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26日上午,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瑞华教授,在老行者所在城市,在为律师们举办的“法学与法治巡回讲坛”上,作了关于“律师制度与司法改革”的学术讲座。老行者整理有关讲座笔记,供大家分享。
老行者边听边记,一心二用,所记不甚完全和准确,加之陈教授列举大量的实例,老行者亦无法一一记下,只是摘录其一些观点。本笔记亦未经陈教授本人审查,如有错误或出入,均因老行者的愚钝所致,请陈瑞华教授及各位法律人网友见谅。
陈教授从最近的孙志刚案件带来违宪审查,引出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收容制度及行政性羁押急需进行司法改革。司法体制中存在问题的还有:逮捕权、拘留权的批准;执行难问题;两审终审制度;证人出庭问题;“法律审”制度的建立;看守所的归属(陈教授认为看守所由侦查机关掌握,是“罪恶之源”);鉴定人制度(目前鉴定机构是公检法机关的附属,带有部门性,缺乏中立,具有垄断性、机关化和衙门化);行政法中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受理(陈教授还提及行政诉讼应从现在的事后“民告官”改革为事前的“官告民”)。
陈教授提出,人需要“社会安全”和“法律安全”。律师要维护国民的是“法律安全”,这意味着要与国家、政府相对抗,与公权力相抗衡,因此律师所处的环境十分险恶。
陈教授以刑事辩护为例,指出现行司法体制在严重阻碍律师辩护的开展。刑事辩护有三个层次:一是实体辩护,这是从犯罪构成要件上进行辩护,属于最低级的辩护,发展空间极为有限;二是证据辩护,单个证据的辩护或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辩护,这逐渐成为主流性的辩护,但由于缺乏刑事证据制度,没有证据规则,拓展空间亦不大;三是程序辩护,陈教授引用美国著名刑事辩护大师、哈佛法学院教授德.肖薇茨在《最好的辩护》一书中的话,“最好的辩护是进攻”,即以公安、检察机关的践踏人权行为作为辩护的进攻手段,通过认定程序违法,进而实现程序制裁,达到程序辩护的目的。但中国现行的司法体制缺乏“违宪审查”,没法实现程序辩护。
陈教授分别对需要司法改革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进行分析。
一、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
俄罗斯在刑事诉讼中采用的是羁押六个月后,自动司法审查方式。台湾采用的是,羁押48小时后,举行听证会,由预审法官、侦察法官裁定是否继续羁押。
刑事诉讼中对羁押的司法审查,带来变化有:一是,结束了让检察官、警察作为羁押案件的裁判者的时代。而在我国,目前扣留、逮捕等羁押案件中,原告就是裁判者,当事人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难以实现正义、公平。因此,陈教授认为急需引入羁押过程中的司法审查。二是,公民获得为权利而斗争的机会。陈教授认为,“诉权是第一人权”,“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中国超期羁押是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权利人无处告状。
陈教授进一步提出,审判前司法审查是中国司法改革的热点,其包括三个要素:A.所有剥夺公民人权的行为,都需要司法审查;B.这种司法审查是一种持续的司法审查;C.这种司法审查是最后的司法救济。
二、 审级制度。
陈教授认为,目前的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从三个方面来看,已丧失存在基础。一是,二审没有实现法律审,没有审查一审的程序;二是,案件多终审在中级法院,而中院受地方影响大,出的问题多。而高院和最高院不介入多数的案件。三是,最高法院无法成为司法统一的机构,最高院应通过判案而不是出司法解释,来实现司法统一。
陈教授还指出死刑复核程序,不是真正的诉讼程序,没有抗辩的介入,没有存在的意义。需要进行改革,开庭审理死刑复核。还有,回避制度、管辖权裁定制度,都没有引入抗辩机制,导致这些制度的虚无化。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真正的正义。
审级制度的重构(如三审等),将会给律师业务带来新的发展。
三、 执行权的体制问题
刑事执行,目前由法院来负责,包括:死刑、罚金、没收财产;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
改革方向:
刑事执行权中死刑、罚金、没收财产,可以转化为司法行政权,由司法厅局负责。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则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来审理。
民事执行中的执行难是一个政治问题,也应从法院分出,成立执行局。
四、 检察监督问题。
1. 破坏司法的终局性,使得司法判决无权威性。检察机关对再审提起,无时间、次数的限制。
2. 检察介入,使得民事诉讼控辩两方不对等、失衡。“监督”是政治术语,不是法律术语。法律术语应是“制约”与“平衡”。
3. 谁来监督监督者?
检察机关应从对法院的监督转向对公安的监督。
五、 司法鉴定体制问题。
目前,公检法机关各自垄断自己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依附于侦查、起诉,存在以下问题:
1. 鉴定队伍高度垄断、官僚,当事人没有办法对抗司法鉴定;
2. 鉴定人的资格没有法律限制,没有鉴定人资格审批;
3. 扼杀当事人的参预,无法让诉讼代理人有机会与鉴定对抗。
六、 法官素质改善问题。
法官素质存在四大危机:
1. 国家不承认司法考试,通过者仍要通过公务员考试;
2. 司法考试通过者,没人组织研修;
3. 法院院长仍不受法官法约束,仍可以由不懂法的人领导法官;
4. 法官年龄小、经验少,法官与律师价值观、文化氛围完全不一致。
陈教授认为,法官不应该通过考试来选,而是应从四十岁以上的律师、检察官中选任。
七、 看守所的隶属问题。
侦查机关自己控制看守所,无法实现公平。这是律师会见当事人难的主要原因,这也为刑讯逼供提供了温床,为超期羁押创造了可能性。如果将看守所独立出来,情况会有好转。
八、 违宪审查。
陈教授认为司法改革成功的标准是:公民的人权获得改善;司法改革最后的基础是宪法。
1. 什么是宪法?宪法是根本大法,是调整公权力的法律。因为不存在公民违宪的问题。宪法的调整功能有:A.调整公权力之间的关系,使他们相互制约、平衡,不允许有最高权力的存在;B.调整公权力与私权力之间的关系,保护公民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宪法的基石是:限制国家的公权力,保护公民私权力不受公权力侵犯。
2. 宪法审查:对公权力违宪要有一个救济的途径。其形态有:A.公民借此控告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具体和抽象的立法行为、行政行为,诉其违宪。B.当普通诉讼无法获得救济时,最终的诉讼保障程序。宪法审查是公民权利可诉性的程序保障,建立宪法审查有几种方案,一是成立国家宪法委员会,一是建立宪法法院,一是建立最高院违宪审查的功能。第一种方案可行性最大。
最后,陈教授总结其观点有三:一,司法改革将拓展律师业务的空间;二,司法改革是公民权利扩大的保障;三,中国司法改革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否则,就只是公权力的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