品质要求,由于这种独立性才能保障司法的公正性。我们国家这样等级化的意识太强了,由于我国几千年来没有社会分工的历史,所以不同的行业没有办法发展出自己的一套评价一个人优秀成功的标准,所以我们所有的东西都被行政的那种级别化给套住了。我们的医院有等级,医院有局级医院、处级医院、还有部级医院。大学有等级,那天报纸上报道说北京大学被教育部批准为副部级大学,校长和党委书记享受副部级待遇。我们的和尚也分等级,杭州灵隐寺的住持据说是副局级和尚,因为他是省政协常委。我想这是我们要改变的东西,我们要在这个国家建立一种没有等级的法官职业,那么法院内部管理制度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关注,但是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不展开说了。

五、理顺审级关系,确保司法判决的确定性
 我们国家司法决策的不确定是一个大弊端,最高人民法院现在推行公正与效率,什么叫效率?在于它能够使案件的纠纷获得确定性的解决,从而使人民能够安定地安排自己的生活,所以司法决策不可以象烙馅饼一样随便地翻来复去。我们的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样的长期的司法观念使得我们的司法决策没有办法获得这样的确定性。我们建立的申诉制度、审判监督程序、检察院的监督,现在人大的个案监督又使得这样的一种确定性更加不确定。没有办法。我们试图寻找一种非常的、没有错误的司法体系,而我们人是有缺陷的一种动物,我们没有办法建立一种制度真正能够达到有错必究、完美无缺的程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说的话非常富有哲理性,体现了司法内在的要求,他说:我的判决之所以是不可推翻的,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恰恰相反,我的判决之所以是正确的,是因为我的判决不可推翻。说得多好啊!司法决策过程中,的确有许多东西我们都知道它可能是有问题的,我们也可以说一定比例的错案率是一个良好的司法制度存在的前提条件,我们必须要保证这一点。否则的话,我们要为纠正少量的错误而导致整个社会资源巨大的浪费,司法是用纳税人的钱支撑的一个机构,它的运作也必须遵循节约的原则,我们所有的这些制度使得司法决策变成了一个不稳定的程序,也因此而激发了人民上访的愿望。我们有错必究,结果败诉方不服气,就要找人去帮忙,人大个案监督好啊,那么,法院必须要对这个案件重新审理,最后翻过来了;一翻过来那边胜诉的就又变成败诉的了,你能找人大,那我就不能找政法委书记来干预?政法委书记一协调、一干预,又翻过来了,那你能找政法委书记,我找省委书记好不好?然后又翻过来。你找省委书记,我找国务院副总理,又翻过来,就是这样。我们就在鼓励着这样的东西,我们就是这样实事求是地鼓励着。司法决策不能够搞实事求是,这是由司法的确定性决定的。

六、理顺不同法律机构之间的关系
 我想主要是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关系,现在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因为这样的冲突损害的是两方面的共同利益,我们要有一种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其实,尽管检察官、律师、法官,大家的指向不大一样,但实际上大家都是一家人,大家是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这样的一种相互冲突会给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团结以及法律的尊严都带来极大的伤害,那么我们需要理顺这个关系,怎么理顺?我的建议是把最高检察院跟司法部合并,司法部长就是国家的首席检察官,然后所有的检察官都变成一种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他们当然起诉犯罪,但是他们不再承担监督法院的任务,当然他们可以对警察进行更加确实有效的监督。法院就不需要监督了,我的建议是法院不需要监督,越不监督越公正,越监督越不公正。

七、理顺人大与法院之间的关系
 人大跟法院之间的关系,我觉得这个问题现在变得特别严重。我到深圳去,到宾馆刚一住下,就看电视上在那儿放“深圳市人大发动败诉方当事人到人大举报法官”,结果所有败诉的人都去了。我们真的需要想一想这个监督的正当性,你受过法律训练吗?你没有受过法律训练,你怎么知道案件确有错误呢?你说事后监督。一审完了是事后监督吗?一审完了我们司法本身内在的程序还没有穷尽呢,还可以上诉呢。二审完了是事后吗?二审终审制判决已经确定了,你再来个案监督更加剧了法律决策的一种不稳定性,这样的一种做法简直是匪夷所思,我不明白现在为什么搞出这么一个怪胎来。人大是应该监
督法院、检察院,比如,如果法院的经费不充足,没有得到好好保障,你应该好好监督,你要监督一下财政为什么没给法院充足的经费;法院如果花钱花得不正当,你应该监督,因为要审查法院的支出,这个是应该监督;等等。而不应该监督的是具体案件的事情。在德国,如果一个议会的议员在议会里边讨论的时候举具体的案件,举法院没有审结的案件作为例子来批评法院的话,他第二天就要辞职,这是绝对不容许的,这严重违反权力分立的原则,侵犯了司法的独立性。所以我觉得必须理顺这样的关系。我当然强调人大的权利必须得到强化,中国的人大多多少少还是一个橡皮图章,还需要再强化它的权利,但是强化权利不能靠象老太太买柿子专捡软的捏。政府你监督不动,专门拿法院抓住不放,我觉得这个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八、理顺法院与媒体之间的关系
 在现在这个社会,司法越来越走向公正和独立,传媒也越来越走向活跃,但是传媒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还是有很大的问题。首先是传媒不断地通过一种对个案的渲染,使得司法的公正性受到伤害,侵犯了司法的独立性。另外一个方面是法院如何保障新闻自由的问题。我们现在的《民法通则》中名誉权条款已经成为我们伤害新闻自由的很大的东西,许多报纸只要批评一个人,最后导致的都是名誉权纠纷,而法院判决的结果往往是那个被批评者胜诉。因为现在的媒体监督机制也是一个地方化的机制,所以报纸经常是异地监督,到外地去监督,比如说《南方周末》是一个敢于直言的报纸,但你很少发现他揭露广东的坏事,他揭露河南、湖南、湖北、海南的坏事都可以,但是广东他要注意,因为他是广东省委的报纸。等等。如果引起诉讼,对报纸来说都是异地诉讼,都是客场官司,那你客场打官司败诉简直成为必然,这对于我国为数不多又很虚弱的新闻自由从法律角度讲是另外一种伤害。所以我建议我们能不能重新反思这样的名誉权条款。

 关于中国今后制度的发展,司法的公正我觉得是一个特别大的事情,我相信我们这一代人,在座的法官们,大家既是历史的见证人,同时也是历史的创造者。我们担任法官,我们承受着巨大的社会压力,但是我觉得人民对于司法的这样一种很苛刻的期望,是非常正当的,为什么在计划经济时代法院并没有受到人们这么多的关注?是因为计划经济时代法院不重要,现在人民对法院的期望值提高了,相应地我们如何通过自己的一点一滴的司法行为来积极地回应社会的需求,公正地回应社会的需求,逐渐地使人民对司法产生出一种依赖。

 今天,我作为一个研究司法制度的学者,来向大家汇报一下自己的想法感到特别高兴。我也愿意自己随着研究时间的拉长,越来越溶入到这样一个群体之中,我相信我也是你们中间的一员,让我们一起为民族真正能够走向法制,一起共勉,共同奋斗!谢谢大家!

 本文原载于《海口审判》2002·1(总第9期)
《海口审判》由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中国律师》总编刘桂明郑重向网友推荐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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