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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理及法与社会-律师:法庭里的孤独舞者?

律师:法庭里的孤独舞者?

作者:田文昌等 阅读3501次 更新时间:2004-01-02


  特邀嘉宾(以姓氏笔画为序)
  田文昌: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桂明:《中国律师》杂志主编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报记者 郭国松
  12月5日,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与南方周末报社联合举办的“律师法制与法治中国”论坛上,著名律师田文昌收到一份特别的礼物———他因2003年为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富豪杨斌和涉黑人员刘涌辩护并且产生轰动效应,而入选《名牌》杂志(南方周末出品)评出的“2003年十大精英男士”。
  而获此称号的田文昌似乎一点也不兴奋:“恰恰是这3个案件把我推到了火山口上,到现在还烤得我直难受。”

  律师张建中新年来临被判刑
  12月9日,曾为成克杰、李纪周辩护的北京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律师张建中,因“帮助伪造证据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
  在为张建中作无罪辩护的法庭上,沈志耕律师动情地说:“我今天在这里,绝不仅仅是为张建中一个人辩护,也是在维护全体律师的合法权益;同时,今天在这里,也绝不仅仅是我一个人在为张建中辩护,我传达的是广大律师共同的心声。”
  张建中案尚在诉讼程序之中,还不便妄加评论。然而,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是:每年都有律师因为履行职务而获罪,而且其中的背景十分微妙。
  自从新《刑法》增加了第306条,将律师作为伪证罪的特殊主体单列后,一边是律师们接二连三地成为这项罪名的“祭品”,一边是法律界不断批评这种明显违背法治精神的制度设置。但这个“特别306条款”依旧岿然不动。
  一位要求不披露姓名的律协官员对本报记者说,从现实情况看,律师的执业风险已经远不止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也是律师的陷阱之一。
  也许很多人还记得律师李劲松。他起诉国家财政部,将制定春运公路票价上涨规定的广东省佛山市政府部门告上法庭,又“不知趣”地代理起诉当地法院的案件……后来,他从看守所出来后,被迫离开了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比起李劲松的遭遇,张军律师的不幸更令人唏嘘不已———当年,张军律师在代理山西省昔阳县村民与政府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时得罪当地政府,被罗织了“诈骗罪、受贿罪”以及现行《刑法》中找不到的“教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后逮捕。为了防止同样身为律师的张军妻子郭章梅告状,将她也逮捕。
  后来,张军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妻子也被判刑。二审在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无人敢为张军夫妇辩护。
  多年来,山西省每年都有几十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为张军鸣冤,全国人大、山西省人大等均过问此案,但张军律师的冤情至今没有洗清。

  为坏人辩护,“你的良知哪里去了?”
  为一些媒体指称的黑社会老大刘涌辩护,成为田文昌的一个“结”。一位自称某政法大学学生的网民在网上对田文昌说:“我听过你的课和讲座,10年前看到你为那些受禹作敏迫害的人伸张正义,在我心目中你是平民的律师,正义的化身,我对你充满崇敬。万万没想到,10年后的今天你却为大贪官、黑社会头子辩护,你在我心目中是一个十足的伪君子。”
  “看了这篇评论,心情久久不能平复。”田文昌说,一次在北大演讲时,有学生问他:“你说当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冲突时,你要服从职业道德,那时你的良知哪里去了?”
  在著名的“綦江垮桥案”中,一位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历数被告人的种种罪行,其本意是想在无法推脱当事人所犯罪行的情况下“争取主动”。这一行为旋即遭到法学界的强烈抨击,认为这样的辩论违反了律师的职业道德。这可以说是“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当然包括律师不得证明其当事人有罪———的人权保护理念首先被学界认可。
  但是,始料不及的是,时隔几年,“綦江垮桥案”中律师的行为,在刘涌案中大范围爆发,著名刑法学专家陈兴良教授、辩护律师田文昌等遭到群众运动式的谩骂和攻击,使得从事刑事辩护、特别是为血债累累的杀人犯辩护的律师,即使没有“306条款”引发的风险,也不得不考虑陷入“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的可怕后果。
  田文昌说:“那个学生确实问得好,你的良心哪里去了?这就涉及到如何看待律师的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的矛盾问题。当律师为被告辩护,特别是为坏人辩护时,是不是在维护正义?道理其实很简单,律师的辩护活动、代理活动是为了追求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就是正义。但要让每个人都明白这样的道理并不容易,包括律师界。”
  不能容忍给坏人说话的“群众观念”,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将其归结为文化因素。他举例说,西方的法庭辩护制度在近代已经非常成熟,但中国清末的番禺县令在审判美国人时还不准有人为其辩护,这导致后来的列强不相信中国的司法,要求获得独立的领事裁判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从传统的实体辩护,到近几年来出现的证据方面的辩护,再到今天大量的程序辩护,可以说我们在辩护方式上与法制发达的美国是同步的。但是,这种辩护尤其是程序辩护,并未在法庭上得到回应,即使许多严重刑讯逼供和程序违法的案件,也没有导致实体的失效。这就造成一种奇怪现象:律师事业在发展,律师的辩护方式在与国际接轨,但司法体制却没有发生变化。
  “我们的悲哀就在于:目前的体制容忍不了辩护的存在,特别是无罪辩护或对公检法已提前下定论的案件的辩护。在这种体制下,决定了律师在这个行业中首先处于弱势的地位,其次处于被排斥的地位。”陈瑞华说。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也认为,法律是一个纸面的、抽象的东西,如果没有诉讼和冲突激活它,所有的法律都是空中楼阁,都是死的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说,通过诉讼,我们可以考验法律的实际作用,检验法律存在的漏洞和缺陷。

  律师的困境就是法治的困境
  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宣言被写进宪法修正案。以此为起点标志,此后中国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进程不断提速,沉默权、无罪推定等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以至于很多学者主张将“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写进宪法。
  陈瑞华说,很多国家的宪法都有保护公平审判权的规定,任何人都有辩护权、沉默权等。而律师的责任就在于保障公平审判权的实现。
  正因为“公平审判权”的模糊或者缺失,使得律师们难以依靠法律和自己的专业知识,在法庭上公正、平等地“为权利而斗争”。张卫平戏言:“我们在美国大片中见到的律师,全都是唇枪舌剑、才思敏捷的律师。但在我们这样的环境下,一些律师的智慧和技巧,不是在阳光底下,不是在法庭上面展现的。”
  张卫平甚至觉得,有时候,越是在法庭上雄辩的律师,越是已经预感要败诉的律师;而很少说话、甚至有点结结巴巴的律师,实际上是最厉害的律师,他早已胜券在握,不需要在法庭上枉费口舌。
  大约是出于对“庭外交易”过于活跃的担心,最近,深圳中院制定了若干条禁令如——“法官不得与案件代理律师以打麻将的形式,变相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受贿和行贿。”
  陈瑞华认为,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局限性,就是没有形成法治特有的一种文化、一种氛围、一种习惯。法官不习惯从当庭的举证和辩论中产生结论。法官的结论往往来自审判委员会的决定、院长的指示、上级的批示等。当司法行为中存在“审判委员会”这样的安排时,当上级法院要对下级法院的案件批复时,律师就被置于可有可无的位置。律师的所有活动都是在法庭上展开的,但法庭没有决定权,律师的辩护也就是徒劳的。
  这位刑诉法专家说:“法律意义上的辩护,必须要有倾听的一方。没有中立的裁判者,没有倾听的一方,哪儿来的辩护?从中世纪以来,西方自然正义原则的一个法则就是: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当警察、检察官本身就是一个案件的侦查者、起诉者和原告时,让他当裁判者,怎么可能有正义可言呢?于是我们想起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的一句话:如果原告就是法官,只有上帝才能当辩护人。”
  当一个国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司法要素、司法标准和中立的裁判者的时候,就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辩护。由此而言,中国律师界所面临的困境,就是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困境的反映。这是法学界较为普遍的观点。
  贺卫方认为,人们之所以把律师看成是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另一种力量,就像托克维尔所言,法律人的特色,就是因长期对法律的爱好和对法律的研究而形成一种对规范的热爱。
  《中国律师》杂志主编刘桂明说,今天论坛的主题是“律师法制与法治中国”,我要讲的是“感动中国”。我们要关注律师自身的命运,关注司法改革的命运,关注法律制度的命运。我们律师每天干的活都是明知可为而为之的事,但我们要感动中国的话,我们要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这里的不可为是现在不可为而以后成为可为。
  愿望都是良好的。或许,正如田文昌所言,没有律师,就没有完整的法治;律师的地位和水平,与民主法制的水平和程度紧密相关;律师的地位和水平,体现着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的程度,二者的关系非常密切。如果说,律师作为对私权利的一种保护、对国家权力的一种制约的职业群体,那么,律师将在中国法治与民主的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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