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末20世纪初,迅速工业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发生了一场以整个社会为背景来看待和研究法律的运动。在这场运动的冲击下,“法律毕竟是法律”(“the law is the law”)的“金科玉律”被打得粉碎,法律制度不再被认为是完全脱离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而独立存在的和不可更改的“纯碎的东西”,法律研究也不再是法律专业人员的专擅领域。这场运动在学术上的表现就是名之为“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的这一专门性学科的兴起。
在西方国家20世纪前,分析法学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分析法学家们所信奉的是一种“法律信条主义”,在当时的法律专家、法官和学者们看来,“法律是一种设备齐备的系统,它通过规则进行逻辑推敲就可以制作得更为系统化,在法庭上奉行的是严格依法办事”。就这样,法律专家、法官、学者们一代又一代地固守在律师楼、法庭和图书馆里“闭门造车”,“远离尘世”而又自鸣得意地作着“逻辑演泽”的“专业技术工作”。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经济的变革,在参与法律制度的那些人中引发了一种迫切变革现有法律的意识。在那些喜欢对法律制度进行变革的人们中,出现了一种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待和研究法律的倾向。这种态度与他们关心法律的社会利害关系和结构相符合,这种倾向在美国非常明显,力图打破法律传统主义的思想,推动法律有新的认识和作为。
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诞生至今一个世纪的时间里,有很多学者都曾对法律社会学的发展作出贡献。在他们中间,有些人是孜孜以求地想要建立起法律社会学的理论系统,而另一些人则是在实际生活中,以社会学的知识为指导,观察法律的运行和在社会中实际是怎么回事。这些人多来自社会学阵营,他们凭借敏锐的理论直觉将法律置于社会中进行研究,这种推动和努力使当代的法律社会学受益匪浅,以至于他们提出的关于法律和社会的一些问题仍然是当前我们法律社会学家所要解决的问题,甚至他们所创造的理论研究方法,仍然是当前西方法律社会学理论研究中所使用的主要的研究方法。
法律是如此重要的社会现象,因而人们不能离开社会的其他方面而孤立地分析法律。如果孤立地研究法律,就不可能理解法律的特征,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复杂性;也不可能理解法律是生活的一部分,而不只是专业性业务的一门技术的这种实在性。
---------------- <英>科特威尔
一、西方法律社会学产生的背景分析
1:从19世纪未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社会经历了由自由资本主义到帝国主义的阶段。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使各种社会矛盾趋向激化,战争、经济危机等灾难频繁来临;旧的利益结构急剧变动,新的利益结构正在形成,新旧利益的冲突不可避免;这些社会问题都需要法律进行回应与解决。法学家和社会学家感到用17、18世纪形成的传统思想已不可能解释日益变化着的社会需要,必须冲破传统的概念法学、分析法学的束缚。通过调整法学的结构,创立新的理论,如果法学与社会脱节,仍然在传统的思维空间和法律范畴内工作,仍然只是注释现有的法律,不为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服务,不为政府解决蜂涌而至的社会问题出谋划策,不去考察法律的实践效果,法律就没有多大用处。
2: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民主法治理想之间产生的空距越来越大,工业革命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关注以往法律没有涉及的领域,如劳动、福利、教育、经济等方面的问题,于是劳工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公共交通法、经济法等社会立法不断制定出来,“法律的社会化”成为时代的潮流。“法律的社会化”的主要内涵是:古代和中世纪的法律精神是义务,强调人民服从国家的权力。从17、18世纪“天赋人权”的观念流行以来,法律精神转向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进入20世纪后,资产阶级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权力和各种法律手段来加强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法律不仅要注意保护个人利益,而且更应强调保护社会利益,因此用“社会化的法律”代替强调个人权利、自由的法律。法律社会化的结果产生了大量的社会立法,如劳工法、最低工资法、环境保护法、住房法等,这是20世纪初席卷西欧、北美的法律制度的重大改革。
这些社会化问题和法律实践当然要求对法学理论作出调整,如果法学研究依然与现实生活脱节,象分析法学那样局限于现有法律制度的要素和结构分析,进行纯粹的法律探讨,机械地注释成文法和判例法,不为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提供指南或提出意见,就不能适应社会和法律实践的需要。社会法学就是在这种强烈的和积极的社会推动下,并借助于社会学家提供的新观念和方法应运而生的。
3: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贯主张把法放在社会关系中进行理解。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亚里斯多德的社会观念,从中世纪的阿奎那到启蒙学者对人和社会本质的看法,都包含着丰富的社会学因子。自17-18世纪开始就有不少学者认识到应在法与社会的关系中或在法的社会背景下研究法律。如英国哲学家休谟在《人性论》一书中就认为,法是不断变化的社会制度,它起源于社会常例,而不是人性。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一直试图探讨社会环境对法的影响,强调地理、气候、国土和人口等自然条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注意在社会现实中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的相互关系,并把法的精神解释为“法律同各种政制、风俗、气候、宗教、商业等等应有的关系”。正因为如此,孟德斯鸠被奉为法社会学的先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和英国法学家梅因等历史法学家也很重视探讨法的发展动力,强调法与社会环境和在社会环境与社会历史中发现法的真谛,当然,休谟、孟德斯鸠和历史法学家们的论述只是预示着社会法学,还不能把他们的学说冠以“社会法学”之名。
4、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来源于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他们认为确保知识内容可靠或科学的唯一途径,是将知识建立于观察经验的基础之上,哲学不应以抽象推理而应以“社会学”为根据,知识的进步只能通过观察和实验。社会学的目的论和方法论启发了一大批学者运用社会学的原理与方法观察和研究法与和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