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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 现代社会的自然法

作者:乔新生 阅读2078次 更新时间:2001-08-13

  在婚姻法的讨论中,法学家与社会学家有一段精彩的对话。法学家说,在婚姻关系中,配偶权是客观存在的,既然结婚,双方就有了权利与义务。而社会学家说,在现代社会,应当以人为本,每个人是独立的,结婚以后,并不意味着是否愿意,都必须过性生活。违背妇女的意志构成强奸或属于强暴。法学家说,我是从法律上来讲的,而你是从自然上来讲的。配偶权中的相互履行性义务当然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如果一方强迫,甚至强奸,另一方完全可以提出离婚。(见《中青在线》2001年4月11日)

  在这里,法学家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那就是将"法律上的权利"与"自然上的需要"区分开来,认为配偶权中义务履行必须是自愿的。且不说义务的履行是不是以自愿为前提,单就"自然上的需要"与"法律上的权利"划分问题足够我们认真思索一通了。

  自从自然法退出历史舞台以后,人们已经很少顾及实在法之外的其他社会行为规则。现实的法律就像恐龙一样,拖着沉重的步伐,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而又不时威胁着人类。在人类追求新生活的过程中,法律是那样的步履蹒跚,而又那样的举足轻重。"法律至上"已经成了当代社会的咒语,不仅一般公民必须屈从于法律,就连法官、检察官也以法律为最高的行为准则,甚至法律的缔造者,也必须遵守自设的行为规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了现代社会的一条公理。从来没有人对这种社会秩序的合理性发生过怀疑,也从来没有人对法律统治的成本进行过认真的统计分析。那个当代最发达的法治国家--美国曾经试图对法律的效益进行认真的评估,但这一拷问法律的法案本身却葬送在法律程序中。不过,由此也引起了人们对法律效益的注意,已经有议员考虑通过缩短法律寿命的形式对法律的效益进行不间断地考核,所以,在美国一年一审的法案越来越多,法律的副作用在频繁的审议中被逐渐消除。

  事实上,法律的作用从来都不是永久性的,随着行为模式的变化,人们观念的改变,法律的修改也应当不断进行。但是,法律依据什么被制定,又依据什么被修改,这确实是一个问题。立法者总是以民意的代表自居,并以此来树立法律的权威。但是,历史上哪一次专制不是以民意为基础?无论是德国希特勒的法律,还是日本天皇的战争法,都是代表国家意志作出的符合程序的法律文件。但是,这些法律本身却导致社会文明的倒退。实际上,以人民的名义和以法律的名义一样,都是专制的代名词。有些统治者就是以国家的利益或公共利益为借口公然地强奸民意。很不幸,法律成了这些不文明规范的最基本表现形式。可以说,在法律制定过程中,一定有许多借口,其中"代表多数人的意志"是最好的借口,但立法的真正目的还是满足立法者自己的意愿。在《贵妇还乡》中,发财的妓女通过财富的捐赠获得了制定规则的权利,她制定的第一个规则就是将昔日的负心汉驱逐出境。在金钱的魔力下,家乡"善良"的公民为她的这一"法律"找到了许多冠冕堂皇的理由,正是在这些理由下,代表多数人意志的"法律"将这位无辜的公民判处死刑。法律就是这样的虚伪和残忍。

  议员也有可能遭遇司法官的审判。在审判台上,议员没有法律的解释权,作为个人,他(她)已经失去了解释法律的能力,只有许多他(她)组成的议会才有资格制定法律。而一旦法律被制定出来,按照怪异的体制,解释权也交给了法官。这样,面对自己制定的法律,议员们不免束手无策,法官可以请君入瓮。有些国家在审判前往往通过一个法律程序,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议员资格,这样,议员与法律之间的那一点渊源关系也被割断了。这些人也只能在自己制定的法律面前低头。同样的道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拥有法律的解释权,但当自己面临审判时,其权利也被剥夺。他(她)只能听命于法律的裁决,尽管在内心他(她)十分清楚地知道这并不一定是"法律的裁决"。

  法律作为实在法一旦被公布,就象从实验室不小心打破的玻璃瓶里跑出来的病毒一样感染所有的人。人们只能屈从于它而无法及时清理。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关于法律的劣根性有许多精彩的描述。我们的先贤承认法律的作用,但意识到在法律之上还应当有更高的规则约束,这就是道德的作用。道德可以使拥有生杀权的贵妇良心未泯,道德可以使法官对正义充满敬畏,道德可以使人性更加纯净,道德使法律更显凝重。

  判断法律的好坏不能以法律本身为标准,就象判断拐杖的好坏不能以拐杖为标准一样。我们只能以道德为标准来衡量法律的好坏。在这里,道德实际成了置身法律之上的自然法。我们说符合道德标准的法是好的法律,而不道德的法就是坏的法律。在今天,我们尤其要防止法律的无限扩张,防止将法律凌驾于社会普遍的道德准则之上。人们在关注"法律上权利"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到"自然上的需要",这种自然的需要并非都合乎道德,但法律上的权利一定要关照公众的道德准绳,否则,我们的法律就是一个不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