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时代的经典概念,法治已成为向往美好秩序的现代人类和感性高度统一的话语。但是,人们对法治的愿望是一回事,法治能否成为现实又是另一回事。同时,法治的理想是一回事,人们对法治的回溯体验又是另一回事。当我们论及法治的时候,法治究竟以什么面目出现?它是建构而成还是演化而来?它是独立而起,还是依托而兴?当我们把视角从现代人所惯有的那种令人剥离的审视眼光拉回到“俱往矣”的历史时空,对那种历史时空中出现的法治对应物或类似物进行平心静气的触摸和体味时,我们就会从迷雾中走出而明朗起来———法治是一个社会性和演进性的历史成就之物。它来源于社会内部的需求,它是植根于社会土壤的原野之草,同时,它还需要社会理论的雨露滋润。
作为历史成就之物,法治不可避免地表达着法治要求与法学理论发展两者相互交融的历史演义。一方面,对法治的要求促进了法学理论的生成和发展;另一方面,法学理论的发展反过来对法治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虽然历史有不同的书写方式,由此会形成不同的历史,但是并不能抹杀历史的本来面目。当我们从各种文献特别是个别思想的论著中进行专门跋涉和探寻的时候,我们就会感受到历史的真实声音。纵观法治理论及实践的演变,一种具有真实性的历史就是:对法治的强烈要求不是出现在大一统的安宁时代,而几乎都发生在国家分裂和社会动荡或民族危亡之际,如春秋战国和清末近代;同时,也只有对法治有着强烈要求之际,才会迎来法学理论的蓬勃发展,同样如春秋战国和清末近代。
在大一统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儒家处于霸主地位而用一个声音说话的情况下,法治要求就降到了最低点。而在儒家本身德主刑辅的法律观下,法治要求不可能有过多的渲染。可见,一个宽松的环境与法治本身有着多么紧密的关系。另外,大一统时代的法学则更多地表现为律学,即注释法学。中国古代律学确实较为繁荣,但却不大可能触及到法学的深层问题和本质问题,只是在以儒家为主的正统法律思想和框架内作一些多是技术性的探讨。《唐律疏议》虽然完成了礼法合一,本身体现了律家的最高成就,但这种类型的法学与春秋战国和清末近代的法学相比都有着较大差别,甚至质的差别。
由此综观中国古代、近代的法治要求和法学理论发展状况,我们可以发现法治要求对法学理论发展的巨大推动力。如前所述,法治要求植根于社会的土壤。社会土壤不同,生成的法治要求也不相同。比较春秋战国和清末近代两个时期的法治要求,可以发现春秋战国时的法治要求具有内生性、自主性、封闭性,法治本身具有中国本土的特色;而清末近代(特别是清末法制改革)时的法治要求则具有外生性、被动性、开放性,法治本身带有西方外域文明的色彩。但不管两者有多么的不同,至少有一点是共同的:两者都是各自时代的必然产物,它们跟随时代演化而来,同时又跟随时代退隐而去。
法治要求实质是源于社会状况而产生的一种危机感,源于对人类对国家生存和发展的一种关注感。危机感和关注感愈是强烈,对法治的要求也就愈强烈。这种对法治的强烈要求又推动了法学理论的飞跃发展。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misc/2003-04/17/content_2434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