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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理及法与社会-中国的养鱼法为什么整不出来?(续)

中国的养鱼法为什么整不出来?(续)

作者:秦拓 阅读2047次 更新时间:2001-08-13

  “武汉蛮人”徐国栋先生上回书讲道,中央某机构养鱼法考察团在乌托邦进行详尽深入“考察”的景况(《中国的养鱼法为什么整不出来?》,载《法学》2000年第二期)。徐先生不明白,十年弹指,养鱼法时至今日为啥还没整出来?其实,“徐蛮人”长期偏居乌托邦,沉溺于理想国法的研究,对国内的大好形势有所不知。小弟为混口饭吃列添小吏,折腰之余对养鱼法起草情况略知一二,不妨狗尾续貂。

  话说该考察团并非效率不高,相反,在回国的飞机上就确定了团中那位中央某机构的行政人员来执笔考察报告。该同志尽管平日工作与养鱼或养鱼立法八竿子不沾边,但考虑到自己承蒙领导关照才捞到随团考察的机会,一路上又待遇同等丝毫未被看贬,只好硬着头皮答应下来。好在此次带回了阿东阿西翻译的乌托邦养蛇法第18条修正案加上与安德雷阿博士的座谈纪要,心中有谱。
  不日,一份洋洋万言的考察报告大功告成,报告第一部分照例介绍考察的基本情况,诸如走访了乌托邦“养鱼”中心,与国际著名“养鱼”法专家安德雷阿博士座谈云云,当然不忘强调考察团一路如何风尘仆仆,抓紧宝贵的时间和机会不辱使命的情况,特别是团长大人带病坚持“考察”,大开眼界,收获甚丰,考察圆满成功等等;第二部分叙述乌托邦“养鱼法”的最新发展。重点介绍了乌邦养蛇法及其第18条修正案的相关内容,只是将“养蛇法”变为“养鱼法”;第三部分是我国养鱼立法可以借鉴的经验。一是加强养鱼业的行政管理,实行依法治鱼。二是依法治鱼的关键是全面实行行政审批、许可制度。三是为保证全面审批许可制度的贯彻执行,应加大执法力度,实行重罚。唯有此,方能与国际接轨。等等,等等。
  报告经团长过目润色后,报该中央机构分管养鱼立法的某领导圈阅。领导阅后,认为条理清楚、“干货”甚多,同意配上考察团在乌托邦太阳城大教堂前的气宇轩昂的留影作压题照片,在该机构机关刊物上全文照登。这是后话,按下不表。
  单说养鱼法起草小组据此报告,以及该小组其他成员分别在东赢扶桑国、东南亚女儿国和彼岸美丽国的考察报告的精华,结合中国养鱼实际,字斟句酌,制定出养鱼法(征求意见稿)。草案共分六章83条。第一章,总则,规定立法目的,养鱼法的任务、基本原则等等。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促进养鱼事业的快速有序发展,加强养鱼管理,促进依法治鱼,结合实际,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法┅┅;第二章,河海养鱼┅┅;第三章,鱼塘养鱼┅┅;第四章,养鱼行政管理,分别规定执法部门(即负责起草养鱼法的该中央机构及其地方对应机构)、权限(主要规定养鱼用水用地、养鱼器具、鱼苗、饲料的生产运输经营审批许可制度和养鱼卫生检疫制度等十八项审批权限;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上述管理制度的处罚措施及具体处罚标准,如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以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规定;第六章,附则┅┅。
  草案很快在该中央机构所属全国系统层层下发,并送有关部委办局、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征求意见。不久,有关养鱼法研究的学术论文开始陆续见诸法学核心期刊。比较有影响的论文有:就职于该中央机构所属研究所兼养鱼法起草小组副组长的某研究员的《论市场经济与加快养鱼立法的必要性》及《市场经济与养鱼法基本原则》;某博导的《〈唐律疏义〉中的养鱼法规范》及《养鱼立法源流考》;某教授的《论现阶段养鱼立法的非可行性》;某博士的《乌托邦养鱼法的法哲学思考》和《养鱼行政许可制度的经济学分析》等等。养鱼法立法进展开始引起媒介的关注,有关养鱼法的专版、专访、专题由京城的大报和电视台迅速向地方蔓延。有关专家人士电台里有声,电视中有影,报章上有名,深入浅出,谈笑风生,几成明星。养鱼和养鱼法随即成为社会各界议论的焦点,或赞成或反对或担心或无所谓。北京同时有好几所大学的研究生们正悄悄的收集资料,准备与出版社联手推出《中国养鱼法条文释义》、《养鱼法理论与实务》、《养鱼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汇编》和《中国养鱼行政管理法律大全》等书,一伺养鱼法草案通过,立即强占市场。多名担任起草小组成员的领导、专家已原则上同意分别出任编委会主任。
  与此同时,养鱼法起草小组兵分五路,赴东西南北中,马不停蹄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立法调研。各小组每到一地,召开座谈会、研讨会,收集案例,倾听八方意见皆满载而归。在此基础上,对养鱼法草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正式报送立法部门审查。
  一切都进行的十分顺利,眼看养鱼法的出台水到渠成。然而,就在着骨节眼上,相关的A、B、C、D、E、F、G等等部门一份份报告也递了上去,这些如出一辙的报告,都充分肯定了加强养鱼行政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赞成实行相关行政审批许可制度,加大处罚力度,但是对由谁行使这些权限提出异议,认为养鱼法草案将这些权限集中交由负责起草养鱼法的该中央机构行使,违反了国家已有的土地、水资源、环保、卫生、交通、工商等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势必造成政出多门,侵犯了各自的行政执法权限。报告意见象雪片一样飞到了立法部门的案头,言之切切、理由充分,让立法部门左右为难。后虽经多方协调,无奈意见分歧太大而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养鱼法草案被搁置起来,结论是时机尚未成熟。
  养鱼立法很快沉寂下来。一晃到了九五年,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各地方、各部门纷纷响应,提出依法治省、治市、治县,依法治水、治电、治路┅┅。负责起草养鱼法的该中央机构决定借此东风,加快养鱼立法步伐,促使养鱼法的尽快出台,推动依法治鱼。该机构所属《××养鱼报》和《××养鱼》杂志连续发表社论和特约文章,加快制定养鱼法的必要性的文章又一次见诸报端;一些地方加强养鱼行政官理带来养鱼事业快速高效发展的先进经验被介绍推广表彰,同时由于违法养鱼破坏资源、无序竞争、效益低下等等令人揪心的事件也纷纷被披露出来,对比鲜明,良莠尽现;有代表在两会期间又一次提出了加快养鱼立法的提案┅┅
  然而,养鱼法还是没有象许多人预计的那样很快出台。个中原因,不得而知。坊间传闻很多,有说养鱼法草案贪大求全,得罪了有关部委,遭到坚决抵制,反对声音来头很大;有说起草该法的中央机构宣传力度还是不够,工作没有做到家;也有说该机构目前正忙于准备起草新的养殖法,把养鱼养虾养蟹养乌龟统统包括进去┅┅,不过,这都不太可信,比较可信的是,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人心,国家将进一步规范立法,《立法法》即将出台,部门立法黄金机会将一去不复返了。
  著名诗人张打油听说上述故事,口占一律。诗曰:
  头破血流争立法,
  心知肚明为了罚。
  今日公关忙立项;
  明朝考”去观光。
  依法治国好个筐,
  部门利益往里装。
  养鱼法案通过时,
  肥了官僚瘦了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