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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理及法与社会-洛佩兹跳槽案

洛佩兹跳槽案

作者:张玉瑞 阅读2493次 更新时间:2001-08-14

案 情


1993年3月10日,美国汽车业超级巨霸——通用汽车公司的栋梁,公司采购总经理洛佩兹突然宣布改换门庭,投奔德国赫赫有名的大众汽车公司,当前全世界汽车生产能力为4 000万辆,而年需求只有3 000万辆,说明置身于激烈竞争中的美国通用和德国大众的关系是有我没你的死敌。洛佩兹此人非同小可,在通用汽车公司底特律汽车城工作仅10个月,就为通用节省下10亿美元,连同在欧洲通用的两年工作算在内,估计为通用车零件开发上节省了30亿美元。洛佩兹率其助手,以新的管理方法、个人的魅力和咄咄逼人的气势,成为通用公司管理层中的耀眼明星。 

这种高级人才的出走当然使通用非常恼火和尴尬,在沉默一段时间后,通用公司突然批责洛佩兹临走前收集了通用公司、特别是通用设在欧洲的奥佩尔子公司准备推出的一种小型车的设计方案,所以是“产业间谍”,最后奥佩尔公司一状告到了德国汉堡法院。大众公司不甘示弱,其董事长专门举行记者招待会。回敬通用公司的行为是“个人报复”,认为通用正在对大众发动一场“经济战”,目的是把大众搞垮,双方的争吵使公众一时不知应同情哪一方。 

不料风云突变,德国《明镜》周刊于5月24日专题公开了洛佩兹和他手下人在“叛逃”前几天调走的文件目录和内容提要。美国司法部也开始插手此事,对所谓产业间谍案开始调查。美国总统克林顿甚至下令中央情报局采用侦察手段,必要时将要求德国政府“引渡”洛佩兹。如果罪名成立,洛佩兹可被判处最高达10年的徒刑。

处 理


迫于美国压力,德国警方突击搜查了先于洛佩滋“叛逃”的助手们租用的住宅,结果真发现了只有通用公司高层主管才能掌握的资料达十几箱之多,其中包括奥佩尔公司准备推出的小型车的设计资料。 

在此情况下大众公司不得不全面退却求和。德国经济部长也分别约见双方主管,企图舒解危机。但通用方面得理不饶人,拒不熄火。

评 析


本案被盗窃的资料中包括有技术图纸和资料,这是商业秘密最常见的保护对象——技术秘密的表现形式。以前在我国技术秘密仅以技术合同标的物的面目出现,技术秘密权利人仅仅有权对技术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现工作部门中,对不存在合同条件下的泄密、转移是否侵犯了权利人的权利,均未达成共识。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商业秘密中包括技术秘密,不但禁止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且禁止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包括权利人单位的职工泄露商业秘密,是以侵权法加强了对技术秘密的保护。 

洛佩兹跳槽案清清楚楚地说明商业秘密的重要程度。如果关系到一国的利益,那么政府都会出面用外交、法律手段甚至是对敌侦察手段,来保护自己的企业。对照我国情况,如果发生了类似事件,政府也不会“手软”,问题出在国内企业间的人才流动上。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全民所有制甚至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管理,其“基本精神”是将干部、职工作为“国家的人”而不是“企业的人”来对待,职工在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的流动由国家统一分配、管理、调拨,束缚了职工的择业积极性。目前向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就是要与资本、技术市场并列,形成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形成企业、职工双向选择,使职工的技能、积极性潜力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于是,有关政策和行政干预又倒向了职工个人一方,冲破重重阻力到理想的企业或地区就职,以至跳槽后自立公司作老板,一时间成了报刊上时髦的主题。这种大跳槽使无数人才脱颖而出,为社会主义建设大放光彩,其主流无可非议。不过一股暗流终于被人们发现,即在强调了职工择业自由的同时,忽视了企业应有的权利----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对特定人的跳槽行为加以限制的权利。 

在这股暗流中,受害最深的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和科研单位。这些企业和单位以其雄厚的物质、技术基础,培养了一大批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精英。改革开放为他们提供了机遇,很多人“破墙而出”,例如北京市对10家企业的调查表明,自1991年至1993年5月,10家企业共流失2729人,占职工总数的5%。对于人才流动,多数企业能正确对待,但困扰企业并使企业担忧的是他人不择手段挖墙脚,变相侵占企业利益的情况越来越多,合资企业、乡镇企业一分钱培训费不花,国有企业成了他们免费的人才库,形成不平等竞争。对被调查的10家企业统计表明,流失人员中属于企业同意且本人愿意的约占29%;企业不同意,本人愿意的占60%,其中仅有30%的人员满足了企业与个人间签定的劳动合同,其余的人或是托人走后门,或是不辞而别,甚至连档案都不要。 

上海报纸呼吁制止人才流动中的侵权行为,防止他人摘走“熟桃子”。例举如:某国有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开发出一个新产品,并很快打开了市场,突然,与这一产品有关的管理、技术、销售骨干集体跳槽,到一家乡镇企业生产同一种产品,使那家国有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引起舆论轰动和争论。反对自由跳槽者认为尽管知识可以为个人所有,但当知识物化到具体一个产品中之后,其知识产权就属厂方,因为个人受雇于厂方,且领取了相应报酬;支持自由跳槽者认为,产品是设计者头脑中知识的体现,人才流动中无法禁止人才带走头脑中的知识,争来争去不了了之。 

加剧这种矛盾的是地方各级政府吸引人才发展本地经济的人才政策。据报载,1993年华东某村以每年10万元的高薪招聘各类人才,报名者中有高级工程师、教授甚至政府厅局级干部。高薪招聘人才并不违法,从尊重知识分子尊重知识出发,以高薪体现知识的价值,在当前还是应受到鼓励的壮举。问题在于要划清知识的界线,哪些知识是属于应招者自己的,哪些是属于其所在单位的,这些问题在签订招聘合同时不搞清楚,招聘单位将来可能会“吃官司”。 

对照前述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对待洛佩兹跳槽的反应,我们的结论是,现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赋予了国内企业从保护自己利益出发,制止跳槽者不正当地带走企业商业秘密行为的权利,企业应该学习美国通用公司的精神,善于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在保护商业秘密的诉讼中,法律一定会战胜各种滥用职权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企业用行政手段防止人才外流的“墙”虽然被改革开放的洪流天无可挽回地冲垮了,但改革开放同样给了各类企业,包括国有、合资、私营企业以法律之“网”,使“人才跳槽”不能随意带走企业的商业秘密。
老行者的话:商业秘密至今仍是个企业难以控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