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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理及法与社会-杨仁寿《法学方法论》读后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读后

作者:钟鸣 阅读3715次 更新时间:2001-08-13

在中国大陆司法改革运动日渐高涨,二十一世纪的钟声就要敲响的时候,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的一本小书——《法学方法论》在大陆出版。笔者最早是在梁慧星先生的专著《民法解释学》中知道此书的——梁先生开篇所引的“诽韩案”即取自杨先生此书。杨先生在书中批评此案法官只知道“严格”按照字面意思去适用法律,不知依立法之本旨通过对现行法律作限缩或扩张解释而适用之。同时说明法典化国家在法律制定出来以后,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如何灵活运用固定不变的成文法解决层出不穷的法律现象的问题。中国大陆近年来法律颁布日益频繁,而法官素质却无显著提高,由此导致机械适用法律的案例层出不穷,成为法治化的一大障碍,因此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就显得至关重要了。杨先生此书的出版对我国法解释学的发展,对法官正确理解法律意旨、正确解释法律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该书关于“恶法亦法”的观点有些学者可能不敢苟同,认为对违反公序良俗和人民利益之“恶法”,法官应以自己之价值判断排除其适用。可是考虑到中国多年来不严格依法办事的现状,笔者以为坚持对所有的法律,法官必须不折不扣的加以适用倒有拨乱反正的作用。 
杨先生此书的主要部分就是关于法律解释方法的论述,包括法律解释(狭义)、价值补充、漏洞补充、类推适用以及利益衡量等。后四种方法对法官的素质要求较高,都是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要求法官运用自己的价值判断做出符合法律规范意旨的裁决。对这些方法学者们的论述大体一致,法官在其素质提高到一定程度时应用它们也不会有困难。对今天的学者和法官来说,如何适用狭义的法律解释反而有争论。狭义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解释。关于解释的分类及内容一般没有疑义,关键是如何适用以及运用这些解释能否获得公平之裁判的问题。杨先生指出解释法律时,“应先为文义解释,有复数解释之可能性时,始为其它解释方法”,不必每种方法都要应用,只要用一种或几种方法能获得符合公平正义观念的判决即可。而同是台湾学者的黄茂荣教授则认为所有的方法都须运用,才能确定法律解释的范围、法律的内容及其规范意旨从而得出合理的解释结果(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301页)。在每一次适用法律时,都将所有的解释方法运用一遍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恐怕太过机械且无此必要,杨先生的观点应是与客观实际相符的。我国学者苏力则认为所有狭义解释方法都有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因此不仅每一个解释不成其为方法而且总体上所有的解释都无法构成一套方法,解释当然也就毫无合理之处(见苏力《解释的难题》,载《阅读秩序》,苏力著,1997年山东教育出版社出版)。应当说苏力提出的每一种解释方法的缺陷确实是其本身固有的、不可克服的,但是他采取“各个击破”的方法实际上是没有看到前一种方法的缺陷已经为后一种方法所补充、完善,从整体上构成了完整的解释体系,而且法律规范本身所具有的某种确定性也已经对法律解释的缺陷作了弥补。因此通过一种或几种解释方法的运用,足以形成客观、统一和有效的结论。 
可以看出,《法学方法论》一书对法解释学的论述可谓“逻辑严密,见解深邃,立意深远”(见王利明教授序言),对大陆关于法律解释的理论与实践的指导颇为重要。如果法官们能在茶余饭后、酒足饭饱之时花些时间读一读这本小书,那么我国的司法改革步伐也许会迈得轻松些。但愿这不是笔者天真而不切实际的幻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