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扬子晚报》报道:2000年12月15日,为抓贼却因方法不当致“小偷”死亡的江苏青年韩某,被当地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00年8月1日14时许,安徽籍青年周苏成、周信武窜至江苏某市新坝乡施港村6组村民陈某家行窃,被当地村民发现。正在回家路上的同村17岁少年韩某听到“捉贼”声,丢下自行车就与村民一起围追上去。两名窃贼慌乱之下,跳入河中继续逃窜。周苏成因水性不好被堵在河中。韩某便和围追的群众一起朝其扔砖块和泥块,想迫使其上岸。其间韩某扔出的半块青砖正好击中周的右眼部,周被砸伤后,挣扎着游了1米左右沉入河中。经法医鉴定,周苏成溺水死亡与其右眼部被砖石砸伤有关,韩某因有重大嫌疑被警方刑事拘留。
此案宣判后在当地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有村民认为,韩某虽是做好事,但行为有偏激过火之处,并致人死亡,依法惩处是对的;有的村民则认为,韩某的过失是在抓贼过程中犯下的,如果韩某受到法律制裁,今后谁还敢见义勇为?韩某所在镇政府、村委会还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证明,要求将见义勇为的韩某释放,而不应受到法律制裁。
对韩某的行为到底该作何评价?本期法律圆桌的专家们就此问题各抒己见,进行了如下探讨。
■议题一:韩某砸死小偷究竟算不算见义勇为?
谢望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犯罪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常委):这个案件的被害人,也就是这个小偷,实施了偷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他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受到保护。
小偷已经跑到河里去了,村民们应该采取的措施是捉住他,扭送到公安机关,不应该继续采取伤害行为。不幸的是,这位十七岁的青年,拿着半截青砖,重重地砸在这个人的眼角上,最后导致他溺水死亡,所以这个十七岁的青年最初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当他拿砖头砸人的时候,已经发生性质上的转变,就不是见义勇为的行为了。
刘生荣(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见义勇为不是刑法学方面的术语,它跟刑法上的正当防卫行为能够相对应。此外,抓捕逃犯是见义勇为的行为。从韩某的行为来看,这个过程肯定是抓逃犯的行为,所以应该属于见义勇为。
国家赋予公民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的权利,但不是说,由于见义勇为,对于一切的犯罪行为都格杀勿论。如果见义勇为中造成了重大伤害,或者违背了法律规定给予他的权利,同样也应该负一定的刑事责任。
吴卫军(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博士生):对刘老师的观点我不是很同意,韩某的追赶小偷的行为是见义勇为,但被害人掉到河里以后,已经失去了继续侵害的能力,这种情况下,不能再把他投掷石块的行为界定为见义勇为,当然更不可能是正当防卫,所以不能用防卫过当进行定罪或者量刑。
刘生荣:我想从本质上来说还应该是抓捕行为,韩某往小偷周围扔砖块、石块,并不是想砸死他,是想迫使他上岸,然后抓捕他,还应该是见义勇为。
■议题二:判轻了还是判重了?
谢望原:我认为,实际上韩某有一种伤害的故意。正当防卫必须是危害正在发生,形势非常紧迫,为了保护国家的利益,公民的利益,采取合法有效的防卫行为。小偷当时已经跑到水里去了,没有继续实施盗窃,这个时候,正当防卫的前提已经不复存在,你拿砖头砸他,显然与正当防卫没有什么关系。所以这个案子要定性,应该定间接故意的伤害致死,而不是过失杀人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还是轻了一点,根据现行刑法第17条有关规定,已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减轻的幅度究竟多大,是不是能从十年减到一年?这个当然有待法官正确发挥自由裁量权,否则对被害人来说是不公正的。
主持人:存不存在这种可能,韩某扔石头是为了吓唬小偷,让他上岸?
谢望原:用吓唬小偷来为自己的行为辩解是不成立的,你用石头砸水中的人,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小偷已经丧失抵抗能力,在水中,我们完全有可能采取其他积极有效的办法把他抓住扭送到司法机关去。
吴卫军:被告韩某对被害人的死,肯定不是一种希望的主观心理态度,既然不是希望的主观心理态度,就不应该定为间接故意伤害致死。
谢望原:你只要知道砖头投出去会伤人,你放任不管,不计后果,产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这就是间接故意了。
刘生荣:有一点我跟谢教授的观点不太一样,我比较支持法院的过失致死的判决。案件介绍说“韩某和围追的群众一起朝其扔砖块、泥块,想迫使其上岸”这个是很重要的。“想迫使他上岸”,意思并不是要伤害他,往他周围扔砖块,可能正好砸到他的眼眶上。韩某行为的性质是正当的,他打击的应该是被害人周围的水域,但是目标发生错误,打到被害人,导致其降低自救能力,溺水死亡。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当事人不应该是一个间接故意的伤害致死,应该是一个疏忽大意的过失。
我如果是法官,可能还要判得稍微轻一点。一是刑法第17条规定的,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这么判决可能更合适一点,就是有罪判决,但是免于刑事处罚,这样对当地老百姓的激动情绪可能也有所平息。如果法院这么判决可能更合适一点,就是有罪判决,但是免于刑事处罚,这样对当地老百姓的激动情绪可能有所平息。 苗有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法官):被告人的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了,应该构成什么罪?从现有的材料看,他有可能构成的罪有这么几个,一个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第二个就是过失致死罪,第三是间接故意杀人。从本案的情况看,应该考察一下他的主观心态究竟是怎么样,也就是说扔砖头时他抱有什么样的主观心态,是纯粹想迫使其上岸把他抓住,还是把他砸死也不管,要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判断。
另外,当时围追的群众很多,是不是被告人本人也失去理智了?这种情况应该考虑进去。逃跑人和犯罪人所犯的罪行有多严重,也有影响,我认为对法院判案不是完全没有影响。
■议题三:在你死我活的见义勇为斗争中,如果机械强调保护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是不是对见义勇为者生命权的忽视?
谢望原:如果是司法军警人员,他们有义务要把犯罪分子捉拿归案,对于群众而言,追捕逃犯不是法律上的义务,可以做,可以不做。既然是可以做,可以不做,如果你做,必须在合法的限度下做,如果好事做坏了,实际上还是要承担责任。
主持人:这样的话,群众就会觉得见义勇为的风险很大了。假如是一个持枪逃犯在逃跑,后面有群众追捕,双方力量对比很悬殊,逃犯持枪,我们手无寸铁,对方只是在逃跑,还没对我人身进行侵害,但他随时可能把我们置于死地,这种情况下,我们想给他适度的伤害抓住他,结果却伤害致死,怎么办?
谢望原:我觉得他如果有反抗举动的话,当然可以采取措施及时把他打死,也不算过分,属于防卫行为的范畴。
主持人:难道只有等他向我举枪了,我才开始伤害并制止他?
甄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这个有真实的案例,就是有人用车撞死了正在逃跑的逃犯,最后没有判刑。但这个不值得鼓励。
卫尔真:可以再假设一下,在公共汽车上,我们看见一个小偷在作案,这种情况跟刚才持枪逃犯的情况程度轻了,但作为见义勇为者,我所面临的危险,或者我自认为可能面临的危险,跟我追捕持枪逃犯的危险可能是一样的,因为你同样也不知道这个小偷是否带有很致命的凶器。我如果采取跟追捕持枪逃犯一样的举动,先下手为强,将其制服,并且不慎在制服他的过程中将其伤害致死,会怎么样呢?难道只有等他拿出刀来向你捅一刀,你才能防卫吗?
谢望原:如果对方没有攻击你的时候,你是事前防卫,假想防卫。
卫尔真:很多情况下,犯罪分子可能没有先伤害我,难道我就不能先制服他吗?难道只有等他开始侵害你了,开始行凶了,给你一刀以后你才能制服他吗?事实上,很多情况下,很多见义勇为者,都是因为自己丧失了一瞬间的机会丢掉了自己生命的。
甄贞:直接扭送他到公安机关就可以了。
卫尔真:如果你是公安人员,你会擒拿术,在足够保障你生命安全的情况下,既能制服罪犯,又能把握适度,这么做没有问题,如果你就是手无寸铁的群众,你不能一下就制服他,让他丧失反抗的能力,你怎么扭送?这个时候是你死我活的斗争,如果机械强调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这是不是对见义勇为者的生命权的忽视呢?
谢望原:国家为什么准许公民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在紧急情况下,国家的专门机关来不及合法地保护公民了,才准许本来应当国家行使的一部分权利让给公民行使。比如说已经让他偷了,再去公安局报案,他早跑到九霄云外了,这种情况下,可以先把他制服,但正当防卫的时候要严格受到法律规定的度的约束,仅仅是偷东西,就不能把他打死。
■议题四:见义勇为要掌握一个什么样的“度”?掌握这个“度”是不是很难?
甄贞:我想,人们的嫉恶如仇的心理是可以理解的,但不是因为他是罪犯,就可以任意地处置他,要由司法机关,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处置,那么他在实施见义勇为的行为,或者正当防卫行为的时候,就会掌握一个必要的限度,这种限度应该是在一个合法的范围之内。从本案来讲,盗窃这个行为已经发生完了,并不是进行当中的不法侵害,所以我觉得这个案子本身可以定见义勇为,但不是正当防卫。
吴卫军:这种见义勇为往往是群众性的集体行为,大家在一种情绪的激动之下,即便是一个有理性的正常人,在这种情况下,要掌握实施见义勇为的度,是非常困难的。
甄贞:抓捕逃犯,或者抓捕正在犯罪的嫌疑人,能够制服他就行了,但是你一下子把他打死了,就明显地超过这个度了。
卫尔真:一个普通人很难判断该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才不过度,所以这个度很难把握。如果一味地强调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的度,很多人在实施见义勇为之前,就要考虑一下了,我没有把握,我是不是该退下来?这在客观上加大了见义勇为者的责任,加大了他实施这个行为的难度。
甄贞:我觉得不论是学法律的人还是不学法律的人,对发生事件环境的分析,人员力量的对比,包括危险到底有多大,应该有一个估计。只要是一个正常人,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作出这样的判断,还是可以的。当然在过于激动的情况下稍微过一点,就不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但是你已经致人死亡了,还说没有超过这个度,就不好了。
刘生荣:怎么样找到一个合适的度?这个可能比较困难。我们鼓励公民见义勇为,但也不一定完全鼓励过于机械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比如抓持枪逃犯,因为他的危险性太大了,很可能造成你的生命危险,你不但抓不到他,还要把自己搭进去,这样的话,也要给公民一些提醒,在可为的情况下去见义勇为,见义勇为还是要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主持人:如果是公民,在紧急的情况下,遇到了一种可能存在极端危险的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公民自己也不要轻易地采用很极端的方式对付他,有时仅有良好的动机和愿望不一定导致良好的结果。比较好的做法是向警方报警,如果在报警的同时,又能始终跟着这个人,掌握他的去向,协助公安机关来抓捕,这样可能更合适。见义勇为要有勇气,有谋略,但还要有度,有勇有谋有度,公民才能很好地见义勇为。 苗有水:不可能提出一个普遍适用的度的规则,来适用所有的案件,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我认为在没有办法分清楚的情况下,还应当适当倾斜于见义勇为的人。这个案子的处理,就是倾斜于见义勇为者的。因为,我们的社会并不是见义勇为的人太多了,而是太少了。
■文编/卫尔真 陶澜
本期嘉宾特别观点
1、如果是司法军警人员,他们有义务要把犯罪分子捉拿归案,对于群众而言,追捕逃犯不是法律上的义务,可以做,可以不做。既然是可以做,可以不做,如果你做,必须在合法的限度下做,如果好事做坏了,实际上还是要承担责任。
2、我如果是法官,可能还要判得稍微轻一点。一是刑法第17条规定的,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这么判决可能更合适一点,就是有罪判决,但是免于刑事处罚,这样对当地老百姓的激动情绪可能也有所平息。
3、这种见义勇为往往是群众性的集体行为,大家在一种情绪的激动之下,即便是一个有理性的正常人,在这种情况下,要掌握实施见义勇为的度,是非常困难的。
4、(见义勇为)比较好的做法是向警方报警,如果在报警的同时,又能始终跟着这个人,掌握他的去向,协助公安机关来抓捕,这样可能更合适。见义勇为要有勇气,有谋略,还要有度,有勇有谋有度,公民才能很好地见义勇为。
5、我认为在没有办法分清楚的情况下,还应当适当倾斜于见义勇为的人。这个案子的处理,就是倾斜于见义勇为者的。因为我们的社会并不是见义勇为的人太多了,而是太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