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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理及法与社会-读《社会契约论》

读《社会契约论》

作者:陈绪纲 阅读2536次 更新时间:2001-08-12

  就是对雅各宾专政抱着最为同情态度的历史学家,也很难对他们在恐怖时期所犯下的令人发指的暴行不置一词。但一般而言,人们总是怀着体谅的心情来回顾这段充满血腥味的历史,认为这在当时严酷的国内外形势下是不可避免的,那些残酷的专政措施都是不得不采用的自我保存手段。
   
  对这个问题可能有两种看法:一是上述的"不可避免"论,另一种则断定恐怖时期的状态正是雅各宾专政的本质体现,就是说,即使没有热月政变,他们仍然不可能建立严格意义的民主社会,恐怖时期的暴政将持续下去。更确切地说,他们力图维持的将是这样一种政权形式:在其间一群人或一个集团垄断了一国的立法、行政、司法、军事和外交等大权,集全权于一身(米涅:《法国革命史》,第215页);成千上万的人可以不加审判而被治罪监禁,或是在经过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宣判后被送上断头台①;人们可能因为一句话或一篇文章而遭逢灭顶之灾②;一个人可能因为政治信仰或宗教信仰而被处以极刑;人们的财产和自由可以被任意剥夺。简言之,在这种专政下,除了没有君主的称号外,一切较之最暴虐的封建专制都有过之而无不及③。第一种看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问题并不在于去争论当时的历史条件是否真的如此严酷,以致于他们不得不实行这样血腥的专政;关键在于,一旦一个人或一群人执掌了专制君主所拥有的无所不包的权力,而且没有任何社会集团有能力以和平的方式合法地对他们进行干预,那么民主社会不仅在当时不可能存在,今后也永远不可能存在。道理很简单,在他们垄断了国家权力以后,实不实行他们所许诺过的民主,就成了他们的意愿问题。他们可能不给,也可能出于好心给出一份,也可能全给,或是给了又收回来,但这和寄希望于一个开明君主有何区别?而且,民主的实质,不是恰恰在于要避免这种可悲的状况吗?
   
  所以,我们很自然选择了第二种看法。不过,同样明显的是,很难简单地把象罗伯斯庇尔和圣鞠斯特这样的革命家和专制君主等同起来,他们的言论著述中充满了对专制暴政的刻骨仇恨,对民主社会的狂热追求。因之,人们不能不面对这样一个问题:是一种什么思想基础或什么样的理论促使这些激进的理想主义者以毫不留情的手段来实行专制,以致陷入事与愿违的悲惨境地?
   
  我以为,答案就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在这本法国大革命时期革命领袖们所"共同钦崇的圣经"(罗素语)里。本文的核心思想可借用英国政治思想家盖特尔的下列论断予以概括:要为恐怖时期暴政负责的正是人民主权说,"任何一种不受限制、约束的权力,哪怕是人民主权,都可能导致最彻底的专制,恐怖统治使法国人民清醒地认识到了这一事实"(G.R.Gettell:《政治思想史》,英文版第258页)。
   
  1、卢梭的人民主权论 在卢梭提笔撰写《社会契约论》一书时,他的社会哲学前辈已进行了一场达百年之久的激烈的论战。对于自那以后的西方历史乃至整个人类历史来说,这场争论具有非同寻常的重要意义,西方民主社会所赖以建立的多数理论原则都产生于这段时期。当时存在两大根本对立的派别,即为专制统治提供辩护的主权说以及揄扬社会民主的人权论。绝对主权概念是由法国思想家布丹首先提出的。按他的意见,国家的本质特征就是主权。这是一种不受任何限制,在时间上无限且超越于法律之上的权力。它集立法、审判、应战与媾和等等权力于一身。君主即一国之主权者,而公民则只是"服从于另一绝对权威的自由民,就他和主权者的关系而言,他只有一种权利--服从。"(R·Dunning《政治理论史》,第二卷,第94页)但专制政体最有力的辩护士当推霍布斯。他采用了格劳秀斯后风行一时的"自然状态"论与"契约论"作为立论的起点。根据这种理论,在社会和国家出现以前,曾经有过一种既无社会也无国家的自然状态,每个人在其间均享有充分的自由权利,尔后,为了免于相互之间使用暴力的威胁,人们联合起来组成了社会。霍布斯对这种理论加以精心的改造,把君王主权论发挥到淋漓尽致的地步。格劳秀斯曾主张,人们在组成国家后已把全部自然权利转让给了主权者,霍布斯对这种看法表示完全赞同,并据此做
   
  出了如下可敬可佩的推论:既然君主是主权的体现者,国民的总意志,那么他的利益便理所当然地体现了臣民的利益,他本人就是全体臣民的化身。如此,则臣民对君主的任何反抗都意味着对自己的反抗。为了使那些对于此结论可能感到毛骨悚然的读者获得心理平衡,他接着指出,君主不可能做任何不公正的事,因为这意味着他对自己的不公正,与自己过不去。他不嫌麻烦,替君主的无限主权开列了一份详尽无遗的清单,其中包括对臣民言论的最终裁判权,对其财产的完全处置权,对司法和军队的绝对控制权,如此等等。
   
  民主论者所全力反对的恰好是上述这种超越一切制约的权力。洛克以为,那种关于把全部权利上交给主权者的主张荒唐得近乎滑稽。人们组成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财产和安全,如果把一切权利都转让了出去,使君主有权任意处置自己的自由及生命,那么这与自然状态下有何区别?这等于是为了防止臭猫和狐狸的侵袭,却甘心被狮子吞噬,甚而还以此为安全!天赋人权绝不可转让或遭剥夺,保护这些权利正是政府存在的目的,抹煞人权的国家没有存在的意义,而侵犯人权的政府即是暴政、专制。他的许多影响深远的政治哲学原则都以这种人权论为基础。人权是一国立法的基础,社会必须遵奉的最高原则。为了防止君主利用手中的权力达到私人目的,把国家变成个人财产,侵犯人权,他主张唯一的办法是制定一套法律,为保障天赋人权作出一系列严密的规定,而君主只能依据它们来实行统治,即实行严格的法治(洛克:《政府论·下篇》第二二二节)。他还进一步提出,要真正保障人权,则必须实行立法、执法和外交三权的分立,以杜绝任何人或任何集团执掌无限权力的可能性。这些理论为西方民主国家奠定了立国基础。
   
  卢梭的政治思想和上述两派都有差异。他对霍布斯的主权在君说大张挞伐,提出主权在民的主张;同时,他又否认洛克关于天赋人权不可转让的理论,认为主权者有权且必须执有公民转让的全部权利。他的主权论的出发点与当时流行的做法一致,也是从一种假想存在过的自然状态开始。《社会契约论》以这样一句简洁优美的话开头:"人生来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句名言曾深深打动了许多没有认真读完全书或者没有真正领会其思想的读者。在讨论了人们何以要缔结契约并组成社会之后,卢梭对霍布斯关于全部权利转让给君主的学说进行了一番猛烈的抨击,并把自己的主张归结如下:"这些条款,确切地加以理解后,尽可以归纳为一句话,那就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己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④后面这句话非常重要,因为,这正是他主权说立论的基础。对于主权者,卢梭作出了如下的定义:"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而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消极时,它的成员称它为国家,当它积极时,就称它为主权者。"
   
  于此,我们便看到了卢梭的理论中十分重要的两个方面:一是他个人权利全部上交给集体的主张,二是他关于主权者即是人民全体的人民主权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