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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理及法与社会-法官的有限独立

法官的有限独立

作者:伍玉联 阅读2514次 更新时间:2008-09-11


前几天,我在法天下博客写过一篇文章讨论过法官的不独立问题,还配套写了一篇法院不独立的文章,引起了大家的一些评论。一些读者的评论里面好像看出我的消极,其实就在那两篇文章里我还是表达了对未来的期盼,也表达了一些可以努力的方向。我的总的态度是现实的积极。因为我认为中国目前的问题主要的不是论证司法独立的价值和意义(已经有无数人论证过了),也不是设计司法独立的方案(我们还没有掌握设计出良好方案的完全信息),最主要的是发现问题,促进有益的信息交流。本文我就想接着这样的方向谈谈法官的有限独立,尽量发现一些问题,贡献一些有益的信息,附带地提出一些方案设计的启示(并不表明我有什么高明的方案)。

要开始这样的文章,我可以从《法官法》第八条谈起,“法官享有下列权利:(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表示法官的有限独立是存在的。不过这是大家都熟悉的,我还是以自己的切身体会谈谈法官在现实的有限独立表现在什么地方。

当然,我的视角仅仅是高级法院刑事法官。这是需要记住的一个话语背景。

一、 法官业务的特殊性与有限独立

法官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审理案件做出裁断,这样一个特殊的业务和服从命令做出执行的行政事务是有很大不同的。这个属性表现很多方面帮助了法官实现有限的独立。首先,法官对自己什么时候进行审理和裁判是可以自由安排的,这就为独立认识和思考提供了有利的时空条件;然后,法官的审理和裁判的过程是专业知识化的,旁人不便多言,因此也可以保证其相对独立性。

(一)法官审理活动的自由安排与有限独立

我的经验里,一个案件什么什么时候开庭,什么时候提审报告人,什么时候合议,什么时候写裁判文书,只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法官是可以自由安排的。有的时候,庭领导也会安排某一位法官的庭审活动,但是法官可以讲出一些自己的理由来。领导很少一定要法官改变的。这和一般的行政事务还是有很大的不同。这样,法官也就为自己的自由思考和独立裁判提供了很好的时间和空间条件。这一点不能小看,假如一个人不能安排自己的工作,他就很难以形成自己的独立认识,进而就很难以形成自己的独立判断。自由的时空,可以最大限度保证自由的思考。

法官审理工作的自由安排也就决定了法官的作息时间是比较宽松的。虽然我们很多法院严格要求法官八小时工作制,但是我发现很多审判效率很高的法院或者庭室在作息时间上对法官是比较宽松的。就算是八小时,但是在八小时内你怎么安排还确实是很自由的。以我自己所在的庭室来说,我们庭长带领大家连续取得审判效率的好成绩。但是我们庭里法官的作息时间还是很自由的,比如,你可以在办一个大案子的时候,请假一个月或者半个月在家里阅卷。比如,你八小时里是在阅卷呢,还是在思考呢,或者是在阅读休闲文学呢,庭长是不会追问你的。

这种比较宽松的作息时间和法官的独立到底存在多大的关联我不敢说,但是一定在某些反面有助于实现独立吧?请大家提提看法。

(二)法官的裁判过程与有限独立

法官的职责是裁判,要形成裁判就要开庭审理(有的时候只是提审不要开庭)、阅读大量的案卷材料,等等。作为这种裁判行为最主要的书面表现形式就是庭审笔录(或者询问笔录)和阅卷笔录,在这几个主要的材料基础上形成审理报告,最后才是裁判文书。

就开庭审理或者提审而言,法官是可以自由决定怎么发问,怎么引导把关键问题挖掘出来。这是非常重要的。假如一个案件在开庭之间就受到了有关人的招呼,而法官想保持独立裁判的话,他就可以在开庭审理的时候积极引导律师、被告人和检察官把关键问题真实地表现出来。这些庭审的过程会如实记录在庭审记录里面。

就阅卷而言,法官的思考更为自由。大量的阅读材料有的时候是一周就可以读完,有的时候就像我上面说的一样,耗时一个月或者两个月都是有可能的。这个很长的阅读和形成结论的过程就为法官赢得有限的司法独立提供了条件。比如,一个案子,我花了一周阅读材料,形成了一个详细的阅卷笔录。我对证据进行了认真描述,对法理进行了认真论证,我得出的结论是该给某人最故意伤害罪,假如领导的意思是想定故意杀人罪,但是领导看到我的阅卷笔录之后,他就不敢贸然地说我错了,因为他不可能每一个案件都像我那样认真地去阅卷。

法官的这种裁判行为还有现场查看,问话调查,等等。这些裁判活动中法官都是可以自己独立形成思考和结论的,这些都是非常具体的技术性的独立条件。

二、 审级制度与有限独立

行政事务一般追求效率和执行力,行政事务基本上是不存在像法院审理案件一样的审级制度的。但是法院的判决你则可以申请上诉,现在是两审终审制,死刑还需要报最高院核准。这种审级制度还是为我们法官的有限独立提供了比较好的制度空间的。

一位基层法官说,假如你基层的县领导叫我判了一个案子,但是我认为不能这么判,我可以在证据和事实的描述方面尽量按我认为应该的方向努力。这样,即使我判下来了,当事人看到事实和结论肯定是不会同意的,于是他就会上诉,到了中级法院,中院的法官把我们的材料看了之后,肯定也会得出我计划中的结论,这样,他就会把我的判决改过来。我就达到了“曲线救国”的目的。因为县领导基本不懂我的这些细小策略,这样我既服从了县领导的指示,没有得罪他,也达到了自己真正的审判意图。

我在高院也好几次听到中级法院的法官说到类似的事情。他们说地方为了维持治安状况的良好,推行严刑峻法,喜欢多判死刑重刑。法官认为不该杀的人,政法委(有的时候是党委)要求杀掉,结果呢,他们就判了死刑。但是他们会把证据上的欠缺如实记载在判决书上或者审理报告里,或者把被害人的过错如实记载,或者就是在合议的时候故意形成不一致意见,把某一个人的反对意见记录下来(其实就是多个人的意见)。这样,案子到了高院,我们的法官一看就知道下面判的不对,就会改过来。这个时候就是中级法院法官自愿办错案,有的法官说,我判个错案无所谓,对人家当事人毕竟人命关天的事情。

呵呵,这个时候,法官独立的实现很有意思了吧。

三、 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与有限独立

比如,现有的司法考试保证了进入法院的人还是具备一些共同的法律知识和理念,这样容易形成法律共同体,在知识追求和理想追求上会存在一些共同性。假如有一个庭室十个人有九个人都具备比较好的业务素质和精神追求,法治的一些基本理念就会得到大家的认同,不具备这个素质的法官也会认为没有主见和自己的观点被大家瞧不起。这些现象都有利于法官形成比较独立的符合法治理想的判断,这一点有点像大学教授职业化。大家有着共同的精神家园,坚守一些比较纯粹的学术规则和学术追求,这样的教授团体肯定在学术上是更容易实现独立的,也更容易诞生学术成就。许多学者追求自己的精神家园,其实随着法官职业化的推行,许多法官也会慢慢地开始追求自己的精神家园,这都是会为法官的有限独立提供条件的。

四、小小启发

我想,用心的读者应当已经从我的描述里面看出来了我的意思,那就是好多方面我们还是可以在现有的条件下进行改进的。比如,如果法官素质得到了提高,法官通过制作裁判文书实现独立的意图就更为容易,我们推行的司法考试、我们进行的法官专门招录更有利于法官职业化的形成,等等,这些都是有其现实的价值和意义的。

当然,要说明的一点是,就像在前面说到,本文是高级法院法官的视角,换为基层法院会有一些不同。比如,基层法院的有些地方案件很多,作息时间很紧,我曾经实习过的海淀法院,有的时候一天开三四个庭,法官自由支配的时间很少。还有,基层很多案件很小,阅卷不需要很多时间。等等。不过,我们如果去仔细分析,高院是大案子,数量少,基层法院就是小案子,数量多,总体的裁判业务的特殊性还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基层法院也会存在基层法院的有限独立的空间。

然后,还要说明的一点是,本文对于这么一个很大的话题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本文仅仅是点出话题——法官的有限独立,引起大家讨论。还存在许多的具体问题是没有讨论到的,欢迎大家把我没有点到的地方都点出来。如果是方向性努力的失误,那就更希望大家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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