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律师朋友为某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害人找我咨询,说被告人已经被判刑了,被害人赔偿的民事案件还没有开庭。法院不允许提起该诉讼,而要求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原来,这是当地法院搞“创收”的奇招之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没什么“油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免诉讼费),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却有不菲的诉讼费收入。法院可谓用心良苦啊。案件累积,却还要创造案源,这就是悖论。而且,法院里面这样的悖论还不少。
悖论一:一边是处理不完的案件,一边是分心不完的琐事。一位在基层法院当法官的朋友向我诉苦,说法院的案件堆积如山,他们不得不超负荷工作,有的已经累趴下了。另一个在法院工作的朋友却说,案件多,其实琐事更多,一会儿搞什么“大检查”,半夜三更去查发廊,一会儿又搞什么“大执行”,替当事人四处讨债,更甭提那忙不完的政治学习任务。这样看来,司法资源的紧张很大程度上是人为造成的。按理说,作为法律帝国之王,法官的眼睛应该“不为世俗的尘嚣所遮蔽”,他尊贵的身躯应该“不为日常琐事所侵扰”。但是,我们的法官常常为案源和诉讼费收入发愁,他们不得不经常应各级政府的要求“送法下乡”,甚至不得不做许多本来不该由法官做的工作。更毋庸提占据一大部分法官名额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由于分担了大量的行政工作,审理案件的数量已远不及一个普通的助理审判员。媒体经常歌颂某某法官工作废寝忘食,看案卷到身深夜,连双休日到没有。为什么法官要熬夜?如果是案件确实太多,为什么还有那么多时间处理案件以外的工作?
悖论二:法官人才极度缺乏,法律毕业生求职无门。每年法学院的学生毕业的时候,总有很多人为工作发愁,学了这么多年的法律,最后却无用武之地。当年我法学本科毕业,想进当地的基层法院,法院院长却不无遗憾地告诉我:我们是很需要政法大学的毕业生,你也很优秀,但是我们的编制已经满了。所以当年的很多同学,虽然学了四年法律,从事的却是与法律八竿子打不着的工作。苏力做过一个简单的统计,中国最好的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几乎都没有选择进法院,因为法院的待遇太低了。其实,就算我们真的去求职,法院也未必要我们。很多基层法院不愿把有限的编制浪费在几乎不可能稳定的“新人培养”上。看了贺卫方先生的文章才知道,复转军人进法院,比法律系的大学生进法院要容易得多。因为在中国当法官,是一个很容易“上手”的工作。很多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根本不需要专业的理论知识,依靠法官的社会经验、人生阅历和司法技巧、技能足矣。法学毕业生没有任何优势。例如,湖北省是一个法学教育大省,而全省法院系统中达到大学本科学历的人数不足30%,受过正规大学法学本科教育的仅占10%左右。这从一个方面也凸现了我国目前法官的职业化程度不高。
悖论三:高级法官不审案,基层法官累翻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在位期间审理的很多经典的案件,一直被法学界津津乐道。已经八十高龄的伦奎斯特大法官,在今年动了大手术后,还坚持亲自审理案件,可谓“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最终病逝在任上。可是,与我们基层法院法官的超负荷工作相映成趣的是,我们的高级法官,主要的工作却不是审理案件。很多法院的院长级人物,日常工作充满了“出席”、“参加”,而几乎不见“审判”、“调解”。最高司法机关的几位大法官有着雄厚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法学研究或工作经历,然而由他们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的案件为数不多,最高院的首席大法官更是至今尚未敲响过开庭的法槌,无疑是一个缺撼。“大法官”首先是“法官”而不是“大官”,是审理案件的,如果他们能身体力行,对于弘扬法治、强化司法权威、树立法官形象,都善莫大焉。
悖论四:上下通气先定后审,要想翻案难上加难。法官非圣人,也难免判错案。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的法院审判制度,二审设置的初衷是为了纠正一审中的错误。但是,实践中,承办案件的法官通常都会与上级法院的法官保持“热线联系”,疑难案件不但请示了本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而且也得到了上级法官的“首肯”,所以一旦当事人上诉,上级法院通过阅卷,仍然会保留先前的意见,很难有改判的机会。即使是一审确实有错误,二审法院也大多发回重审,而不会直接改判,当事人还得寄希望于一审法官的态度转变。因为法官错案追究制的存在,无论是上级法院还是下级法院,在纠正错案的时候,不免多了一份考虑,以免侵犯到同僚的利益。二审终审程序一定程度上被架空了。因此,我们随时可见诸多的法官,案件正确率数年来都能保持在100%的“神话”。
悖论五:成功的律师不愿做法官,资深的法官却要做律师。由于法官选拔体制的差异,我国的法官队伍从来都不象西方很多国家一样,在优秀的律师中选拔。而事实上,成功的律师也不可能去做法官,因为后者的薪水永远比不上前者。一些刚出校门的法学毕业生,也因为看到这点而投入律师行。然而,奇怪的是,一些从法官退休的法官或者从法院离任、辞职的法官,不久之后,居然可以成为律师界的佼佼者。有过司法工作背景的律师,反而比较快地获得成功。完全是他们的法律业务能力使然吗?不见得。在当下,谁都知道打官司需要打关系,关系也是资本啊,“朝里有人好办事”嘛。虽然《法官法》规定离任后两年之内不能做律师,但是这段时间打打“擦边球”,混个脸熟,两年之后就可以叱咤风云了。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可见是十分微妙的。
悖论六:衙门官司行不通,记者帮忙出个头。最近两年,法制访谈类节目特别火爆,什么“今日说法”、“拍案说法”、“法制进行时”等等,播出了很多大案或者疑案,甚至解决了很多在司法机关久拖不决的案件。有人说,许多老百姓遇到法律纠纷时为什么不找法律而偏要找记者?法院很尴尬呢。其实,他们之中很多人可能都诉诸过法律,但是法律没有给他们一个满意的“说法”,他们才不得不求助于舆论的力量。记者一写报道或电视台一播,领导一过问,问题总能迎刃而解。媒体的“越厨代庖”,帮助了个体实现正义,却打击了作为整体的司法正义。有人说,法院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正义既非仅仅在法院,也非必然在法院”。如果法院运送的正义是一种昂贵的、滞后的、不稳定的正义,那么老百姓可不愿“等待多戈”。
其实还有很多悖论,虽然有的已经见怪不怪了。大写的“正义”、“公正”,或许就被这些悖论慢慢消解、吞噬。什么时候悖论不再了,什么时候也即法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