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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理及法与社会-律师为何蒙难

律师为何蒙难

作者: 阅读1791次 更新时间:2001-08-13

  4月12日《南方周末》法治版报道了《“中原第一大律师”蒙难记》。笔者读后震惊不已。一名优秀的出庭律师,一位著述甚丰的法学学者,因为被怀疑“帮助当事人制造伪证”而遭到拘留、逮捕,并在看守所受尽了肉体折磨。李奎生律师被法庭宣告无罪后的第一句话是:“感觉生不如死。” 

  这使笔者想起学生时代法律系主任上刑法课时的一段自述:“虽然我教了20多年的法律,也已经干了十几年的律师,但如果公安局或检察院的人主动找上门来,心里还是感到害怕。” 

  由此看来,“‘中原第一大律师’蒙难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它背后隐藏着必然的制度原因: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律师(代表辩方)和检察官(代表控方)的地位不是平等的。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事追诉权,将造成社会危害的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是它的法定职权。但是,正由于这种强有力公诉制度的存在,司法机关一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这个人便处于一种孤立无援的境地,此时便与刑事诉讼的“三角构造理论”相悖。 

  刑事诉讼的三角构造理论,要求控、辩、审三方处于一种等腰三角形的位置布局,审判者居于控、辩之间,又踞于其上,与诉讼双方是等距的。“等距”,即表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但事实上,被告人自己无论如何也战胜不了强大的国家机器,为使权利平衡起见,宪法又设置了刑事辩护制度,让掌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帮助犯罪嫌疑人平等地同公诉方“对抗”。这些人权理念都在《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一一得到落实。 

  遗憾的是,法律常常遭到无情的践踏。在新刑法实施的三年里,全国范围内已有数十名律师被“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和“毁灭证据罪”送进了监狱。甚至还有检察官庭上刚和律师辩论,一休庭马上就将其逮捕的戏剧性场面发生。理由据称是“当庭发现辩护人有串通被告人作伪证的嫌疑”。这种典型的程序违法行为都能堂而皇之地见诸报端,律师的平等地位从何谈起?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典条文中是没有“检察院”一词的,“prosecu-tor” 指的是检察官,法律辞典解释为“政府的律师”。这其实反映了西方法律文化的一个显著特征:个人和国家是平等的。美国没有“公诉”一说,每一个刑事案件的立案记录上都写着“美利坚合众国诉××(被告人)”,由国家担任原告,完全是我们民事案件的诉讼模式。这在大陆法系国家是难以想象的:检察官和辩护人的身份同为律师,只不过一个代表国家,另一个代表刑事被告人。既然都是律师,法庭地位平等便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所以鲜见有西方国家的律师受到司法机关的无端发难。 

  目前,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的性质重新定位的时机尚未成熟,也就是说,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检察官的国家身份不会改变。笔者建议,在修改《律师法》时仿效国外建立“律师豁免制度”,对于“帮助伪证”、“妨害作证”、“帮助毁灭证据”等刑事诉讼中非常模棱两可的律师行为不予刑事追究,而代之以行政处分和行业惩戒。情节严重必须定罪量刑的,非经严格的调查、侦查程序亦不得采取强制措施,由此最大程度地保证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和律师权益。 
老行者的话:可以这么说,在一个国家里,如果律师都没有可能在执业时避免司法机关的无瑞发难,你怎么可能想象这个国家的一般公民在司法机关那里可以得到公平的对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