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律师业的特点
我国的律师业务自1978年恢复至今,仅有20多年的经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律师业起步较晚,不够成熟。不成熟的一个标志可以从全国律师的数量上反映出来。我国现有9000多家律师事务所,近10万名律师,平均每个律师所拥有10名律师,平均每12000人拥有一名律师。就发展规模讲,超过100名律师的事务所廖廖无几,没有一个律师所拥有500名律师,也没有一家律师所年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更不用说具全球规模的跨国大所了。
需要说明的是,我这里讲的人数多、规模大,并不是衡量一个律师事务所成功与否的标准,大有大的难处,大也有大的弊病,我只是试图说明,一个国家律师业的发展与律师人数和规模有直接联系。美国1870年时,全国总人口4000万人,已有律师41000人,平均每970人拥有一名律师。二十世纪40—60年代,美国律师人数维持在18万至20万之间,平均每750人拥有一名律师。这一段是美国律师业发展的黄金时期,普遍受到人们的尊敬。此后,随着美国经济规模的扩大,特别是全球业务的需求大增,想当律师的人越来越多,到了80年代,律师人数猛增到50万人,平均每400人拥有一名律师。90年代以后,美国经济独霸世界,美国的律师事务所越变越大,向超大型发展,强强联合,大大联合,有的律师所年收入10亿美元。目前,美国共有约90万名律师,平均每300人拥有一名律师,美国的律师比世界各国律师的总和还要多。应该说,美国律师的总数与它的经济规模对律师的需求是相称的,美国的律师业已经走过了成熟期,各种问题和负面效应正暴露出来。
关于什么原因造成一个国家律师业的大发展,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罗伯特·克拉克先生总结为四条:
1、首先是律师业务的国际化。美国初级产品进出口的比例从二十世纪六十年的10.5%上升到80年代的23%,对这类产品国际关系规则制定的需求随之增加,进而导致国际贸易和金融方面律师需求量增加,国际法律事务成了美国大型律师事务所内发展最快的业务之一。更 具体一点,如果一家美国跨国公司和一家韩国公司做一笔生意,因为语言和法律体系的差异,两家公司都需要请各自的律师参与谈判和起草合同,以免日后发生麻烦。此外,企业科技含量的提升,使企业与企业的联系更为频繁,那么,企业之间相互交往的规则更加细化,也导致对律师需求的增多。
2、社会的富裕程度与律师人数成正比。穷人打不起官司,当人们的生活质量提升之后,对周围诸如健康和环保一类的要求随之提升,而且社会的富裕程度也到了有条件改善健康、治理污染的程度,与之相关的各项立法纷纷出台,对律师的需求必然增加,特别是精通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的律师会供不应求。
3、规模经济需要更多的律师。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和封闭式小作坊工业对律师需求量不大,顶多做些写遗嘱、交接财产之类的服务,当更多人在大型的、复合式公司、企业工作时,其经济活动的规则需要律师操作、协调和制定。
4、社会向多元化发展时对律师的需求增加,律师不仅是操作规程、解释法律的专家,也是协调人际关系的高手。当社会结构剧烈变化时,当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时,群体、单位、个人之间摩察加剧,变化越快,摩擦越大,对各项法令规则制定的要求越迫切,法律服务就会更加普及。比如美国的人口结构近几十年随着非欧洲裔人口出生率的增长和移民的涌入,《移民法》、《反歧视法》、异族通婚等方面的专业律师应运而生。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全面向市场经济转型,我国多数律师事务所正面临从国资所向合伙人制的转变,这一内部结构的调整是我国律师业的又一特点。“入世”之后,合伙人制更容易和国际业务对接。这是因为,有涉外业务的国内公司更愿意雇用体制灵活、对外形象好的律师与外商打交道;外国公司企业在本国习惯雇用合伙人事务所,一旦决定雇用中国律师,合伙人所的律师容易被排选;外国同行若与中国律师合作办案,自然愿意寻找法律意识和企业文化相近的人,合伙人事务所占据先天优势。美国除少部分律师在政府部门和特别机构工作外,绝大多数在合伙人事务所工作,从性质上说,合伙执业和单独执业是一样的,都属私人开业,美国允许律师单独开业。
“入世”后,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法律服务,我国律师占有本土文化优势,它像一道天然屏障,难以逾越。我在美国参加过一次陪审团工作,被告请了一位美国白人律师,他在庭上口若悬河,引经据典,旁引博证,如鱼得水,发挥得淋漓尽致。原告是一位黑人妇女,她是海地移民,大概因为请不起大牌律师,让一位讲话带外国口音的黑人律师为她辩护。这名律师事先辛辛苦苦准备了一大叠材料,一上庭,就显得力不从心,语言跟不上法官的节奏,时常问:“请您再说一遍。”他的辨词干瘪单调,使出了深身解数,急得满头大汗,仍然词不达意,我坐在一旁,真为他着急。
除本土文化优势外,“入世”后,我国律师仍继续得到国家法令和政策方面的保护。世界贸易组织的章程和惯例强调开放服务市场,没有具体到开放法律服务市场,把空间留给加入国自己处理,一国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速度和幅度,应以该国利益为出发点,并适当考虑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对接。某个发展阶段的封闭和某个发展阶段的开放,可能都是对的。不宜一概而论。例如,美国直到1971年才允许外国法律学生报考美国律师资格,考取后方可在美执业。英国为了巩固和提升伦敦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鼓励外国律师到英国设立律师事务所,审批程序由英国全国律师协会负责,外国律师不能和英国律师合开律师所,也不能在英国出庭。
从我国改革开放的经验看,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刺激带动国内市场,利多弊少,并没有出现国家经济的主导权和市场被外国资本把持的局面。因此,如果我国适时适当地开放法律服务市场,扩大外国律师在华业务范围,对引资引贸,有效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推动我国律师行业走向规范和成熟,都将是有利的。既然资本无孔不入,美元世界横流,法律服务一定会紧随其后,这是总趋势。
二、美国律师业的特点
既然“入世”后迟早要“与狼共舞”,外国“狼”是什么样子,有必要介绍一番。鉴于美国律师业在世界超前独特的地位,本文着重谈谈美国律师业的特点。
1、强调律师个体的作用
提起美国的律师事务所,人们首先想到它的规模之大。我认为,超大型的律师所是随着时间推移、经济规模变化、业务量的增加逐步形成的,它既不能完全代表美国律师事务所,也无法反映美国律师业的实质。实际上,美国十分之七的律师从事私人开业,在私人开业的律师中,三分之二从事单独开业或几个律师合伙执业,在超大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毕竟是少数人。以纽约州为例,律师所不分大小,都需每年向州法院交400美元注册费,律师执照只向申请开业的律师本人发,不发给所一级“单位”。合伙人只能和其他律师合伙,不能和非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雇用有法律背景的专业人士如会计师。
2、律师与法院的关系
美国流传着一句话:“律师听法官的;法官听陪审团的;陪审团听律师的。”
美国的律师和法院之间首先是工作关系,都从事法律工作,不过分工不同而已。此外,法院还扮演行业代管的角色,收取律师注册费,核发律师执照,对非律师从事律师业务进行干预,对律师从事超出批准范围的业务加以制止。第三,法院对律师行使法律监督权和处罚权,惩戒包括暂停执业和取消律师资格两种方式,审判律师的渎职行为,确定律师对受害人的法定赔偿。需要指出的是,美国的律师自律极为严格,因为随之而来的惩处极为严厉。
3、美国律师所的规模和形式
美国的律师所如果按大中小划分,单独开业和几人合伙的占绝大多数,至少有30万家,人们称小型律师所为“精品律师小店”,外文是“Boutigue Law Firm”。律师小店盛行,与美国强调律师个体的作用直接有关,也与美国人崇尚个性自由有关。小有小的长处,机动灵活,就近方便,而且,有些律师小店专做大律师所做不了或不愿意做的偏门冷案。所以,有人预测,今后美国越级大所会越变越大,精品小店会越办越多。惨就惨在中等规模的事务所,二十至五十人的编制,业务特色不明显,市场份额被大所强占小所挤占,中等所走投无路时,往往成为大所兼并的对象。至于什么算大所?1970年100名律师在美国就算大所,现在美国最大的所拥有800个合伙人,2000名律师,简直像个律师兵团。超大型律师所必须具备高度集中管理体系,计算机需要统一操作,意见不一致时必须迅速统一。纪律严明才能保障效率。大所里分工很细,待遇丰厚,律师个人自由度很小。
从1992年起,美国合伙人制律师所兴起一种新形式,叫有限责任合伙人制,(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简称LLP。LLP在中小型律师所中很流行,也有个别大所采用这一形式。LLP有利于保护合伙人的利益,每位律师只对自己的过失负责任,如果某位律师发生过失或犯法遭到起诉,其余合伙人不受该律师的牵连。LLP的另一个好处是避免双重纳税。美国的大公司除付公司税外,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LLP把二税合一,只以合伙人名义交个人所得税。还有一种叫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LC。LLC与LLP基本含义相同,不过,LLC较适合会计事务所和公司,LLP适合律师事务所。
美国传统的律师所一般采用一总部多分部的框架。这不仅因为拓展业务的需要,还因为美国的执业律师受地域的限制。除了一个中心式的,也有人创造出多中心律师所(Multi-Cities Law fim),这实际是几个城市的律师所的联盟,对外用一个总称,各自人事、财务、业务完全独立,这样做有利于扩大市场,相互介绍客户,提高自身价值。还有一种更奇怪的虚设式律师所,总部设在一个城市,总部里没有业务,合伙人也不在总部,他们长期分散在其他城市。更有甚者,有人干脆把律师所办成流动式的,称为“实践兵团”(Pracfice groups),随着生意走,哪里接到生意,就把团队放到哪里,生意做完就撤离。如果生意在一地越做越火,就在当地做下去。
4、美国律师所的管理
美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法各异,管理目标都以赢利为主,利润第一。正规大所的内容管理采用金字塔式,分十级,波士顿地区考取律师资格的法律人的入所起薪12万美元,给高科技公司当律师的起薪14万美元,然后一年一年往上升,升一次,涨一次工资,提高一次资历,用这种方法吸引和留住人才,等熬到十级了,十几年也过去了,可能已变成合伙人了,也升到塔尖了,实践证明,金字塔式的等级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美国律师严格遵循“客户保密”制度,如果联邦调查局威胁律师说出某个客户的秘密,律师可以起诉联邦调查局,律师本人的“顶撞”行为完全受到法律的保护。警察拘捕犯罪嫌疑时,如果用逼迫手段获取证词,该证词有可能被宣布无效;如无缘无故毒打犯罪嫌疑人,警察自己可能变成被告。诉讼律师办案的窍门不在下功夫准备辩护词,而在如何攻破对方的漏洞,迫使对方败诉。
美国律师事务所的收入来自客户,比如为某人起草遗嘱;出庭辩护打官司;为大公司起草合同,提供咨询。律师本人的收入则方法各异。有的所采用固定工资加上年底分成;小型律师所一般采用灵活工资法,工资是浮动的,根据收入多少,按内部级别发浮动工大所按贡献大小,积累每个人的提升分数,低年级律师收入是工资加关金。合伙人的收入一是计时工资,高的一小时收2800美元。二是根据部门的业绩,按一种公式算出合伙人应得的份额。这样做也有它的问题,从事公司业务的合伙人创造的收入远远高于从事诉讼业务的合伙人,有的律师所还出现公司业务养着诉讼业务的现象,可是从事公司业务的又离不开从事诉讼业务的。还有一种收入方法是股票期权,以此吸引律师做长远打算。
关于激励机制。美国的律师所特别鼓励带来生意的律师和工作人员,给予额外奖励。有一类律师整日不做具体业务,专门搜寻生意,称为猎案律师,只要给大家带来生意,就是平时不办案,也不会遭到嫉妒。对于打赢官司的律师,鼓励办法是提高其收入分成。此外,奖励工作人员的方法还有发加班费,更新办公设备、改善办公条件等。
5、如何吸引客户
客户是律师所的生命线。在人均律师只有300名潜在客户的服务市场里,客户中有不少人是懂法律的,可能某个客户以前就当过律师,客户的挑剔程度可悲而知。美国著名的客户专家大卫·梅斯特先生认为,“为客户服务的人应先摆对位置,不是我们挑选客户,而是客户挑选我们。”所以对待客户,应该有一套吸引、带进、留住、扩大的长远打算,实用主义地猛宰客户几刀后一脚踢开,只会断了今后的财路,因为这个客户一定会不遗余力地把吃亏上当的经历告诉周围的人。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前国务卿罗杰斯都是著名的律师,后来成为政治家、社会活动家。有的律师所的合伙人业务能力很强,就是不会找客户,时间一长,就干不下去了。
美国律师一般用以下方法吸引客户:
1)继承以前的老客户。
2)运用社交手段,拉拢潜在客户。比如常和公司老板一起打高尔夫球;组织俱乐部活动和公益活动;参加社团活动;举办讲座,邀请潜在客户参加;发表文章,引起客户注意,社交是消费型活动,舍得前期投入,才有可能钓到大鱼。
3)依靠自身业迹、知名度、高质量服务这样无形的口碑,树立形象品牌。
4)通过相互介绍和推荐,律师所向会计事务所介绍客户,会计事务所也会将自己的客户介绍给律师所,跨行业介绍的好处是双方没有利害冲突。
关于如何留住客户,以下三点是通行做法:
1)对现有客户表现极大的责任心,快速回应客户诉求,尽可能减低误解和不满。
2)隔一段时间主动和客户沟通,防止日久断线,被竞争对手趁虚而入。
3)向客户收费时把握好分寸,费用既反映律师的身价,又让客户可以接受。
6、美国律师对中国客户的意见
某些中国客户不懂美国律师业内的操作规程,不尊重美国律师的工作。表现之一是不付钱。有的中方客户当美方接案已经工作了,仍不付钱。有的则在美方已投入大量工作后,突然撤换律师,但不付前律师任何费用。还有的打完官司后宣布破产,声称没有钱支付律师费。表现之二是拼命压价。中国客户喜欢讨价还价,殊不知价压得太低,就会使律师的工作热情大打折扣。
三、“入世”后我国律师面临的外部变化和应因之道
(一)美国律师业的动向
有两个动向已显现出来,一是美国的律师事务所将会越变越大。另一个是美国的律师业会更加积极地开辟国际市场。美国目前国内法律服务市场已相对饱和,律师人数仍在增加,而对国外市场,美国既具财力,也具人力,居高临下,挣钱容易。我国“入世”后,如果适当开放国内法律服务市场,修改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允许在华美籍法律人考取中国律师资格,考取后经批准可以在华单独开业;允许美国律师在华依法开办律师事务所;允许美国律师参与我国内法律咨询业务和诉讼业务,美国律师界会欢迎中方友善的对等行动。
我国“入世”前后,美国律师一般会用以下策略:
1、打着驻华会计事务所、咨询公司的名义,里面塞着美国的律师,对外以商人形象出现,实际干着法律本行,人称“便衣律师”。这里目前比较流行的做法,一旦市场开放,他们便从律师面貌现身,抢到市场先机。
2、高薪聘用中国律师为美国在华法律机构服务,其中包括在美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甚至获取美国律师资格的海外华人。
3、美国律师所兼并、购买中国律师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走上轨道,合伙人制律师所越来越多,中外律师所之间的并购不可避免。就美方来说,购买、兼并中国律师所是占领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最省线、省事、省心的办法,跨国以司的在华业务最终都会走到本土化这条路上。让代表处方的中国人和中国人打交道,把换了一张洋招牌的中国律师所包装升值后推向市场,将会成为很时髦的商业景观。然而,在具体操作上,中美律师所之间的法律文化,并不容易沟通,难度仍然很大。
4、美国律师直接在华开办律师事务所。敢这样做的,一般是“中国通”那样的美国人,有很深的中国情绪和背景,比如:和中国人通婚的美国律师,以前在美国政府主管过中国业务的律师。美国的跨国大律师所也会在华投资设立分所。总之,无论这样做的机会成本再高,风险再大,第一个吃螃蟹的美国人,将在历史上留下一笔。
5、网上律师的兴起。因特网上无国界,上网打官司节省时间,费用较低。美国的司法环境比较成熟,信息技术处于领先地位,可以想见,网上法律服务将率先在美国铺开,再向中国延伸。美国的因特网上已经开设了两个法律争的网站。一个叫“网上解决”,英文是“Cybersettle.Com”,它是第一家网上为客户解决保险方面争端的,办理过程中严格遵循“客户保密”制度,现已正式承揽业务。另一家网站叫“网上调解”,英文是“Webmediafor.com”,它试图通过因特网,以中介人的身份调解争端,避免当事双方走上法庭,操作程序比较复杂。它由哈佛大学法学院几名三年级学生创立,目前处于试运行阶段。
(二)我国律师的应变之道
“入世”之后,有两个趋势十分明显。一个是我国合伙人制律师所越来越多,另一个是涉外法律业务越来越多。在涉外法律服务中,尤以金融、进出口贸易、谈判技巧、因特网、电子商务、环境保护等供不应求,需早做调整。新的市场格局将会造成国内较大型律师所之间的强强联合,以保持其现有市场份额不被外方侵占。有的律师所将会倒闭。
处于成长期的我国律师队伍面对成熟期的海外律师兵团,恐怕还是要你干你的,我干我的,以我为主,扬我之长。可以考虑与国外同行建立软合作关系,一事一办,一案一办,如果在美国办案,可聘请合作方的美国律师,办成后双方分成;把好事给了对方,他们在中国办案,可能委托我方律师主办。也可采取主动出击办法,在海外设办事处,把业务伸向国外。必要时,可长期雇用当地律师。如果一时兼并不了美国律师所,可考虑和美方建立战略联盟,组成中美律师集团。一句话,争取把更多的官司拿到美国打,用美元实现原始积累。
说到底,“入世”后客观情况千变万化,关键在于如何尽快提高自己的素质,只要自身强了,有本事了,就不会视对方为威胁,而是可以互补互利,实现双赢。
老行者的话:中美律师目前没有办法竞争,机制与素质差距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