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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法理及法与社会-爱恨苏力,解读“面向中国的法学”

爱恨苏力,解读“面向中国的法学”

作者:郭晓飞 阅读2835次 更新时间:2005-10-28


到底是苏力,根本没有在学校里帖通知,只是在网上发布了信息,一个大教室里还是坐慢了且站满了且溢出去很多人,一个后到的妹妹发信息说根本就挤不进去,让她在外边听她都说听不见,可见苏力的魅力。同时也可以知道,大众的选择并不全是盲目的,常见的对从众的批判也带点知识分子的精英情节,尽管我后边会对这种情节辩护,但是指出这一点是想说明我们是可以分享苏力的一些批判精英意识的。人多了让苏力很来劲,很是抒了一把情,很是有点“人来疯”,不过他这样的风格正是人来的多的一个原因,而且经常自己得意于才华横溢(他自己就说过写作到得意出一拍自己的大腿说:什么叫才华,这就叫才华。考虑到读者如我观其作品得意处的击节赞叹,可以想见创作者的喜悦,真想我那一击跟他那一拍合到一处,变历时刻为共时刻),很难想象他不希望更多的人分享那些快乐,如果有更多的人分享,那快乐该裂变成多少快乐,所以很赞叹罗素说的“我就是想出名”,就像人们时常批判“名缰利锁”,但是又不能否认市场经济本身是建立在名与利对人的激励机制之上,所以知识分子可以拒绝权力和金钱的诱惑,却很难摆脱对名的诱惑,可是更重要的是你什么都摆脱了你还是一个社会的人吗?所以清心寡欲不仅不可能,而且不可欲,也就是说你什么也看不上眼也就不好玩了,先罗嗦这么多,纯粹是出于对苏力法社会学思路和小才情的拙劣但很真诚的模仿。另外只所以写这篇东西还因为那天人太多了,我们法理学论坛的讨论性质难以为继,我提的问题有点匆匆收场还让大家烦躁嫌长(后来网络上对我问题的总结很好),所以用诗人恶心的话说,就是我身上一个脓包被苏力击中了,流了一些脓水,那天流了一些,今天一想起来,就又开始了、、、、、、

  “面向中国的法学”,苏力当然有所面向,他隐含批评的是不注意中国问题的中国法学家,说孙志刚案件转向司法审查时在南方周末上看到这样的文字:“正如美国大法官马歇尔在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件中所说”,苏力认为:对美利坚合众国有深远意义的,但未必对中国有意义,并且认为列举不等于论证。其实在苏力以前的“同情式理解中”有大量的列举各种原因来做正当论证的例子,任何事情都是事出有因的,但是列举出了原因不等于说就是论证了正当,所以我觉得“列举不等于论证”的说法非常正确而且是让人眼前一亮的正确,可是亮完了想想,这只不过是人类思维逃不出的局限,就像苏力在对“奸淫幼女”司法解释的阐释中就有专门的一节是列举国外的“自愿年龄线”,其实自事实判断推导不出来价值判断的“休谟困境”出现之后,社会学的以事实调查出发的论证思路也难以取得绝对的合法优势了,所论证必然是艰难的,甚至很多大家都不得不求助于宗教,所以既然大家都在用这样的思路那我们的讨论就只能在这样尴尬的逼仄空间中蹒跚,当然我明白苏力的意思,就是说关注中国的现实来论证超过引证国外的法条和法理,但事实是没有觉得法学界谁是一门心思拥抱美国,为引证美国法条和法理而引证,否则我们为什么很少见法学家引证美国很多州法为通奸治罪(范忠信老师引用了,不过也是感到时下中国性关系混乱之现实,当然那些法已经成了“死法”了,不过范老师觉得有比没有好),因为太多的学者认为那都是前现代的陈迹了。所以选择引证什么法和法理已经是关注中国现实引起的了,如果再加上“接受美学”的再阐释,那就更是在中国的语境里了,所以借美国的老马说违宪审查跟以前的“唯马(克思)首是瞻”天差地别。另外中国的法学家基本上都是在中国的语境里在说事,只是因为中国太大了,用苏力经常引的话就是“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大国”所以大家的背景是不一样的,你眼中的中国跟他眼中的中国是不一样的,但又可能都是真诚的解读,就像婚姻法修订的时候,争的那么厉害的一个原因就是你觉得这社会已经是“礼崩乐坏”的后现代了,而我觉得这社会还处在跑到别人家里抓看黄牒的前现代,学苏力的风格引用伟人的话就是“不能用一种倾向掩盖两外一种倾向”。所以老觉得苏力的同类型的批判没有靶心,因为现在中国有美国法专家吗?有英国德国法专家吗,基本上都是中国法专家,尽管他们可能从英美德日等国回来。但是这么说不等于要否定苏力对于乡土社会的强调,确实很多法学家更多的知识是现代工商社会的,所以他以前的批判是有力的,而且是谨慎的,时刻把自己限定在初审法院或者乡村这样一个语境里。

  在孙志刚案件中苏力继续在批判知识分子的不务实,虽然他也认为“收容遣送条例”的合理空间已经释放完了,甚至也不反对废掉,他还是进行了一些责难:孙案是具体问题,根子不在收容遣送制度,而是制度中的坏人(苏力对于这个制度产生之初的善良动机以及发挥过积极作用的精彩社会学分析从略),但是制度本身也没支持打死人,这个法律不构成对凶手的判刑的障碍,义务教育法要为小学生在学校里被打死负责吗?这个条例不是“恶法”。上书的三博士和五学者都关注了制度因素,称该法为“恶法”,这就与立法意图发生矛盾。他们的目的是寻求制度建设,不仅要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实际上要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问题是关心制度首先要解决实际问题,对制度的重视背后是对具体制度的漠视。三博士“我们未提孙志刚案一字一句”,也认为是关注制度而忽视了人。并且认为三博士都是搞理论法学的,是“目标指向理想而忘了现实的人”,是需要认真再学习部门法的人。而这样的分析突出了苏力的尴尬,那就是在重点分析孙志刚案件的时候没有提〈立法法〉,而缺少了这样一个环节他的判断就非常的不务实也不“部门法”,判断一个法是不是恶法不仅仅只有道德这样实质判断一个标准,还有就是相对更容易统一的程序标准,一个行政机关立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在〈立法法〉产生之后肯定产生了合法性的问题。这样一个忽略对苏力的分析是致命的,直接牵扯到他对三博士也就是他学生的评价,他批评三博士太理想化可是我看到的恰恰是务实,他们没有诉诸道德激情,而是谨慎的根据〈立法法〉的条文,在“上书”的文字中,我没有看到“迁徙自由”、“人权”、“平等”、“恶法”等这样苏力反感的道德和政治哲学,当然我不否认这背后有道德关怀在,有启蒙理想在,但是手段非常务实,没有这样的手段,理想失之于空泛无力,网络上大量的文字就是这样的,但是哪怕是这样的文字也是程序性手段背后的伟大力量,没有了这些理想,法律显得干瘪枯燥,甚至贺卫方所说的宪法中的“睡美人”条款也不会被发现,其实这对于苏力的一贯风格已经是一个隐喻:那就是理想并不总是遮蔽了我们现实的努力,相反,没有了理想,务实也会被遮蔽。我的意思是说,你太务实了,能看到立法法中的可以给人大“上书”的条款吗?你的部门法也学不好。考虑到更多的人认识到苏力是个典型的理想主义者这一点,我想他对理想的批判更多的是对启蒙理想的批判。然而我还是不赞成后来有提问的同学把他的演讲跟胡适的“多研究些问题,少谈点主义”相类比,因为这些学者对制度的关注不是苏力所说的“希望一揽子解决问题”,而是渐进的程序化的维权思路,这已经得到了朱学勤的高度评价,认为2003年因为法律人的参与,比以前文人论政的“要么全部,要么全不”的思路好很多,这其实就是苏力说的“法律人要干非常俗的事情”,而这样的往后退苏力觉得还不具体,那就只能退到律师,退到代理孙的案子,而这样的退,不是知识分子的思路,其实也不是苏力的思路,因为他的文字如果只是就事说事而没有制度进路,那就跟案例汇编没有区别,也不会上了书店学术书的排行榜。我认为这样的进路在苏力分析“黄碟案”的时候已经显现,他对于法理知识谱系的分析告诉说我们的言说是不具体的抽象的,可是他的梳理已经是在做着律师的工作。当年陈兴良教授有感于学者和法官律师都在思考一样的问题,而要提升刑法的学术品质并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我也知道苏力要为法学的“大词”下诊断是有感于法理的弊病,这当然是必要的,但也绝不是要回到陈教授所批评过的那条路上。研究法学的人关注制度天经地义,更何况我们没有看到他们这样的关注就淹没了孙志刚的名字或者说忽视了孙案的解决,而五学者的要求启动“特别调查委员会”的建议更是关注细的不能在细的问题了。

  接下来苏力分析了刘涌案,一开头苏力就用典型的他的风格这么总结:2003年是中国法律人难忘的一年,法律人特别光荣(特别是在孙志刚事件和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上),但也有尴尬、困惑和羞辱。如:最高院有关奸淫幼女引发的讨论,非典疫情引发的信息公开紧急状态以及问责政府的讨论,宪法第四次修改的讨论,孙大午案(非法集资的问题)、李慧娟案(法官司法审查)等。其中关于“奸淫幼女”的讨论几乎就是苏力一个人在面对整个刑法学界的“战争”,这也是喜爱苏力的原因,想想那时候在人民大学贤进楼501,北京的刑法学名家都来了,就是为了苏力的那篇批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文章,刑法学家们集体捍卫“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在这样一场没有对手的讨论中我看到了苏力法社会学的风采,看吧,你们的原则出问题了,社会的各种因素都在挑战你们那些僵死的原则,为什么不可以“严格责任”?新的司法解释是律师为特殊阶层辩护的“富矿”,到现在我都不一定被苏力说服,可是那阵势真是法学界绝无仅有,法理学界更是硕果仅存,吹皱了一池春水,以一人之力要翘动刑法学的基本原则,虽然很难,但是已经看到了刑法学大家们严防死守的态度,不得不佩服牛人苏力,非常好笑的是在场的一个批评苏力的著名刑法学家的开场白:“苏力毕竟是搞法社会学的,不科学。”哈哈,社会学竟然在规范研究面前抬不起头,真是不知道苏力听了该怎么想,反正我是要站到苏力一边反对这种看法:你们也太把你们的专业槽当回事了,你都不知道很多西方的社会学家都在挑战“自愿年龄线”呢?都提倡把他取消呢。这个年龄线(在理论上)可不是刑法学界一家能决定的,尽管有法条和解释撑腰。

  苏力认为刘涌案使得法律人同民众之间的分歧公开化了,法律人自己也分裂了。我接下来摘几句苏力的话来分析,尽量谨慎对待不可避免的断章取义(关于赞成他分析的讨论放在第三篇):“你没有钱很难做到田文昌”,“一个法律的全部合法性最终在于老百姓的认可;制度的采纳,最终取决于老百姓。美国的证据排除规则很重要,但非法证据一定要完全排除吗?我们刑诉制度是有缺陷的,往往受害人看不到救济。”最好玩的是苏力愤愤不平(接下来的话是我总结苏力意思写的):为什么美国的证据排除制度你们要引进,为什么奸淫幼女的严格责任你们不引进?(这问就是说你们不是跟我苏力过不去吗?呵呵有道理)。“孙志刚案你们站到老百姓一边,这时候你们怎么不站了?”“你们不能只告诉老百姓说法律好,你要让他们摸到好”。“老觉得自己在启蒙,一不小心觉得自己是上帝”。“老百姓的谩骂不也是以他们的方式为权利而斗争吗?”苏力的分析典型的体现了一种大家风范,在媒体上也看了很多关于20003年各种维权活动的分析,都是一路凯旋的风格,而这两个案件中知识分子和民意的种种纠缠和疏离被苏力给点出来了。事实上苏力说的没错,法律人自己也分裂了,不仅仅是我们后边要分析的律师要求行政干预的信,而就证据排除制度本身在法学界究竟接受度怎么样也要打一个问号,正如苏力所说的,美国也在往后退,米兰达规则也在质疑声中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那其实就是说这样的争议不仅仅是大众和精英的歧见,而主要是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两种价值观念的冲突以及调配,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人们都只是在表达一种倾向性,所以不能说谁就是愚昧谁就是文明,这一点上我可以跟苏力共享他的分析,既然都是价值表达实际上就是情感表达,那么不能分高下,也就是像在婚姻法修订是很多关于是否要惩罚“包二奶”“第三者”的争论中所表达的一样,那些争论后来没有留下有分量的理论文章,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情感倾向太难以学术化。但是正如婚姻法修订中法律人可以质疑“惩罚第三者”取证困难一样,本案中法律人的技术化的思路无庸质疑的具有高于普通百姓的一面。这不仅仅是精英的自我期许而是来自于专业化,否则我们辛辛苦苦吃着老百姓的穿着老百姓的(这是非常纯粹的民粹话语,好像做别的就不叫劳动,比如当年的伟大号召“我们也有两只手,不在城里吃闲饭。”这里借用一下),到头来不能对老百姓的常识给一些不同意见,那就没必要学了,只需要天生的是非观念就可以了。我们国家的法律明确禁止“刑讯逼供”,甚至上升到刑法的高度进行制裁,然而这显然是不要毒树要果实的思路,这样的逻辑上的不能圆融当然是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我们虽然也说“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可是实际上说的只是只有口供不能定案,而如果通过口供取得的物证照样是可以用的。在这个问题上,法学家的思路是清晰的,就是宁肯容忍黑社会,不可容忍官方犯罪。在一个官方曾经大规模打压知识分子的国度里没有这样的思路才是可怕的,虽然你可以指出这种思路的千般不是。而在法治社会,黑社会的证据取得是很难,他们内部比一般人群更道德(比如义气,不撒谎等),对背叛的惩罚也更严格,所以在重视证据的社会有些警察要靠当场击毙这些人来逃避对他们的艰难审判。更重要的是法学家们比民众有更长远的目光,这同样不是自视甚高,而是长时间的学术训练带来的,我常常有一个说法,知识分子为什么要批判,就是因为他们什么也不干,什么也不干多少保持了一种道德纯洁性(当然学术腐败也很严重,但是抄书对于社会的恶劣影响是有限的,当然对于学术的恶劣影响是怎么说也不过分的),干的少,他就更超越,干的少他出错的机会也少,其实这是教授虽然难以很富裕但是在各种调查中社会评价比较高的原因。事实上这次网络上对于刘涌案的滔滔话语绝对是要分两个层次来看的,首先是一种非理性的宣泄,而这种宣泄都等于于律师怎么能为大坏蛋辩护?为什么两年过了法律就说他可以不还我的钱了,为什么不可以对坏蛋用酷刑判重刑?即使我们承认这样的民间情绪具有正当性,也不会想当然的认为这样的宣泄不需要法律家的引导。而这种引导即使不是道德上的,也可以是专业上的。另一个层次是合理性的层次,因为毕竟谁也不是生活在法律和逻辑的真空当中,司法腐败会不会让死缓变成一个释放刘泳的缓冲地带,为什么程序正义要从刘涌开始,金钱在其中起了多大作用。事实上这样的质疑已经点中了以自由主义为平台的法治理念的死穴,也就是说这样的法律只能保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哪怕是这些,在发达国家更多的也是一种不断向前推进的理想),不能保证每个人享受一样的法律服务。因为法律服务是市场说了算,这个时候国家是也应该是失语的,当然法律援助是国家弥补这些缺失的一个途径,但是远远没有解决那个困境,其实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以前是超经济强制,资本主义是经济强制,政法领域里的平等和市民社会经济领域的贫富分化并存,当然致力于拉平经济领域里的结果平等的恶果我们看到了,这样的尴尬和冲突必然还会继续。可是苏力也许会用他一贯的思路来分析法学的利益集团让专家们这样,这样的思路曾经给我们很多启发,可是这一次我不相信是这样,你可以批评陈教授等太过于看重程序正义而罔顾社会现实(这也不是不可以辩解的,陈教授就是有感于程序正义在中国当下之难才以这样的轰动案件来高扬这样的理念),但是你一定要承认反对刑讯逼供是陈教授一贯的精神,而且一贯比很多学者都要更旗帜鲜明的反对。这也就是我想说的另外一个问题,其实真正的以自由主义为平台来贯彻法治理念并且做好准备来为这些理念而牺牲别的一些价值的人并不太多,而苏力处在北大这样的环境下,在优秀的法治理念的信奉者的包围下,这种理念的势力被夸大了。

  谈到死刑的问题,苏力用了他在很多论文当中一样的论证:如果是你的女朋友被杀,大卸八块,你还会赞成死刑吗?在奸淫幼女的司法解释中他也用了这样一种“将心比心”的移情术,当然这种思路提醒我们要照顾被害人的存在和利益(关于这一点的积极意义后边还会说到),不过这样的诉诸情感的论辩在国际大专辩论赛上都不是很讨巧的技术了。因为我们的社会角色很多,倘若我们所有的制度都从这么具体的角色出发那就没有统一的制度了,所以我们虽然达不到完全的“无知之幕”,但是还是希望能在拿到牌之前订好游戏规则,更重要的是在立法时候这样的思路是利益群体都尽量避免的,否则支持死刑的一方完全可以说当你家人被冤枉推向刑场而有一天抓到真凶又没办法纠正,你会支持死刑的。死刑的被废除不过是刘涌案的一个不是联系很紧密的话题,不过也是精英和大众早晚要面对的冲突,苏力的思路是最后还是要听老百姓的,作为民主叙事来讲这么说是政治正确的(尽管苏力一直反对PC),但是你可以看到全世界范围内的废除死刑运动也不全是普通民众主导的,很多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反对率也很高,但是我们可以做一个比较,是我以前经常思考的一个话题:为什么很多老百姓赞成安乐死而安乐死进入司法实践很难,而很多老百姓反对废除死刑而在很多国家已经成为现实?后来我只能很好玩的结束这样的困惑,那就是一个是让人生的,一个是让人死的,而让人生的废除死刑虽然违反了我们内心的杀人偿命的的道德直感,但是没有违反人道主义这样的道德直感,也就是说也许他的阻力不见得就那么大。而让人死的“安乐死”尽管可以减轻很多人对“不得善终”的恐惧并且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但是他还是面临着宗教伦理一系列的限制,这样的分析其实就是想说明,民主并不是绝对的价值观念,且不说“苏格拉底之死”,且不说“多数暴政”,单就说“民意如流水”就可以知道政客可以很轻易的操纵民意,理性知识分子不去占领,冒险家和投机家就会去占领。对于民主的反思上升到学理的高度那就是共和理念的影响,混合政体这样古典政治哲学的启发,那就是君主政体,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的混合,事实上美国就很有这样的气象,君临天下的总统制,一人一票的民主制,和托克唯尔所说的司法贵族,事实上偏离了哪一方都偏离了公正和稳定。不是说中国当下的知识分子可以做贵族,但是以他们所代表的理性对于立法和政治的参与是当仁不让的,如果自我期许变成这样的责任自勉,或许精英也不至于像苏力认为的那样灰头土脸,事实上法学界很多学者都给了我这样的后进者很多榜样,我不知道没有这样的激励,我会倒向哪个方向?

  我已经迫不及待要论述喜欢苏力的几大理由了,前边罗嗦了那么多未必是公允的评价,并且明显是带着倾向性选择材料的做法有点像罗织“罪名”(尽管我可以以爱之深责之切来掩饰,尽管我可以认为任何论证在选择材料时都难免主题先行的倾向性),但愿接下来的罗织性的赞誉可以摸到更多的“象”的特征而对我的不可避免之“盲”有所缓解。首先,苏力作为北大法学院的一院之长这些年来还能这么高产就是一个奇迹。当说到这些的时候同学说他作为北大的法学院院长如果没有学术产出的话怎么能够服众,其实这样的说法是无力的,只要想象北大法学院也不是就这一任院长,全国也不是就北大一家著名法学院就可以知道无论是横向还是纵向比较,苏力还是保持了旺盛的创造力。(当然,并不是说一定要拿苏里力来压各家院长,院长的行政能力对法学院可能跟学术一样重要,如果不是更重要的话。——学苏力经常用的西式语句)苏力很谦虚,在接受采访的时候说这些年来做的学问更多的偏重于热点事件而没有去做调查的时间和精力,所以学术品质可能要低一些,其实抛开他一直以来的“实证调查”崇拜,或者不要从他经常批评的“意缔牢结”的思路来理解“真正的学术”,这些年他写的东西还是很有分量的。

  喜欢苏力还有一个理由就是他始终在智识上保持了一种“另类”的思路,甚至是“抬杠”、“为了不同而不同”,声言不是要写正确的书,要看真理就不要看他的作品,这其实就是体现了一种真正知识分子的品质(苏力可能会反对这样一种本质主义的知识分子概念),那就是福柯所讲的挑战常规,挑战流行的观念。类似于往平静的湖里头扔石头,所以我们总能感觉到他作品的“响”,正如我上边所讲到的,那动静可颇是不小。这其实也是他不满意于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一大原因,常识进路太难以满足他的创造性追求,“什么是你的贡献”的焦虑时时化作“语不惊人死不休”(绝不仅仅只是语言)的佳做,哪怕已经同他一直所说的“法是世俗的”产生了紧张,因为世俗的法并不时时强调创造性,而他从一开始就体现了以主流意见也就是以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为假想敌的思路,(上文说过因为身在北大他有些夸张了这类人和这类意见的主导性),而自由主义的知识分子是以威权和民粹为假想敌的,这样的说法颇有点“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的味道,所以苏力的批判有时候看起来像是同权力站到了一起(在黄碟案的分析中),有时候看起来像是同民粹站到了一起(在刘涌案的分析中),但是他夫子自道“是一个现代主义者”,事实上这样的表白已经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追求原创的需要使他总是对法学界的意识形态不满意,而法学界看看现实又对自己的意识形态充满了远没有实现的优越感或无力感(这些都是他们固执于意识形态的原因),但是不管怎么说,我们还是可以模仿别人对福柯的评价中得出这样的评价:他是一个武装成后现代主义的现代主义者。

  我们还是可以从他的“抬杠”中受益匪浅:他批评孙志刚案件中法律人太热衷于“违宪审查”,后来在回答问题的时候他也提到美国的“穷尽其他救济”的思路(实际上他应该在这方面更多强调,否则别人就会怀疑他是不是自己批评的法理学不精通部门法),实际上胡锦光教授就认为是违反了《立法法》而非宪法,而且作为制度,违宪审查不能是上书的形式,而且哪怕我在很是认同几位博士上书的情况下也对知识分子过于迷恋在此案中引申司法审查有意见,而且认为是因为现实中没有这样的制度,所以大家才这么积极的大喊大叫过嘴瘾(这么说太残酷,因为我觉得这种嘴瘾并非没有积极意义),而一种清醒的意见提醒我们这样的扩大化有可能是对司法审查的戕害,因为我们都知道曾经人人都可以写“就着太阳抽袋烟,撕下云彩擦擦汗”的年代,诗并没有获得自己的地位和尊严,如果什么都拿宪法说事,可能跟把她束之高阁是一样的后果,货币太多了也会贬值,尽管比起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不用货币价值高点。

  在另外一个案件中,苏力点出了法律人的分裂,法律人反对行政干预,而田文昌就说过给很多部门领导写信,刘涌案的法官们是否对自己的司法能力缺乏自信,而主动放弃司法独立,专家干预是否比行政干预正当?那些法官拿专家意见来抵挡民意是否是把专家卖了?不杀刘涌是否使得中国司法的合法性难以为继,民心尽失?事实上实用主义来看待这个案件是难以避免的,苏力的判断同最高院的“快刀斩乱嘛”似乎都是“实用主义”思路,因为背后都有民心向背的因素,但是显然前者从“司法合法性”的进路远不是“人大代表审议最高院工作报告”的利益考量。苏力对于这些矛盾的自觉是否出于他反思性的一贯进路?而他身上经常纠结的尴尬是否推动了他对法律人身上尴尬的体察?我还在考虑。

  喜欢苏力的另一大理由是他的宏大叙事,尽管他一直在消解这些东西,但是我还是要接着我上边对他的评价模式说一些绕口的话:一个反人文主义的人文主义爱好者,一个反宏大叙事的宏大叙事者。他自己也说过“本土资源”也是宏大叙事,想想也是,自称实用主义者的苏力怎么会把“地方性知识”固化呢?也许只有在跟别人论辩的时候才可能显现出意识形态的固执(事实上很多论辩都体现了言说者不能操控的局面,孙国华老师跟人论辩,强调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不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可事实上他为了反对别人对阶级说的否认必然会夸大阶级的重要,事实上掉进了论辩的圈子),尽管他的语言总是那么灵活多边,左冲右突对付各种质疑的能力很强。事实上范愉老师的点评已经指出了苏力的尴尬,就是一方面反对宏大话语,一方面还在引尼采怎么说,还在用“熟人社会”、“陌生人社会”这样的分析框架,实际上你很难说这样的分析路径就比“人治”“法治”框架更不宏大,但是尽管是尴尬的,但我还是喜欢的。苏力以秋菊为引子来说本土资源,没有哪一个艺术形象比她在法学中更红了,甚至之前和之后没有哪个在法学中有一席之地,苏力以敲门问“谁?”,回答者回应“我”来说明农业社会是熟人社会,而在陌生人社会必须要报上名字,苏力以柏拉图训斥小孩说“习惯可不是小事”来说明习惯法的重要性,这些其实都证明了别看说的义正词严,其实他并不拒斥宏大叙事,他拒绝的只是从宏大到宏大,事实上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没有了文章前边的对很多哲学家、民谚、以及诗句的引用,苏力的文章该失去多少风采,他的才华将因不能横溢而感到憋屈,这就又牵出另外一个好,就是苏力的文章是美的,不仅仅是有用的,我从他极力推荐的波斯纳身上也看到了一样的特色。多学科知识的融会贯通,人情事理的了然于胸,涉笔成趣的妙然天成,都使得他的书是可以上书店的排行榜的。一个因为分数不够而无缘文学的法学家,在他的文章中我看到了破碎文学梦的重新组合演绎,这么说决不意味着苏力把文学的浪漫和虚幻带到了法学,或者说带来了以辞害意的华而不实,恰恰相反,一种理趣的产生决非现在校园里流行的酸酸文字所能造就,我甚至认为恰是这种文学情调才使得他比一般学者有更多的对浪漫的警惕,他更多的在反对自己。所以引出我对他的另外一个评价——一个追求美的实用主义者。而中国早就有这样的话:“美言不信,信言不美。”

  那天在演讲的最后一部分,苏力来了一段云山雾罩的诗一样的激情表白,宏大的没边没沿,可能又要激起我对他另外一个评价了——一个反激情的激情主义者,一个反理想的理想主义者。