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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理及法与社会-司法经验与智慧是裁判文书的灵魂

司法经验与智慧是裁判文书的灵魂

作者:刘西菁 阅读2599次 更新时间:2004-02-18



  司法经验与智慧是裁判文书的灵魂,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就是开示法官的司法经验与智慧的过程。明确了这一点,我们会发现对于裁判文书的改革,外力推动(如出于展示法院公正形象的需要等)仅是其启动与延续的动力之一,司法活动为其自身特质所衍生的自我完善才是更为有效与长久的动力之一。

  裁判文书的基本功能,是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合理化的证明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后来的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一种导引。裁判文书的制作,不是为了展示法官的才华,不是一种纯粹的推理。裁判文书虽是一种公共产品,但它存在的基本价值在于分配利益,它的判断始终是第一位的,而论证是第二位的。法律推理与论证仅仅是对判断的支持,而不能代替判断本身。

  法官的司法经验与智慧是法官判断的基础。关于这种经验与智慧,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文件也有所涉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象的深刻理解”。只是在高分贝强调判决说理性的声音的覆盖下,法学界、社会公众甚至法院内部对与司法裁判相关的司法经验与智慧的重要性的呼唤相对弱化了。换句话说,我们的视线集中于裁判文书表层的说理性,即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这种推理与论证只不过是一个技术问题,与经验及智慧是无多大关系的,而未集中于更加长远与深层的法官司法经验与智慧的问题。理性的判断比法律的论证与推理更为重要,这是我们在裁判文书改革中首先应树立的观念。

  就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来说,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具有非同寻常的技能和热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最为典型。相对而言,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们的判决意见就简短得多。这仅仅是一个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显然不能归于法官素质问题,美国与法、德两国同属法治程度较高的西方国家,法官的选拔制度与司法水平并无优劣之分。产生这一现象的真正缘由在于各国司法制度的设置与司法传统的差异。

  从两大法系的对比中不难发现,所谓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是相对的,文字的长短与论证的多少本身并不涉及实质问题。对一份裁判文书而言,如果其判断是非理性的,再严谨与高超的法律推理与论证也是多余,它只会让人更觉反感。法律论证与推理,只有寓有理性的判断才有意义与价值。裁判文书的主要受众是案件当事人,而不是法律职业群体与社会公众,因而其论证适当便可。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司法判决充分的说理、绵密的分析、广博的涉猎、飞扬的文采与精美的风格,并非是针对当事人,而是其他法官以及实务和学术法律职业群体,以便对后续同类案件的审判产生决定性的作用,使其司法经验与智慧得以传播。裁判文书是法官司法经验与智慧的具体化,司法经验与智慧是隐含在裁判文书沉默的外表下的灵魂。

  再审视我国法院的裁判文书改革,我们不难发现改革中的一些误区:如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文书关注过多而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关注甚少。其实,中国司法与大陆法系国家司法更具相似性和亲和性,裁判文书改革应首先向它们学习,而不是盲目学习英、美的判决书写作制度而忽视其判例法传统。在我国法院裁判文书普遍偏于粗糙、简单的情况下,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是必要的。但改革中应突出而不能湮灭法官司法经验与智慧的作用,应围绕这一中心展开,围绕逐步消除有阻于这种提升的制约因素而展开。这些制约因素包括法官素质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官选拔制度的问题、司法权地方化与行政化的不良趋向、司法传统中过于强烈的威权主义、滞后的司法观念等等。

  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一个制度逐步培养生长的过程。增强法官的理性判断能力,丰富法官的司法经验与智慧,是裁判文书改革的长远目标。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改革以增强判决的说理性为着手点,从现实状况来看是可行的,并且实际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我们不能过分夸大说理的重要性,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仅是一个手段与阶段性的目标,而不是一个终极目标,不应将这种说理性的功能提升到过高的程度。

  另外,对初审法院裁判文书说理性的要求也一般不应超过终审法院。因为初审法院的裁判文书的效力是处于不确定状态的,一份在初审法官或社会公众看来再精美的一审文书,也可能被改判。初审法院裁判文书如作过分的论证,在案件被改判之情况下,反而是对初审法官精神上的一种打击。所以从司法制度的特征来说,初审法院裁判文书中的判断在形式上来说比终审法院又更为直接。在司法资源极其有限之情形下,裁判文书改革的司法成本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可对初审法院要求过于苛刻。这一点不少学者的认识尚有差距,回忆一下近年来对法院裁判文书的批判之声,不难发现其矛头大多指向基层法院。这是不公正的,历史将会为基层法院的法官们作出辩护。

  司法改革需要冷静的思考,需要总结,需要尝试从不同的视角来进行观察与比较研究,也需要批判,但批判应当是理性而富有深度的。法官的司法经验与智慧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全过程而开示于裁判文书的文字上,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应以培育法官的司法经验与智慧为中心,并完善适于法官展示其司法经验与智慧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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