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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理及法与社会-禁放鞭炮与德、法之治

禁放鞭炮与德、法之治

作者:陈枫 阅读2204次 更新时间:2001-08-12

禁放烟花爆竹,是春节、元霄节期间的话题。此时旧话重提,未免不合时宜。倘若将禁放烟花爆竹与德治、法治联系在一起,却有一番讨论的意义。
近年来,某些城市对城区燃放烟花爆竹下了禁令,时至今日,执法效果却并不理想,市民违规燃放的现象屡禁不止,稍一放松,就有回潮。诚然,政府所付出的辛苦努力是值得理解的。但同时令人感到不解的是:为什么一个于国于民都有利的法规,会得不到群众的理解,执行起来举步维艰呢?是因为市民法治意识不高或道德素质不强,抑或是政府执行不力、处罚不严?我认为,究其缘由,关键还在于立法部门与政府当局本身的法治观念与德治意识。
第一,应该明确的是,法治不仅仅只是依法治市。法治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以群众的观念和民主的程序来制订法律,其次才是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与要求来规范行为和管理社会。从这一角度讲,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何市民违反禁放令的行为会屡禁不止了。其一,禁放令的制定没有充分征求和听取群众的意见。以立法形式禁止一个如此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重要习俗,仅仅根据政府本身的想法以及专家的建议是不够的,它还应该听听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看法,唯有如此,才能充分体现立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但我没有听说立法部门和政府这么做过。法律从根本上讲就是社会需要、经济发展和民众要求的集中体现,因此,法律也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只有尊重群众意志的法律规范才能最终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取得实际效果。民法专家杨立新教授说,要想让人民守法,那么,这个法一定要是符合老百姓愿望的法;很多老百姓都不想守的法,虽然并非一定是“坏法”,但由于没有反映民意,其执行起来的效力自然要大打折扣了。正因为如此,去年我国制定了立法法,以减少与防止立法的随意性和政府的“长官意志”。今年,我国要修改婚姻法,全国人大就不仅仅只听专家的意见,而且还在媒体上公布了修改草案,广泛征求全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这就是法治的进步了!其二,禁放令没有依据群众生活的实际,进行利益权衡和价值评估。据说上海市在准备立法禁止放鞭炮前曾进行过论证。他们算了一笔账,先是算出历年因放鞭炮造成的伤人、火灾、污染等损失有多少;然后再估算,如果立法禁止全城放鞭炮需要花费多少;需占用多少广告版面和时间进行宣传,在放鞭炮的高峰期需派出多少警力执法,需要占用多少行政机关的时间和人力进行违法处理……算下来的结果是:不经济。所以,最后他们只划出了重点地段禁放鞭炮,这样的立法就显得科学合理多了。
第二,应该明确的是,德治不仅仅只是移风易俗。德治的首要任务固然是破除旧习,树立新风,形成符合当代中国社会的良好风尚和精神文明,但另一方面,它也包含着对中国传统美德的继承和对传统风俗习惯的尊重。燃放烟花爆竹是一个传统习惯,但与诸如土葬之类的风俗相比,它并不算是一种陋习。土葬与封建迷信有关,同时它占用了我们赖以生存的空间,破坏生活环境,当然非禁、非改不可。而燃放烟花爆竹顶多只能算是一个“不好也不坏”的民间传统,它并非完全不符合德治的要求,大连市至今没有禁放烟花爆竹,但并不影响它成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示范城市。其他大城市如上海等,没有全面禁放烟花爆竹,也没有对城市形象造成什么不良影响。过春节放烟花爆竹作为中华民族沿续上千年的传统习俗,它已经是民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了。禁放令的实行,则使得这个传统节日失去一个最大的特色,作家冯骥才因此感叹:“年,不能再淡化了!”当他听说杭州对放鞭炮开禁,十分高兴,说它“应是用文化眼光对年的认识的一个进步。”作家陈村在阐述他过年的方式时写到,“买几个炮仗放放,听一个响。”作家梁晓声说“在北影工作十年,只记住一个春节——带三、四岁的儿子绕到宿舍楼后去放烟花。”过年放烟花爆竹如此深入人心,给群众的生活增添了多少的乐趣与美好回忆!假如真有一天,全中国人民在春节期间都不放鞭炮了,倒实在是一件不敢想象的事情。因此,燃放烟花爆竹的传统习俗,还是应该得到尊重的好。当然,这一习俗得到尊重,并非说不应该进行管理、规范和引导,如果将完全“禁放”改为“限放”可能更为妥当。它既节省了政府的大量管理费用,又能把可能发生的灾害降到低限。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尊重了老百姓的传统习惯,所做的适当限制又合情合理,自然就具有了较强的说服力,容易得到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促使群众自觉遵守。何乐而不为呢?
老行者的话:感谢木心网友为本站推荐文章。中国人的不守法状况与中国人对法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