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法律与文学的关系始终显得不那么正儿八经,人们可能会像异性恋排斥同性恋那样,拒绝承认文学与法律之间可能发生的关系;另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并没有多少文学作品可以拿来做法律视角的品评,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法律反映和规范的是世俗而不卑俗的现实,而文学则更像是温室中美丽的花朵,经不起现实的风吹雨打。在文学的脉脉温情下,法律(学)曾经被认为是“幼稚”的,但是实际上,如果仔细想一想,――请注意我在这里并不是为了抬杠――在同样的历史空间里,到底谁更像是在构筑“想象的异邦”呢?尽管如此,鉴于画地为牢的门派偏见极易导致坐井观天的洋洋自得,将法律的触角伸进文学的门庭仍显得尤为必要,因为就法律所要服务的生活而言,不能也不可能不关注现实、不关注那些真切的表达了现实的文学作品,毕竟法律不能掩耳盗铃,不能瞎子摸象般仅凭想象与直观的感觉去达成其世俗生活的卑微使命。
下面的文字,并没有对作品本身做出或褒或贬的判断,这部分的是因为作品本身有很多可供做法律评论之处,而有些问题并没有在下文中得以讨论;更多的是因为这一作品已经不再是一个可以褒贬的东西,它已经不容忽视的存在于我们的可见世界之中。对法律、文学以及法律与文学而言,重要的也许不再是单纯的文字,而是字里行间流露出来的对现实的深刻认识,其真实与否大可求诸你我内心,在此之后,褒贬的判断是否画蛇添足并不是那么回事,就自然比较明朗了。当然,对下文的批评不在此限。
我们是平民百姓,
国家的事不是不关心,是弄不明白,
我们都是听队长的,队长是听上面的。
只要上面怎么说,我们就怎么想,怎么做。——余华《活着》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和现实生活之间存在一种紧张关系。人们常常感到法律无法回应自己朝夕处之的现实生活,感到法律无法连接现实生活的过去和将来,感到法律看不到生活是怎样走过来的,也看不到生活将怎样走去。
《活着》这部作品以现实主义(而非写实主义)手法再现了中国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的生活,由于作者用极其精细的笔触、逼真的描摹了一幅过去了的生活的真实图景,又因为生活本身顽强生命力的伸展,它在让我们惊叹现实的所来有自的同时,也向我们无言地呈现了部分的未来。本文将把《活着》作为一个法律文本,对其进行细致的分析与阅读,试图从中发现可能的生活规则和法律规则各自的运行机制,发现生活规则与法律规则的紧张关系,发现活着的法律。
一 生活的规则
我国农村生活与城市生活存在着极大的隔阂,两者的差异之大,令许多以规范城市生活为主的法律在农村社会里失去生命力,主要原因在于这些法律并没有更多的考虑农村生活的实际需要,没有回应农村社会的生活习惯、行为习惯、舆论习惯、纠纷解决习惯等等,这使法律规则的运行遭遇巨大的阻力,使很多法律规则在农村社会中基本上形同虚设。
在农村社会,人们接受并认可很多自古就有的道理,比如:“做牛耕田,做狗看家,做和尚化缘,做鸡报晓,做女人织布”;又如:“做人不能忘记四条:话不要说错(能吃锅头饭,不(能)说锅头话),床不要睡错,门槛不要踏错,口袋不要摸错”;再有:“鸡养大了变成鹅,鹅养大了变成羊,羊大了又变成牛。我们啊,也就越来越有钱啦。”等等。诸如此类的天理人情仍然在今天的农村社会中存在并发挥着作用,人们就是生活在这些耳熟能详的常理之中。
基于这些常理,财产纠葛、婚丧嫁娶、礼尚往来以及其它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自己的规则,这些规则是农村经济活动、社会风俗、文化传统和制度习惯等等的混合产物,各有运行程序和方式。由于这些规则的广泛存在以及效力的发挥,以城市生活为中心的法律规则到了农村社会不可避免的会遭到冷遇。例如,福贵岳父在福贵家产输光以后,坚持把家珍接回家,而接回去所使用的花轿锣鼓比福贵迎娶家珍所用的只多不少(“一抬披红戴绿的花轿,十来个年轻人敲锣打鼓”);凤霞和二喜结婚时,福贵一家将仅有的鸡羊卖了给凤霞办嫁妆,福贵对二喜说:“不是我想让你破费,实在是凤霞命苦,你娶凤霞那天多叫些人来,热闹热闹,也好叫村里人看看。”二喜答应了,他借债忠实履行了这一承诺,以至于“后来过了好多年,村里别的姑娘出嫁时,他们还都会说凤霞出嫁时最气派。”这些看似落后的生活规则背后有着深刻的动因,对这些活生生的规则的忽视,已经造成了生活规则与法律规则的巨大隔膜。
二 法律的规则
在民国时期,规范赌博的法律规则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遵守。赌债债权债务的行使和履行,遵循的仍然是农村社会的现实生活欠债还钱的古老规则。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有效力的法律实际上是以最高指示为代表的各级领导人的意志。最高指示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威,是实际有效力的法律规则,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正式的法律地位。在一片混乱的城市生活中,最高指示形式上完成了它对人们生活空间的占领:“墙上贴满了大字报: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床单上的字是:在大风大浪中前进。每天都睡在毛主席的话上面。”
这种法律规则的运行以红卫兵、大字报、标语等轰轰烈烈的运动为基础,某些词语由于其背后的巨大的权力支撑而享有了话语的霸权,例如“他娘的走资派”就不能喊“毛主席万岁”这样的“革命口号”。
城市生活与农村生活的联系是以前者对后者的扰乱和主动侵入形式进行的,“村里人都不敢进城”,队长也拒绝去城里开三级干部会议:“城里天天都在死人,我吓都吓死了,眼下进城去开会就是进了棺材。”
当时的农村社会,“比起城里来,太平多了,还跟先前一样”,区别在于毛主席的最新最高指示总是在深更半夜里来,晚上睡觉睡不踏实,人们的日常生活总是被队长的哨子打断,队长在那里喊:“都到晒场来,毛主席他老人家要训话啦。”
城市里的红卫兵小将们裹挟着沦丧了的公权力,到农村贴标语和大字报,命令村长“让全村人集合”,发现地主、富农、走资派的努力在队长那里受到阻碍以后,就把队长本人作为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还煽动村里人起来反抗队长的白色统治,鼓动人们砸断村长的狗腿,并把队长押进城里进行斗争。
在这种形式下,生活规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变得紧张不睦。
三 生活规则与法律规则的紧张关系
赌 债
“福贵啊,赌债也是债,自古以来没有不还债的道理。”——福贵他爹
法律的专业化、职业化是知识专业化、职业化的形式之一,而知识垄断
也进一步延伸到某些不合法的职业。
在《活着》里,尽管赌博在当时的制定法中仍然是被禁止
在赌博高手龙二和沈先生决一胜负的赌局(这个赌局的结果将决定赌博师傅职位的归属)中,双方都做好了准备,想在作弊上更胜一筹,他们的最后一张牌“黑桃A都是从袖管里换出来的”。但是一副牌不能有两张黑桃A,这是一个不证自明的事实。在这样的情况下,谁抢先拿出黑桃A,对手就只能认输——这是赌博的规则,这样的规则必须得到遵守的一个原因是沈先生是赌博师傅而不是庄家,不能在对手之前拿出黑桃A,就证明了技不如人,所以沈先生也只能承认自己老了而退出赌博师傅的位置。
福贵在城里青楼赌博时,“觉得又痛快又紧张,有一股说不出来的舒坦”,在他心目中赌博得到了正当性证明,这个浪荡子对自己光耀祖宗的使命变得有信心起来,开始想把他爹赌博输掉的一百多亩地挣回来。他不再认为自己是在城里鬼混,而是在做生意。但是由于赢家做了手脚,福贵每赌必输,越输他越想把他爹年轻时输掉的一百多亩地赢回来,最终在赌博师傅的圈套下输掉了全部家产。
赌博的另一个规则在这里也得到了严格地执行,就是输了钱要还债。每赌必输的福贵开始还赌债是当场给钱,没有现钱时就偷家人的首饰抵账,慢慢发展到不得不赊账,直到最后一次赌博,福贵输掉了全部家产。福贵历次赊账都是有帐可查、并一一由福贵本人亲自画押了的。这样的赌债在福贵的父亲看来,“也是债,自古以来没有不还债的道理。”他忍痛把房地契抵押给别人,让福贵挑着抵押换来的铜钱去还了赌债。
赌博在当时是非法的,但是我在这里关注的并不是实体法上的条文,实际上这一法律在当时的城市已经形同虚设,我想着力分析一下的是赌博的规则是怎样发生自己的效力的:赌博规则的效力并没有因为国家法律对赌博的禁止而丧失,恰恰相反,这种效力得到了人们的认可,在其约束下,财产关系发生了转移,欠(赌)债还钱规则得到了很好的遵守。
欠(赌)债还钱规则发生效力的主要原因来自于民间习惯:自古以来没有不还债的道理。这个常理在农村社会中得到了规则化的普遍认可,就连福贵这样的富贵人家也是认可的,这种认可使规则的履行有了实际的基础。道德性生活规则成为人们生活的一个戒律,并超越了道德说教的空泛意味,涉及到人们之间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踏入了我们现在认为的法律才能处置的领域。“欠债还钱”这样的道德性生活规则在这里得到了严格的履行,在三担铜钱交接的那一刻起,道德性生活规则获得了法律规则的庄严地位。从这一过程,我们看到法律规则得以遵守的一个重要基础,即实在发生着效力的生活规则。
欠(赌)债还钱规则发生效力的另一个可能的原因,是赌场这样一种黑社会组织的暴力威慑以及这种威慑长期相演成习所形成的合法性
在这里,农村社会与城市社会发生了关系,但是这种关系仍然不是法律上的——至少不是我们现在所理解的法律上的关系。一个行将破落的农村地主被迫与部分城市生活接轨,接受和履行自己的还债义务,而这种义务的产生是因为其先前以地主身份为后盾主动进入了城市生活。因此,城市和农村的关系并不是单凭简单的“三下乡”运动(科技、文化、医疗)就能协调的,因为问题可能并不是农村本身落后、愚昧和不文明,而恰恰可能是城市对农村的挤压、侵入和掠夺造成了农村的这种窘状。
在城市生活中,国家暴力可以直接针对每个城市人,人们的生活也依赖于国家的各项活动,人们的行为受到国家法律规则的严格规范。但是在农村社会,由于山高皇帝远,国家权力鞭长莫及,农村社会的秩序维系和纠纷解决主要依靠内部权威的力量。福贵一家在破产以前恰恰就是这样一种力量的代表,这种代表力量显然是以财产为基础的:福贵的父亲常常穿着一身绸衣,背着手在“自己的地上”走来走去,这种地产主权者的地位衍生出了令人尊敬的身份认同:佃户称其为老爷,城市人称其为先生。这种认同不仅仅是被认同者的自觉行为,同时也可能是认同者的自觉行为。在失去了财产支撑以后,人们不再叫小凤霞“小姐”了,福贵和他的父亲也不再敢接受这种身份认同,
但是长根仍然对福贵说:“要饭的皇帝也是皇帝,你没钱了也还是少爷。”
赌场势力作为黑社会组织的暴力,在国家公权力缺席的情况下,发挥了促使赌债得以履行的强制威慑力,这是一种私权力对国家公权力的代替。由赌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赌债如果得不到履行,将导致赌博的收益变得不可预期,而赌博在现实中是长期存在的,这说明赌债得到了一个强制力的保证,获得了一种规则性的力量,使赌博得以屡禁不止。也正因此,赌债才能和其它一般的债一样,被纳入到了欠债还钱规则的效力范围,具有了规则的可预期性和威慑力量,这使现实中发生实效的规则开始变得与法律格格不入。
而法律对赌博行为的规制反而“显得”不正当了:没收赌具和赌资破坏了欠债还钱的道德义务,对赌博者处以监禁刑罚也仅仅是对犯罪者本人的纯粹惩罚而失去了法律规则本身的威慑功能。因此法律只能在个案中,在国家暴力在场并赤裸裸的实施的情况下,才能够得以履行。
这两种情况,说明了法律规则与实际生活规则在解决纠纷和稳定债权债务关系上的巨大隔阂。法律规则本身由于没有基于人们一直一致认可的生活规则而变得不为人知,而国家暴力的实施又进一步加深了人们对法律的抵触。问题的严重性,使我们不再能够因为赌博本身的非正义性,而忽视其可能蕴涵的对我们所追求的和谐法律秩序的重大启示。
地瓜纠纷
“凤霞不会是那种人,说是你王四抢的也没人看见,这样吧,你们一家一半。”
——队长
凤霞和村里王四在一块地里挖地瓜,王四那人其实也不坏,我被抓了壮丁去打仗那阵子,王四和他爹还常帮家珍干些重活。人一饿就什么缺德事都干得出来,明明是凤霞挖到一个地瓜,王四欺负凤霞不会说话,趁凤霞用衣角擦上面的泥时,一把抢了过去。凤霞平常老实得很,到那时她可不干了,扑上去要把地瓜抢回来。王四哇哇一叫,旁边地里的人见了都看到是凤霞在抢。王四对着我喊:
“福贵,做人得讲良心啊,再饿也不能抢别人家的东西。”
我看到凤霞正使劲掰他捏住地瓜的手指,赶紧走过去拉开凤霞,凤霞急得眼泪都出来了,她打着手势告诉我是王四抢了她的地瓜,村里别的人也看明白了,就问王四:
“是你抢她的?还是她抢你的?”
王四做出一副委屈的样子,说:
“你们都看到的,明明是她在抢。”
我说:“凤霞不是那种人,村里人都知道。王四,这地瓜真是你的,你就拿走,要不是你的,你吃了也会肚子疼。”
王四用手指指凤霞,说道:
“你让她自己说,是谁的。”
他明知道凤霞不会说话,还这么说,气得我身体都哆嗦了。凤霞站在一旁嘴巴一张一张没有声音,倒是泪水刷刷地流着。我向王四挥挥手说:
“你要是不怕雷公打你,就拿去吧。”
王四做了亏心事也不脸红,他直着脖子说:
“是我的我当然要拿走。”
这时,矛盾发生了转移,福贵与王四打了起来,要不是村里人拦住他们,总得有一条命完蛋了”。后来队长来了,队长听他们说完后骂他们:
“他娘的,你们死了让老子怎么去向上面交待。”
骂完后队长说:”凤霞不会是那种人,说是你王四抢的也没人看见,这样吧,你们一家一半。”
说着队长向王四伸出手,要王四把地瓜给他。王四双手拿着地瓜舍不得交出来,队长说:
“拿来呀。”
王四没办法,哭丧着脸把地瓜给了队长。队长向旁人要过来一把镰刀,将地瓜放在田埂上,咔嚓一声将地瓜切成两半。队长的手偏了,一半很大,另一半很小。我说:
“队长,这怎么分啊?”
队长说:”这还不容易。”
又是咔嚓一声将大的切下来一块,放进自己口袋,算是他的了。他拿起剩下的两块地瓜给我和王四,说:
“差不多大小了吧?”
其实一块地瓜也填不饱一家人的肚子,当初心里想的和现在不一样,在当初那可是救命稻草。家里断粮都有一个月了,田里能吃的也都吃得差不多了,那年月拿命去换一碗饭回来也都有人干。”
地瓜纠纷是一个隐喻,有着丰富的张力。
地瓜到底应该归属于谁呢?地瓜在当时是一种与土地有关的稀缺资源(“当初那可是救命稻草”),双方当事人在无法通过正当程序确认自己的权利的情况下,对该无主地瓜拥有平等的占有权利。由于这种占有不受制约,王四(通过抢的方式)占有地瓜无法不使凤霞的情况变得更坏,所以这种占有是不公正的,也无法实现资源分配的平等。因此,必须确定这样一个底线:双方当事人的“占有行动不能使他人的境况变得更糟
王四如何才能有权拥有本来属于凤霞的地瓜呢?答案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以公正的步骤转让地瓜,这样才能实现公正。但是王四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我们设定的原则,需要一条对不公正占有或转让的修正原则加以补救。
但是,地瓜纠纷的事实部分难以清晰的再现,一方当事人凤霞难以表明是自己挖到了地瓜也不能为自己辩护(不能说话),另一方当事人恶意利用了凤霞的这一生理缺陷(让不能说话的凤霞说话),执意要独占地瓜,而在场的村里人对到底是谁挖到了地瓜也并不是很清楚,对王四的怀疑性的质问更多的是出于对凤霞这一弱势者的同情。这样,民事纠纷的事实已经不能完全调查清楚,不能够实事求是地发现真相。
分析到这里,在可能向刑事纠纷转化的争夺地瓜的民事纠纷中,队长以失衡原则的矫正者的身份出现了。
队长首先做出判断:一旦发生刑事纠纷,他就无法向“上面”交待,所以他采取了形式公平主义方法来解决地瓜纠纷。他努力使自己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他认为凤霞不会是那种抢别人东西的人(这一结论的得出并非基于我们现在所注重的法律证据),但没人看见是王四抢的(这倒是有证据可佐证的)。因此,队长决定平均分配地瓜,“一家一半(并没有像我们会概括的那样:一方当事人一半)”,以做到形式上的公平。这种解决方式并没有遇到实质性的反对,尽管一方当事人(这里,我下意识地使用了这个法律概念)王四并不情愿接受这种分配方案(他“双手拿着地瓜舍不得交出来”,最后还是在队长的催促下“哭丧着脸把地瓜给了队长”)。
但是队长并没有遵循“自由的平等原则
到此,我们看到了地瓜纠纷的另一个可能的蕴意所在:纠纷的解决并不是没有代价的,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还要面对司法机关分享一部分本应为双方当事人所专有的利益,这种分享除了现代司法必要的诉讼费以外,可能更多的表现为:“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的司法腐败。尽管作者在这里并没有明确指责队长的收益是不合理的:队长本人对自己获益似乎是很自然的、福贵和王四都没有对此提出异议,但是字里行间还是流露出对这样一种分配方式的不满。解决纠纷的权力本身因为解决纠纷这一活动,以非法的手段获得了自己独立的非法利益,这种利益仍然来自于纠纷所争议的标的,尽管这一标的在我们现在是这样的微乎其微——仅仅是一个地瓜!
虽然随着这种分配的完成,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平息了,而可能发生的刑事纠纷也消失了。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发现,生活中解决纠纷的规则意欲向法律规则靠拢,但是在前者不能保证公平平等的时候,后者由于自身的缺席,根本不可能提供解决纠纷所需要的规则,不能够适时的出现,来满足人们对公平平等的渴求。生活规则(平均原则)在解决地瓜纠纷所遇到的困境,并不必然要求一个法官为代表的整套司法体系出现,此时,它需要的只是法律原则,只是一个通晓法律原则并能够遵循法律原则解决纠纷的裁决者(足以解决这样小的纠纷即可)。由此,生活规则与法律规则的不和谐关系进一步得以展开。
有庆的死
——队长急了,对家珍说:
“你怎么能这样对刘县长说话。”
——家珍可不管那么多,她哭着喊道:
“你把有庆还给我。”
福贵的儿子有庆为女校长(县长的女人)献血,被抽血过多致死。福贵在复仇的本能支配下产生了杀人的念头:医生首先成为了他复仇的对象,然后是县长,但他没想到县长就是自己当年的朋友春生。福贵对春生说:“春生,你欠了我一条命,你下辈子再还给我吧。”纠纷到此似乎已经得到了解决。但事实并非如此。
尽管春生作为县长对有庆的死没有责任(是支撑县长这个词语的巨大权力因素以及随之而来的得失考虑,促使医生们急于救县长的女人,而不管有庆的死活:“医生也没怎么当会事,只是骂了一声抽血的:‘你真是胡闹''。”),尽管福贵碍于朋友情义不再让春生偿命(仅仅是让春生记住一条人命之债,来生再还),尽管队长说“有庆是事故死的,又不是刘县长害的”,尽管纠纷看起来似乎已经平息了,但是家珍仍然不能原谅春生:不让他踏进自己的家门,不收春生的道歉费。
一直到文化大革命的时候,春生因为忍不住每天都被红卫兵小将们吊打折磨而想自杀的时候,家珍要求春生活下去:“你还欠我们一条命,你就拿自己的命来还吧。”但是春生还是在一个多月后上吊死了。家珍这才原谅了春生:“其实有庆的死不能怪春生。”
从作品里我们首先感到,人的生命受到了极大的漠视。有庆的死首先是一个严重的医疗事故:组织未成年人献血是违背医疗原则的,是不合理的;抽血过多是严重的医疗过失;导致有庆死亡是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医生的行为可以说已经构成了犯罪,但是作品中没有法官,没有审判,直接的犯罪者没有受到惩罚,受到惩罚的却是县长——这个似乎与有庆的死毫无干系的当地最高行政首脑。
今天意义的法律在当时已经成为了一张废纸,而具有法律威慑力的最高指示显然无法解决这一具体纠纷,这样,人们对权利的诉求便回复到复仇的本能。有庆是因为医生们急于救县长的女人而死的,在另一个复仇者家珍眼里,不管这个人是谁(县长也罢),都是有罪的,都要对自己儿子的死承担连带责任的。尽管这种复仇不是以牙还牙、以血换血的方式进行的,但却是极具杀伤力的:被认为有罪的人受到了复仇者的心理排斥;这个“有罪的人”试图补偿复仇者所受到的伤害,也遭到了顽强的不接受;直到有罪的人遇到了同样不幸的命运,复仇者对他产生同情以后,内心的宽恕才刚刚开始;而最终的原谅来自于这个有罪者的自杀。
我们要注意的是:医生的罪行并没有受到处罚,而有庆的死又不能怪春生,那么到底是谁是造成有庆死亡的真正的责任人呢?作者在这里给我们留下了思考的空间。
以国家制定法的形式出现的法律在这个纠纷中所遭遇的,仍然是在自己不在场的情况下,本应由自己发挥的惩罚功能被最原始的复仇本能支配下的生活规则(心理排斥、不让其进屋门直至杀人偿命)所取代。在生命权被漠视而丧失的情况下,对罪行的控诉,对责任的追究,由于国家司法权的缺席,而不得不求诸于复仇的本能,这种本能如此强烈,以至于对一个并没有真正责任的“连带责任者”的排斥,直至死亡的出现才得以停止。
而以最高指示出现的法律在这个纠纷所遭遇的,是自己本身的高度概括性无法解决具体的个案问题,政治化的法律无法代替司法裁判的功能,以规范和改造整个社会为己任的最高指示,面对一个具体的纠纷却是如此的苍白无力。
于是正式的法律隐匿了,生活的规则成为实际解决纠纷的力量。而欠债要还钱,杀人要偿命的生活规则本身,体现出了一种连带责任思想。
福贵所欠的赌债虽然是由其本人签字画押的,但是房产和地产的真正所有者却是他的父亲(父亲行使房地产上的抵押权,并掌握着房地契)。福贵支配了自己并不享有所有权(至少不是全部所有权)的财产,真正的所有权者却不得不承受赌债的连带清偿责任。法律规则被人们普遍遵守的、存在于现实生活的古老规则所取代。
有庆的死亡是医生造成的,真正的杀人者是医生而不是春生。但老师是为了救县长的女人而组织学生献血的,医生是为了救县长的女人才杀了有庆的,因此,春生并不是因为其个人而是因为其县长的身份而承担了医生杀人的连带责任。法律规则因为无法解决纠纷而背离了现实生活,立即又被生活在现实中的人们所抛弃,纠纷的解决仍然诉诸于杀人偿命的古老规则,而这种古老规则对责任的追究似乎更能体现罪责相适应的原则:春生作为县长,是国家行政权的代表,正是这种行政权的无限扩张、不受约束和对百姓利益得失的影响,造成了人们对县长这样一种身份的畏惧,人们热衷于最大化的满足县长乃至其家人的需要,尽管这种需要在《活着》里并不是不合理的(县长女人生孩子需要输血),问题在于这种满足不惜以损害未成年人的健康、甚至牺牲一个孩子的生命为代价。抽象的国家行政权不具有人格化,不能作为杀人偿命的“偿命人”,而县长本人作为这种满足的受益者(尽管不是直接受益者,但考虑到中国家庭组织的严密性,这种受益肯定是有利于整个家庭而不仅仅是某个家庭成员的),成为连带责任人就成为了复仇者的一种合理化的追求。这里,县长与福贵的友情似乎可以消解我们以上的分析,但实际并非如此,尽管友情使春生感到对福贵家更大的愧疚,但这种友情是春生与福贵两个人之间的事,并且已经得到了补偿,春生正是因为它而得到了福贵的暂时不追究责任(“我一想原来他就是县长,就是他女人夺了我儿子的命,我抬腿就朝县长肚子上蹬了一脚”;福贵发现县长就是春生以后,告诫春生欠了自己一条人命,并让他来生再还)。而另一个复仇者家珍就坚持不原谅春生,所以不能仅仅从友情的角度来考虑我们遇到的问题。
也正是在这里,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当队长说:“你怎么能这样对刘县长说话。”家珍却不管那么多,她哭着喊道:“你把有庆还给我。”家珍并不惧怕队长(下级)所要维护的县长(上级)权威,恰恰是把他作为一个责任者,要求他承担自己的责任。从这个角度我们也可以理解,并不是老百姓没有约束和限制政府权力的要求,中国的民众并不是一群有待教化的、不懂得民主法治宪政的没有能力行使权利的愚民,他们不懂的仅仅是“民主”、“法治”、“宪政”等等之类的大词。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要求得到补偿和追究责任人责任的愿望本身就是良法之治的一个基础,他们所不懂的仅仅是那些人为的、画地为牢的、黑话般的法言法语和阻碍他们实现自己权利诉求的不当行政程序、法律程序。也正是在这里,法律规则与现实生活规则的紧张关系再一次凸现出来。
四 活着的法律
生活的规则与法律的规则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在过去没有得到很好的对待,在今天,人们也没有予以足够的关注。在我们的分析里,社会生活有着自己的规则,赌博、地瓜纠纷和有庆的死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法律规则与生活规则的乖离,而生活规则则在债权债务关系、所有权纠纷和刑事纠纷的解决中取代了法律规则,对财产、物的最初占有和犯罪行为的追究做出了自己的界定。尽管这种界定并不一定能够真正做到公允平等,不一定能够避免正义的姗姗来迟(这两点就是法律规则也不能完全做到),但是它的确在法律规则触及不到的地方,得到人们的遵守而产生了规则性的效力,使纠纷得以不同程度的解决,而人们的生活因而变得有序。
生活规则效力的发生不同于法律规则效力的发生,它不基于单纯的暴力强制力,而更多的是基于人们长期共同生活所形成的生活习惯,它存在于一个社会共同体(或者一个职业性的社会组织)之中,存在于这个共同体内部的人们的心中,存在于人们对自身权益受损害以后的本能的复仇、要求得到补偿和惩罚损害人的权益诉求中,因为人们的这种权益诉求的共同性,而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和遵守,逐步演化为一个现实生活的规则——尽管这个规则可能发端于古远的时期——实际上在发挥了法律规则功能的现实生活规则。
如果法律规则不建立在这些生活规则的基础上,就无由发生为人们所普遍遵行的法律效力。换言之,是这些现实生活规则确认了人为建构的法律规则的法律效力,成为其效力的正当性基础和合法性源泉,这些现实生活规则正是“法律制度的基础”,因为它提供了“用以评价法律制度其它规则的效力的准则
尽管欠债(包括赌债)还钱、杀人偿命、父母包办婚姻、媒妁之言、结婚办嫁妆发喜礼、做女人织布、不说错话、不睡错床、不踏错门槛、不摸错口袋等等现实生活规则“显然是哈特笔下的前法律社会的习俗
这种活着的法律才是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因为其合法性正当性论据并不源自于法律概念规范的逻辑演绎,也不源自于纯粹国家暴力的支撑,而是来自人们现实生活的相演成习,根源于人们的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生效于人们的普遍认可和自觉遵行。
活着的法律使生活的现实与法律的现实相一致,共同服务于人们的实际生活需要,使个体的人在生活中变得纯粹而不再分裂,使法律避免落入与人们的生活格格不入的不毛之地,使平民百姓面对法律时,不再觉得“不是不关心,而是弄不明白”,因为我们的法律所要规范和服务的不是美国人、英国人、德国人、法国人的生活,而首先和最主要规范和服务的是中国人的生活。
注释:
* 北京大学法学2002级法理学硕士研究生。
本书引号部分除特别注明外,均引自余华:《余华作品集》之《活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另,本文的写作受益于同窗王烈琦,特此致谢。
“如果将资金、设备、人力、销售网络、知识甚至人的天赋能力都视为——事实上也就是——资源,那么垄断几乎存在于我们生活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见苏力:“知识在法律中的力量——波斯纳<反托拉斯法>代译序”,载波斯纳:《反托拉斯法》(第二版),孙秋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6。
参见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资料来源:〈http://library.sx.zj.cn/gycslou/sxsz/29z5.htm〉,最后访问时间2003-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