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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理及法与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正草案阅后有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正草案阅后有感

作者: 阅读2754次 更新时间:2001-08-12

  感谢官季材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正草案。对这个草案我反复阅读了十几遍,收获很大。 

  收获之一:长期以来,我总以为义务教育是全民的义务,政府的义务。现在从《草案》中得知,这个义务仅仅是儿童或少年及其父母(或监护人)的义务。 

  收获之二:从《草案》中我深感我太幸运了,我是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学龄儿童。虽然家境贫寒,但却不仅完成了50年以后才出台的义务教育标准,而且还完成了高等教育。而我的父母并没有为此付出多大的精力。是全民是政府把我培养成大学毕业生。我的两个孩子也在需要交大量学费之前完成了高等教育。我的确太幸运了。 

  收获之三:《草案》使我明白我国之大,不同地区有“天壤之别”。根据《草案》不同地区义务教育的学制的选择范围是 2~20年,经过两年教育后,能达到什么程度?充其量只能是半文盲,可能世界上最落后的国家也不至于如此。而20年可能已经是博士毕业,最少也有硕士学位。最先进的国家也没有达到。 

  收获之四:《草案》使我见识大增,如: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可以推迟到30岁。《草案》第五条修改意见的原文是:“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入学,建议选择范围为 7~30岁。”从法律的可操作性理解,这条的实质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不实行义务教育”。因为当这些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人在儿童时期,可以根据入学年龄未到,而不接受义务教育,而当他们达到入学年龄时(15岁后),义务教育法,对他们已经失去作用。可怜那些牧民,渔民,边远山区,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孩子。 

  收获之五:《草案》使我明白了国家、政府和学校的关系,古今中外曾有过“政教(宗教)合一”“党政不分”“军政不分”“政社(公社)合一”,“政企不分”,而今有“政校不分”,不信请看《草案》第十条有“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第十一条规定对未交纳学费、交纳学费不足或欠交学费的儿童,当地人民政府(或学校)有权拒绝其入学。 

  收获之六:《草案》使我明白,国家已经不需要捐资助学了,《草案》第12条虽然规定:“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但又规定,“但捐助者不得过问费用使用情况”。谁愿意将自己的血汗钱交给那些信不过的人,任他们贪污挪用。 

  收获之七:《草案》使我明白了法律与行政法规或规定的作用:法律是虚的,行政法规和规定才是实的。《草案》对一些不关紧要的事如学制,入学年龄作了明确规定,且为了照顾不同地区差别,提出了可笑的范围。但对公民最关心的费用问题,法律本身不作任何规定,而交给行政法规《××××实施办法》和各级政府(直至村政府),可以想象,乡和村政府都有权制定学费标准,那些学生家长还能好过吗? 

  收获之八:《草案》使我明白了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不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国家税收,而是被人们指责的“苛捐杂税”。我三十多年来劳动的(剩余)价值几乎没有一分钱用于教育,用于回报培养我的学校。深感内疚。 

  在一切向钱看的今天,福利事业越来越少了,但愿义务教育事业能作为社会福利事业。 

老行者的话:如此戏说义务教育法是有些偏激,但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