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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理及法与社会-盛世的危言:《读书》十学者评吴敬琏《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

盛世的危言:《读书》十学者评吴敬琏《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

作者:吴越 阅读2908次 更新时间:2008-03-04


【案】自吴敬琏先生于去年九月在三联书店出版其论文集《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以下简称“文集”)一书以来,引起了并非是十分强烈的反响(至于为何会出现这种局面,后文还会有分析)。《读书》杂志社即以“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为题召开了座谈会,并将十位学者的发言或文章集中刊登于今年首期《读书》杂志上。鄙人在吴敬琏先生的新书上市时就拜读了该著作,故看了几位名家论吴敬琏文集中有关“法治的市场经济”的论述的评论之后,有些感想,算是读书笔记,发表于本博文以及本网站。转载时敬请注明出处。

声明:鄙人与吴敬琏先生无任何来往,文责自负,与吴敬琏先生无任何关系。


鄙人读吴敬琏《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系列笔记:
权贵资本主义与人民经济自由的较量乃立场选择问题
我们处于什么样的经济时代(上)?
我们处于什么样的经济时代(中)?
我们处于什么样的经济时代(下)?
江平最懂吴敬琏,但“和而不同”
在鄙人看来,评论吴敬琏的学者当中,最懂吴敬琏的,非江平先生莫属。江与吴时常联袂,分别以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的身份同时向政府和公众发声。故江平先生在题为“经济学内和经济学外”(《读书》2008年第1期,pp.3-5)的书评中坦言:“这些年来与吴敬琏教授有较多往来,特别对他对法治的倾心关注深有了解。”
江平先生将吴敬琏文集的思想归纳为四点:
一是市场经济有好坏之分,好的市场经济应是法治市场经济。好的市场经济以法治为主导,坏的市场经济以“权贵”为主导。只有真正的法治能够从法律上确保“机会的平等”。因此腐败丛生并不是市场自身之过,而是权贵主导市场之过。
二是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关键是改变政府的职能并使政府权力置于法律的约束和大众监督之下。吴敬琏教授始终认为政府这只手在市场经济中应当发挥其应有作用,但江平先生依然在反问:“究竟是什么作用呢?”“宏观调控”和“微观干预”如何区别?(注:吴敬琏先生一直认为,宏观调控应当是总量控制,即利率、汇率、价格总水平等方面的总量控制,而不是微观干预,即不是对企业的直接干预。江平先生对此似乎有部分不同看法,鄙人则赞同吴敬琏的观点)。故江平先生认为,应把“市场法治”区分为“市场自由”和“市场秩序”两大方面,在市场自由和准入(包括资源配置)方面应更多靠市场这只手(the invisible hand),而在市场秩序方面则应更多靠国家这只手。江先生认为,现在的情况有些反过来了,国家这只手更多去管资源配置、抢利益、追效益,而忽视了对市场秩序的调控和管理。
三是政治体制改革应当和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进行。为此,江平先生注意到吴敬琏经常引用邓小平的话:“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那么,什么是政治体制改革呢?江平先生对吴敬琏观点的解读是,“一是解决好党的体制,一是解决好民主的体制。”前一个问题吴敬琏也引用邓小平的话:“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首先党政要分开”。江平先生坦言:“党权过大,党权干预了政权,党权和政权不分,这是中国的现象”。故江平先生进一步解读到:“从政治理论的角度而不是从政治口号的角度认真解决党的权力和政府的权力的界限点,这是法治国家必然要求的:至于民主政治应当说是市场经济必然的呼唤,二者是相辅相成,内在的统一。”江平先生断言:“真正的市场主义者必然是民主主义者!”

四是要使市场经济真正成为法治理念下的市场经济必须要有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的联盟。而在鄙人看来,江与吴的联盟正是中国经济学家和法学家联盟的典范。江平先生进而解释说,由于中国的特殊社会历史情况,中国的政治学研究似乎被大部法学涵盖,而相当一部分社会(学)问题被经济学涵盖,故法学和经济学的联盟,实际上是政治学、法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联盟。政治学研究的主要是政治力量的“纵横捭阖”;法学研究的主要是法律制度中的“公平正义”;经济学研究的主要是经济活动中的“机会效率”,社会学研究的主要是社会的“民情民意”。只有把这四种研究力量和研究方法结合起来,才能对中国的未来发展给以更准确的定位和方向。
鄙人认为,江平先生对吴敬琏先生“文集”思想的评论,可以说是“和而不同”,这正是君子之交的态度。江与吴都对(好的)市场经济乃法治经济这一论断笃信不疑,都认为好的市场经济应当是民主的市场经济。但二位巨匠在对于何为“宏观调控”稍有不同看法。由于吴敬琏素有“吴市场”的美誉,故吴更看重的是“市场自由”(也即个人自由)的释放和经济机会的均等。正是由于“权贵”主导的市场扼杀了个人自由、垄断了经济机会,故吴呼唤法治的平等的、自由的市场经济。只不过,江平先生作为法律人,他在承认市场自由(即个人自由)的前提下,认为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言人应更加注重市场秩序的构建。这无疑是对吴敬琏先生注重市场自由的“否定之肯定”,也即在江平先生看来,吴重视市场的力量(不要动不动就国家干预或者说“宏观调控”)固然是对的,但是市场秩序的重建对于法治的市场经济而言同样重要。这无疑是对吴敬琏思想的重要补充和发展,或者说当吴敬琏先生在反思坏的、“权贵型”的市场经济的弊端时,没有精力去关注市场秩序的法治构建,而江平先生则看到了。这正是法学家与经济学家联盟的优势。

梁治平:较真市场之“好坏”与法律之“善恶”
梁治平先生系中国艺术研究院文化研究所研究员,资深法学家。他在题为“从市场经济到法治的市场经济:吴敬琏的改革词典”(《读书》2008年第1期,pp.6-13)的评论中认为,尽管“相信许多人会(对吴先生提出的种种问题)有同感。不过总的来说,这些议论和主张更多是为我们提示了思考的方向,要切实地把握这些问题,进而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梁先生下文主要针对吴敬琏的市场经济的“好坏之分”以及法律的“善恶之分”作了详细的解剖,以证明吴的理论仍然值得深究。
首先,梁文认为,吴先生将市场经济分为“好的”和“坏的”两种不甚确切。“通常,说一个事物是好的或者坏的……可以指事物本身,也可以指事物的结果。一个符合其规定性(或曰假设)的事物是‘好的’,一个结果对我们有利的事物也会被认为是‘好的’。这两种‘好的’含义并不相同。从某种意义上说,前者本身无好坏,但有真假之分。”按照梁先生设定的市场经济的“规定论”和“结果论”之区分,“那些不符合一般理解的市场经济的规定性(或一般假设)”的市场经济都不宜叫做市场经济,例如有名无实的、残缺不全的、扭曲的“市场经济”。按梁的理解,(吴敬琏)把它们叫做“坏的”市场经济,意思是说,他们不是“真正的”的市场经济。除此之外,梁文还认为,“坏的市场经济”在第二种意义上(即结果意义上)也是坏的,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大众在承受种种不利之外,也没有得到市场经济的好处。但梁追问到:真实意义上的“好的市场经济”所产生的结果,对社会来说也不都是好的。换言之,“好的市场经济”也会产生种种我们不欲的结果。人们所熟知的市场失灵,还有哈贝马斯所说的“生活世界的殖民化”,都是这方面的例子。进而,梁问道:“法治的市场经济”是不是一个恰当的表述?“法治的”比“好的”有什么不同,它改变了什么,增减了什么?
其次,梁文在引用吴敬琏“文集”(第264-265页)对法治的论述的一段话之后认为,吴的“建立在公认正义基础之上的法律”即是所谓的“善法”概念。而梁则认为,“善法”与“好的市场经济”一样,也有复杂的解读。
第一,历来关于善法的讨论,多源于哲学、宗教、道德,人言言殊,不易取得一致,以致有人认为这类讨论混淆了法治的真意。法治就是法律之治,而非善法之治。这样的法治并不意味着对法律无所要求。相反,若法治成为可能,必须满足若干基本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吴先生列举的那些,如法律须公开、透明、稳定、前后一致、不溯及既往以及司法独立、所有人包括政府都必须服从法律等。当然,我们也可以把满足了这些条件的法律视为善法,但是这里的“善”,是形式的或曰程序性的,不涉及实体规范。不过,鉴于“吴先生的‘善法’还包括‘不能侵犯他人的产权’,这就不是程序性的,而涉及到实体规范。这表明,程序性的法治有其边界。”
“但无论是市场经济原则,还是民主与人权的价值,他们都不是法治的内容本身,也不是有无(程序意义上的)法治的标准。它们是特定法治的目标、是特定法律想要保护和实现的价值。在现代社会中,这些价值和目标通常被写入宪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也不是不同的法律。宪法既有法律的一面,也有非法律的一面。前者可以被形式化而纳入法治框架,后者则开启了通向哲学、宗教、道德、政治之路。从概念上说,不但宪政与法治并非一回事,民主政治和人权同法治也不是一回事。因此,讨论市场经济、法治、民主、宪政、人权这些中国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需要仔细厘清不同的价值、制度及其相互关系,考虑各种制度的性质和成就它们的条件,在复杂的现实情景中寻找最适合中国的发展路径”。
第二,梁文进而指出,“市场经济相比,法治与历史、文化、社会、政治、经济的关系更加密切,其具体形态在不同时空中的变异也更大。”……“这里显然存在一个制度发展的空间,其中,政策、原则、规则、行政权、裁判权、自由裁量、监管、政治、效能、合法性、法律意识等要素可以有不同的组合,这些不同组合都可以被称作法治。遗憾的是,迄今为止,这些问题并没有引起学界的重视,更缺少有价值的研究”。
第三,梁文指出,“法治的市场经济”还有另一重含义,即“认为法治能够促进经济发展”。为此,“强调法律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这种互动和关联,是一个深厚的传统。古典时期的思想家里面,把这个问题发挥到极致的是马克斯·伟伯。他认为,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基于多种原因的聚合,其中,形式理性化的法律不可或缺。……道格拉斯·诺斯通过其比较经济史发现,产权保护与合约执行的完备程度,是解释历史上不同国家经济增长的核心力量。”
梁文进一步指出,“对法律与经济发展理论的反思主要涉及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都出自东亚的发展经验。一个是非正式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另一个是国家在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积极角色。”……“在这方面,中国案例就很典型。虽然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法律发展最主要的动力来自于经济改革,但实际上影响经济发展的首要因素却不是法律,而毋宁是政策和各种非正式制度。就是在法律产生作用的地方,其发挥作用的方式,也往往不是一般法治论者所想象的那种。尤为吊诡的是,在特定历史背景和政治条件之下,中国的改革屡屡以突破现行法律规则和正式制度为契机而展开,这更增加了中国问题的复杂性。”
梁文认为,尽管吴敬琏先生也注意到了“非正式制度”现象的存在,例如中国的人格化交易现象,故吴主张“法治”可以被用来支持非人格化的现代市场交易,更可以被用来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不过,如果不是以教条方式理解社会现实,我们仍然可以也应当结合自己的经验去思考现有的理论,并且创造性的去构想我们的未来”。
那么,何为“自己的经验”,何为“创造性构想”呢?梁文举例作了说明,这就是中国的复杂性。例如,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由于涉及领域、部门不同、还由于文化传统、社会心理等因素,非正式制度、社会关系等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将长期存在,并可能成为未来中国社会与经济运行中的某种特点。国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问题也有类似的一面。
最后,梁文指出:“吴先生对现实的剖析无疑是切中时弊的,他倍感忧虑的危险也是真实存在的。但我仍然以为,对改革以来不同时期不同地方不同领域不同个案中政府与经济发展相互关系细致的经验研究还是必要的和有益的。在合理构想的法治的市场经济的框架中,政府究竟应该在经济发展上扮演什么角色,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既不能由历史和现状中自然得出,也不能从现有理论中简单的推导出来。但一个可以被接受为正当的和有效的经济发展模式,一定离不开特定人群历史上形成的社会意识和经验。毕竟,所有一切制度,包括所有制度的建立、运用、变革,都是因为人并且依靠人而发生和维续的。而人,归根结底时文化的社会的历史的产物。着眼于此,我甚至要说,好的市场经济不但要靠法治来支撑,也离不开道德。不仅如此,法治的建立于存续最终也要靠道德来维持。因此,要真正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我们既要超越法治,也要超越市场经济。”
鄙人认为,梁先生的评论较之江平先生的评论,无疑其视野更加宏大。梁先生在更为宏大的视野之中来反思吴敬琏先生的思想,换言之,梁文名为评论,实为扩展自己的理论。
首先,吴敬琏先生区分“好的”与“坏的”市场经济是有其特殊背景的,这个特殊的背景,就是中国的“权贵资本主义”的悄然形成。然而梁文则从“概念”分析入手,对市场经济和市场经济的结果进一步进行了区分。这大约并非是吴的本意。更进一步,梁文认为即使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也即“好的”市场经济)也有诸多弊端,鄙人认为,这是否在转移话题?中国的权贵资本主义之流弊与西方成熟市场经济的缺陷岂能同日而语?
其次,明为区分“善法”与“恶法”,实为展开宪政理论。吴敬琏强调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的实质,借用用江平先生的解读,就是吴非常看重“党政分开”和“民主”,这其实已经含有宪政的一些因素(而且其语境非常之中国,宪政难道不是宪法约束下的政治吗?),不知道梁文是否注意到这些?而梁文借机置疑“法治的市场经济是不是一个恰当的表述”是否有点玩language games的味道。试问,倘若“法治的市场经济”不是一个恰当的表述(或许暗含的意思是“宪政的民主的市场经济”才是一个恰当的表述),那这个怀疑就无异于言说“法治是变相的法治,法治无非还是人治的外衣”了。但,这已经与公认的法治(rule of law)和法治国家(Rechtsstaat)语境背道而驰了。
第三,借机放大“非正式制度”和“东亚经验”。梁文在分析“法治的市场经济”时候,悄悄地将“法律与经济发展之关系”植入讨论之中,这是宪政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者早已关注的话题。然而梁文却试图通过诺斯理论的缺陷,以及非正式制度安排和国家资本主义等“东亚经验”来说明吴敬琏“法治的市场经济”假设的片面性。诚然,吴强调第三方执法的重要性,但是否因此就可以假设吴是个理想的乐观主义者?但他大致不是。再说东亚经验或者说“中国经验”。诚然,中国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国家(严格上说是政府)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并且中国的“关系”大有盖过法治的味道。然而,通观吴的文集,他真的否认了政府在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了吗?其实,吴并没有否认政府在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他所担忧的,也是众人所担忧的,仅仅是政府权力与市场权力的勾结所形成的权贵型的资本主义。再说,“东亚”经验无疑有好的因素在内,但东亚的(也即国家资本主义式的间或带点裙带资本主义式的)经验能否最终经得起检验,现在还很难说,这同样取决于我们将选择什么样的市场经济。再者,对东亚经验也要进一步细分,因为新加坡经验、韩国经验、泰国经验、越南经验与中国经验(其中又包括大陆经验、台湾经验和香港经验)虽有共性,但似乎其特殊性也十分明显,甚至不可同日而语。
但是,鄙人十分敬佩梁先生的宏大视野,他在结尾之处所说的话:“要真正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我们既要超越法治,又要超越市场经济”(来看待问题和解决问题)。

汪丁丁:预言成真?
汪丁丁先生系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他在名为“拯救市场”
(《读书》2008年第1期,pp.13-17)的评论中,首先援引了芝加哥大学商学院的两位教授(拉詹和金格尔斯)在其《从资本金手中拯救资本主义》(普遍的译法是《从资本家手中拯救资本主义》,Saving Capitalism from the Capitalists: Unleashing the Power of Financial Markets to Create Wealth and Spread Opportunity)一书中的一段著名的警告:自由市场经济所必须的“这种政治环境面临着两方面的威胁:一个威胁来自既得利益集团,他们已经在市场中占据了强势地位,第二个威胁来自认为市场发展将损害自己利益的庞大的贫困人群。如果这两方面的人群——他们看起来彼此地位悬殊,可是如果他们在反对市场体制的问题上结成同盟,就将发挥巨大的作用,促使政府对市场采取干预行动。这种行动表面上打着改进市场缺陷的招牌,实际上却妨碍市场的有效运作。而大众不但不会抗议,甚至还要喝彩,全然不意识到自己的未来会因此而被损害”。汪丁丁先生进而援引了奈特于1946年发表的“自由社会的病”一文中的类似担忧。(其实,吴在文集中作了类似表达,看来,吴老是借鉴了上述学者的智慧?)
汪丁丁先生在行文的结尾大胆寓言(预言)到:“二零五零年,如果人类能活到那一年的话,我想象,在一次国际华人学术会议上,那些对二十世纪中国思想史不甚了解的年轻人当中,有一位发问了:难道在过去一百年里,中国大陆的知识分子完全丧失了独立性和思考力?否则,为什么没有任何名字留在我们记忆里呢?那时,我已经很老了,我知道很久以前一位老人曾回答过类似的问题,于是颤颤巍巍举手回答:有,有一位,不过,你们不记得他了。”
汪丁丁先生的上述寓言(预言),或许能够说明为何吴敬琏先生的文集并未引起强烈反响。对此,我们应当是悲哀,还是喝彩?

求同存异:其余学者观点或评论
易宪容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研究员)在题为“法治的内在性在哪里?”(《读书》2008年第1期,pp.17-21)一文中指出,“现在的问题并不是有多少制度,多少规则,多少法律,最关键是我们所有民众在整个立法确定程序中、在立法的过程中,他们有多少权利?”以鄙人之浅见,易文与吴敬琏文集相关度不大,通篇文章未对吴的文集作任何评价,是故算不得“书评”。

黄立茀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史所研究员)在题为“建设政治文明下法治的市场经济”
(《读书》2008年第1期,pp.22-24)一文中认为,“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集团化,集团利益个人化”形象地说明了改革以后集团利益对国家利益的扭曲、侵蚀和对改革道路的干扰。最后,黄先生以引用吴敬琏先生的著名的“两条道路之选择”作为结束语。

黄海峰先生(北京工业大学教授)以“市场经济法制化”
(《读书》2008年第1期,pp.24-27)为题,介绍了德国环境保护立法的过程。此文与吴敬琏先生的文集几乎没有多少关联,也无对文集的任何评价,是故也算不得“书评”。

卢周来先生(国防大学教授)在题为“改革的理想与现实”
(《读书》2008年第1期,pp.27-31)一文中,呼吁应该把批评的矛头聚焦于“口头改革派”,即实际上反对改革的人。其次,周文还认为,吴敬琏“法治的市场经济”假设属于预设的理想改革模式。然而这种理想模式本身可能是反现实的,因此应当“出现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才不会在中国最后变成“反乌托邦(计划经济)的乌托邦(理想市场经济)”。鄙人以为,“问题主义”固然够客观具体的,不过“问题主义”真的能够解决问题吗?

杨鹏先生(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在用“站在中间,三面作战”
(《读书》2008年第1期,pp.32-34)为题来形容吴敬琏先生思想所面临的处境:这个“中间”,就是吴先生反复提及的“新中等阶层”,即现代企业家、科研人员、技术专家、医护人员、教学人员等。而这个三面,一面是旧有的既得利益群体的残余,用吴老的话说,就是“旧体制和老路线的捍卫者”;一面是改革以来形成的官商特权既得利益者,用吴老的话说,就是以权谋私的“权贵资本主义”的受益者;一面是某些有暴力平均主义倾向的新左翼人士。而在这一切的后面,吴先生有一个基本的隐性前提,这就是在这个世界上,唯有中等阶层是最具生产性的,而其他“三面”则不具有生产性,不是财富的生产者(问题是,吴敬琏真的这么认为的吗?)。这“三面”在本质上是相通的,他们都是追求通过权力来抢夺和分配财富。吴先生希望中国最具生产性的社会集团不断发展壮大,使中国成为一个以创造和生产为核心的秩序井然的充满活力的国家,而不再是一个以暴力分配资源为核心的混乱的和衰败的国家。

王跃生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以“中国发展的核心问题”
(《读书》2008年第1期,pp.34-37)为题,围绕吴敬琏文集提出了四大问题,即在经济转轨过程中需要一个强势的还是弱势的政府?(作者似乎倾向于强的政府,但强与大之间如何区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是什么?第三个问题是法治和利益集团的垄断问题。第四个问题是法治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问题。新制度经济学把非正式制度(文化、道德等)看做是正式制度(法规)的基础。最后,作者呼吁“儒家社会主义”这一提法。

新望先生(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博士)以“背负着改革的使命”
(《读书》2008年第1期,pp.37-40)为题,对吴敬琏的为人和思想大加赞赏,尤其是吴敬琏坚信改革不彻底,主张“小步快走”式的改革。

结束语:读罢诸位学者的文章,鄙人总的感受是大同小异,也即求大同,存小异。这符合罗尔斯的“重叠同意”(overlaping consensus)模式。诸位学者对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一论断并不怀疑,对中国有演化为“权贵资本主义”的危险也不怀疑,尽管有的学者对何为法治的或曰好的市场经济尚存歧见,以及对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对非正式制度安排和东亚国家中政府的积极作用等尚存异识。而更令鄙人深思的是,读罢上述文章,尽管有了一个大的方向感,但是在中国改革的具体路径上,似乎仍然看不到清晰的画面,这大抵是因为鄙人愚钝。是故鄙人欢迎任何批评与建议。鄙人更盼望吴敬琏先生在适当的时候对上述文章予以回应,毕竟,真理在辩论中得以明朗化。在日益个人主义化和物质主义化的当代中国,《读书》杂志组稿讨论吴敬琏的思想,着实值得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