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报社曾组织有关法学专家就我国法律是否应对见危不救行为作出规定进行座谈。其中,一位在国内颇有名气的法学教授认为,目前我国公民道德水平不高,见危不救现象比较普遍,“基于法不责众的原则,我国见危不救不受法律调整,只能在道德上鼓励见义勇为。”笔者认为该教授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对其认为这一结论是“基于法不责众的原则”,笔者存有疑义。
“法不责众”是老百姓常说的一句话,其大意是指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不予惩戒。这种思维观念在老百姓当中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目前我国还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明确提出法不责众这一概念,也从未将其作为一项原则加以确认和适用。如我国刑法在定罪量刑方面仅是确定了三项原则,即罪行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此外,在我国相关政策及法理当中也鲜见这种提法。其原因恐怕就在于,法不责众的观点显然是具有一定的消极性和局限性的。它使得某些具有一定违法性或是处于合法与违法中间地带的行为披上了一层合法化的外衣,也常常成为个别人从事不良行为而又企图免责的藉口。实践中,一些年轻人敢于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多是受这种侥幸心理的驱使。因此,法律并不主张和提倡这种观念,更不可能将其确立为一项法律原则。那么,对于前述这场关于见危不救的法学讨论,其虽然不是在制定法律,但作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法学专家,明确将“法不责众的原则”作为自己立论的依据并公之于众,这恐怕是不妥当的。对于普通读者及学法者来说,可能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意识上的混乱。
法不责众的观点从实质内容上来看也是不科学、不符合实际的,违背了我国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律适用原则。我国法律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众若犯法,法亦责众”的精神。如刑法中的聚众斗殴罪、聚众哄抢罪等,对于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他情节较轻的一般参与者也可根据情况给予治安处罚或进行批评教育,并不是完全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在民事法律中也有“责众”之规定。如共同危险行为,在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要求全体参与共同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恰恰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对受害人的切实保护。也许有人会说,此“众”非彼“众”也,法不责众针对的是具有一定普遍性的不特定人员而言的。但笔者认为,任何不特定的主体置身于某一特定的事件或环境中时,其行为边便具有了一定的特定性,其也便具备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资格与条件。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出于对社会成员更高的道德要求,很多原本或者貌似普遍的不当行为会逐步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这也正是法治建设的价值与目标之一。正如非典时期,对于众多国人存在的吐痰恶习,有关法规并未因其“犯者众多”而网开一面,相反却加大了惩治力度。这也完全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法不责众的提法显然是不科学,也不符合实际的。
此外,对于见义勇为问题,笔者认为也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根据见义勇为行为对于行为者自身利益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性、行为者自身抗御危害行为能力等因素来作出不同处理,而且也不完全是靠刑法来调整,民事赔偿及治安处罚等手段皆可尝试。事实上,营造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氛围对于每个社会成员都是有益的。正如此时此地,你固然可以不为挽救他人的生命而牺牲自己的利益,但彼时彼地,你或你的家人遇到危难时恐怕也不会得到他人救助。从这个意义上讲,从长远来看,作为社会调节器的法律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不应也是不可能袖手旁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